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法官行为规范

合集下载

学习《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

学习《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

仙居法院贯彻学习《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5月11日上午,我院党组中心组召开专题学习会,集中学习《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

会上,党组书记、院长陈微春指出,新修订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征,重点突出了“三个至上”的工作指导思想和“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充分体现了能动司法、调解优先等司法理念。

陈院长强调,全院干警要熟读这两份文件的具体内容,将此作为行动标杆,努力争当学习、实践《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的模范,共同推进法院工作的全面进步。

同时,关于文件的学习贯彻,陈院长提出三点要求:第一,全院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创新学习载体,充分调动学习积极性,结合“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及“创先争优”活动,不断提升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第二,对照文件的具体内容和“三思三创”活动的要求,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积极加以整改,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第三,继续强化廉政制度建设。

针对个别腐败问题易发多发领域及群众反映的司法廉洁的突出问题,要强化源头治理,盯紧“重点人”、守住“关键事”,全面落实“监督防腐”措施,狠抓制度创新堵漏。

通过探索任职限制新机制、司法拍卖新模式、离任回避新思路等措施,着力构筑“隔离带”、“防火墙”,努力堵塞制度漏洞,有效规范法官和律师、中介机构、离任人员之间的关系。

9月26日,仙居县人民法院再次组织民商部门法官认真学习《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民一庭、民二庭、审监庭全体法官及工作人员参加会议,院长陈微春及纪检组长王旭东出席会议,会议由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曹林平主持。

陈微春院长在会上强调指出,我院在5月初曾召开大会组织全院法官及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过以上几个文件。

会后,各部门也组织法官们认真学习了文件,每个部门都制作了学习笔录和会议记录,每一位法官就该文件发表了自己的学习心得,纪检组对全院法官学习情况进行了督查。

解读法庭程序中的法官行为准则

解读法庭程序中的法官行为准则

保障当事人权利
法官应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 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申辩、质证 等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尊重律师作用
法官应尊重律师在庭审中的作用,认 真听取律师的陈述和辩论,对律师提 出的合理请求给予积极回应。
严格控制庭审时间和进度
合理安排庭审时间
法官应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庭审需要,合理安排庭审时间,确保庭审能够顺利进行。
定期对法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 其遵守行为准则的自觉性。
完善投诉和举报机制
建立便捷的投诉和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对违反行为准则的法官进行投 诉和举报,并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THANKS
感谢观看
公正。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应当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他们充分的
陈述和辩护机会,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02
廉洁
法官应当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不受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腐败行为的影响
。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纪律,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和腐
败行为,维护司法廉洁。
03
忠诚
法官应当忠诚于宪法和法律,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法官应
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如违反行为规范,应承担相应的纪律处分、 法律责任等后果,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06
违反法官行为准则的后果及处理 措施
纪律处分种类及适用条件
警告
记过
对违反行为准则的法官进行口头或书面警 告,提醒其注意并改正错误。
对情节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 给予一定的处罚,如降薪、停职等。
降级
避免利益冲突和不当影响
避免利益冲突
法官应当避免参与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审理或调解工作,防止因个人利益而 影响司法公正。如果发现自己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及时报告并主动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行为规范》的通知(2010年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行为规范》的通知(2010年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行为规范》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12.06•【文号】法发[2010]54号•【施行日期】2010.12.06•【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行为规范》的通知(法发〔2010〕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法官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1月4日发布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十二月六日法官行为规范(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1月4日发布试行,2010年12月6日修订后发布正式施行)为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规范法官基本行为,树立良好的司法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忠诚坚定。

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基本政策以及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言行。

第二条公正司法。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确保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第三条高效办案。

树立效率意识,科学合理安排工作,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办案效率,不得无故拖延、贻误工作、浪费司法资源。

第四条清正廉洁。

遵守各项廉政规定,不得利用法官职务和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为当事人介绍代理人、辩护人以及中介机构,不得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案源或者给予其他不当协助。

第五条一心为民。

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到听民声、察民情、知民意,坚持能动司法,树立服务意识,做好诉讼指导、风险提示、法律释明等便民服务,避免“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

法院法庭规章制度

法院法庭规章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院法庭工作秩序,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法院所有法庭、法官、书记员、法警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法院法庭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树立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司法形象。

二、法庭工作秩序第四条法庭工作实行庭长负责制,庭长对法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法庭工作人员应当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六条法庭开庭前,法官应当提前到达法庭,了解案件情况,做好开庭准备。

第七条开庭时,法官应当严肃认真,公正审判,不得随意离开法庭。

第八条书记员应当做好庭审记录,保证记录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法警负责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庭审顺利进行。

第十条当事人、代理人、证人等参加庭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大声喧哗、争吵、辱骂他人。

三、法官行为规范第十一条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公开地行使审判权。

第十二条法官应当保持中立立场,不得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证人等人员的请托。

第十三条法官不得泄露审判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四条法官应当按时完成审判任务,提高审判效率。

四、法庭纪律第十五条法庭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在工作时间饮酒、赌博、嫖娼等违法乱纪行为;(二)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三)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审判信息;(四)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不得收受当事人、代理人、证人等人员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

五、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六条本法院设立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法庭工作秩序、法官行为规范和法庭纪律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监督检查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官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法官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法规标题】法官行为规范•【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2010〕54号•【颁布时间】2010-12-6•【失效时间】•【法规来源】/flwk/show.php?file_id=14636 1•【全文】法官行为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行为规范法发〔2010〕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法官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1月4日发布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十二月六日法官行为规范(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1月4日发布试行,2010年12月6日修订后发布正式施行)为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规范法官基本行为,树立良好的司法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忠诚坚定。

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基本政策以及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言行。

第二条公正司法。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确保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第三条高效办案。

树立效率意识,科学合理安排工作,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办案效率,不得无故拖延、贻误工作、浪费司法资源。

第四条清正廉洁。

遵守各项廉政规定,不得利用法官职务和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为当事人介绍代理人、辩护人以及中介机构,不得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案源或者给予其他不当协助。

第五条一心为民。

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到听民声、察民情、知民意,坚持能动司法,树立服务意识,做好诉讼指导、风险提示、法律释明等便民服务,避免“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

第六条严守纪律。

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不得泄露在审判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得过问、干预和影响他人正在审理的案件,不得随意发表有损生效裁判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新法官行为规范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新法官行为规范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新法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法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

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第三条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第二章忠诚司法事业第四条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

第五条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六条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

第七条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

第三章保证司法公正第八条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

第九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权力,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第十条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

第十一条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

第十二条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法院202x年10月18日发布,202x年12月6日修订后重新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法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

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第三条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第二章忠诚司法事业第四条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

第五条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六条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

第七条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

第三章保证司法公正第八条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

第九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第十条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

第十一条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

法官职业道德

法官职业道德

第一条为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法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

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第三条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第二章忠诚司法事业第四条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

第五条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六条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

第七条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

第三章保证司法公正第八条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

第九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第十条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

第十一条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

第十二条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遵守法官行为规范多少年来,法官培训主要是针对法律知识的培训,学习法律条文,领会立法精神等,但对法官而言,这些培训是远远不够的。

民国时期我国法律教育家孙晓楼说过,法官要具备高尚的法律道德、完备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社会经验。

所以,法官要完成好审判任务、履行好法官职责,学习业务、学习法律知识之外,还要加强职业道德的培训。

最高法院刚刚颁布的《法官行为规范》有90余条,与2001年《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相比差不多,但更为具体。

根据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法官行为规范》进一步细化了法官的业内活动规范,如规定了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应如何引用法律条文、庭审中的言行举止等,这要比《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的要更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了保障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等六个方面的问题,《法官行为规范》基本上是对这六个方面的强调和重申。

法官作为一个特殊职业群体,其职业道德规范与其他职业相比,既有共性也有特殊性,主要有三个突出特点:一是强烈的政治性。

在我国,法院属于政法部门,法院和政治联系是非常紧密的,法官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更多与国家权力相联系,(其他任何国家的法律和政治也从来不是截然分开的),与医生的职业道德是救死扶伤、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相比,具有浓厚的政治性,为政权服务的特性是相当明显。

二是重大的责任性。

审判行为涉及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法官的每一句话都与当事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紧密相联,所以,法官比其他职业涉及的利益更加重大。

“公堂一言断生死,朱笔一掷命悠关”说得就是这个道理。

三是完美的伦理性。

任何职业道德都反映一定的伦理,而法官的职业道德对法官提出了近乎完美的伦理要求。

最高法院要求法官约束自己的业外活动,甚至退休后都应遵循一定的行为准则,而其他职业道德规范对业外活动几乎没有规定。

加拿大法官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法官发现同事有有损司法公正的行为,应当向司法部门报告。

也就是说,法官职业道德规范不但对业内活动和形象有更严格的要求,对业外言行的要求也与其他行业有着显著不同的特点。

法官职业道德的三个特点说明了法官职业道德对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重要意义。

只经过法律知识的培训,还远远达不到法官履行其职务的要求,法官职业道德对法官的职业生涯至关重要,对树立法官形象至关重要。

从最高法院《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看,法官的职业道德规范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的内容:一、忠诚崇尚法律、忠诚法律是每个法官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司法活动非常崇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是行使法律赋予我们的国家权力,忠于法律是法官义不容辞的法律责任。

所以,世界各国都把忠诚法律作为法官最重要一项职业道德加以规范和规定。

19世纪末期,沙皇俄国在西方比较强大,实力远在日本之上。

沙皇皇太子在日本被巡警刺伤,日本害怕报复,首相要求法院按照谋杀皇室成员犯罪判处凶手死刑。

但办案法官认为沙俄皇太子并非日本法律中的皇太子,遂顶住压力,按照加害普通人犯罪适用了刑罚。

在中国,这种顶住人情干预秉公办案的事例也有很多,比如说包拯怒铡陈世美,树立了封建时代秉公办案、忠于法律的好形象。

从我们的实际情况看,在忠诚、崇尚法律方面还不太让人满意,还存有瑕疵。

如,很多合议庭笔录除了承办人发表意见外,其他合议庭成员都是同意,几乎没有意见的冲撞,使合议流于形式;提交审委会的案子经常出现合议庭三个意见的情况,这通常是有人说情,合议庭为了抵制干扰,把审委会抬了出来;有的法官贬低其他法官的办案能力,贬低其他法官的审判水平等。

中国特殊国情对法官忠于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要忠于法律必须要有敢于执法和勇于执法的勇气。

在中国当法官很不容易,所处的办案环境是国外法官无法想象的,但我们绝大多数法官还是能坚持原则、坚持真理、忠于法律的。

要忠于法律必须加强学习,正确理解立法精神。

像如何理解时效制度的问题,因为对该制度的理解不同,耽误一两天可能就给当事人损失上千万元。

忠诚法律要完整准确理解法律,办案讲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就是对法律精神的正确理解。

审理涉外案件不能不考虑涉外因素,审理大义灭亲的刑事案件不能不考虑道德因素,审理破产案件不能不考虑社会稳定。

前一段时间,孙英杰因兴奋剂事件向法院起诉了,并让法院给解决了,各大媒体纷纷报道,莫衷一是。

对此,法院在收案过程中应该考虑法律的适用和执行,眼光放长远些,思路更宽阔些,这类案件就不应该立案。

忠于法律还要忠于职守。

我们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很辛苦,完全能体现出忠诚于法律和忠于职守的职业精神,这样的事例很多。

春节前,有个当事人把缴款时间放在大年三十,我们民庭的一名法官,一直等到中午,积极协调银行收款,顺利调解了这起案件。

一些部队转业的团级干部和一些青年学生在自己的书记员岗位上一干就是几年,有的一年记录二百多起案件,但毫无怨言。

二、公正按照《法官行为规范》的要求,法官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避免外界对法院、对法官合理的怀疑。

实际上,公正的概念远远不止于结果公正,它包括实体、程序和形象公正。

由于立场、阅历和知识的不同,人们对实体公正很难形成统一认识。

如,法官对知假买假有不同理解,从而作出不同的判决;重庆和济南的法院对相似的建筑物坠落物案件作出了相反的裁判。

这些都无法评论其判决的正确与否,只能说是法官的出发点不同导致了这样的结果。

一些埃及法官就认为中国没有缺席判决制度故不公正,所以说公正的观念不仅受个人因素的影响,也受国家历史和习俗的影响。

近年来一直强调程序公正,但实际效果并不好,我们的法官仍有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

有一个上访老户的案子,就是因为法官在庭审时要求对方当事人必须在七天内拿出相关证据,但再次开庭时间一直拖到两个月以后,当事人对此证据的效力产生质疑。

最后,因说不清楚证据提交的时间,案件按撤诉处理。

该案中,法官在程序上就没有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力,后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了改正。

要做到公正,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是具备司法良知。

世界各国都把司法良知作为法官终身任职的首要条件。

《悲惨世界》中有一句话:成为圣人是极特殊的情况,做一个正直的人是做人的常规。

一个法官如果没有司法良知,接受高等教育不但没有用,而且会有相反的作用。

司法良知体现为对弱者的同情、对受害人的同情,如孟子所言“无恻隐之心,非人也。

”二是保证司法公正方面的制度落实到位,尤其要落实好公开审判制度和回避制度。

公开是确保社会公众监督、理解法院工作的重要方面。

比如,假如执行不公开,若把第三人的财产执行了,而当事人没有任何说理的地方,他肯定认为司法不公。

但如果在采取执行措施时,把什么时候执行,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内容都及时反馈给当事人,那么他也会理解法院的。

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司法传统上禁止记者进入庭审现场摄影照相,但因为受到公众指责和怀疑,这些传统制度开始松动,现在已逐步允许记者记录庭审过程,法官也开始接触社区并发表演讲。

每一名法官都要认真对待这些保障司法公正的制度,通过这些司法公开的措施,争取社会对法院的信任和理解。

三、廉洁廉洁问题是法院面临的大问题。

去年底,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全会上提出要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组织、经济、群众纪律,在强调群众纪律时要求狠刹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按照中纪委的解读,今年纪检工作要既打老虎也拍苍蝇,其中提到了选人用人上的腐败问题,也提到了司法腐败问题,这对每位法官都是一个严峻考验。

现在我们的个别法官廉政意识不强,胆子过大,朋友结交过多过滥,认为在执行和办理完案件后顺便旅游是理所当然的,把接受吃请甚至礼物作为正常现象,这都是危险的心理状态,社会上有所反映,需要每一位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引起警惕。

要吸取身边教训,坚决杜绝法院内部说情和过问案件现象,维护法官和法院形象,保证公正司法。

据说有一个刑事案件法院内部有七八个人说情,在这种干扰下,承办法官怎么可能会有一种平常心公正办案?“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如果在一个吃请、收礼、走后门成风的环境中工作,好法官也会慢慢消沉。

创造良好的司法氛围是法院的义务和责任,我们有义务支持法官独立、公正、依法审理每起案件,每名法官也应给其他法官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要形成一种崇尚廉洁的法院文化氛围,这离不开法院所有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言行和努力。

在法院工作必须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过好廉洁这道关。

要记住三句话,第一句是“人最大的敌人是自己”,要提高自身素质和把握能力;第二句话是“权力是把双人剑”,用好了老百姓赞许,能树立很好的形象,用不好会摔入万丈深渊,要“慎权”;第三句话是“天下没有免费的晚餐”,对商人来说第一位的永远是利益,交友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他的利益,胡长清最好的朋友就在法庭上讲,“我给胡长清送每一块钱都象剜自己的肉一样”。

因此,一定要提高素质,用好权力,交好朋友。

四、文明去年初我们开展了文明司法活动,原因就是法院文明司法的形象在社会上、在当事人心目中树立的还不够牢固,还存在不文明的形象。

通过网络这个平台,一些同志给法院工作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比如提出有位保安对当事人冷、横、硬,说明我们的法官对文明司法方面有很强的责任感。

但也有人在网上发言时言论自由超出了界限,格调低下,不太文明,应该很好的注意。

文明司法不仅体现在司法活动的过程中,还体现在平时待人接物的一言一行中。

文明应当是司法活动本身应有的含义,司法就应该是文明的司法,否则就是暴政。

前几天,南方某市法院强制执行一个案件,一个围观者因一句玩笑话与法警发生争执,被法警采取了强制措施,跟随采访的记者对法警的行为提出了置疑。

我们的法官也要高度重视文明司法的问题,树立形象、维护公正、保持廉洁都会在文明司法中得到体现。

比如,有的法官不太冷静跟当事人吵起来了,不管原因如何,这都不符合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耐心听诉是法官的基本功;因为院里活动更改庭审时间,这也是司法不文明的现象,没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人格权和诉讼权利;文明司法还要求裁判文书说理充分、透彻,现在很多法官认为言多必有失,在判决中不敢多说、说理不透彻,从而导致当事人对法官不信任,这是司法不文明的表现。

文明司法是法官的义务,是法官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

文明司法的本质就是要尊重当事人,只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判决才可能被当事人接受和尊重,才可能树立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

五、严谨严谨是《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法官无论在业内还是在业外都必须严谨。

一个不严谨的法官很难令当事人信服,如果裁判文书中错字连篇,即使裁判结果再正确,当事人也不会信服。

严谨本身就是司法权威和司法公平的体现,当事人信服是司法权威的基础。

法官要谨言慎行。

有名法官曾对当事人说:就因为你是人大代表,院长让我接待,我才见你的。

言外之意是,如果不是人大代表就不接待了。

还有的法官对离婚当事人说,你老公在外面有点事就有点吧,这样的法官是不会让当事人信服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