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作业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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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的经典案例(3篇)

电子商务法律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呈现出繁荣景象。

然而,电子商务领域也存在诸多法律问题,其中,商品质量问题尤为突出。

淘宝网作为我国最大的C2C电子商务平台,曾因“假一赔十”的承诺引发了一场经典的法律纠纷。

二、案情简介2013年,消费者李某在淘宝网购买了一款标价为1000元的品牌手表。

收货后,李某发现手表并非正品,遂以“假一赔十”为由,要求淘宝网及卖家赔偿10000元。

淘宝网在核实情况后,支持李某的诉求,要求卖家赔偿10000元。

然而,卖家认为手表并非假货,拒绝赔偿。

双方协商无果后,李某将淘宝网及卖家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就手表的真伪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卖家提供了购买手表的发票、保修卡等证据,证明手表为正品。

而李某则提供了第三方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证明手表为假冒伪劣产品。

法院认为,淘宝网作为交易平台,有义务对平台上的商品进行监管,确保商品质量。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4条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法院判决:1. 淘宝网作为交易平台,未能充分履行监管义务,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卖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手表为正品,法院认定手表为假冒伪劣产品。

3. 淘宝网及卖家共同赔偿李某10000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电子商务法律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 案件涉及电子商务平台与消费者之间的权益纠纷,体现了电子商务领域法律问题的复杂性。

2. 案件涉及商品质量问题,反映了电子商务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必要性。

电商法律知识案例(3篇)

电商法律知识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便捷的网络购物背后,也隐藏着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电商法律知识,帮助消费者和商家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二、案情简介2019年10月,消费者张某通过某知名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品牌手机。

在购买过程中,张某仔细阅读了商品详情页,确认手机型号、颜色、价格等信息无误后,完成了下单。

然而,在收到手机后,张某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屏幕出现明显划痕,影响正常使用。

张某与卖家沟通,要求退货或更换新机。

卖家以“商品已拆封,不支持退货”为由拒绝处理。

张某遂向电商平台客服投诉,客服经核实后,告知张某根据平台规则,商品拆封后不支持退货。

张某认为平台规则不合理,遂将卖家和平台诉至法院,要求卖家退货或更换新机,并要求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三、争议焦点1. 商品拆封后是否支持退货?2. 平台规则是否合理?3. 平台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四、法院判决1. 商品拆封后是否支持退货?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要求退货、更换或者修理。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卖家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或更换。

2. 平台规则是否合理?法院认为,电商平台作为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应当对平台规则进行合理制定,保障消费者和商家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平台规则规定商品拆封后不支持退货,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相悖,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该规则不合理。

3. 平台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平台作为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对平台内的商品和服务负有监管责任。

近年电子商务法律案例(3篇)

近年电子商务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某电商平台上的消费者王先生在一家店铺购买了某品牌手机。

收到手机后,王先生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屏幕出现了裂纹。

王先生立即与店铺客服联系,要求退货。

然而,店铺客服以“商品已拆封,不支持退货”为由拒绝退货。

王先生遂向电商平台投诉,要求平台介入处理。

二、案件焦点1. 商品质量问题是否构成退货条件?2. 电商平台是否应当介入处理?三、案例分析1. 商品质量问题是否构成退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换货或者修理。

”在本案中,王先生购买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符合退货条件。

2. 电商平台是否应当介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及时处理。

”在本案中,店铺客服以“商品已拆封,不支持退货”为由拒绝退货,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因此,电商平台应当介入处理。

四、案件处理结果电商平台在接到王先生的投诉后,经调查核实,确认店铺存在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电商平台对店铺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店铺退还王先生的购物款。

同时,电商平台对王先生表示歉意,并承诺加强平台监管,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王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五、启示与建议1. 电子商务从业者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商品质量,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2. 电商平台应加强自身监管,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3.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注意查看商品信息,保留购物凭证,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

4. 消费者应提高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总之,近年来电子商务法律案例频发,为广大电子商务从业者敲响了警钟。

电子商务支付法律案例题(3篇)

电子商务支付法律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20年6月,某市居民李女士在一家知名电子商务平台上购买了一款化妆品。

支付过程中,李女士使用了该平台的在线支付功能,通过绑定自己的银行卡完成交易。

然而,李女士在收到商品后,发现产品与描述不符,且收到的是假冒伪劣产品。

在联系卖家无果后,李女士尝试联系平台客服进行维权,但客服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处理此事。

李女士随后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并收集了相关证据。

经调查,消费者协会发现该电子商务平台存在大量类似案件,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严重。

消费者协会遂将此事报告给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并协助李女士收集证据,准备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电子商务支付平台的法律责任;2. 网络支付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3.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分析1. 电子商务支付平台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损毁、丢失。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支付信息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支付信息的安全。

”在本案中,电子商务支付平台未能有效保障消费者支付信息的安全,导致消费者支付信息被非法获取和利用,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电子商务支付平台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网络支付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卖家通过虚假宣传、欺诈手段,骗取消费者支付货款,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同时,卖家利用网络支付平台进行欺诈,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电子商务基础法律案例题(3篇)

电子商务基础法律案例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电子商务企业。

该公司通过自建的电商平台“甲易购”向全国消费者提供电子产品。

乙市居民丙(以下简称“丙”)在“甲易购”平台上购买了一部手机,价格为3000元。

在收到手机后,丙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与甲公司协商退货未果。

丙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甲公司承担退货责任。

案例分析: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本法保护。

在本案中,丙作为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消法》的保护。

2. 电子商务经营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质量保证义务,不得发布虚假广告,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有义务保证其销售的手机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得发布虚假广告。

3. 产品质量问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

在本案中,丙购买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作为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

4. 退货义务根据《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在本案中,丙购买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应当依法承担退货义务。

法律依据及判决结果:1. 《消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2. 《电商法》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质量保证义务,不得发布虚假广告,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3.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

电商法律典型案例(3篇)

电商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消费者李某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购买了一款声称具有“减肥、养生、美容”功效的保健食品。

购买后,李某按照产品说明服用一段时间,但并未达到预期效果。

在多次联系商家无果后,李某向平台投诉,要求商家退一赔三。

平台调查后,发现该商家在产品宣传中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于是,平台依法对商家进行了处罚,并支持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虚假宣传的认定标准2. 消费者权益保护3. 平台责任与监管三、案件审理1. 虚假宣传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广告中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本案中,商家在产品宣传中声称该保健食品具有减肥、养生、美容的功效,但并未提供相关科学依据。

因此,法院认定商家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益。

本案中,商家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产品,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法院判决商家赔偿李某购买产品所支付的费用,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3. 平台责任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对平台上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审查,发现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本案中,平台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及时对商家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对商家进行了处罚。

因此,法院认为平台在履行监管职责方面并无过错。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如下:1. 商家赔偿李某购买产品所支付的费用及相应的赔偿金。

2. 平台对商家在平台上的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3. 平台加强监管,对商家进行整改。

五、案例启示1.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提高警惕,切勿轻信虚假宣传。

2. 电商平台应加强监管,对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3. 商家应诚信经营,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权益。

电子商务法律学的案例(3篇)

电子商务法律学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商平台成为了众多商家和消费者交易的重要平台。

然而,由于电商平台涉及的商品种类繁多,加之监管难度较大,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日益突出。

本案例将围绕某电商平台上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展开,探讨电子商务法律学的相关问题。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我国一家知名家电品牌,拥有多项专利和商标权。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经营家电产品的电商平台。

2019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其平台上销售的某款家电产品涉嫌侵犯其专利权和商标权。

甲公司遂向乙公司发出侵权警告,要求乙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

乙公司收到警告后,并未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反而继续大量上架类似侵权产品。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侵权?2. 如果乙公司构成侵权,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关于乙公司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法院认为:(1)乙公司销售的某款家电产品与甲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相同或相似之处,构成专利侵权。

(2)乙公司销售的某款家电产品上使用的商标与甲公司的注册商标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2. 关于乙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法院认为:(1)乙公司作为电商平台,对其平台上销售的商品负有监管责任。

在接到甲公司的侵权警告后,乙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存在过错。

(2)乙公司销售侵权产品,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乙公司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本案例中,乙公司作为电商平台,对其平台上销售的商品负有监管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商平台应当对平台上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合规。

同时,电商平台还应当对消费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处理在本案例中,甲公司通过向乙公司发出侵权警告,及时制止了侵权行为。

电子商务_法律案例(3篇)

电子商务_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我国电子商务市场日益繁荣。

然而,在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同时,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本案涉及某网络购物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与某品牌公司(以下简称“品牌公司”)之间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二、案情简介2018年,品牌公司发现平台上有大量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在销售。

经调查,品牌公司发现这些假冒商品均来自同一卖家。

于是,品牌公司向平台发出了侵权警告,要求平台立即删除侵权商品,并停止销售。

然而,平台并未采取有效措施,侵权商品仍然在平台上销售。

2019年,品牌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台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

三、争议焦点1. 平台是否构成侵权?2. 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四、法院判决1. 平台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权。

本案中,平台上的卖家在销售假冒品牌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了品牌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而平台作为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对平台上的商品销售负有监管义务,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行为,构成侵权。

2. 平台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平台在收到品牌公司的侵权警告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故应当与卖家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五、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平台与卖家共同赔偿品牌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六、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电子商务平台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责任。

本案中,平台作为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对平台上的商品销售负有监管义务。

在发现侵权行为后,平台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否则将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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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一: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评析班级—电商1031 姓名—邱光建学号—17 案情简介:2001年3月31日,刘某以“Jaliseng”为用户名在交易平台注册,成为易趣网的用户,由易趣网为刘某提供免费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2001年7月1日,易趣网开始向用户收取网络交易平台使用费,并于9月18日发布了新的《服务协议》供新老用户确认,该协议对用户注册程序、网上交易程序、收费标准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了具体的约定。

此后,刘某确认了易趣网的《服务协议》,并继续使用易趣网的网络交易平台,但至2001年9月24日,刘某尚欠易趣网网络平台使用费1330元,为此,易趣网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网络平台使用费、赔偿律师费用。

刘某则认为,《服务协议》长达67页,过于冗长,致使用户不能阅读全文,故用户不应受该协议的约束。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如何确认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

要求分析:1.《服务协议》对刘某是否有约束力。

答:有。

因为刘某浏览确认并同意了协议,所以协议起效。

2.试述《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相关规定及电子格式合同的特点。

答:规定:《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特点:(1)电子数据的易消失性。

电子数据以计算机储存为条件,是无形物。

一旦操作不当可能抹掉所有数据。

2)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局限性。

传统的书面合同只是受到当事人保护程度和自然侵蚀的限制,而电子数据不仅可能受到物理灾难的威胁,还有可能受到计算机病毒等计算机特有的无形灾难的攻击。

(3)电子数据的易改动性。

传统的书面合同是纸质的,如有改动,容易留下痕迹。

而电子数据是以键盘输入的、用磁性介质保存的,改动、伪造后可以不留痕迹•作业二:分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及其保护•(以“红月案”为例)班级——————姓名——————学号————案情简介:2003年2月17日下午5时,河北承德玩家李宏晨登录《红月》时,突然发现自己一个ID里的虚拟装备全部丢失。

2月19日,他从查询结果中得知自己的装备被转移到了一个叫shuiliu0011的ID 上。

他要求《红月》的运营商北京北极冰科技公司查封这个ID,但对方告诉他,他无权要求游戏公司这么做,除非有公安机关的公函。

公安机关以网财是虚拟财产为由,拒绝了李宏晨。

6月20日,李宏晨在《红月》中另一个ID的所有装备都被删除。

他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了北京北极冰科技公司。

李宏晨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及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权,要求被告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恢复原告李宏晨在网络游戏“红月”中丢失的虚拟装备,并返还原告购买105张爆吉卡的价款420元,赔偿交通费等各种费用1140元,驳回原告李宏晨的其他诉讼请求。

要求分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及其保护等法律问题学习资料:《电子商务法》案例电子遗嘱的效力问题一、电脑打印遗嘱仅有签名有效吗案情简介:2005年3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金中民一终字第214号)改判了一起遗嘱纠纷,该遗嘱全文电脑打印生成,仅有落款“某某某”为手写字体,未注明年月日,也无其他任何相关证据。

一审义乌市法院认为,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该遗书属电脑打印而成,仅有签名,及未注明遗书形成具体时间,因此不能作为自书遗嘱对待,依法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上诉至金华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不认可打印件遗嘱属有效自书遗嘱的判决是错误的。

中院认为,判定民事行为的效力,要看是否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只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才能确定无效。

电脑打印的遗书也是书写的一种方式,且不能要求作为普通公民的遗嘱人所留遗嘱必须完完全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且《继承法》中并未规定打印遗嘱及遗嘱未注明年月日则应确认无效,其余无效遗嘱则已由继承法明确规定。

法庭认为,形式要件欠缺的遗嘱同样属有效遗嘱,应予以改判,判决原告王某及被继承人两周岁的女儿均丧失继承权。

改判后王某不服判决,声称即使遗嘱有效,也必须保留未成年人的继承份额,逐依法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无果后又申请监督机构金华市人民检查院抗诉,检查院立案并受理,几个月后又被告知不予受理。

2008年4月新《民诉法》修订实施,原告王某第一时间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高院受理了此案,依法组成合议庭((2008)浙民申字第104号)审理后于6月13日裁定维持原判。

浙江省高院对遗嘱未注明年月日进行分析认为:遗嘱虽然未注明年月日,但这并不能否认遗嘱的效力,继承法并没有规定未注明日期的遗嘱属于无效,该遗嘱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遗嘱。

依法驳回王某及其女儿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试分析:1、该案中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为什么判该遗嘱有效?2、本案中该遗嘱的形式及其有效要件?二、一份用电脑打印的财产分配遗嘱有效吗案情简介:沈柏荣是位无儿无女的孤老。

2001年12月16日,即将住院动手术的沈柏荣为防不测,立下遗嘱,开列了一份“身后财产分配单”,将自己的房产、股票、储蓄等百万元财产平分为四份,分别留给自己的侄子、侄女、侄孙和已断绝父女关系的养女。

“财产分配单”还特别注明:“弟弟沈某无权享受以上任何一项本人财产”。

沈柏荣病故后,亲属在清点老人的遗物中发现了这份“财产分配单”,上面有沈柏荣本人的亲笔签名和落款日期,但全部内容都是用电脑打印而成。

沈柏荣的弟弟沈某见自己作为法定的继承人反而得不到遗产,心生不满,他一纸诉状将侄子、侄女和侄孙等6位遗嘱中的财产继承人告上了法庭,理由是“财产分配单”是用电脑打印的,而沈柏荣生前根本不会操作电脑,由此断定这份“财产分配单”是由他人打印而成,是代书遗嘱,而这份代书遗嘱没有法律规定的代书人及见证人的签名,因此属于无效遗嘱,沈柏荣的遗产应由自己继承。

试分析:1、沈柏荣用电脑打印的财产分配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2、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三、“电子邮件遗嘱”有效吗案情简介:李先生兄妹两人,李先生常年居住在国外,其父亲在生前给他发过一份电子邮件,在邮件中表明去世后把身后的公司和房产以及轿车全部留给他,当时李先生还觉得这样的遗嘱形式很新鲜,但在其父亲去世后,其父亲后找的老伴以及其妹妹就提出电子邮件遗嘱无效,要重新分割遗产。

试分析:1、该电子邮件遗嘱有效吗?为什么?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一、电子邮件超承诺期中国北京A公司与美国纽约一家公司一直有业务来往,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双方越来越多地通过电子邮件进行商务活动。

2000年6月1日上午,北京时间9点,北京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纽约公司发盘,出售400吨咖啡豆,每吨价格1800美元。

该邮件还称,本发盘的有效期为一个星期。

纽约时间6月1日上午,纽约公司职员在打开公司电脑后发现了北京公司的发盘,遂派业务员汤姆负责了解同类咖啡豆的市场情况。

此后的几天里,汤姆走访了公司的新老客户,进行了广泛调查,并把调查结果向公司作了汇报。

6月7日,纽约公司经过研究认为北京公司的发盘条件可以接受,电话指示汤姆发出接受通知。

当时汤姆正在前往加拿大出差途中,因而汤姆至纽约时间当天晚上8时许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市,用自己携带的手提电脑给北京公司的另一个电子邮件信箱发出了接受发盘的电子邮件通知,并表示其已作好履行合同的准备。

北京公司发现纽约公司发来的邮件时是北京时间6月9日上午11时许,电脑显示的接收时间是北京时间6月8日上午8时22分。

这时,北京公司知悉国际市场上咖啡豆的价格已经开始上涨,于是向纽约公司发出通知,将该批咖啡豆的价格提高至2000美元/吨。

纽约公司回邮拒绝接受,要求北京公司按合同履行其交货义务。

后北京公司将该批咖啡豆以2300美元/吨的价格卖给了美国的另外一家公司。

纽约公司遂向北京法院起诉,要求北京公司赔偿其损失;北京公司则辩称,其与纽约公司之间的合同并未成立,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纽约公司的索赔缺乏依据。

2001年初,北京法院作出判决,北京公司胜诉,无须赔偿纽约公司的利益损失。

法院判决北京公司胜诉的依据是,纽约公司的承诺(即其“还盘”)被北京公司职员从其电脑中检索到时,已经超过了北京公司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其“承诺”未生效,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并不成立,北京公司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主要问题:1、北京公司胜诉的法律依据2、电子合同成立的特点二、手机短信是否能作为证据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士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关于“1391173XXXX"的移动电话号码是否由韩女士使用,韩女士在第一次庭审中明确表示承认,在第二次法庭辩论终结前韩女士委托代理人撤回承认,通过韩女士向杨先生发送的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可以看到:2004年8月27日韩女士提出借款5000元的请求并要求杨先生将款项汇入其卡中,2004年8月29日韩女士向杨先生询问款项是否存入,2004年8月29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显示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5000元;2004年9月7日韩女士提出借款6000元的请求,2004年8月29日韩女士向杨先生询问款项是否汇入.2004年9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显示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6000元.2004年9月15日至2005年1月韩女士屡次向杨先生承诺还款。

主要问题:1.您认为在此案中,手机短信是否能作为证据2.如何来确定短信的法律效力3.这个案子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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