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胜任工作的认定、考核及解除方法
员工不胜任工作的认定标准

员工不胜任工作的认定标准一、绩效标准1. 定义:绩效标准是指员工在工作中所达到的业绩水平。
在认定员工是否胜任工作时,绩效标准是首要考虑的因素。
2. 绩效评估方法:可以采用定期的绩效考核,评估员工的工作绩效是否达到预期的标准。
考核结果应公正、客观,并能够与员工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反馈。
3. 绩效改进计划:对于考核结果未能达到预期标准的员工,应制定相应的绩效改进计划,以帮助员工提升工作能力和业绩。
二、能力和技能1. 定义:能力和技能是指员工在工作中所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验。
这些因素直接影响到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胜任程度。
2. 培训和发展:对于新员工或技能不足的员工,应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帮助他们提升能力和技能,以胜任当前的工作。
3. 技能评估:定期对员工的技能进行评估,以确保他们能够胜任当前的工作,并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不断提高自己的技能水平。
三、态度和行为1. 定义:态度和行为是指员工对工作的态度以及在工作中的行为表现。
一个积极的态度和高素质的行为是员工胜任工作的关键因素。
2. 工作态度:员工应具备积极进取、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能够积极主动地投入到工作中,并为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
3. 行为规范:员工在工作中的行为应符合公司的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如诚实守信、尊重他人等。
四、岗位适应性1. 定义:岗位适应性是指员工在特定岗位上的适应能力和适应程度。
不同的岗位对员工的素质和能力要求不同,因此岗位适应性也是衡量员工胜任工作的重要因素之一。
2. 岗位培训:对于新员工或转岗员工,应提供必要的岗位培训,帮助他们了解新岗位的职责和要求,提高岗位适应性。
3. 岗位调整:对于在特定岗位上长期表现不佳的员工,可以考虑进行岗位调整,以帮助他们找到更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
不能胜任项目工作安排

不能胜任项目工作安排
如果你认为自己不能胜任项目工作安排,你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步骤:1. 诚实地评估自己的能力和知识:确定自己在项目所需的技能和知识方面是否有缺陷。
如果是这样,你可以寻求学习和培训的机会来提高自己的能力。
2. 沟通并寻求帮助:与项目负责人或团队成员沟通,诚实地说明你对项目工作安排的担忧,并寻求帮助和指导。
他们可能会提供一些解决方案或支持你的发展。
3. 寻找合适的资源:如果你认为自己无法胜任项目工作安排,考虑寻找合适的资源来帮助你完成工作。
这可能包括培训课程、在线教程、书籍或寻求导师的指导。
4. 与团队合作:如果你感到自己无法独立完成项目工作安排,尝试与团队成员合作,共同完成任务。
团队合作可以提供支持和互相学习的机会。
5. 寻求其他机会:如果你经过认真评估后仍然认为自己不能胜任项目工作安排,考虑寻找其他适合你的项目或任务。
有时候,不同的项目可能需要不同的技能和能力。
最重要的是要保持积极的态度,并愿意努力提高自己的能力。
如果你能够诚实地面对自己的不足,并采取行动来改善,你将有更多的
机会成功地完成项目工作安排。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怎么处理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怎么处理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会对企业的工作效益造成影响。
当发现有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后,作为用人单位要怎么处理。
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讲讲企业的处理方式,欢迎大家参考。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有关处理《劳动合同法》第40 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从这一规定来看,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有单方调岗的权利,而且对于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还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但在实践中应用这一条款时,用人单位还需注意很多细节,否则不当的操作将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
劳动法不胜任工作的定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对于“不胜任工作”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并未对用人单位如何界定员工“不胜任”加以明确,司法实践通常结合以下因素判断:(1)岗位职责和考核标准是否公示;(2)考核过程是否公开公正;(3)劳动者工作表现不合格是否有明确的事实证据。
因此,用人单位在管理时应把上述三个因素作为基本条件,完善自身的考核制度、考核方式等;同时在操作时还需保留相关证据。
因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举证责任,在岗位职责和“不胜任工作”的标准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提供明确的事实依据,如员工签字确认的其他表单文件、日常表现记录、客户投诉记录、录音录像等。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表现关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界定和应对处理,在管理实践中着实困扰着不少h r专业人员,许多企业是仅凭直接上司的感觉而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显然这样做一旦发生纠纷,企业必定败诉。
因此,如何界定“不能胜任工作”是用人单位首先必须理清的问题。
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对“不能胜任工作”表述为:“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劳动法如何界定:不能胜任工作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工作不能胜任而调整其工作岗位,甚至解除劳动合同是目前劳动领域的热门话题,其中存在着不少有争议的问题,特别是对于不能胜任工作标准的认定。
今天我们就来共同探讨一下。
有句话说得好:出门看天色,进门看脸色,就是古代先贤的肺腑经验之言。
在社交礼仪中,很多人就喜欢察颜观色,混的风生水起,而在职场中,特别对于普通的劳动者而言,我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公司给我工资,天经地义,没必要看你的脸色行事,一旦被公司告之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雇或降薪,以此发生劳资纠纷后,摆在劳动者面前的是:怎么据理论证操作才能赢得胜诉?一、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全同法(2012)》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由中可以看出,假设劳动者是真正地不能胜任工作,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获得代通知金(即辞即走)一个月工资,或三十天后再离职,两种选择。
一般来讲,用人单位肯定会让劳动者即刻离职走人,这样不用冒着被劳动者扩大不良影响到其它同事的风险,现实中很多劳动者在试工期内就这样被公司劝离或逼离,用人单位逃避支付补偿金或通知金,也有做了多年的劳动者被公司花样套路不胜任工作,其实这些完全是违法的,哪怕劳动者只试工上班了半天,也是有经济补偿金的;二、不能胜任工作的界定法律条款虽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却可以采取很多种方法,来让“不能胜任工作”借口合理合法化,而不用补偿或赔偿给劳动者。
直接解雇,调岗降薪逼人自离等等,遇到较真的劳动者,可能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样的比例较少,因为在劳动者的心里,认为自己不能做好本职工作,让公司满意,就是自己的能力有限,不能胜任本岗位,离职也是应该的。
事实和法定程序果真是如此吗?NO,用人单位利于劳动者的善良,来获取自身更大的利益,本质上是背离了劳动法精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1、在司法裁决中,用人单位如果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来解雇或降薪,必须依照“谁主张谁举证”法定程序,由用人单位出具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雇规则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雇规则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劳动市场中,劳动者与雇主的关系至关重要,其和谐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经济秩序与和谐。
对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如何解雇劳动者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成为了我们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雇的规则,并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定义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定义。
这通常指的是劳动者在履行工作职责时,由于技能、知识、经验或其他原因,无法达到雇主或职位所要求的绩效标准。
这可能涉及到劳动者的专业技能、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等多个方面。
三、解雇规则的法律基础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解雇劳动者的规则都受到劳动法的约束和保护。
对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解雇规则通常需要遵循以下法律基础:1. 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是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约定,其中应包含关于解雇的相关条款。
这些条款应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雇主可以解雇劳动者。
2. 公正解雇原则:解雇劳动者应基于公正、公平的原则,不能因为劳动者的种族、性别、宗教等因素而受到不公平对待。
3. 程序合法:解雇劳动者的程序应符合法律规定,如提前通知劳动者、进行离职面谈等。
四、解雇规则的具体内容具体的解雇规则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培训和辅导:在解雇劳动者之前,雇主应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辅导,以帮助劳动者改善工作表现。
这既可以提高劳动者的能力,也有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
2. 考核与评估:雇主应定期对劳动者的绩效进行考核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胜任工作。
如果劳动者多次未能达到绩效标准,雇主可以考虑采取解雇措施。
3. 解雇程序:解雇劳动者的程序应合法合规,包括提前通知劳动者、进行离职面谈等。
在解雇过程中,雇主应尊重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 赔偿与补偿:如果劳动者的解雇涉及到不公正待遇或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赔偿和补偿。
这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
员工不胜任工作的认定标准

员工不胜任工作的认定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对员工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对于员工不胜任工作的认定,企业需要制定一套标准,以便能够有效地识别和解决问题。
员工不胜任工作的情况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员工士气下降等一系列问题,明确的认定标准是必不可少的。
一、工作责任清晰员工的职责和工作内容应该在面试阶段明确定义。
如果员工在明确的职责范围内无法完成工作,且企业可以提供充分的支持和培训,仍不能充分胜任工作,这表明员工不胜任工作。
如果员工明确负责销售任务,但长期无法达成销售目标,这就可能表明员工存在工作不胜任的问题。
二、工作表现较差员工在工作中的表现是判断其是否胜任工作的一个重要指标。
员工工作不胜任可能表现为工作效率低下、工作品质不佳、出现频繁错误等,这些都是员工工作不胜任的表现之一。
员工的工作经常需要他人或上级领导不断指导,工作内容在短时间内频繁修改,这就可能表明员工不胜任工作。
三、持续时间员工不胜任工作的认定标准中需要考虑工作不胜任的持续时间。
持续时间较长的工作不胜任情况更加严重,企业需要及时发现并解决。
员工在一定时间内表现不佳,且无法在短期内改善,企业应该对其工作不胜任情况进行认定并采取措施。
四、无法适应变化企业环境和市场需求不断变化,员工需要具备适应变化的能力。
如果员工无法适应变化,不能快速适应新的工作流程、技术更新等,这表明他在工作上不够胜任。
员工不能适应企业新推出的工作系统,无法快速掌握新的工作流程,这就可能表明员工存在工作不胜任的问题。
五、对工作态度不端正员工的工作态度也是是否胜任工作的一个重要指标。
如果员工在工作中常常懒散敷衍、消极应对工作任务、不具备团队合作意识等,就可能表明他对工作不够胜任。
员工经常迟到早退、对工作任务漠不关心、不与同事良好合作,这就可能表明员工存在工作不胜任的问题。
六、其他评价因素其它评价因素包括员工的学习能力、沟通能力、团队协作能力等。
如果员工的个人能力和素质无法满足工作需求,也可能表明其不胜任工作。
不胜任工作的判定标准

不胜任工作的判定标准一、不能胜任工作该怎么认定不能胜任工作的认定结论,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支持:1、企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企业在规章制度中,应当对不胜任工作着一模糊性的法律概念,基于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细致性地表述,要具体罗列出哪些行为属于不胜任工作的表现,有了这个,对于后期对不胜任工作的认定,会有很大的帮助。
2、对员工的考核结论不胜任工作,需要有员工的考核结论作为依据,而且这一考核结论需要对员工进行告知方可。
没有告知的考核结论是没有法律效力也没有证明效力的。
员工可以不认可考核结论,但是企业不能不告知员工考核结论。
3、员工工作中表现的具体罗列对于员工不胜任工作这一结论,需要从员工的工作表现中具体体现。
所以企业要对员工的工作表现做一个概括性的表述,这一表述要体现出员工的哪些行为,使企业认为不能胜任工作。
这些表现无需员工认可,但是企业应当进行总结,以求在后期仲裁或者沟通的过程中。
使企业的不胜任工作这一结论,能够足够的实际表现支持。
二、不能胜任工作如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从规定中可以清楚的看到,企业要用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必须履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工作程序,否则的话,将被视作违法解除。
培训的形式可以多样化,但必须是围绕提高工作技能展开的。
而调整工作岗位也应该是与原岗位相似、相匹配的岗位,要体现调岗的合理性。
在企业日常管理中汇遇到调岗调薪的问题,劳动合同中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内容,一经约定即具有法律效力。
这就需要双方事先在劳动合同中有关于调岗调薪的约定,要求企业有相应的岗位薪金制度来保证,同时也有合理性的问题。
职场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辞退的情形屡见不鲜,劳动者一定要知道如何认定不能胜任工作,免得被企业随意找个理由就辞退了。
单位如何以员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如何以员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针对单位以员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流程,可做如下操作:
一、单位提供的证据应当充分证明员工存在不胜任工作的事实。
在员工入职或接受某项工作任务时,单位应当对其工作内容予以具体量化,设定量化指标,以便日后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作为明确、有力的证据。
二、单位不可采用末位淘汰的方式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是否胜任工作,应当以单位为其工作设定的量化指标作为依据,即使该员工与同岗位、同级别的其他员工相比,其工作完成指标居于末位,也不能仅以此得出该员工不胜任工作的结论,从而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三、单位在解除不胜任工作的员工之前必须先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是解除不胜任工作员工劳动合同的必经程序。
同时,单位对员工进行告知培训或调岗的过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四、单位对员工进行考核所依据的制度必须向员工书面告知。
员工的工作考核制度与其利益密切相关,故考核制度除应当具备客观性的特点外,还应向员工书面公示或告知。
如果单位的考核制度未依法向员工告知的,该考核制结果不能作为认定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依据。
五、单位对员工作出的考核结果须由员工签字确认。
单位向员工书面通知不胜任工作考核结果后,应当要求员工进行签字确认;如员工对结果不予认可,单位可要求员工进行书面的陈述申辩,并在核实以后,予以书面答复。
若在上述过程中,员工拒绝进行书面确认、申辩的,单位可以通过录音、录像、请人见证等方式保存相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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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胜任工作的认定、考核及解除方法(系统全面实用!)| 劳动法库从企业作为营利组织的本质来看,在员工不胜任其本职工作的情况下,企业根据需要进行调岗、调薪甚至解雇等相应处理,属于人力资源管理和用工自主权的范畴。
但因《劳动合同法》对调岗过于硬性的要求,对不胜任工作解雇课以严格的举证和程序条件,以及对“末位淘汰”的禁止性规定等,使得该法实施后,企业对员工不胜任工作的处理颇为棘手。
理论和实务界也多有探讨,本文拟从人力资源管理和劳动法的不同视角,对不胜任工作的相关理论进行深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实操方案。
一、何为“不胜任”?——基于HRM与劳动法的不同视角何为“不胜任工作”?可从人力资源管理和劳动法两个层面或角度予以观察。
就人力资源管理领域来说,员工胜任工作是一切人力资源模块正常运行的保证,换言之,员工不胜任工作必须予以相应的处理。
这就必然涉及到“不胜任工作”与另一个常见概念“胜任力”之间的关系问题。
在人力资源管理领域,通常把人的胜任力素质分为两大部分,通常用“冰山模型”来表示,即冰山之上的外化的、显性的知识、技能方面的专业或岗位胜任力和冰山之下的潜在的、隐性的态度、人格特质等核心胜任力。
通常所说的胜任力(Competence),一般是指冰山之下的核心胜任力,简单来说就是对提升工作绩效起决定作用的一些人的更加根本的、潜在的因素。
可见,员工不胜任工作不仅是专业和岗位不胜任,也包括核心胜任力的缺乏。
事实上,这就决定了人力资源管理中企业认定员工不胜任工作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单方性”和“随意性”。
特别是对核心胜任力的测评和考察,一般缺少客观的衡量标准,由企业主观判定。
在劳动法理论和实践中,对“不胜任工作”的界定和认定相对简单,劳动法领域主要从两个方面规制“不胜任工作”的处理:其一是注重证据和程序,即企业必须有确实的证据并在合法的程序基础上才能作出相应的处理;其二体现“解雇保护”,即即使被认定为不胜任工作,也不能与“末位淘汰”关联使用。
在此意义上,劳动法对不胜任工作的关注与人力资源管理有一定的冲突。
劳动立法首次明确对“不胜任工作”进行界定是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鉴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比较方便,企业可以各种理由和方式处理不胜任工作员工,故并未引起理论和实务界的关注。
但在《劳动合同法》明确了解雇不胜任工作员工劳动合同的严格程序,且禁止“末位淘汰”的条件下,关于不胜任工作的处理问题和争议才凸显出来。
当前,实务中对不胜任工作的处理比较混乱,一方面是因为劳动法过于刚性的约束,过多地干预人力资源管理领域中的事项,另一方面也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对不胜任工作缺少有效的评价标准和认定程序。
有效的、成熟的人力资源管理对不胜任工作的处理必然是基于一个前提,即企业不会滥用管理和用工自主权,一旦企业认定员工不胜任工作,并作出的相应处理时,员工也能欣然接受。
此时,劳动立法并无多大适用空间。
相反,不成熟的人力资源管理,一般难以消除“滥用用工自主权”的嫌疑,必然依赖于劳动立法的过多干预。
我国现阶段的人力资源管理和劳动立法对不胜任工作的处理显然是“错位”的,劳动立法基于企业“滥用权利”的假设,进一步“压榨”人力资源管理的空间。
二、劳动立法视野下不胜任工作的认定对不胜任工作员工的管理最难的莫过于对不胜任工作本身的认定。
不胜任工作的认定牵涉到很多重要的人力资源管理环节,比如招录过程中的招聘条件或录用条件的明确与否,决定了不胜任工作认定的基础,绩效管理与考核过程中实体理由及程序是否正当,决定了能否被认定为不胜任工作。
由于人力资源及劳动关系的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人身性、信任性、动态性等特性,其合理与合法、客观与主观、模糊与明确之间有时的确较难把握。
故在劳动立法框架下,如何实现对不胜任工作认定的标准化、动态化、证据化、流程化、表单化等规范和优化管理,便显得格外重要。
(一)不胜任工作认定的标准化管理从前文关于人力资源管理和劳动立法的比较中得知,“不胜任工作”的范围其实很广,既包括专业知识、技能等外在的胜任力,也包括态度、品质、价值观、人格特质、内驱力等潜在的胜任力。
故结合企业自身经营管理特点,界定好不胜任工作的范围及其认定标准,是处理员工不胜任工作的前提条件。
笔者认为,胜任力体系及其标准的设定需注意以下几点:1、胜任力层次化和明确化根据人力资源管理理论和实践,企业员工的胜任力至少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和两个层面。
就三个层次而言,第一层是全员通用性的胜任力,这是基于公司战略、文化以及行业特性对人的需求,是一个组织的员工必须达到的最基本素质;第二层是专业胜任力,即专业领域工作必须具备的素质和能力;第三层岗位胜任力,即从事特定岗位所需要具备的胜任力。
而两个层面是指三个层次的胜任力均可以“冰山模型”为标准划分为显性的胜任力和隐性的胜任力。
通常在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企业只注重第二、三层次胜任力的考核且只停留在“冰山之上”显性胜任力的浅层次考核,而忽略了第一层次胜任力和冰山之下隐性胜任力的考核。
无论是何种层次的胜任力,必须要明确设定,这是认定不胜任工作的基础。
所谓不胜任工作的明确设定,即根据职位分析,将岗位职责与胜任力要求对应起来,设置明确、简单的主要考核点,以此为基点逐渐扩展与完善。
2、不胜任工作认定的定量化与定性化处理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的界定,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根据这一界定,不胜任工作似乎完全可以量化处理,既然可以量化处理,为何企业在不胜任工作认定及处理过程中会如此艰难?事实上,这种界定过于狭隘,没有考虑不胜任工作本身的层次性和复杂性。
根据胜任力的划分,显性的、外在的知识、技能及其相应的绩效业绩可以通过量化处理,但隐性的、内在的态度、品质、价值观等及其相应的绩效业绩,如何处理?只能通过定性的方法或者转化为定量的方法予以界定。
(二)不胜任工作认定的动态化管理不胜任工作的标准确定了,还需要进行有效的认定。
其中,将不胜任工作的认定纳入入职、在职及离职等环节的动态管理尤为重要。
实践中,之所以因不胜任工作引发较多争议,其重要原因就是对不胜任工作的认定缺少动态化管理。
1、不胜任工作与招录条件的设置究竟以什么标准认定员工属于不胜任工作?最重要的就是在其招聘、录用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方式向员工告知,并获得员工的认可。
如果在招聘、录用、入职的过程中,企业与员工就岗位职责,履职要求等重要事项没有达成一致,甚至没有提及,在随后的绩效管理及其相应的处理过程中,就必然处于被动地位。
2、不胜任工作考核与绩效考核在职管理过程中,不胜任工作的认定最重要就是关于绩效的管理与考核,但不胜任工作的考核不能完全等同于绩效考核,不胜任工作考核的范畴应大于绩效考核。
在胜任力及岗位职责明确设置的基础上,不胜任工作的考核是认定是否属于不胜任工作的关键。
在职管理中,谁来考核?如何考核?考核的结果如何处理?三个环节必须予以关注。
具体分析如下:第一,谁来考核?业务部门考核还是人力资源部门考核?还是多部门联合考核?不能一概而论。
应根据不同的胜任力考核标准,由不同的考核主体进行考核。
如果仅涉及到可量化的岗位职责与绩效业绩的考核,则有具体业务部门考核为主,人力资源部配合;如涉及到潜在的态度、内驱力、价值观等需要定性的考核,则需要以人力资源部的考核为主,其他多部门配合。
第二,如何考核?即涉及到不胜任工作考核的具体方式、方法、期间及程序等问题。
不同的行业及企业的经营特点,决定了如何考核不胜任工作没有统一的口径和标准,但万变不离其宗,就如何考核不胜任工作而言,依然有一些通用的规则,其中,有两点及其重要:其一,把握胜任标准的可衡量性是关键。
比如设计到业绩的绩效考核要尽可能量化考核标准;而对一些无法量化的标准,则可能采取行为化或间接转化为量化的考核标准。
其二,与考核对象达成合意是核心。
这种达成一致并非是指一定要达成书面的协议,而是要向劳动者告知和公示,以获取对方基本的认可。
这一点对处理不胜任工作员工极为重要。
第三,考核的结果如何处理?通过考核,必然得出相应的考核结论,如何进行相应的处理,便是管理制度的目标和落脚点。
一般而言,根据不胜任工作的考核结果,大致可以分为胜任工作和不胜任工作两类。
对于胜任工作来说,还可以细分为优秀和基本胜任等若干档次,可以分别采取加薪、激励、晋升等管理措施;对于不胜工作来说,也可以细分为完全不胜任工作和一般意义上的不胜任工作,可以分别作出调岗、降薪、培训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措施。
具体如何操作,容后文详述。
(三)不胜任工作认定的证据化、流程化及表单化管理无论是从法律适用还是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认定员工不胜任工作需要相应的依据和理由。
相应的考核制度、考核结果能否被考核对象和相应的仲裁、审判等办案人员认可,则是关键,这就需要将相应的制度、依据及结论证据化、流程化和表单化。
具体来说,证据化就是依据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等“三性”的规则,对不胜任工作考核过程中相应的依据、材料等进行完善处理,确保认定不胜任工作的“有理有据”。
笔者认为,其中最关键的就是要获得员工的签字认可,而不能企业“自说自话”。
流程化和表单化,其实也是证据的具体表现形式,而且表单化也是流程化的载体和主要方式。
流程化和表单化就是要求在不胜任工作考核的关键环节,需要按照证据的证明力标准进行设计和处理,比如季度绩效考核的结论不仅要以书面形式作出,而且要向考核对象出具和公示,关键是要设计相应的默认条款将考核对象的认可纳入企业可控的范围。
三、不胜任工作与劳动合同的变更和中止前文对不胜任工作的认定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当通过各种方式认定了员工不胜任工作,自然就涉及如何进一步处理的问题。
基于人力资源管理的视角,会涉及培训、开发、绩效改进、岗位调整、薪酬调整等模块。
从劳动法的角度观察,无非涉及到劳动合同的变更、中止与解除、终止两大类。
本文先谈不胜任工作与劳动合同的变更和中止。
(一)不胜任工作与培训实践中,当有证据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的情形下,企业通常都会直接调岗、降薪甚至解除合同。
笔者不赞同这种往往会使企业陷入被动局面的较为粗暴的处理方式。
一来此种操作方式缺乏沟通,当事员工并不能心服口服,特别是员工认为不胜任工作应归咎与企业的时候更是如此;二来背离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初衷,人力资源管理的宗旨是要提升员工的绩效进而提升企业的绩效,认定员工不胜任工作需要进行相应的培训开发,以达到绩效改进的目的,而不宜直接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