法官行为规范
解读法庭程序中的法官行为准则

保障当事人权利
法官应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 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申辩、质证 等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尊重律师作用
法官应尊重律师在庭审中的作用,认 真听取律师的陈述和辩论,对律师提 出的合理请求给予积极回应。
严格控制庭审时间和进度
合理安排庭审时间
法官应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庭审需要,合理安排庭审时间,确保庭审能够顺利进行。
定期对法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 其遵守行为准则的自觉性。
完善投诉和举报机制
建立便捷的投诉和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对违反行为准则的法官进行投 诉和举报,并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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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应当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他们充分的
陈述和辩护机会,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02
廉洁
法官应当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不受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腐败行为的影响
。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纪律,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和腐
败行为,维护司法廉洁。
03
忠诚
法官应当忠诚于宪法和法律,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法官应
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如违反行为规范,应承担相应的纪律处分、 法律责任等后果,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06
违反法官行为准则的后果及处理 措施
纪律处分种类及适用条件
警告
记过
对违反行为准则的法官进行口头或书面警 告,提醒其注意并改正错误。
对情节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 给予一定的处罚,如降薪、停职等。
降级
避免利益冲突和不当影响
避免利益冲突
法官应当避免参与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审理或调解工作,防止因个人利益而 影响司法公正。如果发现自己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及时报告并主动回避。
法庭庭审中的法官庭外和庭内行为规范

法庭庭审中的法官庭外和庭内行为规范导言法庭庭审是司法活动的核心环节,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法官的庭外和庭内行为对于庭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有着直接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法庭庭审中法官的庭外和庭内行为规范,以期提升司法公正和法官的职业形象。
一、庭外行为规范庭外行为是指法官在庭审之外的时间和场合展现的行为。
法官在庭外行为中应当秉持公正、廉洁的原则,以维护司法尊严和公信力。
首先,法官应当保持独立和中立。
法官不应接受与案件有关的礼物、款待或其他利益,以免引发公正审判的质疑。
同时,法官也应避免与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建立过于亲密的私人关系,以免产生利益冲突。
其次,法官应当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
法官是法律的守护者,应以身作则,遵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
法官不得参与非法活动,不得违反职业道德,以免破坏司法公信力。
另外,法官应当注重言行举止。
法官在庭外行为中应保持严肃、庄重的形象,不应言辞激烈、情绪失控,以免影响公正的庭审环境。
法官还应当尽量避免在公共场合发表与司法工作无关的言论,以免被误解或引发争议。
二、庭内行为规范庭内行为是指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展现的行为。
庭内行为规范的遵守直接关系到庭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首先,法官应当保持中立和公正。
法官应当依法审理案件,不偏不倚,不受外界干扰。
法官应当对当事人和证人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法官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
其次,法官应当保持严肃和专业。
法官在庭审中应当保持严肃的态度,不得轻视或嘲笑当事人。
法官还应当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巧,确保庭审的质量和效率。
另外,法官应当注重言行举止。
法官在庭审中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随意打断当事人的陈述或辩论。
法官还应当保持耐心和礼貌,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进行人身攻击或侮辱。
三、行为规范的监督和制裁为了确保法官的庭外和庭内行为规范,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和制裁机制。
首先,应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法官的庭外和庭内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法院法官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管理制度

法院法官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管理制度第一条八小时以外,是指工作时间之外,法官(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要求加强自身修养,鼓励、支持法官积极参与高学历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以及高尚的文体活动。
第二条八小时以外,法官不得从事《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的禁止性活动。
(一)不准参加当事人、代理人、律师或与案件有关的宴请、接受钱物或由其出资旅游。
不得向当事人或其他与案件有关人员、律师借钱、借物或托其购物办事。
(二)不准利用职务升迁、岗位调动、婚丧嫁娶、乔迁X居等机会大摆宴席,并收受不合理的礼金礼品,聚敛钱财,或动用公车讲排场、摆阔气。
(三)不准出入高消费娱乐场所,严禁参与“三陪”、异性按摩和其他色情活动。
(四)禁止着制服在营业性公共场所用餐和进出娱乐场所,禁止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严禁使用公车办理私事。
不准在非法院车辆上使用法院车辆标志。
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打牌赌博和打架,惹事生非。
(五)不准从事不正当的社会交往。
(六)不得参加经商,不准从事第二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不准在企事业单位、营利性法律服务机构兼任职务、收取酬金,不准向营利性机构投资参股,不准利用办案之机与当事人合伙做生意。
(七)在家中或其他场合,不准讨论按规定不应涉及的与案件有关的问题。
(八)禁止法官参加有碍社会公德或有伤社会风俗的活动。
(九)遵守交通规则,文明行驶,严禁酒驾、醉驾。
第三条切实加强对法官八小时以外行为的监督:(一)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法官业余时间参加的重要社会活动以及家庭发生的重要情况(指本人或配偶、子女有关建房、购房、房屋出租,婚丧喜庆,出国出境,配偶、子女经营企业,受到执法机关查处,重大收支等)都必须及时向院纪检监察室报告,主动接受组织监督。
(二)建立预警机制。
推行案件跟踪回访制度,向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征询意见,了解法官有无违反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的行为;建立团队、部门负责人定期汇报法官思想动态制度,便于院党组掌握全院法官思想动态,制定对策,发现苗头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建立与法官家属联系制度,掌握干警家庭生活动态;聘请的法官形象监督员、廉政监督员,对法官八小时外的活动实行监督。
法官行为规范[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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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发[2005]19号发布日期:2005-11-4执行日期:2005-11-4为了规范法官基本行为,引导法官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坚定政治信念(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二)坚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三)坚持党的领导,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四)努力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五)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一)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形象公正;(二)提高审判质量,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各种诉讼期限,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履行职责;(四)科学合理安排工作,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第三条坚持审判独立(—)依法独立审判,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敢于坚持正确意见,自觉抵制权势、金钱、人情、关系等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三)保持中立,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偏袒一方;(四)不得影响其他承办人或者其他法院审理案件,不为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打听案情,不向其提供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其他成员的联系方式,第四条保持司法廉洁(一)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二)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三)正确处理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关系,不得私下与一方单独会见,不得违反规定为其提供咨询意见,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及中介机构,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案件;(四)对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馈赠或者贿赂行为,应当果断拒绝并给予批评。
法庭程序中的法官行为规范

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拥有独立的审判权,不 受其他机关和个人的干涉。同时,法官还 有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进行处罚。
保持独立与公正立场
01
02
03
04
独立性
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保持独立 ,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
的影响,只服从法律。
公正性
法官应公正对待双方当事人, 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裁决的
公正性。
回避制度
05 遵守法庭纪律与监督机制
严格遵守法庭纪律要求
准时出席庭审
01
法官应严格遵守庭审时间,准时出席,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
保持法庭秩序
02
法官应维护法庭秩序,确保庭审过程中的安静和严肃,制止任
何干扰庭审的行为。
尊重当事人权利
03
法官应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实现
。
接受内外部监督,确保廉洁自律
提升司法效率
规范的法官行为有助于庭审的顺利进行,提高审判效率。
树立司法权威
法官的言行举止代表着司法形象,规范的行为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 。
倡导全体法官共同遵守和执行行为规范
加强学习培训
通过不断学习和培训,提高法官对行为规范的认识和遵守 意识。
建立监督机制
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违反行为规范的法官进行惩处和 纠正。
等。
关联性审查
法官应判断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 联性,确定证据是否能够证明案 件事实,排除与案件无关的证据
。
遵循法律原则进行裁决
以事实为依据
法官应以经过审查确认的证据作为裁决的依据, 确保裁决结果建立在可靠的事实基础上。
适用法律正确
法官应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遵循法律原则 和精神,确保裁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行为规范

法官行为规范法官的行为规范一、尊重国家法律、宪法及其它有关法律依据,实施客观、独立、公正的审判:1、不得擅自篡改、阻挠施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以地位牟利或违背国家法律,破坏审判秩序及公正。
2、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保障当事人及其家属享有正当诉讼权利。
3、不得在国家规定w的范围以外做任何行为。
二、国家法律法令贯彻执行,保障当事人正当权益,保证公正审理:1、对当事人的言论、证词及其他有关事实应给予最大程度的容忍和尊重。
2、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予以尽快地审理和裁定,把握审理时间,保障当事人实现正义。
3、有义务依法审理各类案件,公开施行审判,做到公平公正,防止有责任不作出正确裁定。
三、拒绝受贿行为,尊重个人隐私,维护检察官客观独立性:1、坚持拒腐蚀、拒绝受贿行为,严令切实履行法官职责,反对一切形式的贿赂。
2、拒绝滥用职权侵犯个人隐私,尊重个人的各项权利,维护检察官的客观独立性,避免滥用涉诉人的个人资料和他人被害信息。
3、严格管理公文及审判文书,努力减少纸质文件,限制向外部披露相关信息。
四、用人必业绩,实施公正、公开、文明司法,保护检察日常工作有序进行:1、坚持以优秀人才为主管理,完善案件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审判能力。
2、严格实施各项文书报送及处理程序,加强案件审理管理,努力把握审判时机,把好案件的审结节点。
3、认真贯彻公开审判原则,以文明司法的形式审理案件,保护检察日常工作有序进行,减少审理过程中不必要的麻烦。
五、积极开展法律教育活动,深入学习法律文化,推动司法行政与社会融合发展:1、积极开展法律宣传和社会引导,推动法律新发展,宣传法治精神,增强法律意识。
2、积极开展司法行政活动,引导企业、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法治,建设司法行政与社会融合的新格局。
3、认真履行法律担任职责,深入学习法律文化,引导广大公民尊重法律,推动法律规范普及。
法官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法规标题】法官行为规范•【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2010〕54号•【颁布时间】2010-12-6•【失效时间】•【法规来源】/flwk/show.php?file_id=14636 1•【全文】法官行为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行为规范法发〔2010〕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法官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1月4日发布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十二月六日法官行为规范(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1月4日发布试行,2010年12月6日修订后发布正式施行)为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规范法官基本行为,树立良好的司法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忠诚坚定。
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基本政策以及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言行。
第二条公正司法。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确保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第三条高效办案。
树立效率意识,科学合理安排工作,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办案效率,不得无故拖延、贻误工作、浪费司法资源。
第四条清正廉洁。
遵守各项廉政规定,不得利用法官职务和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为当事人介绍代理人、辩护人以及中介机构,不得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案源或者给予其他不当协助。
第五条一心为民。
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到听民声、察民情、知民意,坚持能动司法,树立服务意识,做好诉讼指导、风险提示、法律释明等便民服务,避免“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
第六条严守纪律。
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不得泄露在审判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得过问、干预和影响他人正在审理的案件,不得随意发表有损生效裁判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
简述法官的职业道德

简述法官的职业道德摘要:一、法官职业道德的概述二、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1.公正无私2.严谨公正3.公开透明4.勤勉敬业5.保守秘密三、提升法官职业道德的途径四、总结正文:法官职业道德是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责过程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
它要求法官在办理案件时,不仅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还要严格遵守道德准则,以确保司法公正、公平和高效。
本文将从法官职业道德的概述、基本要求以及提升途径三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官职业道德的概述法官职业道德,是指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应当遵循的一种行为规范。
它包括法官在办理案件、庭审、裁判、执行等各个环节中所表现出的职业精神、职业态度和职业行为。
法官职业道德是司法公正的保障,是维护法治秩序的重要基石。
二、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1.公正无私公正无私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要求。
法官在办理案件时,要始终秉持公正无私的原则,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受任何利益集团、权力和金钱的影响,确保裁判结果公正合理。
2.严谨公正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严谨对待每一个环节,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同时,要注重裁判文书的撰写,使之成为公正的载体,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3.公开透明公开透明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法官要积极推行司法公开,保障庭审、裁判和执行等环节的透明度。
通过公开审判、庭审直播、裁判文书公示等方式,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了解司法过程,增强司法公信力。
4.勤勉敬业法官要具备高度的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充分发挥司法职能。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认真审查案件材料,深入调查取证,充分了解案情,为公正裁判提供有力保障。
5.保守秘密法官在审判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妥善保管案件材料,确保信息安全。
三、提升法官职业道德的途径1.加强教育培训:通过定期举办法官职业道德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形式,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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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行为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行为规范法发〔2010〕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法官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1月4日发布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十二月六日法官行为规范(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1月4日发布试行,2010年12月6日修订后发布正式施行)为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规范法官基本行为,树立良好的司法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忠诚坚定。
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基本政策以及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言行。
第二条公正司法。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确保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第三条高效办案。
树立效率意识,科学合理安排工作,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办案效率,不得无故拖延、贻误工作、浪费司法资源。
第四条清正廉洁。
遵守各项廉政规定,不得利用法官职务和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为当事人介绍代理人、辩护人以及中介机构,不得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案源或者给予其他不当协助。
第五条一心为民。
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到听民声、察民情、知民意,坚持能动司法,树立服务意识,做好诉讼指导、风险提示、法律释明等便民服务,避免“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
第六条严守纪律。
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不得泄露在审判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得过问、干预和影响他人正在审理的案件,不得随意发表有损生效裁判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
第七条敬业奉献。
热爱人民司法事业,增强职业使命感和荣誉感,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司法能力,恪尽职守,任劳任怨,无私奉献,不得麻痹懈怠、玩忽职守。
第八条加强修养。
坚持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遵守司法礼仪,执行着装规定,言语文明,举止得体,不得浓妆艳抹,不得佩带与法官身份不相称的饰物,不得参加有损司法职业形象的活动。
二、立案第九条基本要求(一)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特别关注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诉讼需求;(二)便利人民群众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三)确保立案质量,提高立案效率。
第十条当事人来法院起诉(一)加强诉讼引导,提供诉讼指导材料;(二)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时间内及时立案;(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四)已经立案的,不得强迫当事人撤诉;(五)当事人自愿放弃起诉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准许。
第十一条当事人口头起诉(一)告知应当递交书面诉状;(二)当事人不能书写诉状且委托他人代写有困难的,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如实提供案件情况和联络方式,记入笔录并向其宣读,确认无误后交其签名或者捺印。
第十二条当事人要求上门立案或者远程立案(一)当事人因肢体残疾行动不便或者身患重病卧床不起等原因,确实无法到法院起诉且没有能力委托代理人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上门接收起诉材料;(二)当事人所在地离受案法院距离远且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通过网络或者邮寄的方式接收起诉材料;(三)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到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当事人到人民法庭起诉人民法庭有权受理的,应当接受起诉材料,不得要求当事人到所在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诉。
第十四条案件不属于法院主管或者本院管辖(一)告知当事人不属于法院主管或者本院没有管辖权的理由;(二)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指明主管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三)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不得违反管辖规定受理案件。
第十五条依法应当公诉的案件提起自诉(一)应当在接受后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当事人;(二)情况紧急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诉状内容和形式不符合规定(一)告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更正,做到一次讲清要求;(二)不得因法定起诉要件以外的瑕疵拒绝立案。
第十七条起诉材料中证据不足原则上不能以支持诉讼请求的证据不充分为由拒绝立案。
第十八条遇到疑难复杂情况,不能当场决定是否立案(一)收下材料并出具收据,告知等待审查结果;(二)及时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将结果通知当事人。
第十九条发现涉及群体的、矛盾易激化的纠纷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和有关部门联系,积极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第二十条当事人在立案后询问证据是否有效、能否胜诉等实体问题(一)不得向其提供倾向性意见;(二)告知此类问题只有经过审理才能确定,要相信法院会公正裁判。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立案后询问案件处理流程或时间告知案件处理流程和法定期限,不得以与立案工作无关为由拒绝回答。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预交诉讼费(一)严格按规定确定数额,不得额外收取或者随意降低;(二)需要到指定银行交费的,及时告知账号及地点;(三)确需人民法庭自行收取的,应当按规定出具收据。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未及时交纳诉讼费(一)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告知可以申请缓交或者减免诉讼费;(二)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交费,并告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诉讼费的,将按撤诉处理。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一)严格审查申请的条件和理由,及时依法作出裁定;(二)裁定采取保全等措施的,及时依法执行;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耐心解释原因;(三)不得滥用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自行委托或者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一)当事人协商一致自行委托的,应当认真审查鉴定情况,对程序合法、结论公正的鉴定意见应当采信;对不符合要求的鉴定意见可以要求重新鉴定,并说明理由;(二)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的,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并答复当事人;准许进行司法鉴定的,应当按照规定委托鉴定机构及时进行鉴定。
三、庭审第二十六条基本要求(一)规范庭审言行,树立良好形象;(二)增强庭审驾驭能力,确保审判质量;(三)严格遵循庭审程序,平等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四)维护庭审秩序,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第二十七条开庭前的准备(一)在法定期限内及时通知诉讼各方开庭时间和地点;(二)公开审理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公告;(三)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准许;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公开审理并解释理由;(四)需要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的,应当及时提醒,并主动告知举证时限;(五)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如确属当事人无法收集的证据,应当及时调查收集,不得拖延;证据调取不到的,应当主动告知原因;如属于当事人可以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告知其自行收集;(六)自觉遵守关于回避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制度,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回避请求不予同意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七)审理当事人情绪激烈、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应当在庭前做好工作预案,防止发生恶性事件。
第二十八条原定开庭时间需要更改(一)不得无故更改开庭时间;(二)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三)无法通知的,应当安排人员在原定庭审时间和地点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解释。
第二十九条出庭时注意事项(一)准时出庭,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二)在进入法庭前必须更换好法官服或者法袍,并保持整洁和庄重,严禁着便装出庭;合议庭成员出庭的着装应当保持统一;(三)设立法官通道的,应当走法官通道;(四)一般在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公诉人等入庭后进入法庭,但前述人员迟到、拒不到庭的除外;(五)不得与诉讼各方随意打招呼,不得与一方有特别亲密的言行;(六)严禁酒后出庭。
第三十条庭审中的言行(一)坐姿端正,杜绝各种不雅动作;(二)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庭审活动无关的事;(三)不得在审判席上吸烟、闲聊或者打瞌睡,不得接打电话,不得随意离开审判席;(四)平等对待与庭审活动有关的人员,不与诉讼中的任何一方有亲近的表示;(五)礼貌示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发言;(六)不得用带有倾向性的语言进行提问,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争吵;(七)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法槌,敲击法槌的轻重应当以旁听区能够听见为宜。
第三十一条对诉讼各方陈述、辩论时间的分配与控制(一)根据案情和审理需要,公平、合理地分配诉讼各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及辩论时间;(二)不得随意打断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等的陈述;(三)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发表意见重复或与案件无关的,要适当提醒制止,不得以生硬言辞进行指责。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使用方言或者少数民族语言(一)诉讼一方只能讲方言的,应当准许;他方表示不通晓的,可以由懂方言的人用普通话进行复述,复述应当准确无误;(二)使用少数民族语言陈述,他方表示不通晓的,应当为其配备翻译。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情绪激动,在法庭上喊冤或者鸣不平(一)重申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庭纪律,法庭将会依法给其陈述时间;(二)当事人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制止;(三)制止无效的,依照有关规定作出适当处置。
第三十四条诉讼各方发生争执或者进行人身攻击(一)及时制止,并对各方进行批评教育,不得偏袒一方;(二)告诫各方必须围绕案件依序陈述;(三)对不听劝阻的,依照有关规定作出适当处置。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一)应当告知当事人庭审笔录的法律效力,将庭审笔录交其阅读;无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确认无误后再签字、捺印;(二)当事人指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经核实后要当场补正并要求当事人在补正处签字、捺印;无遗漏或者差错不应当补正的,应当将其申请记录在案;(三)未经当事人阅读核对,不得要求其签字、捺印;(四)当事人放弃阅读核对的,应当要求其签字、捺印;当事人不阅读又不签字、捺印的,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六条宣判时注意事项(一)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二)宣判时,合议庭成员或者独任法官应当起立,宣读裁判文书声音要洪亮、清晰、准确无误;(三)当庭宣判的,应当宣告裁判事项,简要说明裁判理由并告知裁判文书送达的法定期限;(四)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送达裁判文书;(五)宣判后,对诉讼各方不能赞赏或者指责,对诉讼各方提出的质疑,应当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十七条案件不能在审限内结案(一)需要延长审限的,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二)应当在审限届满或者转换程序前的合理时间内,及时将不能审结的原因告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
第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一) 依法立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理;(二) 应当为检察人员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案卷、复印卷宗材料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
四、诉讼调解第三十九条基本要求(一)树立调解理念,增强调解意识,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二)切实遵循合法、自愿原则,防止不当调解、片面追求调解率;(三)讲究方式方法,提高调解能力,努力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