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立的优势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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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中国革命的烽火中,由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创立起来和发展起来的。中 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以及运用巴黎 公社及苏维埃的经验,于1931年在红色革命根据 地创立了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后又经过不断的 发展和完善,在新中国成立后,人民代表大会制 度被确认成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种政治制 度正是根据我国的现状和国情而确立的,从我国 建来60年的发展以及取得的巨大成就来看,我国 确立并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非常的明智而且 正确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力运作方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 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和各国家机关分工合作, 协调一致的工作,充分发挥国家机构的职能作用, 完成人民和时代赋予的历史任务。具体来说,人民 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有四项:立法、监督、人事任 免、重大事项决定,这也是中国人民通过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主要体现。
人大代表所代表的利益范围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 人民的监督。人大代表所遵循的宗旨是全心全意 为人民服务,这就使得人大代表是人民的代表, 代表的是广大的人民群众。另外,全国人民代表 来自各个地区、各个民族、各方面,人口再少的 民族至少也有一名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他 们来自全国不同的地区,代表着不同的民族,共 同行使着国家赋予他们的神圣权力。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 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 的政治制度。新中国成立6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 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巩固和发展,显示 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

历史文化教学设计:美国联邦政府制度优势及局限性探究

历史文化教学设计:美国联邦政府制度优势及局限性探究

历史文化教学设计:美国联邦政府制度优势及局限性探究作为21世纪两个最强大的超级大国之一,美国的联邦政府制度是美国政治制度的核心。

它也是世界上先进型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标志之一。

因此,对于国家、政治和教育方面的专业人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来说,研究和探究美国联邦政府制度的优势和局限性是很有必要和重要的。

在历史文化的教学中,了解美国联邦政府制度的优势和局限性对于培养学生批判性思维、形成独立思考的能力和推动社会进步有着积极的作用。

第一部分:美国联邦政府制度优势1.政治平衡与稳定美国联邦政治体系采用三权分立,即行政、立法和司法三种职能分别由三个相互制衡的政府机构来实现。

这种制度安排具有明显的优势和效果。

它有助于保持政治稳定和平衡。

政治平衡是指权力机构之间相互制衡,不会出现类似于在独裁国家中发生的政治动荡。

这样,美国联邦政府的稳定就可以由分权制衡结构来维护,这是联邦制度的巨大优势。

2.民主政治美国联邦政府制度还具有优异的民主政治。

可以说,美国民主制度是联邦制度的基础。

美国民主制度具有严格的选举程序、通俗易懂的选民手册,以及广泛的参与意识。

所有合法的选民都可以参与选举。

这为普通选民参与政治提供了广泛的机会,赋予了普通人权力和影响力。

这种制度既有利于民主政治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公民对权力和政府的监督和控制。

由此可以看出,美国联邦制度的民主政治发挥了重要作用。

3.多元化和宽容美国联邦政府制度还雄厚的多元文化。

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从国际的视角来看,美国所拥有的族群和文化众多且多元。

在美国联邦政府制度的作用下,这些不同的文化和族群可以和平共存且相互协调,这样的多元化和宽容意识也是美国联邦制度的优点,使得所有的美国公民都享有平等权利。

第二部分:美国联邦政府制度的局限性1.权利不平等在美国联邦政府制度下,权力和财富是分配的不平等的。

尽管美国的宪法为所有公民保障平等权利,但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社会阶级和财富阶层之间的巨大差异。

三权分立

三权分立


美国实行两党制,总统选举是政党选举与 公民选举交融结合进行的 美国是两党制国家,其总统的选举产生与 国内的两大政党密不可分。美国总统选举 实际上是决定由哪个政党执掌政权,成为 新的执政党,这是美国两党实现轮流执政 的一种方式。美国的总统选举主要是由民 主党和共和党运作和控制的。
我国的政治制度

美国的选举方式



美国的总统选举实行选举人制度,属间接选举 许多人认为,美国总统是在总统大选日由选民 直接选举产生的。 其实不然,美国实行的是间接选举制,即由选 民选出总统选举人,再由总统选举人选出总统。 由于选民在推举选举人时,已经明确表示选某 一总统候选人的选举人,因此,美国总统虽为 间接选举,却有直接选举的意义。 两党的总统候选人虽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推举, 但能否当选总统是由公民选举决定的,并非由 两党决定。
小结

各个国家的体制不同源于其历史、背景 他 们共同的优点是国家相对自由、平等、法 治,公民私权得到较好的发展。 缺点则是 稳定不足,容易产生贫富差距、过度的私 权导致公共权力难以得到很好实现。 而各 国之间的有点急缺点,其实各国来讲相差 不大。在当前发展下也很难比较出各自明 显的优点及缺点。
班级:09 视觉传达 闫永印 学号:2009020309222
中国的政治制度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中 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政治协商制 度,其中人民代表大会制是中国的根本政 治制度
中国政治制度的特点



特点在于: 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 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二、实行民主集中制,“一府两院”由人 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它负责;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元制度,不依赖 任何其他制度而存在,其他各种制度均由 这一制度派生,包括政党制度、政治协商 制度以及其他各种法律制度等等。

试论美国_三权分立_模式的本质及局限_刘书林

试论美国_三权分立_模式的本质及局限_刘书林

试论美国“三权分立”模式的本质及局限刘书林内容提要:美国以1787年宪法确立的“三权分立”制度丢掉了革命时期追求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宗旨,公开以排斥和防范民众的民主权利为出发点,成为对付民众权利的工具。

西方的政治学家也历来不敢恭维美国的“三权分立”模式是资产阶级民权或民主政体的典范。

孙中山筹划共和国体制的时候批判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主张以“五权宪法”取而代之,证明“三权分立”制度在中国从来就行不通。

近年现实中鼓吹“三权分立”制度的所谓“宪政思潮”,意在颠覆和瓦解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其政治思想水平已经倒退到18世纪以前去了。

对西方“三权分立”政体这一重要问题的看法和态度,实际上是检验是否划清资产阶级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界限的大是大非问题。

关键词:“三权分立”制度;资产阶级专政;“宪政思潮”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方面的影响,政治思想界屡次出现鼓吹照搬西方“三权分立”的宪政思潮。

这是背离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方向,到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思想中寻求出路的思潮。

为了充分说明为什么中国决不能搞西方“三权分立”,就需要把西方“三权分立”产生和发展的基本脉络搞清楚,认清其本质,看清其阶级性和历史局限性。

这样,才能划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同西方资本主义民主的界限,彻底识破所谓“宪政思潮”的本质。

一、西方“三权分立”的学说与美国“三权分立”政体的出现从政治思想史的角度看,“三权分立”的学说最早出自英国近代思想家洛克。

洛克是英国1688年政变的产儿,他的政治思想是为1688年“光荣革命”的政变做辩护的。

洛克在当时提出“立法权”、“行政权”、“联邦权”(管理对外事务)的分立。

这是“三权分立”思想的雏形,与后来的“三权分立”还有明显的差异。

洛克主张的“三权分立”,其理想方案是英国的议会君主制。

在当时,洛克的这种“三权分立”学说的进步意义在于,他主张立法权能够制约国王和政府的行政权,甚至主张在国王和政府的行政权侵害人民财产时,有权推翻政府。

商业地产三大租赁模式

商业地产三大租赁模式

商业地产三种租赁模式一个购物中心建起来不难,难在其后续的经营管理,这也是商业地产的核心所在。

模式一、零售产权整体租赁其根本特征是开发商拆零销售产权回收资金,通过固定化、利率化的返租回报,将经营权从投资者手中取回,然后委托专业的商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的管理和经营,获取租金,回报投资者。

又称管理型商铺1、适合物业类型这是一种高收益低风险的运作模式,适用于大型封闭式商场。

从具体的项目运作来看,通过拆零产权、销售旺铺回收了巨额资金,大大缓解了开发商的资金紧张问题。

而回收商铺经营权归专业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则进一步增强了中小投资者的信心,促进了商铺的销售。

为提高市场接纳力,将商场产权划整为零,划分为30-100 平方米的小产权进行销售回收大量资金。

然后通过回报租金的方法从购房者手中取回商业铺面的经营权,其年回报利率定在8%左右(高于银行贷款利率才有吸引力)。

这样所有权属于投资者、经营权由专业商业管理公司掌控、入场经营商家拥有物业使用权,实现了三权分离。

在统一经营的背景下,最大程度实现商业物业的整体经营价值,同时使建筑单体获得最大的价值与租金增长空间。

2、优势从商业经营角度看,管理型商铺类似于整体自营的大型商场和专业市场,与沿街独立商铺或零售零租的商业街产生了较大的区别,有利于与沿街独立商铺的竞争:A、资金回笼快、便于统一管理管理型商铺类似于全产权式独立商铺和SHOPPINGMALL 之间的过渡产品,它集合了产权式独立商铺易回收资金的优点和大型购物广场统一进行商业管理的优势。

既能够在短期内回收大量资金,又可以避免零售产权导致经营混乱的局面B、免去产权人的经营管理对购房投资者而言:管理型商铺省去了投资者出租的风险和收取租金的麻烦,投资收益较为长久而稳定,并使业主回避了市场形成初期较大的经营风险C、有利长远规划管理从商业经营角度看,管理型商铺在整体经营上对于项目经营内容、商家品质、形象定位有着清晰的界定,有助于各经营商家入驻前对项目整体营运风格、发展前景的了解和预测,从而做出正确的决策。

政治思想上存在的问题

政治思想上存在的问题

政治思想上存在的问题在当今社会,政治思想的存在和影响日益扩大,但随之而来的是其在某些方面上却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政治思想的发展和进步。

本文将围绕政治思想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希望能够更好的了解这些问题,并为其改善和解决贡献力量。

1.三权分立的不足三权分立理论是西方政治体系的一大特色,强调国家的权力应该被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不同的机构,各司其职、相互制衡,从而保证公民的权利不被侵犯。

然而,现实中,三权分立的落实却存在着许多问题。

首先,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机构之间的独立性和互相制衡的原则,并不总是能够得到很好的落实。

例如,在一些国家,行政部门对立法和司法的干扰很常见,这导致了司法裁决的公正性受到质疑,也损害了公民的权利。

其次,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机构之间的协调性也存在问题。

他们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经常发生因立法不当、行政失误或司法盲目而引起的混乱和冲突,这会威胁到政府的稳定和公民的根本权利。

2.政治意识形态的过度强调政治意识形态是政治思想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代表了不同政治组织和党派的基本信仰和价值观。

然而,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政治意识形态被过度强调,进而导致政治的极端化和暴力化。

例如,在一些极端主义政治组织中,它们常常以自己的政治信仰为根据,对其他政治组织和公民进行暴力和歧视。

这种过度强调政治意识形态的行为,不但不符合正常的道德和法律要求,也造成了社会的不安定和恐惧。

3.民主制度的失衡民主是现代政治思想的核心概念之一,它强调政治权力应该来自于人民,通过选举和公投等形式实现人民对政府的掌控。

然而,在实际中,民主制度却存在着一些失衡。

首先,民主制度中政党之间的竞争往往过于激烈,这使得政治的边界很明显,使政治争端升级为政治斗争,对普通民众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

其次,民主制度中经济权力的存在不容小觑。

资本和财富的压倒性优势,使得经济实力比政治实力更为重要,导致许多决策往往更多的考虑经济利益而不是社会共同利益,这使得民主制度的平衡性进一步受到了损害。

如何看待美国三权分立制度

如何看待美国三权分立制度

如何看待美国三权分立制度大纲:一、引言:介绍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背景及意义。

二、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构成及分工:1. 立法机关:美国国会的构成及职责。

2. 行政机关:美国总统及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力。

3. 司法机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及其他联邦法院的职责以及司法独立性的保障。

三、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制衡机制:1. 三权分立与制衡:三权分立制度如何通过相互制衡确保各个机关的权力不被滥用。

2. 检察权: 美国检察机关如何实现三权制衡,保障公平公正的审判。

四、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现实应用:1. 行政权力的滥用及反制措施:以特朗普总统时期为例,探讨行政权力的滥用及其他机构对其反制的措施。

2. 司法制度改革:如何进一步加强美国司法部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五、结论:总结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优缺点,对该制度的未来发展做出展望。

摘要:美国三权分立制度是美国政治制度的核心之一,旨在确保政府的权力不被滥用。

该制度将政府权力分为三个部分:立法、行政和司法,分别由国会、总统和最高法院行使。

这种制度是美国政治民主化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美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

从行业专业角度来看,美国三权分立制度应该被视为一种有效的政治控制机制。

它确保了政府机构的互相制衡,防止了任何一个政治机构的滥权和专制,从而保护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例如,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之间的权力分配可以确保立法机构在监督和平衡行政机构时有足够的能力。

同时,司法系统则可以审核政治机构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确保这些机构在行使权力时不违反宪法和法律。

然而,美国三权分立制度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和挑战。

首先,三权分立制度并不能保证政治过程的完全公正和民主。

政治利益和势力的影响可能会导致某些政治机构或人员能够获得更多的权力和掌控更多的资源。

其次,三权分立制度可能会导致政治机构之间的僵局和无效。

例如,在美国国会被分裂的情况下,政治决策可能会失去效果,阻碍政府的运作。

此外,美国三权分立制度也可能受到国内和国际环境的影响。

论三权分立制度的历史发展与评价

论三权分立制度的历史发展与评价

论三权分立制度的历史发展与评价【摘要】三权分立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政治制度,旨在通过权力的分割和制衡来保障政府的稳定和民主。

本文从三权分立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在古代和近代的实践、在不同国家的具体实践以及优缺点分析等方面进行了论述。

在对三权分立制度的重要性进行了强调,并提出了对其未来发展的建议。

三权分立制度的历史发展值得我们深思,它在维护政府权力合法性和公民权利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希望三权分立制度能够在不断探索和实践中不断进步,为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和民主化作出更大的贡献。

【关键词】三权分立制度、历史发展、评价、起源、古代、近代、演变、国家实践、优缺点分析、重要性、建议、未来发展。

1. 引言1.1 三权分立制度的概念三权分立制度是指国家政权的三个部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相互制约、互相平衡的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体现了政权的分立、权力的制衡和政治权利的保障,是现代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权分立制度的核心理念是避免权力过于集中,防止滥用权力,保障人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三权分立制度的产生背景可以追溯至西方近代政治思想,如蒙田的《法国人论》、洛克的《论政府》等著作中都提到了权力分立的理念。

在这些思想的启发下,三权分立制度逐渐成为现代民主国家政治体制的基本原则之一。

通过将国家政权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独立部门,并设置相应的制衡机制,可以有效确保政府的行为受到监督和约束,避免出现专制统治和权力滥用的情况。

在当今世界各国,三权分立制度已经成为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之一,被广泛应用在各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体系中。

这一制度不仅有助于维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还能有效防止政府滥用权力、腐败腐化,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三权分立制度在当今世界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是民主政治体系的重要支柱之一。

1.2 三权分立制度的重要性三权分立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其能够有效地制约政府权力,保障民众的权利不受侵犯,确保政府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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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抑或“行政主导”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体的特征胡锦光朱世海【学科分类】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出处】《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摘要】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特区”)政体特征,一直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即行政主导和三权分立。

香港特区政体既属于三权分立体制的范畴,又具有行政主导的特点。

三权分立、行政主导是从不同角度对香港特区政体特征的描述,两者不是同一层面的事物,也不是割裂的关系。

全面概括香港特区政体的特征,应是三权分立基础上的行政主导制。

【关键词】香港;政体;三权分立;行政主导【写作年份】2010年【正文】关于香港特区政体的特征一直有两种争论不休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香港特区政体是行政主导制,否认三权分立制;另一种意见认为香港特区政体是三权分立制,否认行政主导制。

对此问题展开研究,全面阐释香港特区政体的特征,不但能够消除纷争、增进共识,而且能够对香港的政制发展提供参考。

一、香港特区政体属于三权分立体制范畴三权分立作为关于政体的一种学说、思想或理论,关于其内涵有不同的观点。

我国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它包含两个层次:一是国家权力由三个不同的机关掌握;二是三个不同机关相互制衡。

也有学者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三权分立只是分权,不包含制衡,提出“三权分立”与“制衡”是两项原则,而不是同一项原则。

笔者认为“分权”与“制衡”最初是两项不同的政体设计原则,分权思想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制衡思想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是孟德斯鸠把两者统一起来,创立现代意义上的三权分立学说。

孟德斯鸠强调分权,“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仍然是阶级分权,他认为“如果同一个人或是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都完了。

”孟德斯鸠确信“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因此“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但孟德斯鸠坚持“立法权不应有箝制行政权的权利”。

对三权分立有重大发展的是美国联邦党人,他们认为“防止把某些权力逐渐集中于同一部门的最可靠办法,就是给予各部门的主管人防止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

”联邦党人所说的权力分立并非是三者的绝对隔离,为了达到权力的制约与平衡(checks and balances),恰恰需要各个权力部门的“局部混合”,“这种局部混合,在某些情况下,不但并非不当,而且对于各权力部门之间的互相制约甚至还是必要的。

”。

总之,现代意义上的三权分立有两个要求,其一是分权,其二是制衡。

分权是前提,制衡是目的(这是分权的直接目的,间接目的是保护自由),两者不是割裂的,而是密不可分的,统一于三权分立之中。

人们通常把依照三权分立原则所构建的政体称为三权分立体制,以区别于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建立起来的议行合一体制。

“三权分立的体制并不意味着三权一定要完全独立,体制内的行政、立法、和司法三部分,只要能独立行使一定的权力,三者之间的一些互动机制,如否决权和推翻否决权,并不影响三权分立这一基本性质。

”在司法独立(中立)的情况下,三权之间的制衡主要体现为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制衡。

香港虽然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但它不是一个国家,也不是独立的政治实体,而是中国主权国管辖的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的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皆由中央任命。

因此在严格意义上,香港不能与世界上国家或独立政治实体的政体模式相提并论。

但撇开此因素,我们仍然可研究香港特区的政体模式,通过分析其行政、立法、司法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前两者之间的关系),来探究其政体特征。

之所以说香港特区政体属于三权分立体制范畴,是因为这种政体符合三权分立的分权、制衡两项要求。

香港特区的管治权来源于中央政府的授予,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四章“政治体制”的有关规定,香港特区的管治权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方面,此三权分别由行政长官为首的政府、立法会和法院行使。

在司法独立(中立)的情况下,行政与立法之间相互制衡。

一方面,行政能够制约立法。

根据基本法48条第三项的规定,行政长官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必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根据基本法49条的规定,行政长官对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有相对否决权;根据香港基本法第50条的规定,在两种情况下行政长官可以解散立法会。

另一方面,立法也能够制约行政。

根据基本法第64条的规定,特区政府向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征税和公共开支须经立法会批准;根据基本法第73条第九项的规定立法会可以弹劾行政长官。

其实在制定香港基本法的讨论中,“委员们同意应原则上采用‘三权分立’的模式,使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

”由此可见,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政治体制专题小组关于香港特区政体设计模式就是三权分立,香港基本法第四章“政治体制”的内容也鲜明体现了三权分立的特点。

但“三权分立”一词最后没有在基本法草案说明中出现,以及中国大陆有的知名宪法学学者否认香港特区政体属于三权分立体制,这可能与领导人的意见有关。

邓小平会在1987年4月会见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明确指出:“香港的制度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

香港现在就不是实行英国的制度、美国的制度,这样也过了一个半世纪了。

现在如果完全照搬,比如搞三权分立,搞英美的议会制度,并以此来判断是否民主,恐怕不适宜。

”他在1988年6月会见“九十年代的中国与世界“国际会议全体与会记者时又指出:西方的三权分立,互相制衡一防止专权的制度不是合适的选择,故此不在特区实施。

二、香港特区政体具有鲜明的行政主导特征这里的行政主导是指在司法独立情况下,行政长官为首的政府的权力相对于立法会的权力处于优势地位,主要体现在:其一,行政长官地位显要。

行政长官具有双重身份,他既是香港特区的首长,对外代表特区;又是特区政府的首长,领导特区政府。

这说明他的法律地位比立法机关要高。

他不仅是政府的负责人,还是整个特区的首长。

其二,行政在立法中处于主动地位。

特区政府拟订并提出法案、议案,由行政长官向立法会提出,政府拥有的立法创议权是行政主导的一大体现;政府提出的法案、议案应当优先列入立法会议程,体现了行政优先;立法会议员不能提出涉及公共开支、政治体制及政府运作的法案、议案,这方面的法案、议案只能由政府提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行政长官有权拒绝签署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甚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解散立法会;香港基本法附件二还为立法会规定了一个独特的投票机制,该机制有利于政府提出法案的通过。

其三,香港基本法对立法会及其议员权力的行使作出严格规定。

这些受限的权力有:提出动议权、提案权、质询权和弹劾权。

正确理解香港特区政体行政主导特征,要注意理解好两个方面关系:一方面,要正确理解行政主导制中行政权与立法权、司法权之间的关系。

香港特区政体的行政主导制是在司法独立(中立)的情况下,以行政长官为首政府的权力相对立法会的权力处于优势地位,并不是行政长官的权力高于立法权和司法权。

在论述香港特区的行政主导制时,有学者认为,香港实行的是“行政长官的权力高于行政、立法、司法三机关之上的行政主导体制。

”这是对香港行政主导制的误解。

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明显高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是不争的事实,但不能因此说其权力高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

理由有:其一,行政长官、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这三机关的权力之间没有产生与被产生的关系,而且三种权力是不同性质的权力,不具有可比性。

其二,行政长官的权力、立法会的权力都是来自中央的授予,两种权力在位阶上没有高低之份。

如果行政长官的权力是高于立法机关,那么2005年立法会不通过政府提出的政改方案时,行政长官就可以命令立法会通过,事实上行政长官没有这样的权力,立法会也没有贯彻落实行政长官意旨的义务。

正如王叔文先生所言,香港特区“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是两个相互独立的部门,在它们之间不是谁压倒谁的问题,也不存在谁凌驾于谁之上的问题。

”其三,行政长官的权力也不高于司法机关的权力。

香港实行司法独立,司法活动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及个人的干涉,就是在港英时期总督也不能控制司法。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8条,行政长官可以任命法官。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89条行政长官可以免去法官职务。

但这些制度设计,很多恰好是借鉴了三权分立最典型的美国的作法,而且法官的任命和免职主要是分别取决于由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和由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

如果行政长官权力高于司法机关的权力,那么在针对如香港无证儿童案等涉及中央与特别行政区之间关系的重大案件,行政长官就可以对终审法院的审判进行“个案监督”,就不需要通过国务院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来解决。

另一方面,要正确理解香港特区的行政主导与港英时期行政主导的关系。

考虑到香港政制的历史传统,同时为提高管制效率,并便于中央对香港特区领导,香港特区政制的设计很大程度上还保留了港英时期行政主导的特点,但这种行政主导制不是行政长官主导一切的体制,就是在港英时期总督也不能主导一切。

有学者认为,港英时期“行政和立法两局就是为总督服务的咨询机构,并无实际的权力,‥‥‥。

由此产生以总督为核心的行政系统主导一切的统治模式”。

“在英国统治时期,‥‥‥无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

关于港英时期立法局有没有权力以及司法是否独立,是否是总督为核心的行政系统主导一切,我们也有不同的看法。

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港英当局玩弄“非殖民化”伎俩,在香港推行代议制民主,立法局逐步引进间接、直接选举机制,并扩大立法局的权力。

到1995年,立法局取消委任议席,全部议员由直选或变相直选产生,立法局与行政局彻底分开。

通过这些举措,立法局逐步摆脱行政的控制,植根于香港社会,立法局的权力也得以极大幅度扩展,成为制衡行政的独立组织。

“因此,如果笼统地说港英时期的立法局是总督立法的咨询机构,没有任何权力,就没有尊重历史事实,不免有失偏颇。

”在港英时期,司法就是独立的,总督不能控制司法。

港英时期,司法系统的头头按察司由总督遵照英皇经国务大臣颁发的训令委任。

其他法官,总督委任前必须听取具有独立性质的、以首席按察司任主席的司法人员叙用委员会的意见。

委任后,法官的罢免程序很严谨,甚至用宪法性文件保障法官独立。

由此可见,在港英时期的总督也不能主导一切。

现在的行政长官行使权力受到更多的牵制,行政长官施政遇到很多挑战,行政主导举步为艰。

三、三权分立与行政主导高度统一于香港特区政体三权分立是相对于民主集中而言,行政主导是相对于立法主导而言,两者是从不同角度对政体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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