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设工程停车泊位规划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发布关于加强城市停车场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发布关于加强城市停车场管理的通知近年来,我国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日益严重,其中停车难成为了让人头疼的难题。
为了有效应对城市停车难问题,交通部发布了一项关于加强城市停车场管理的通知,旨在优化停车资源配置、提高停车场服务水平,进一步改善城市交通环境。
一、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和建设为了提高城市停车资源利用率,各地应加大停车场规划和建设的力度。
首先,要根据各个城市的实际情况,科学规划停车场的数量和布局。
在市区密集的地区,应当新建多层停车场或地下停车场,以节约用地。
其次,停车场的建设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停车环境的安全、便捷和舒适。
此外,应加强对停车场的维护和检修,确保其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二、加强停车场管理和运营为了提升停车场的服务质量,加强管理和运营是十分重要的。
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停车场的监管,确保停车场的经营者具备相关资质和管理能力。
停车场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停车管理制度,加强对泊位的管理和收费标准的规范。
同时,应合理设置停车场提示标识,引导驾驶员快速、准确地找到车位,并加强安全设施的设置,提升停车场的安全性。
三、推广智能停车解决方案智能停车系统的应用可以有效提高停车场资源的利用率和停车服务的效率。
交通部鼓励各地积极推广智能停车解决方案,包括车场停车导引系统、无线支付系统、车位预约系统等。
这些智能化的技术手段能够降低停车场管理的人工成本,提升停车服务的便利性。
在智能停车系统的建设中,要注重数据的收集和分析,以便为进一步优化停车资源提供依据。
四、加强停车场信息共享为了提升城市停车资源的整体利用效率,各级交通部门应加强停车场信息共享。
通过建立统一的停车场信息管理平台,包括停车位实时状态、停车场空位查询等功能,能够为驾驶员提供详实的停车信息,减少他们的停车时间和寻找空闲泊位的难度。
同时,通过数据共享,交通部门能够对城市停车场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调整停车资源的配置,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综上所述,交通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城市停车场管理的通知,旨在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改善城市交通环境。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停车设施规划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停车设施
规划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10.12.09
•【字号】规建字〔2010〕697号
•【施行日期】2010.1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停车设施规划管
理的通知
各区县规划(分)局、功能区规划管理部门:
根据市政府《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津政令25号)、《关于推进我市停车设施规范有序发展的意见》(津政办发〔2010〕66号)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停车设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综〔2010〕69号),为改善我市交通环境,尽快解决“停车难”问题,现将加强建设项目停车设施规划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停车标准应严格执行《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29-6-2010),新建、改扩建项目所配建的停车设施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二、确因场地条件限制,难以按标准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的新建、改扩建项目,规划管理部门可根据基地情况,按照实际设计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办理修建详细规划(总平面)审批,并同时明确欠缺需缴纳异地建设费的机动车泊位数量。
三、需缴纳机动车泊位异地建设费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应持市建设交通委开具的有关证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签发签发。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主城区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库)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主城区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库)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8•【字号】大政办发[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主城区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库)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13]1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主城区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库)指标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28日大连市主城区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库)指标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大连市主城区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缓解停车难、交通拥堵等问题,满足未来停车需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10] 7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主城区(包括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
市域其他地区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库)的设置应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保证布局合理、交通安全,且满足城市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四条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除应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库)应设置在用地范围内,与主体建筑位于道路的同侧,并合理退让相关规划控制线。
第六条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库)应与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道路顺畅衔接。
第七条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核算车位时,各类车型车位应按下表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车位数量。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13•【字号】•【施行日期】2019.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6月13日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措施为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提高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水平,推进停车设施建设,规范停车行业管理,满足日益增长的城市停车需求,提出如下措施。
一、完善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各地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完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按照《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城市停车规划规范》,合理布局城市停车设施。
专项规划应依据城市及交通发展的目标和战略,统筹考虑现状及未来停车供需关系,制定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总体目标,明确停车设施布局、规模和建设时序。
规划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应控制在机动车保有量的1.1倍以上。
要坚持差别化供给原则,综合考虑功能、人口、土地、交通等多种因素,合理划定停车分区,科学确定不同分区差别化的停车设施发展政策、供给和管理策略。
按照各类建筑物停车需求特征,确定建筑物分类,结合《河北省城市停车设施配置及建设导则》,修订建筑物停车设施配置标准,明确不同停车分区各类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指标,以适应当地停车设施发展形势。
各类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指标不低于《河北省城市停车设施配置及建设导则》规定下限值。
(责任单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监督指导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二、加强专项规划实施管理。
经批准的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主要内容和停车设施建设用地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严格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停车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停车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26•【字号】•【施行日期】2022.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停车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停车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26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停车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停车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冀政办字〔2022〕19号)要求,加强我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破解停车难题,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提升城市发展支撑保障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按照规划引领、分类施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管并重、创新发展的原则,逐步实现布局合理、供给充足、智能高效、便捷可及的停车管理目标,切实解决停车难、收费乱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全市新开发建设区域严格执行配建停车位标准,新城区、新建筑不欠新账。
老城区、老建筑尽力补配补建停车位。
推动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到2022年底,新增1.1万个停车位,逐渐补齐历史欠账。
通过持续推进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和实施老旧小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补建配建停车位,逐步降低路内停车位比例。
力争到2023年底,路内停车位比例降到5%以下。
到2025年,基本建成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格局。
推进智慧停车管理和资源共享,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办公区、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停车需求得到显著改善,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停车资源高效利用,城市停车规范有序。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8.31•【文号】建城[2016]193号•【施行日期】2016.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国土委、交通委,天津市建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国土局、交通委,重庆市建委、市政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文件要求,合理配置停车设施,提高空间利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充分挖潜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推进建设用地的多功能立体开发和复合利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加快城市停车场建设,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调控(一)科学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停车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规划部门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停车设施。
专项规划应符合《城市停车规划规范》《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要求。
编制专项规划同时,应对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适时调整,调整后的停车配建标准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专项规划要突出重点。
专项规划应坚持设施差别化供给原则,按照城市中不同区域的功能要求和城市综合交通发展策略,合理确定停车设施规模。
对于老旧居住区等停车设施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区域,应结合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合理确定停车方式和停车规模;对于公共交通发达地区,应合理控制停车设施建设规模。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01•【字号】济政办字〔2017〕134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1日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有效缓解城区停车难问题,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停车场建设的工作部署,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强化城市停车设施规划管控(一)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管控。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部门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作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严格执行;确定城区停车场总体发展策略、停车场供给体系及引导政策、公共停车场布局和规模、建设时序等内容;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专项规划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中长期发展规划,确定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总体思路、需求预测、目标任务、工作措施等内容。
(二)科学规划重点区域公共停车场。
按照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鼓励利用现有街头空地、原有平面停车场和公交场站,规划设计多层立体停车场或地下立体停车库。
鼓励结合棚户区改造,利用新建公园绿地的地下空间,规划设计地下立体停车库。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道路停车泊位规范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道路停车泊位规范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6.21•【字号】遵府办函〔2023〕28号•【施行日期】2023.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道路停车泊位规范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道路停车泊位规范管理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6月2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道路停车泊位规范管理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系列重要论述,提升城市交通治理智能化现代化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遵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融入新发展格局,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现代化城市建设目标,坚持统筹规划、建管结合、科技支撑、强化管理,促进城市交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坚持“有偿使用、共享利用、便民利民、社会共治”原则,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要求,进一步优化整合现有资源,依托大数据智能支撑,推进中心城区道路停车运营智能化、管理规范化、服务便捷化发展,实现更加便民利民惠民目标。
三、主要任务(一)实施车位科学规划建设1.科学规划。
结合中心城区各地运营管理情况以及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组织深入开展实地勘察调研,听取群众意见建议,认真梳理中心城区道路停车泊位现状,合理制定道路停车泊位设置优化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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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设工程停车泊位规划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适应我市城市建设交通发展的要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加强建设工程停车泊位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根据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结合市区实际,对建设工程停车泊位配建标准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市区新建、改建或扩建居住建筑的停车泊位配建标准按表1规定执行。
表1 居住建筑停车泊位标准
二、建筑面积≥10000㎡的大型超市、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商业建筑,地面机动车停车泊位(不含二层及以上和屋面停车)应不少于该地块商业机动车停车泊位总数的20%。
三、实行人车分流的居住小区,除按本通知第一点要求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外,应在其主入口、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增加设置不少于每百户3个的访客机动车停车泊位。
四、幼儿园、小学等教育设施用地,除按省工程建设标准配建
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外,应在其主入口处且位于围墙外侧、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增加设置集中的地面机动车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五、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鼓励地面机动车停车场采用植草格、林荫式停车场及机械式停车楼。
地下室设置机械式机动车停车泊位的,不计入该项目机动车停车泊位指标。
六、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泊位应与该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同时投入使用。
七、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布置与设计,应考虑将来转为机动车停车泊位的需要。
居住建筑的非机动车停车位宜在地下车库内设置。
八、本通知未涉及的办公、旅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学校、经济适用房和安置房等建筑类型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及其它未尽事项,按照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执行。
九、本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市建筑物停车泊位设置暂行标准》(台建规〔2004〕91号)同时停止执行。
本通知施行前已选址(核发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公告已发布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划条件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