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产地准出条件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_条例_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近期,《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今年3月31日审议通过,自6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农产品的市场销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的供消费者食用的初级产品,包括在农业种植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业投入品,是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种子、农药、肥料等农用生产资料产品。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制度,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的宣传、引导、培训等有关工作,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开展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国土、环保、交通、水利、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工作。
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对举报的重要案件线索查证属实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一、引言本文档旨在建立和完善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以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产地信息的透明度。
准出制度的实施将有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农产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背景随着农产品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日益关注,建立一个有效的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尤为重要。
准出制度将通过严格的产地审核和监管机制,确保农产品的生产过程安全可靠,并提供可信的产地信息供消费者参考。
三、产地准出管理机构1-设立产地准出管理机构,负责农产品产地审核、准出许可和监管工作。
2-产地准出管理机构应具备合法的授权和相关封固。
四、产地准出流程1-产地审核:对农产品产地进行全面审核,包括土壤污染、农药使用情况、水质检测等。
2-准出许可:对符合准出标准的产地进行许可,颁发准出证书。
3-监管和检查:定期对准出产地进行监管和检查,确保产地的生产过程符合准出标准。
4-审核和评估:定期对产地准出制度进行审核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五、产地准出标准1-土壤和水质标准:确保土壤和水质符合国家标准,不含有害物质。
2-农药使用标准:限制农药使用量和种类,确保农产品不含有害残留物。
3-生产环境标准:包括温度、湿度、通风等生产环境要求。
4-动物饲养标准:对农产品出产地的动物饲养进行审核,确保动物饲养环境卫生和饲料安全。
5-生产记录和追溯体系:要求产地建立健全的生产记录和追溯体系,记录农产品的生产过程和流向信息。
六、附件1-农产品产地准出申请表格:申请者可根据要求填写申请表格,提交给产地准出管理机构。
2-准出证书样本:准出证书样本可作为参考,对准出证书的格式和内容进行规范。
七、名词解释1-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是指通过对农产品产地进行全面审核和监管,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产地信息的透明度的制度。
2-准出许可:是指产地准出管理机构对符合准出标准的农产品产地进行许可,并颁发准出证书。
3-产地准出管理机构:是指负责农产品产地审核、准出许可和监管工作的管理机构。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第一条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对辖区内所有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调查摸底、登记备案并建立监管名录。
将农产品生产企业、种养殖大户、收购储运企业、经纪人和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全部纳入监管名录,归类建档,明确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第二条县农业农村局各监管单位按不同的生产经营主体对各乡镇监管名录分类造册并上报农业局,农业局汇总建立全县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并通报相关生产服务指导和质量安全监管执法部门。
第三条各乡镇要按照“产管并举”原则,指导督促本乡镇内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各类农产品生产主体按照不同的农作物品种和最小生产单位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
第四条县农业农村局各监管单位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记录、质量承诺和从业人员培训制度,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管理、农兽药休药期(安全间隔期)等规定。
农产品生产管理制度第一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鼓励其他从事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条农产品生产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收获、捕捞的日期等。
第三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如实记录生产过程。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准确、及时、清晰、完整,能够反映完整的生产过程,形成质量追溯链条,不得漏记、补记和伪造生产记录。
第四条农产品生产记录由负责操作的责任人记录并签名。
第五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及配套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第六条生产记录人员在每个生产周期结束后,要及时将生产记录上交,由档案管理人员整理归档、汇总、装订成册后归档,并妥善保管。
生产记录档案应按类别、产品、批号等建立目录、分类保管,以便查找。
农产品产地准出条件

农产品产地准出条件农产品产地准出,简单来说,就是确保从产地出来的农产品是符合一定标准和要求的,是安全、优质的。
这对于保障消费者的健康,维护农产品市场的正常秩序,以及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那么,农产品产地准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首先,农产品产地的环境要符合相关标准。
这包括土壤、水源和空气等方面。
土壤不能受到重金属、农药残留等污染物的严重污染,水源要清洁无污染,空气质量也要达到一定的要求。
只有在良好的环境中生长出来的农产品,才有基本的质量保障。
为了确保产地环境达标,相关部门会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
其次,种植和养殖过程要规范。
在种植过程中,农民需要合理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
不能滥用高毒、高残留的农药,要按照规定的剂量和时间进行使用。
化肥的使用也要适量,避免过度施肥导致土壤板结和环境污染。
在养殖方面,饲料的选择要安全合规,不能添加违禁药物。
同时,要做好疫病防控工作,保障养殖动物的健康。
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检测也是准出的重要条件之一。
在农产品即将离开产地进入市场之前,需要经过专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检测的项目包括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微生物指标等。
只有检测结果合格的农产品,才能获得准出资格。
检测的频率和方式会根据不同的农产品种类和产地规模有所不同。
建立完善的质量追溯体系也是必不可少的。
这意味着每一批农产品都要有清晰的来源和去向记录。
从种子、种苗的来源,到种植、养殖过程中的各项操作,再到收获、加工、运输等环节,都要有详细的记录。
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可以通过追溯体系迅速找到问题的源头,采取相应的措施。
农产品生产者的主体责任意识也至关重要。
农民、农业企业等生产者要充分认识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生产规范。
他们要积极参加农业技术培训,提高自身的生产管理水平,确保生产出符合准出条件的农产品。
另外,农产品产地还需要具备相应的基础设施和设备。
例如,储存农产品的仓库要符合卫生标准,运输工具要保证清洁和安全,避免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对农产品造成污染。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食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一、工作目标: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为重点,以实施良好农业规范标准、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为抓手,紧紧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快建立农产品质量可查询、产品流向可追踪制度。
二、工作指导原则:“预防为主、源头治理、全程监管”的工作指导原则,以健全管理制度、强化全程监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为重点,将质量安全理念贯穿到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
三、蔬菜质量可追溯制度1、实行农业投入品档案管理,加强用药安全管理,实行农药专人负责保管制度,建立了农药统一购买、发放、使用登记制度和剩余农药回收等制度,确保农药安全使用。
2、建立田间档案,推行良好农业规范标准。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积极推行建立田间档案。
档案上详细记载了从食用农产品栽培管理到产品收获、加工全程的所有活动,一旦食用农产品生产出现质量问题,就能很快从档案上查到出问题的环节。
种植前对生产基地产地环境的土壤、灌溉水、大气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确保种植环境安全达标,种植过程对种子、肥料、农药实行动态监督,建立详细的出入库制度和使用档案,严格控制农药使用间隔期,保证了生产全过程每个环节都有详细记录,并且关注了人员健康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3、实行包装标识,树立品牌。
在质量管理中强化产品认证和包装标识,搞好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和GAP认证及地理标志登记,加大产品品牌建设。
4、推进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建设。
加强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在产地实行产品质量检测,产品检测合格证后方能流出产地。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1、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2、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准入制度

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为加强我县农业产业园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农产品消费安全,提高我县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本制度。
一、以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协作、逐步推动的原则,推动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顺利实行。
二、实行范围。
(一)畜产品类:猪肉、牛肉、羊肉、兔肉、禽肉、禽蛋等动物及其产品。
猪肉检测项目为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硝基呋喃类等;禽肉检测项目为磺胺二甲嘧啶、乙烯雌酚、土霉素等;牛羊兔肉检测项目为磺胺二甲嘧啶、瘦肉精等;禽蛋检测项目为苏丹红、三聚氰胺等。
(二)水产品类:鲜活鱼类。
检测项目为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咹类代谢物。
三、畜产品市场准入条件。
实行畜产品市场准入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中,列入市场准入范围入市销售的畜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凡进入市场销售的准入范围的农产品,应当随附下列证明材料。
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由定点屠宰厂(场)出具的肉品品质检查合格证明。
2.无公害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畜产品随附相关证书(复印件)、标记。
3.对于进口的农产品应具有我国政府认可的出入境检查检测机构出具的入境货品检查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
5.对未取得相关证明的畜产品,除农民销售自养自食部分外,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查,检查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检查不合格的,严禁在市场销售。
(二)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3 次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6 个月内严禁进入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市场销售。
(三)具有包装条件的畜产品,在包装、标记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畜产品质量标志管理规定。
四、畜产品生产环节。
(一)园区内农业产业化龙头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应按照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相关标准规定,大力推动养殖业标准化生产经营。
(二)执行标准化基地技术条件、养殖技术规程、养殖投入品使用准则等地方标准,严格按照标准规定组织生产。
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1. 简介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安全,对各个农产品生产地的准入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准出制度涉及到农产品生产环境、农药使用、畜禽养殖、农产品采收与加工等方面的要求,旨在确保农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不受有害物质的污染,保证农产品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从而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2. 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的背景近年来,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度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过程的管理,许多国家和地区陆续推行了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的实施,能够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增强消费者对农产品的信心,促进农产品的流通和贸易发展。
3. 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的主要内容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3.1 农产品生产环境要求农产品生产环境要求包括土壤质量、水质和大气环境等方面的要求。
农产品产地需要符合一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确保农产品生长在良好的环境中,不受有害物质的污染。
3.2 农药使用管理要求农药使用管理要求是指农产品产地在使用农药时需要遵守的规定。
对农药的选择、使用剂量、使用方法以及使用时机等都有具体的要求,以减少对农产品的污染,并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3.3 畜禽养殖管理要求对于畜禽养殖产地,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也有一定的管理要求。
主要包括养殖场地的环境要求、动物饲养与管理要求、动物疫病防控要求等。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畜禽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同时保障动物的福利。
3.4 农产品采收与加工要求对于农产品采收与加工过程,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也有相应的要求。
包括采收先后的卫生要求、采收方式与时间、采收过程中的处理要求等,以及农产品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加工工艺要求等。
这样能够确保农产品在采收和加工过程中不受污染,保持商品的质量和安全。
4. 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的意义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的实施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4.1 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安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对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环境质量、农药使用、畜禽养殖和采收加工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能够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避免农产品受到各类有害物质的污染。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就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食用农产品的范围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
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以食用农产品作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关于禁止销售食用农产品情形的判定由于食用农产品所特有的自然属性,使其具有不同于其他食品的特点,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对产品进行外观的基本辨识,购买后需经挑拣、清洗或加热等再加工处理后方可食用。
因此,凡是通过挑拣、清洗等方式,能够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保证食用安全的食用农产品,像果蔬类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败等和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均不属于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
三、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范围(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即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市场主体后的贮存、运输、销售等过程的监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贮存、运输、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负责。
(二)集中交易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方依法设立的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等。
(三)根据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农业生产技术、动植物疫病防控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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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产品产地准出条件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的上述农产品,须提供生产记录并经质量安全检验或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开展的自律性检测合格后(畜禽及畜禽产品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由生产单位或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产地证明。
经查验使用了违禁投入品(违禁农药、兽药、渔药和饲料添加剂等)或其他违禁物质、施药间隔期(或休药期)未满或质量安全检验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得采收(或出栏)上市,不得出具产地证明。
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上述农产品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相关质量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
(二)农产品市场准入条件
1.凡进入我市市场销售的上述食用农产品,必须随附下列五项中的任意一项证明材料:
(1)农产品生产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产地证明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包括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出具的自律性检测合格证明)。
(2)由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3)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安全认证有效证书复印件,以及近一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4)进口的农产品应出具我国政府认可的出入境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
(5)对未取得相关证明的农产品,除农民销售自种自养的少量农产品外,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禁止在市场销售。
2.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6个月内禁止进入市场销售。
3.具备包装条件的农产品,在包装、标识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农产品质量标志管理规定。
对上述销售的农产品,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进行监督抽检。
湖北省______ 市(州)______县(市、区)
种植业农产品产地证明(正本)[式样]
发证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编号:___________
产地:________镇(乡、街办)________村(社区)
生产者: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产品名称:______ 数量:______ 收获日期:_______
质量安全状况:____ 运销商:_______ 电话:________
证明出具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湖北省______ 市(州)______县(市、区)
种植业农产品产地证明(副本)[式样]
发证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编号:___________
产地:________镇(乡、街办)________村(社区)
生产者: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产品名称:______ 数量:______ 收获日期:_______
质量安全状况:____ 运销商:_______ 电话:________
证明出具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
说明:1.产地证明的基本联次为二联,第一联为正本联,开证方留存备查,并作为验旧换新的依据;第二联为副本联,作为农产品市场准入凭证。
2.在出具证明时,必须做到按编号顺序填开,填写项目使用全称,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或打印,内容一致,并在副本联加盖出具单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