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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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
1. 规划与设计:验证建筑物的消防规划和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包括疏散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备和报警系统等。

2. 施工过程:评估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是否按照消防规划和设计方案进行,确保消防设备的位置、材料和安装符合规定要求。

3. 消防设备:检查建筑物内部的各项消防设备,包括灭火器、消防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排烟系统等,并确认其数量、规格和布置是否满足消防需求。

4. 疏散通道:核实疏散通道的设置是否合理,通道宽度是否满足规定标准,是否有阻塞物和过道照明等问题。

5. 火灾防护材料:检查建筑物内部的防火隔离墙、防火涂料和防火门窗等防护材料,确保其质量和安装符合要求。

6. 紧急疏散计划:评估建筑物是否有完善的紧急疏散计划和疏散标志,并确认员工和居民是否接受了相应的培训。

7. 建筑物消防自动化系统:验证建筑物是否配备了消防自动化系统,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检查其是否正常使用和维护。

8. 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评估建筑物管理方是否有完善的消防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核实其执行情况和有效性。

9. 现场演练:观察建筑物管理方是否定期进行火灾应急演练,评估实际应对火灾的能力和人员疏散效率。

10. 监督检查:建筑物竣工后,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消防设备和系统的运行状态良好,并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新。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定
根据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定,以下是需注意的要点:
1. 防火门:所有建筑物必须安装符合消防要求的防火门,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 安全通道:建筑物内应设有足够数量和宽度的安全通道,确保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疏散。

3. 消防设备:建筑物应配备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等,并确保其正常运作和易于使用。

4. 火灾报警系统:建筑物应安装火灾报警系统,包括烟雾探测器、手动火警按钮等,以便在火灾发生时及早发出警报。

5. 疏散指示标识:建筑物内应设有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以引导人员迅速逃离火灾现场。

6. 防火墙和防火卷帘:建筑物的防火分隔墙和防火卷帘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并经常进行检查和测试。

7. 消防通道:建筑物的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或堵塞。

8. 油烟排放系统:餐饮类建筑物必须安装合格的油烟排放系统,以防止油烟引发火灾。

9. 电气设备:建筑物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电气安全标准,并通过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安全运行。

10. 消防演练:建筑物的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增强火灾应急响应能力。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定是确保建筑物的消防设备和措施符合安全要求的重要标准。

所有建筑物的业主、设计师、施工方等相关责任人都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规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规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规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规则是指在建筑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阶段,以及竣工验收时,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进行审查和验收的规定和程序。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的基础保证。

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规则。

一、消防设计审查规则1. 提交资料规范建设单位在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设计规范》的要求,准备齐全相关资料,包括建筑结构和平面图、消防水源、疏散通道、防火防烟分区等设计图纸,以及建筑物使用性质、建筑高度、建筑面积等相关信息。

2. 消防设计专家审查建设单位应聘请专业的消防设计专家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并报送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消防设计专家应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对建筑消防设计有深入的理解和掌握。

消防设计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资料齐全审查和终审审查三个阶段。

初步审查主要是对建筑消防设计的整体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估,资料齐全审查是针对图纸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终审审查是对建筑消防设计的最终确认和批准。

1. 施工前验收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邀请消防设计专家对消防设计方案进行验收,确认设计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以及施工可行性。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定期邀请专业的消防设计专家对消防设施的设施和施工质量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消防设施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建设单位在建筑竣工时应向消防监管部门申请消防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详细的验收资料,包括建筑物消防设施的安装调试情况、设施性能测试报告等。

4. 消防设施运行验收建设单位应在建筑物投入使用前,对消防设施进行最终运行验收,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安全可靠。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对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则,确保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建设单位还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人员的管理,督促其严格按照法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切实维护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

消防验收规范

消防验收规范

消防验收规范
消防验收是指对建筑物、装修装饰工程、消防设施设备等
进行检查、评定和检验,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一项
程序。

下面是一些消防验收的规范:
1.建筑物设计和施工: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包括建筑结构、消防分隔、逃生通道、防火阻燃材料等。

2.消防设施设备:建筑物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包括火灾报警系统、消防水源、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指
示标志等。

这些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过
专业的验收检测。

3.逃生通道和疏散设施:建筑物必须设置合理的逃生通道,且通道必须畅通无阻,符合人员疏散的需求。

疏散设施包
括疏散楼梯、逃生楼梯、安全出口等。

4.消防通道和防火间距:建筑物内部必须设置消防通道,以方便消防车辆进入。

并且,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以阻止火势蔓延。

5.消防救援装备:建筑物必须配备基本的消防救援装备,如灭火器、消防水枪、安全绳索等。

这些装备必须存放在指定的位置,方便使用。

6.工作人员培训:建筑物的所有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消防安全培训,了解消防设备的操作和灭火方法,并能熟练应对火灾等突发情况。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消防验收规范,具体的验收要求可能还会根据不同地区和场所的特殊情况有所调整。

在进行消防验收时,应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由专业的消防部门进行验收。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标准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标准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标准1、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1)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3)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4)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消防验收申请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

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4、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4)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5、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目录1.引言2.定义与术语3.消防设计审查3.1审查程序3.2审查标准3.3审查结果4.消防验收4.1验收程序4.2验收标准4.3验收结果5.管理与监督5.1责任主体5.2监督检查5.3法律责任6.争议解决7.附件引言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根据《消防法》和《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定义与术语1.建设工程:指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消防设计:指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对建筑防火、灭火设施、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供电等消防设施进行的设计。

3.消防设计审查:指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4.消防验收:指对建设工程消防设施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其符合设计文件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消防设计审查审查程序1.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向消防部门提交消防设计文件。

2.消防部门应在收到消防设计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3.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查。

审查标准消防设计文件应满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建筑防火、灭火设施、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供电等方面的要求。

审查结果消防部门应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作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依据。

消防验收验收程序1.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消防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2.消防部门应在收到验收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3.建设单位应根据验收意见对消防设施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验收标准消防设施应满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建筑防火、灭火设施、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供电等方面的要求。

验收结果消防部门应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作为建设工程投入使用或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管理与监督责任主体1.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消防设计和验收,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消防验收行为,提高建筑消防安全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及《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

第三条消防验收的实施程序和抽查内容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和本规定相关规定。

其中,建筑疏散楼梯形式子项必须全部进行现场核查。

第四条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等单位予以配合对于重点工程及规模较大、功能较复杂的项目,应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代表以及灭火战训人员现场参加验收。

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实施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可参照正式验收内容和要求实施。

第五条总队应加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初次从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人员,必须参加并通过由总队组织的实践业务能力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公安消防机构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阶段应告知申请人消防验收需审查的资料清单。

业主申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资料不全时,公安消防机构不予受理,并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资料。

第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应严格审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资料。

(一)审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中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真实,申报表盖章栏应签写明确意见、日期并加盖公章。

(二)审查工程验收所受理的建筑工程或装修工程的设计图纸是否符合要求:1、除简易工程范围内的装修工程外,建筑施工图应盖设计单位出图章、注册建筑师注册章,其他施工图应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2、审查设计单位或装修设计单位资质原件,凡不具备消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装修单位,其所出具的设计图纸不予受理。

情节严重的,应书面向总队报告,由总队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查处;3、竣工图纸与申报审核图纸不一致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由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材料,当存在较大设计变更时,应重新进行消防设计审核。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时,应当对其进行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

四)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人员进行,并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

第九条消防验收的综合评定,应当根据子项、单项的评定结果,结合建筑工程消防功能实现的整体情况进行评定。

综合评定的结果,根据评定分值,划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已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中给出。

第十条消防验收评定的结果,应当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表》(见附件2)。

对于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整改,并重新进行消防验收。

第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完成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不需要重新进行消防验收,但是在消防设施保养、维修、更新、改造等情况下,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消防验收。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解释。

消防设施包括消火栓、防火门、防火卷帘、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当安装数量超过20处时,如果抽查的2处中有1处不合格,就需要对该子项再抽查4处。

第九条的子项评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通过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子项内容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的,评定为合格;二)有距离、宽度、长度、面积等要求的内容,其尺寸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评定为合格;三)子项抽样的2处中,有1处不合格的,评定为不合格;当符合第八条第三项的情况,抽查2处有1处不合格,再抽查的4处均合格的,评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四)子项是系统功能的,当测试中个别内容未达到标准要求,但不影响该系统功能实现的,可评定为合格;五)消防产品、设备经现场判定不合格的,评定为不合格;六)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施工建设,造成子项内容缺少的,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条的单项是指由若干子项组成的涉及消防安全的以下项目:一)建筑类别、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二)建筑内部装修防火;三)防火防烟分隔、防爆;四)安全疏散与消防电梯;五)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六)水灭火系统;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八)防排烟系统;九)建筑灭火器;十)其他灭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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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消防验收行为,提高建筑消防安全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及《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

第三条消防验收的实施程序和抽查内容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和本规定相关规定。

其中,建筑疏散楼梯形式子项必须全部进行现场核查。

第四条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等单位予以配合对于重点工程及规模较大、功能较复杂的项目,应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代表以及灭火战训人员现场参加验收。

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实施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可参照正式验收内容和要求实施。

第五条总队应加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初次从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人员,必须参加并通过由总队组织的实践业务能力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公安消防机构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阶段应告知申请人消防验收需审查的资料清单。

业主申请建筑工程
消防验收资料不全时,公安消防机构不予受理,并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资料。

第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应严格审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资料。

(一)审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中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真实,申报表盖章栏应签写明确意见、日期并加盖公章。

(二)审查工程验收所受理的建筑工程或装修工程的设计图纸是否符合要求:
1、除简易工程范围内的装修工程外,建筑施工图应盖设计单位出图章、注册建筑师注册章,其他施工图应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
2、审查设计单位或装修设计单位资质原件,凡不具备消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装修单位,其所出具的设计图纸不予受理。

情节严重的,应书面向总队报告,由总队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3、竣工图纸与申报审核图纸不一致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由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材料,当存在较大设计变更时,应重新进行消防设计审核。

(三)审查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内容是否完整。

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包括电气检测报告、建筑消防设
施检测报告,以及各类消防设施调试记录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

(四)审查消防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原件、施工技术人员消防从业资格证书原件以及建设单位落实公安部61号令资料等其他有关资料。

(五)审查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报告及其它燃烧性能证明材料,阻燃制品的燃烧性能证明材料。

第八条消防监督人员应根据《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暂行办法》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现场测试,对电气检测报告、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结论与现场抽查情况不符合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总队,由总队统一对出具不实报告的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公安消防机构基于现场抽查情况对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不采信时,应及时要求业主进行隐患整改。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将所有使用的建筑内部装修材料(混凝土、实体砖墙、石膏板等常见不燃材料除外)向具备相应资质的国家法定检测机构送检,并取得其出具的检验报告和燃烧性能证明材料。

第十条建筑内部装修送检抽样材料的选定,应采用监理等第三方见证抽样方式。

第十一条消防验收的评定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消防验收评定的内容、数量和方法,必须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实施和判定。

对消防验收结论为合格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在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中予以明确,具体格式参照附件。

第十二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定期按照一定比例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所验收完毕的项目进行抽查。

其中总队以支队验收项目为主,以大队验收项目为次,抽查比例为1—5%;支队对大队验收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为3—5%。

抽查情况总队每年不少于一次进行通报。

凡发现消防监督人员有不履行职责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凡属于简易工程范围内的项目,继续按照总队《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安消防机构贯彻落实〈全省公安机关服务和谐创业富民兴赣的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公消发[2005]48号)规定直接在窗口办结。

我省简易工程范围如下:
1、原有建筑的总平面布局、使用功能和建筑消防设施等均不发生变化,且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除外);
2、六层及六层以下、且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普通住宅(不含成片开发的住宅区内的住宅);
3、县及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临时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的临时建筑除外)。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审批流程必须通过外网向社会进行公开,建筑工程验收审批流程公开以各设区市消防支队为单位进行发布,同时数据定期向总队汇总。

流程公开内容按照支队验收查询表、支队复查验收查询表、大队验收查询表、大队复查性验收查询表四类格式统一对外发布。

第十五条公安消防机构建审人员应高度重视并实施施工监督检查。

凡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或无资质、越资质进行施工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应书面向总队报告,由总队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施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审批流程如下:
业主组织自验申请验
收资料审查窗口受理
现场验收经办验收人意见填
写验收复核人意见填写
行政审批人意见填写发
出验收意见书
经办验收人员填写上网审批件支队(大队)行政主官签发网上公开。

注:1、“□”用于选择,打√或X;
2、验收人对于不合格项目应填写具体意见。

3、首验人员与复查验收人员应保持一致,如因人员调动等特殊情况外,验收人应填写复查验收人员名单。

支队项目一次性通过或最终不通过:
注:1、“□”用于选择,打√或X;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资料清单
1、竣工图纸(包括总平面布置图、正立面图、建筑各层平面图、消火栓系统图、火灾自动报警平面图和系统图、自动灭火装置平面图和系统图、消防设备电气图、电气照明图、顶棚、墙面、地面等部位装修图纸),所有图纸应由施工单位加盖竣工图章,并注明施工单位、竣工日期,制图人、审核人签字;
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或《装修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3、《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4、设计变更通知书(由设计院提供),无变更不提供;
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如吊顶内报警线路敷设、喷水系统管网连接等),无隐蔽工程不提供;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及其他施工记录如水压测试、冲洗记录等(消火栓、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6、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调试记录和调试合格报告、系统联动记录,无自动消防设施不提供;
7、《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需由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无自动消防设施不提供;
8、消防产品的清单及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型式认可证书、强制认证证书或检验报告):包括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应急照明灯、安全出口灯、灭火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各类消防设备,并加盖申报单位的法人章;
9、防火涂料喷涂施工记录以及防火装修材料(壁纸、地毯、纺织物)需提供其国家级检验报告和防火涂料、阻燃剂的检验报告,并加盖申报单位的法人章,,无此项不提供;
10.通过技术论证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提供论证纪要复印件及公安消防机构的批准文件,无论证不提供;
11.凡含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申报验收时应提交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建设部门颁发),以及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的消防专业考试合格证和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复印件,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经核对无误,并加盖施工单位法人章;
12、装修施工单位资质复印件(建设部门颁发),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经核对无误,并加盖施工单位法人章;
二、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装订要求:
1、申报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所送资料的原件由复印件代替时,均应加盖申报单位的法人章确认;
2、竣工图纸应叠成高29.7cm×宽21cm(A4纸大小),左侧装订成册(可按项分成多册),装订后不得影响其内容阅读;其它资料一律采用A
大小纸张。

4
所有图纸和资料应放入档案盒或档案袋送交消防部门。

说明:1、设计单位为土建、消防设施、装修三方设计盖章。

2、如无监理单位应注明无,由建设单位盖章。

注:此抽样单共三联(抽样单位、装修单位、见证单位各一联)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样式:
××市公安消防支队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2008)洪公消验第001号关于同意××××××××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
×××××:
根据你单位申报,经我支队验收人员于2008年1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消防验收,发现存在以下缺陷:1、三楼防烟楼梯间防火门未设置闭门器(C级缺陷);2、九楼管道井竖向封堵不完整(B级缺陷),请你单位及时消除上述隐患。

依据公安部消防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你单位×××××工程消防验收综合评定为合格。

你单位×××××投入使用后,望严格按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要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保消防安全。

(公安消防机
构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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