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规定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批准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批准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7.01.23•【字号】湘林资[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批准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的通知(湘林资[2007]9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有关国有林场、省林科院、盛泰营林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的管理,确保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成果质量,促进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事业的发展,根据原林业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证暂行管理办法》(林资字[1989]327号)和《湖南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证管理办法(试行)》(湘林资[2006]57号)的有关规定,省厅分别对原已获得和本次新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了资格审查,并邀请有关专家进行了审定,决定对167个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分乙、丙、丁三个等级颁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名单附后),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林业局或者省厅颁发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按其证载业务范围,承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任务。
非持证单位不得承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任务,其成果林业主管部门不予承认。
省厅原颁发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到2007年2月底作废。
二、获得丙级以上资质的县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凡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专职人员未达到规定人数或机构与资源林政管理等机构一套人马、二块牌子的,应在2008年3月1日前,按照要求将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专职人员配备到位,机构、职能必须分离脱钩,建立单独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机构。
届时省厅将进行检查核实,对没有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格。
三、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请在2007年3月20日前,来厅资源林政处办理领证或换证手续(带原证正、副本)。
四川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管理,确保调查规划设计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四川省林业厅关于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证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林发[2003]106号)和《四川省林业厅关于改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证等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通知》(川林发[2004]26号)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林业调查规划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单位,应当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四川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主要内容有:林业发展规划的编制,林业区划界定;森林资源调查与森林资源监测、野生动植物调查与监测、湿地荒漠化土地调查与监测;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苗圃等工程项目的总体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总体设计);拟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和现场查验;林业专业调查(森林土壤、林分生长量、林业数表编制、动植物调查等);林区或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林业专项、林业生态工程、重点工程检查验收或专项核查;国家林业行业地方标准;林业工程实施方案编制;营林造林和绿化规划、设计、验收;木竹资源原料工业和纸浆工业等工程项目建设资源可行性论证;林业工程(木制品加工设计、林产品及林产化学,森林灾害与保护技术);其他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等(国家规定需要取得相应资格的除外)。
第四条四川省林学会负责全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核发和资质管理工作,资质证书加盖四川省林学会印章。
四川省林学会组织成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伍的资格和级别进行审查评定,评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核发资质证书,并将该资质清单报送林业主管部门。
第二章证书等级及其业务范围第五条全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四级。
江西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资质使用
■在资质许可业务范围内承接项目,在出 在资质许可业务范围内承接项目, 在资质许可业务范围内承接项目 具的成果材料内附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具的成果材料内附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无资质或超出资质许可范围的林业调查 无资质或超出资质许可范围的林业调查 规划设计项目,林业主管部门不认可、 规划设计项目,林业主管部门不认可、不 审查、不验收。 审查、不验收。
丙级资质业务范围承担森林资源一类二类三类调查湿地资源调查营造林成效调查1000公顷以下森林资产调查面积70公顷以下未跨县级行政区的征占用林地调查查验林业灾害损失调查野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调查等未跨县级行政区涉及公益林10公顷以下商品林35公顷以下总面积70公顷以下非重点工程非生态敏感地段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禁止资质延续、 禁止资质延续、升级情形
超越资质业务范围承接项目; (一)超越资质业务范围承接项目; 涂改、倒卖、出租、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 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不执行行业技术规程规范标准, (三)不执行行业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因自 身原因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身原因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不按规定参加资质年审的。 (四)不按规定参加资质年审的。
业务范围
丁级资质业务范围 承担森林资源一类、二类、三类调查, ⑴承担森林资源一类、二类、三类调查,湿 地资源调查,营造林成效调查,面积2 地资源调查,营造林成效调查,面积2公顷 以下征占用林地查验, 以下征占用林地查验,林业灾害损失调查 等; 县级林业规划; ⑵县级林业规划; 造林作业设计,伐区作业设计。 ⑶造林作业设计,伐区作 资质有效期届满,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 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 60日前 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省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协会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协会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提供以下材料: 提供以下材料: 前述8项所列申请材料; (一)前述8项所列申请材料; 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二)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申报指南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申报指南根据《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林资发〔2012〕19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规定,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负责受理申报、核发资质证书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
为使申报单位便捷、规范实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申报工作,特制定《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资格申请(一)凡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均可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提交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申请材料。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工作通过网上申报、电子文件审核、申报材料的审查、征求各辖区监管部门意见、专家评审、初步结果公示、核发证书等一系列的工作环节完成。
1、申请单位登录国家林业局政府网(),点击网站的《建设协会》子站,进入《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首先注册申报用户,协会系统管理人员审核并在两个工作日后予以激活,申报单位即可根据系统要求输入填写申请表。
2、注册用户时一定要准确无误的填写用户信息(包括申报单位全称、详细通信地址、邮编、联系邮箱、联系电话等信息)。
如有变化,可在系统的“用户管理-个人信息-修改基本信息中自行修改。
以便于协会管理人员邮寄证书及日常联系。
3、请注意:各申报用户不能以林业局、林场或其他管理机构的名称申报证书,可以XXX局调查设计队、XXX林场调查设计队的名称申报。
4、当申报用户的当前状态呈现“电子文件审核通过”时,申报用户即可在系统指导下打印申报表格、准备证明材料,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一份),邮寄至北京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业务处。
5、申报用户要有具体承办人(表中联系人)负责解答、补正、补充协会提出的需要澄清的事宜。
二、申请材料(二)首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1.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申请表(见附件一);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5.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的复印件;6.企业法人单位提供其与技术人员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复印件(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和单位为技术人员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明细汇总表复印件(包括参保单位名称及公章、缴费人员姓名及社会保险号、社保部门有效印章);事业法人单位提供由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在编技术人员的人事证明材料原件,如属外聘人员还需提供本款前述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材料;7.办公场所证明,自有产权的需出具产权证复印件;租用或借用的,需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只需提交第1、5、6、7项;申请丁级资质的只需填写《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丁级资质申请表》(见附件二),并提供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林业调查是指对林木及其生长、生态环境、资源量、质量、采伐活动等进行系统、全面、综合的调查和监测,以了解森林资源状况,并为制定林业规划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对于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来说,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非常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
一、技术人员要求1.具备林业学科专业背景,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涉及到林木生长规律、林地利用现状、土壤水分分布、植被状况等诸多专业知识,技术人员需要掌握相关的林业学科知识,并且了解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便能够正确进行调查和设计工作。
2.具备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和技术能力。
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中,技术人员需要处理复杂的数据和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因此需要具备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技术能力,能够熟练运用各种调查方法和技术手段。
3.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多个部门和人员的合作,技术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组织和协调能力,能够与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有效沟通和协作,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4.具备较高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技术人员需要具备较高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能够兢兢业业地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益。
二、高级管理人员要求1.具备较强的林业管理和决策能力。
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具备较强的林业管理和决策能力,能够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进行科学合理的组织和管理,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决策,并推动决策的落实和执行。
2.具备良好的团队管理和人际交往能力。
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团队管理和人际交往能力,能够组织和管理一支高效的调查规划设计团队,能够与下属和上级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能够有效解决各类问题和纠纷。
3.具备较强的市场开拓和资源整合能力。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证程序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证程序事项内容资质认证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依据:原林业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第 3 条。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原林业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第 5 条。
必须提交的材料:原林业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
受理申请机关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县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的申请,审核后,上报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受理市、州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及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审核后,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的申请;2、受理非林业系统所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的申请;3、受理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
承办意见申请材料不全的,告知申请单位补交材料,补齐后提交评审会评审认证。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评审认证,并告知理由。
符合申请条件的,提交评审会评审认证。
公布评审结果颁发资质证书注:非林业系统所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发证后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核发乙级资质证书条件依据:原林业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第7 条第 3 款:① 独立承担过中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任务,并在生产中实施;②技术力量强,各专业基本齐全,主要专业配备有一定资历的技术骨干,有一定的技术特长,能够完成具有省内先进和国内比较先进水平的成果;③有比较健全的质量、技术等管理制度,有相应配套的技术装备。
核发丙级资质证书条件依据:原林业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第7 条第 3 款:① 独立承担过小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任务,并在生产中实施;②有一定的技术力量,主要专业配有一定的技术骨干,有一定的管理能力,有质量、技术等管理制度,配备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核发丁级资质证书条件依据:原林业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第7 条第 3 款:①独立承担过县内或本企业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任务,并在生产中实施;②配有助理工程师以上的技术人员,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和必要的技术装备,有质量、技术等管理制度。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2012〕19号第一条为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提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结合林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生态状况等领域调查规划设计及监测评价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评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负责受理申请、核发资质证书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
第五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
甲级资质分为甲A级、甲B级两个档次。
资质证书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并加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印章。
第六条持有甲、乙、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除外)。
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持证单位,仅限于本企业施业区范围内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持有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县内承担营造林设计与验收、采伐作业设计与验收、简易经营方案编制等直接为林农或者基层林业单位服务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
第七条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2012〕19号第一条为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提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结合林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生态状况等领域调查规划设计及监测评价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评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负责受理申请、核发资质证书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
第五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
甲级资质分为甲A级、甲B级两个档次。
资质证书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并加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印章。
第六条持有甲、乙、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除外)。
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持证单位,仅限于本企业施业区范围内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持有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县内承担营造林设计与验收、采伐作业设计与验收、简易经营方案编制等直接为林农或者基层林业单位服务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
第七条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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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提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结合林业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生态状况等领域调查规划设计及监测评价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第三条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负责受理申请、组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评审、核发资质证书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每年工作结束后,将核发证书单位名单报送国家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五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
甲级资质分为甲A级、甲B级两个档次。
资质证书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并加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印章。
第六条持有甲、乙、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除外)。
持有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县内承担营
造林设计与验收、采伐作业设计与验收、简易经营方案编制等直接为林农或者基层林业单位服务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
第七条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四)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国家森林资源清查;
2.国家林业生态建设重点工程检查验收;
3.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
4.国家或者省级林业数表编制;
5.国家或者省级的森林灾害损失调查评估;
6.国家或者省级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7.国家或者省级湿地资源、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8.国家重点基础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9.国家或者省级林业专项检(核)查;
10.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11.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国家、地方或
者行业标准。
第八条符合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条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甲A级资质,其他的只能申请甲B级资质:(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20年。
(二)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0人。
(三)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7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第九条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四)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2.省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检查验收;
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
4.林业数表编制;
5.野生动物或者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6.湿地资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8.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9.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标准。
第十条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第十一条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第十二条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申请丁级资质仅限于基层林业组织。
第十三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准备单位资格申请表、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
第十四条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审查后,建立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技术人员编号入库,并进行注册登记,技术人员五年内只能注册于一个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
第十五条资质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提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本规定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的申请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提交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
(三)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根据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在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网上进行公示。
无异议的核发相应等级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四)对专家评审委员会认定结果有异议的,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取得资质2年后达到上一级(档)资质条件的单位,且符合从业年限要求的,可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出升级(档)申请。
第十七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实行定期审核制度。
定期审核内容主要为持证单位持证期间开展相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情况、法人、人员、办公场所等变动情况。
第十八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统一规定样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1套正本和2套副本组成,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九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或者终止手续:
(一)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应当交回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
资质证书,并重新申请。
(二)单位名称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三)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定期对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持证单位进行检查,凡持证单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要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和队伍建设,抓好从业人员的再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