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作业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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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一: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评析

班级—电商1031 姓名—邱光建学号—17 案情简介:

2001年3月31日,刘某以“Jaliseng”为用户名在交易平台注册,成为易趣网的用户,由易趣网为刘某提供免费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2001年7月1日,易趣网开始向用户收取网络交易平台使用费,并于9月18日发布了新的《服务协议》供新老用户确认,该协议对用户注册程序、网上交易程序、收费标准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了具体的约定。此后,刘某确认了易趣网的《服务协议》,并继续使用易趣网的网络交易平台,但至2001年9月24日,刘某尚欠易趣网网络平台使用费1330元,为此,易趣网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网络平台使用费、赔偿律师费用。刘某则认为,《服务协议》长达67页,过于冗长,致使用户不能阅读全文,故用户不应受该协议的约束。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如何确认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要求分析:

1.《服务协议》对刘某是否有约束力。

答:有。因为刘某浏览确认并同意了协议,所以协议起效。2.试述《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相关规定及电子格式合同的特点。

答:规定:《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特点:

(1)电子数据的易消失性。电子数据以计算机储存为条件,是无形物。一旦操作不当可能抹掉所有数据。

2)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局限性。传统的书面合同只是受到当事人保护程度和自然侵蚀的限制,而电子数据不仅可能受到物理灾难的威胁,还有可能受到计算机病毒等计算机特有的无形灾难的攻击。

(3)电子数据的易改动性。传统的书面合同是纸质的,如有改动,容易留下痕迹。而电子数据是以键盘输入的、用磁性介质保存的,改动、伪造后可以不留痕迹

•作业二:分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及其保护

•(以“红月案”为例)

班级——————姓名——————学号————

案情简介:

2003年2月17日下午5时,河北承德玩家李宏晨登录《红月》时,突然发现自己一个ID里的虚拟装备全部丢失。2月19日,他从查询结果中得知自己的装备被转移到了一个叫shuiliu0011的ID 上。他要求《红月》的运营商北京北极冰科技公司查封这个ID,但对方告诉他,他无权要求游戏公司这么做,除非有公安机关的公函。公安机关以网财是虚拟财产为由,拒绝了李宏晨。6月20日,李宏晨在《红月》中另一个ID的所有装备都被删除。他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了北京北极冰科技公司。李宏晨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及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权,要求被告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恢复原告李宏晨在网络游戏“红月”中丢失的虚拟装备,并返还原告购买105张爆吉卡的价款420元,赔偿交通费等各种费用1140元,驳回原告李宏晨的其他诉讼请求。

要求分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及其保护等法律问题

学习资料:《电子商务法》案例

电子遗嘱的效力问题

一、电脑打印遗嘱仅有签名有效吗

案情简介:

2005年3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金中民一终字第214号)改判了一起遗嘱纠纷,该遗嘱全文电脑打印生成,仅有落款“某某某”为手写字体,未注明年月日,也无其他任何相关证据。一审义乌市法院认为,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该遗书属电脑打印而成,仅有签名,及未注明遗书形成具体时间,因此不能作为自书遗嘱对待,依法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一审判决后,原,被告上诉至金华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不认可打印件遗嘱属有效自书遗嘱的判决是错误的。中院认为,判定民事行为的效力,要看是否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只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才能确定无效。电脑打印的遗书也是书写的一种方式,且不能要求作为普通公民的遗嘱人所留遗嘱必须完完全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且《继承法》中并未规定打印遗嘱及遗嘱未注明年月日则应确认无效,其余无效遗嘱则已由继承法明确规定。法庭认为,形式要件欠缺的遗嘱同样属有效遗嘱,应予以改判,判决原告王某及被继承人两周岁的女儿均丧失继承权。改判后王某不服判决,声称即使遗嘱有效,也必须保留未成年人的继承份

额,逐依法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无果后又申请监督机构金华市人民检查院抗诉,检查院立案并受理,几个月后又被告知不予受理。

2008年4月新《民诉法》修订实施,原告王某第一时间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高院受理了此案,依法组成合议庭((2008)浙民申字第104号)审理后于6月13日裁定维持原判。浙江省高院对遗嘱未注明年月日进行分析认为:遗嘱虽然未注明年月日,但这并不能否认遗嘱的效力,继承法并没有规定未注明日期的遗嘱属于无效,该遗嘱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遗嘱。依法驳回王某及其女儿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试分析:

1、该案中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为什么判该遗嘱有效?

2、本案中该遗嘱的形式及其有效要件?

二、一份用电脑打印的财产分配遗嘱有效吗

案情简介:

沈柏荣是位无儿无女的孤老。2001年12月16日,即将住院动手术的沈柏荣为防不测,立下遗嘱,开列了一份“身后财产分配单”,将自己的房产、股票、储蓄等百万元财产平分为四份,分别留给自己的侄子、侄女、侄孙和已断绝父女关系的养女。“财产分配单”还特别注明:“弟弟沈某无权享受以上任何一项本人财产”。沈柏荣病故后,亲属在清点老人的遗物中发现了这份“财产分配单”,上面有沈柏荣本人的亲笔签名和落款日期,但全部内容都是用电脑打印而成。

沈柏荣的弟弟沈某见自己作为法定的继承人反而得不到遗

产,心生不满,他一纸诉状将侄子、侄女和侄孙等6位遗嘱中的财产继承人告上了法庭,理由是“财产分配单”是用电脑打印的,而沈柏荣生前根本不会操作电脑,由此断定这份“财产分配单”是由他人打印而成,是代书遗嘱,而这份代书遗嘱没有法律规定的代书人及见证人的签名,因此属于无效遗嘱,沈柏荣的遗产应由自己继承。

试分析:

1、沈柏荣用电脑打印的财产分配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2、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

三、“电子邮件遗嘱”有效吗

案情简介:

李先生兄妹两人,李先生常年居住在国外,其父亲在生前给他发过一份电子邮件,在邮件中表明去世后把身后的公司和房产以及轿车全部留给他,当时李先生还觉得这样的遗嘱形式很新鲜,但在其父亲去世后,其父亲后找的老伴以及其妹妹就提出电子邮件遗嘱无效,要重新分割遗产。

试分析:

1、该电子邮件遗嘱有效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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