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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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新)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金融办”)批准,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地方性新型金融企业.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自治区金融办及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照本办法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各市、县人民政府是防范处置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自治区金融办负责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准入、退出、日常监管,研究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制度和发展规划,指导各地风险处置工作。

并负责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各地区(州、市)、县(市)监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的受理、审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并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行署)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八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小额贷款公司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风险管理的需要,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本公司《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的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置,包括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预案管理、方案实施和监测检查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反映原则。

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工作情况。

(二)处置减损原则。

不良贷款形成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三)损失补偿原则。

要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贷款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四)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总行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客户不良贷款。

第二章不良贷款分类与认定第六条风控部要根据贷款风险的变化情况对不良贷款分类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调整,并按月统计和汇总。

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将不良贷款划分为次级、可疑、损失3大类,进行监测报告。

按照贷款12级分类,将不良贷款划分为次级一级、次级二级、可疑一级、可疑二级、损失级5级,进行细分管理。

第七条按照风险拨备制度的要求,对不良贷款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真实反映贷款质量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对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要估算损失,按季足额计提专项准备,并及时消化。

第八条不良贷款由风控部进行认定,并由风控部进行管理与处置。

对正常贷款转入不良贷款的,要实行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

第九条要完善贷款移交手续与管理程序。

经认定后的不良贷款,经营部应在1个月内移交到风控部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风险管理制度汇编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风险管理制度汇编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其宗旨是完善服务功能,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

第三条开办的委托贷款,是指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的意愿,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委托方指定的委托对象、用途、期限、利率、项目承办单位、受益人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因借款人的原因造成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农业银行不承担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五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需报相关部门审批,并持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章委托贷款的受理和发放第六条委托贷款的受理。

公司要对委托人资格、委托人委托资金来源和用途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是否是合法,委托资金来源和运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委托贷款利率是否符合人民银行的规定等.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第七条委托人要根据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及时将委托贷款资金存入公司账户.委托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总额.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对发放委托贷款必须坚持“先存后贷,先拨后用"的原则.第八条公司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确定相应的机构人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衔接委托方与借款方的关系,及时向委托方和相关部门反映办理委托业务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管理委托贷款。

第九条公司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委托方《委托贷款通知单》要求,及时与借款方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办理委托贷款的发放.第十条委托方应按贷款余额的一定百分比按月向公司支付委托贷款发放手续费,其百分比最低不低于3‰。

付款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对委托贷款业务要建立相应的台账、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监督借款人贷款使用,严禁挤占挪用;要协助委托人做好委托贷款本息收回工作,对委托人到期应收回的委托资金和应收利息,必须先收后划,不得垫付。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建立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增强农村金融服务功能,支持“三农"、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在云南省内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企业法人,小额贷款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四条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负责起草或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及其业务活动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宏观政策指导,对其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公司注册资本金进行监管。

(三)依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撤销、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下同)的任职资格.(四)指导和督促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五)会同云南银监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部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六)其他管理职责。

第五条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管理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风险监控和风险处置责任,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等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管理办法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已经成为了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向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为自身带来了可观的收益。

但是,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小额贷款公司如果不能有效地管理业务,就会面临各种风险,甚至面临倒闭的风险。

因此,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科学合理的业务管理办法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管理办法。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模式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通过向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小额借贷业务来获取收益。

这种业务模式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非常重要,因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就在于快速审批,快速放款。

从业务角度来看,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押金贷款:小额贷款公司收取借款人的押金作为贷款的抵押品,一般情况下,押金金额将贷款金额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左右。

押金贷款的优点在于贷款公司可以通过押金规避贷款风险,同时押金也可以用来多次借贷。

2. 担保贷款:小额贷款公司要求借款人提供不动产或者其他有价物品作为贷款的担保。

担保贷款的优点在于可以保证贷款公司有足够的资产用来偿还贷款。

3. 信用贷款:信用贷款是小额贷款公司最常见的贷款方式。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来决定放款,这种方式需要借款人提供信用证明。

以上三种方式是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业务模式,小额贷款公司应该结合自身情况去选择相应的业务模式。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条件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贷款金额相对于传统金融机构而言要小得多,但申请条件也随之更加灵活。

借款人在申请小额贷款的时候,一般填写完相应的贷款申请信后,贷款公司会进行相应的草根调查和审核。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检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信用状况、资金用途等方面,通过审核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允许自雇人员、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民等群体进行申请,这也增加了小额贷款的普及性。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是很关键的,贷款风险控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审核流程: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建立完整的审核流程,通过申请表、企业资料、财务情况等方面进一步深入了解借款人。

小额贷款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确保公司合法合规运营,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公司和客户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合作伙伴及客户,是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准则。

#### 第二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三条贷款申请条件:1. 申请人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大陆居民;2. 具有稳定的住址和工作或经营地点;3. 有稳定的收入来源;4. 无不良信用记录;5. 贷款用途合法,不得用于炒股、赌博等非法活动;6. 遵循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贷款审批流程:1. 客户提交贷款申请及相关材料;2. 贷款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3. 风险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审批意见;4. 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签订贷款合同;5. 贷款发放。

####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第六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1. 制定风险管理制度;2. 监控风险指标;3. 分析风险事件;4. 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七条公司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风险控制措施。

#### 第四章内部控制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流程的合规性。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应明确职责,加强协作,确保业务活动顺利进行。

第十条公司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 第五章薪酬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建立具有竞争力的薪酬体系。

第十二条公司员工薪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等。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员工贡献,调整薪酬标准。

#### 第六章客户服务第十四条公司应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第十五条公司应设立客户服务部门,负责处理客户咨询、投诉等事宜。

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客户档案,对客户信息严格保密。

####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08•【字号】•【施行日期】2018.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三章股东资质和股权设置第四章经营规则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批准,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地方金融组织,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和政策,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省政府授权黑龙江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研究制定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行业发展等方面的具体政策;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注册资本、股权转让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工作。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我省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支持我省“三农”和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的发展,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22]2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22]137号)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参与决策和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授权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行业管理。

禁止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条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应设立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管理。

第二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准入条件。

公司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设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合法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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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办法
为加强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确定股东权益的实现,根据《担保法》、
《合同法》、《贷款通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政策和原则
第一条本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以发放小额贷款为主,重点支持辖区内农户、
菜农、个体工商户及中、微小企业的资金需求,解决其生产、生活中的资金困难。

第二条本公司发放贷款要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坚持“宽、小、快、
高”的原则,体现贷款面要宽,贷款额要小,周转速度要快,实现效益要高。

第三条本公司发放的担保贷款,保证贷款保证人不少于二人;抵押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抵
押物评估值的70%;质押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质物面值的80%。

第二章贷款种类
第四条本公司发放贷款的种类有:
1、短期贷款,即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贷款;
2、中期贷款,即期限在6个月以上,一年半以下的贷款;
3、担保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
定承担保证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
的贷款。

第三章贷款程序
第五条贷款申请。

借款人申请贷款必须填写《借款申请书》,详细填写本人的基本情况、
借款金额、用途、经营项目、还款方式及还款时间。

办理担保手续时,提供担保人身份证明、
有效财产证明、抵押物清单,财产共有人身份证明,提供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担保合同书”。

以第三人财产抵押的,提供财产所有人的“授权书”。

以本人或第三人质物质押的,提供质
物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贷款的受理与发放。

本公司发放贷款实行“三查”制度,即贷前调查,贷时审查,
贷后检查。

贷款管理部门在接到借款人贷款申请后,要认真审查,看是否达到第五条要求,
并进行实地调查,掌握借款人的详细资料,其主要内容是: 1、借款人是否本辖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企业法人; 2、借款人的经营项目是否合法;
3、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程度和偿债能力,重点防范道德风险;
4、审查抵、质押物是否超出《担保法》规定的范围;
5、对抵押物的权利、末期价值以及实
现抵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6、核实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及“保证担保合同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可信,能否提供完全由自
己支配无贬值风险的资产作为抵押担保;
7、审查保证人是否多头担保,保证的贷款总额是否超出其担保能力。

在审查以上内容的基础上,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不能借款的原因,如
审查合格,调查责任人应在调查意见栏内加注调查意见,及同意贷款的额度、期限、适
用利率,属于贷款管理部门权限范围内的借款,应及时为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超出权
限范围以外的贷款应及时加注意见上报,需办理抵押物评估的,应提前通知借款人。

第七条借款借据办理。

不管是贷款管理部门审批发放的贷款,还是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发放的贷款,都由贷款管理部门办理借据及相关手续,调查人、经办人、审批人
各自签名盖章,以明确责任。

第八条借款人办理手续后,贷款支取时,经柜台人员审查后转入借款结算账户(借款人
开户行)。

然后由借款人支取。

第九条有价证券主要是定期存款单)质押贷款,属于借款人本人的存单,应出示存款银
行的证明,本人身份证,经办人审查后方可办理;属于第三人的存单,除提供以
上证件外,还需出示第三人的身份证,同时由存单本人出示同意制裁押的授权书,
其他有价证券抵押贷款时,必须仔细审查其预期价值,防止已贬值或有可能贬值
的有价证券进行质押。

经办人应妥善保管质押物,不可丢失、损毁。

如有丢失、
损毁,经办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贷款审查、审批制度及权限
第十条严格执行审贷分离制度。

贷款管理部门的信贷人员为贷款的调查人,负责
对借款人的调查、初审,然后报部门负责人按照审批权限,逐笔审批,逐级上报。

第十一条贷款审批权限。

信贷管理人员贷款审查,批准权限为10万元;信贷管理部门负
责人审批权限为30万元;总经理审批权限为50万元,超出50万元以上报董事长或董事会
审批。

第十二条贷款损失责任。

实行经办人、审批人双责任制度。

按照审批权限在自己责任内发
放的贷款不合规、不合法造成部分或全部损失的,负损失的全部责任,调查人、经办人员
80%的责任,审批人员20%的责任。

超过审批权限发放的贷款,经办人、审批人除负责全部
损失外,还要按借款金额的1%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贷款手续齐全,合规合法,而遇天灾人祸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贷款损失,责任人不承担损失责任,但要尽可能的挽回损失,降低风险。

第五章贷后管理
第十三条加强贷款档案的管理。

贷款的一切相关手续、贷款管理部门要责成专人保管。


所有的借款申请书、担保合同、抵押合同、贷款审查审批表、他项权利证书、借款借据、借
款人身份证明、财产共有人身份证明等要按户建档编号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贷款发放后,信贷人员要做好贷后检查工作,要掌握借款人经营状况、营业性质
是否变化,随时了解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对非本公司保管的抵押物有无变动、转移、损失及
诉讼时效问题;了解保证人的现状,防止丧失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和保证能力,确保贷款安全
无风险。

第十五条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一般不办理展期,要按期收回,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展期的,应
经总经理批准,贷款的形态一定要真实、准确,不能掩盖贷款风险。

第十六条本公司贷款利息的计收,实行借款时预收和按月结息两种方式进行,在与借款人
办理借款手续时进行约定,但最低是按月结息。

未经审批,任何人不得自行决定减息、免息、
停息。

第十七条未认真执行贷后管理规定,因工作人员失职,造成贷款丧失诉讼时效和保证人保
证期间的,要追究贷款管理人员和管理部门的责任,给予适当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本公司制定,并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本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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