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1982)62号文件
老干部工作部分文件摘编

老干部工作部分文件摘编稿件来源:老干部局发布时间:2007-01-12 12:02:02访问次数:1250字体:【大中小】一、老干部工作的职责和人员配置1、职责宣传贯彻中央有关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管理老干部的安置、服务工作。
中组发[90]5号文件:老干部工作是党的干部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党委和政府的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老干部工作,应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老同志座谈会,沟通思想,倾听意见,加强同老干部的联系。
要注意发挥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对老干部工作的协调作用。
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老干部工作。
苏委发[83]8号: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也应当经常关心,予以检查督促。
各级财政、民政、人事、卫生、基建、物资、商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老干部工作。
中发[82]13号文件:对离退休的老干部的服务工作,应由他们离休退休时所在的工作单位负责。
国发[78]104号文件:离休退休干部……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管理;易地安置的,分别由接受地区的组织、人事和民政部门管理。
宁委发[87]30号文件:离休干部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原单位负责”的原则。
2、机构人员配置国发[82]62号文件: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要根据需要,建立健全老干部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做好老干部服务工作。
苏委发[83]8号文件:凡有离休干部的单位,要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干部,负责老干部工作。
在干部配备上,要注意选择对老干部有深厚感情,作风正派,会做思想工作和服务工作的同志来承担,以便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宁委发[87]30号文件:离休干部30人以上的单位要配备3人以上的专职干部,10人以上要配备1至2人,10人以下的要有人兼管。
人员编制在单位总编制内调剂解决。
二、政治待遇国发[82]62号文件: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
离休政策非常实用

离休政策干部离休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二是离休年龄。
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0〕253号、国发〔1982〕62号三个文件是离休工作的三个基础性文件,随后中央和省又下发了一些补充规定,概括起来: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离休年龄的规定是:(一)参加革命工作时间1、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规定: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干部;1949年9月30日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1949年9月30日前,在敌战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2、1948年底以前入党的农村党员,1949年1月至9月选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劳人老函〔1984〕8号)3、凡按中央组织部《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中组发〔1988〕10号)文件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改为建国前的半脱产干部。
(中央组织部组厅字〔1991〕4号)4、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进入我党开办的各类学校、训练班学习后分配工作的人员。
(中组发〔1982〕11号)5、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之际,加入各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算起。
(中组发〔1985〕1号)6、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后提为干部的。
(劳人老〔1983〕20号)7、建国前起义的“两航”人员,现在是干部的(含已退休的),可享受离休待遇。
“两航”起义人员中,建国前就已参加筹划起义工作的(有确凿证据),应按地下工作人员对待,可享受离休待遇。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1985〕340号)8、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包括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工人),已经退休的,其待遇可改按离职休养的规定办理,并从批准之日起执行。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中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中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2.06.13•【文号】劳险字[92]15号•【施行日期】199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二)》(发布日期:1999年8月3日实施日期:1999年8月3日)废止(原因:按劳部发[1995]325号、劳部发[1996]346号、劳部发[1997]226号等文件执行)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中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1992年6月13日劳险字(92)15号)《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2]29号)规定,从1992年1月起,在现有离休、退休金的基础上适当调整企业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
现对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现有基本离休、退休金包括: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发[1982]62号文件、国发[1983]141号文件、国发[1986]26号文件和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计发的离休、退休金;按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按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劳字[1988]42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补贴;按国发[1989]83号文件和财政部等五部委[1991]财综字第44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金。
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离休、退休人员,还应包括按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补贴。
二、企业职工在1992年1月1日以后离休、退休和退职的,在国家现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变前,按国发[1992]29号文件和本通知的办法相应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
离退休人员各项待遇政策

离退休人员各项待遇政策基本政策原则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
这应当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
(中发[1982]13号)政治待遇对于一切离休退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等,应当一律不变。
(中发[1982]13号)在举行重大庆祝会、纪念会等,要请离休干部的代表上主席台或荣誉席就座。
(劳人老[1982]10号)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原则上按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阅读机要文件、听重要报告、看必要的学习材料以及参加重要的政治活动和会议。
对因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离休干部,在不违背保密制度的原则下,老干部部门指定专人赴离休干部住地送阅重要文件或口头传达重要会议精神。
(国办发[1983]39号)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政治上的关怀,使他们及时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好形势,有利于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根据各地经验,在他们健康条件允许和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组织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一些活动。
(劳人老[1983]18号)离退休费待遇■1983年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退休、退职职工,自1983年8月起,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元。
过去已经退休和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职工,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自1983年8月起,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劳人险[1983]60号)■198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除按国发[1982]62号文件和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享受的待遇和副食品价格补贴外,从1985年5月1日起,每人每月发给17元生活补贴费。
企业单位根据自己的负担能力,对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给12-17元的生活补贴费。
(国发[1985]6号)■1989年在解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问题的同时,相应解决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一)离休干部待遇 (2)生活待遇
2、津贴补贴
机关离休人员补贴:相当于在职 人员津贴补贴水平的90%
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与机 关离休人员收入水平大体相当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一)离休干部待遇 (2)生活待遇
3、提高待遇 针对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不同 级别的离休干部,相应提高一个级别的 政治或生活待遇 。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条件有关规定
1、离休条件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 项规定》(国发[1982]62号):建国前参加工 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离休: 一是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 二是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 供给制待遇的干部; 三是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二)退休人员待遇
机关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 工作年限不满10年:50%
工作年限20-10年:60%
工作年限20年以上:70%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二)退休人员待遇
2、津贴补贴 规范后的退休人员补贴 :70%
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 :按月享受的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条件有关规定
正常退休:
三是按照《关于高级专家退(离) 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 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 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离) 休。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条件有关规定
正常退休:
四是《关于县(处)级女干部退 (离)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 [1992]22号),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 以及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工作的 县(处)级女干部,“凡能坚持正常工作, 本人自愿的,其退休年龄可到60周岁”。
老干部工作政策业务知识的问答

老干部工作政策业务知识的问答43. 中组发[2020]10号文件提出,依照中央的要求,做好企业离休干部特别是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效劳管理任务,实在做到三有,请问是哪三有?答:离休干部的事情有人管、任务无机构担任、所需经费有保证。
44.请说出我国新民主义革命的四个时期?答:大革命时期、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束缚和往常期45.〔填空题〕中发[1982]13号文件提出: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一定要很好地布置照顾,〔〕不变,〔〕还要略为从优,并留意〔〕,这应当成为我们党和国度锲而不舍的政策原那么之一。
答:基本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很好地发扬他们的作用46.离退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怎样计发?答:按自己生前最后一个月享用的国度规则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2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
47.依照中央的要求,稳固和完善离休干部〝三个机制〞要坚持的原那么是什么?答: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增强管理48. 如何确定抗日和往常期在依据地、束缚区、游击区参与中国共产党的同志参与革命任务的时间?答:抗日和往常期,在依据地、束缚区、游击区参与中国共产党的党员,1953年底以前选拔为脱产干部,不时坚持革命任务的,其参与革命任务时间,可以从入党之日算起。
49.请对我党地下革命任务人员停止准确表述?答:地下革命任务人员是指经我党组织决议,接受党的义务,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以地下社会身份为掩护,主要从事地下革命任务,并不时坚持革命任务的人员。
50. 〔填空题〕辽委发[2004]4号文件明白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坚持把处置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作为应尽的职责,保证落实到〔〕、〔〕、〔〕和〔〕的全进程。
答: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审查和资金管理51. 如何确定依据地、束缚区公立学校正式教员的参与革命任务时间?答:依据地、束缚区公立学校的正式教员,凡一向听从人民政府调动,其参与革命任务时间,从其在公立学校任教之日算起。
52.老干部任务人员需求提高哪四种才干?答:政策运用才干、效劳管理才干、调查研讨才干和革新创新才干。
离退休干部关心的若干问题解答

离退休干部关心的若干问题解答1.干部离休的条件有哪些?1982年4月《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规定:干部离休的条件是,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
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改为离休。
1982年12月《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对上述规定作出解释: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2.怎样理解“供给制”和“包干制”?1982年12月《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和1983年5月《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老[1983]20号)规定:个人生活部分凡享受以下供给制的,属于“供给制”:⑴伙食按规定享受小灶、中灶、大灶;⑵服装、棉被等生活用品;⑶极少的普通津贴费。
这三项是个人享受供给制的完整概念。
凡按当时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同时享受以上三项供给的,方可认定为供给制。
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可视为供给制。
除此之外,其他支付形式不属于供给制。
在供给制的基础上,增加必需的城市生活费用,合并计算,包干使用,称为包干制,也称包干供给制。
3.怎样理解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1982年9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1982]11号)规定: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
【2019年整理】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一)离休干部待遇
(2)生活待遇
4、护理费 《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 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组通 字[2008]6号)规定,生活不能自理 600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4、护理费 《关于提高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 干部护理费的通知》(组通字[2007]20号)、 《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和扩大发 放范围的通知》(组通字[2008]48号)规定: 红军时期 800元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条件有关规定
正常退休:
三是按照《关于高级专家退(离) 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 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 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离) 休。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条件有关规定
正常退休:
四是《关于县(处)级女干部退 (离)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 [1992]22号),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 以及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工作的 县(处)级女干部,“凡能坚持正常工作, 本人自愿的,其退休年龄可到60周岁”。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条件有关规定
提前退休:
《公务员法》取消了公务员退职的规
定,同时还对公务员提前退休作了规定, 即工作年限满30年的,或距国家规定的退 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可 以提前退休。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条件有关规定
延长退休:
对任期领导、高级专家、县处级女干 部延长退休年龄作了补充规定。 一是《关于认真执行干部(离)退休 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9号) 规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的, 在任届未满时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一般 可待任届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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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1982)62号
颁布日期:19820410 实施日期:19820410 颁布单位:国务院现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
第一条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
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本规定的,应当改为离休。
第二条老干部离休的年龄为:中央、国家机关的部长、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书记、副书记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长、市长、主席、副省长、副市长、副主席及相当职务的干部,正职年满六十五周岁,副职年满六十周岁;中央、国家机关的司局长、副司局长,省市自治区党委部长、副部长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厅局长、副厅局长、地委书记、副书记和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年满六十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
老干部离休,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第三条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
一九二一年七月一日到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各个革命时期参
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
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到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到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增发生活补贴。
行政八级和相当于八级以上(含八级)的老干部离休后,不增发生活补贴。
享受上述待遇的离休老干部,一律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
老干部离休后的生活补贴,自批准离休之日起按年发给。
已经离休的老干部(包括退休改离休的干部),从本规定下达之日起按年发给生活补贴。
第四条老干部办理离休手续后,由国务院委托离休干部所在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授予“老干部离休荣誉证”。
“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由国务院统一制定。
第五条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要根据需要,建立健全老干部工作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做好为老干部服务的工作。
第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