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培训课件(ppt 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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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另一 回路必须带电备用。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可热备用;若冷备用, 备用电源必须能及时投入,保证主要通风机在10min内启动和运行。
•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断电装置10KV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这主要是为了供电可靠性,当发生倒杆损坏危及供电安全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区域内不具备两回路供电条件的矿井采用单回 路供电时,应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部门审查。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 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 行。备用电源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 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带电备 用电源的变压器可热备用;若冷备用,备用电源必须能及时投入,保证主要通风机在10min内 启动和运行。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断电装置。
国标:GBZ29328 双电源供电模式可以是:
1、三路电源来自三个变电站。全专线进线;2、三路电源来自两个变电站,两路专线,一路环网公网供电进线; 3、三路电源来自两个变电站,两路专线井线,一路辐射公网供电进线
年产60000t以下(不含60000t)的矿井采 用单回 路供电 时,必 须有备 用电源
煤矿安全规程 电气
• 第四百三十六条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 或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当任一回路发生 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
•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区域内不具备两回 路供电条件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应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 部门审查。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 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 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用电源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 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 记录要存档备查。
矿井电源运行方,原则上应分裂运行 ,但大 部分企 业因两 台主变 按一台 主变运 行上交 基本电 贴费, 一路运 行一路 备用, 这里要 求是热 备用, 也就是 断路器 在分开 位置, 其余全 在合的 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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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百三十七条 矿井供电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 力电子设备或变流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须按本规程执行
以及安全等工作,可参照有 关 部 门 的规程执行;遇有 与 本 规 程 相 抵 触 的 , 应按本规程执行。
第 四 百 四 十 条 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 安装、 验收、 运行、 检修、 试验以 及安全 等工作 ,可参 照有关 部门的 规程执 行;遇 有与本 规程相 抵触的 ,应按 本规程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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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百三十八条 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盘)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 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承担全部用电负荷。 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抽采瓦斯泵、地面安全监控中心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 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1、双电源(不同方向变电站)专线供电;2、双电源(不同方向变电站)一路专线、一路环网公网供电; 3、双电源(不同方向变电站)一路专线、一路辐射公网供电;4、双电源(不同方向变电站)两路环网公网供电进线; 5、双电源(不同方向变电站)两路辐射公网供电进线;6、双电源(同一变电站不同母线)一路专线、一路辐射公网供电; 7、双电源(同一变电站不同母线)两路辐射公网供电; 三电源供电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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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不同点,可以来自不同变电站,也可 来自相 同变电 站,定 语是, 只要只 要上级 变电站 形成了 至少是 两回电 源以上 的变电 站都可 担负矿 井供电 的任务
第四百三十六条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 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
煤矿安全规程 电气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从四百三十五-四百四十八共14条
• 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
从四百四十九-四百五下五条共7条
• 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从四百五十六-四百六十条共5条
• 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
从四百六十一-四百六十八条共8条
• 第五节 井下照明和信号
从四百六十九条-四百七十四条共6条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GB/T12325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电压偏差规定 GB14549(公用电网谐波规定)GB/T 17626( 电磁兼 容性)
原第四百五十一条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 进行技 术改造 时,必 须经国 家授权 的矿用 产品质 量监督 检验部 门检验 合格后 ,方可 投入运 行。
向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 供电线路。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或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向采区供电的同一电源线路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量不得超过3个。
• 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从四百七十五-四百八十条共6条
• 第七节 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
维护和调整
从四百八十一条-四八十三条共3条
• 第八节 井下电池电源
从四百八十四条-四百八十六条共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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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
般规定 第四百三十五条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系 统的设计、选型、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等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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