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政策与法规案例题常见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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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HR必看的13条劳动法资料

【人力资源】HR必看的13条劳动法资料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具体影响1、员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且要求延续劳动关系的,企业必须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在一般情况下,双方签订第3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必须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企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必须向员工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4、企业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企业与员工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企业违法不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员工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6、企业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7、除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原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签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不续签的,企业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8、企业非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企业必须继续履行;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企业必须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

9、试用期限违反法律规定且已经履行的,由企业以员工转正后的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10、企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员工收取财物的,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员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企业未向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员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部门责令企业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员工加付赔偿金:(一)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

13、企业招用与其他企业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给其他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企业的具体影响1、申请劳动仲裁,不须交纳任何费用,意味着事无大小,员工都可能申请劳动仲裁;2、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部门拥有管辖权,意味着长期外派出差的员工可在工作地申请劳动仲裁,企业须派员到该劳动仲裁部门应诉,从而加大了处理成本;3、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企业掌握管理的,企业应当提供,否则承担不利后果,意味着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应注意相关证据的保存,而对于侵权方面的证据(如违法延长加班的考勤资料),无论企业提供与否,都处于极其不利的局面;4、企业侵权后,员工申请仲裁的时效为1年,无形加大了劳动关系的不稳定性和加重了管理者的心理压力;而对于在职期间所拖欠的劳动报酬,员工均可在离职后1年内追讨,意味着企业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习惯做法将被有效制止,对于以压榨员工加班费生存和发展的企业将面临停业关闭;5、对于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争议案件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案件,一裁终结,即劳动仲裁裁决后立即生效,企业将无法以起诉、上诉方式来“拖时间”。

HR最常见的200个五险一金难题(附解析和法律条文)

HR最常见的200个五险一金难题(附解析和法律条文)
问题 5:
坐标长沙,公司注册在益阳,员工上班在长沙,请问最低工资标准是以长沙为准是益阳?社 保缴费基数及比例是以长沙为准还是益阳?谢谢
解析: 1、最低工资标准是以工作地点所在城市长沙确定的; 2、社保要看公司为员工在长沙社保局,还是在益阳社保参保? 3、不论在长沙还是益阳参保,长沙工作的员工的参保基数肯定不能低于长沙的最低工资标 准的。
月起就应当知道公司未为其办理之前的社会保险,而程某于 2015 年 11 月申请仲裁,表面上 看来显然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不应支持。
但是,《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 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 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 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 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做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 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 发生的纠纷。
3、如果员工去申请二次工伤,公司是否继续支付治疗期全额工资?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目前也不会协商一致处理,员工工作才 4 个月就工伤了, 而且四十多岁,现在是一次工伤 阶段已经完毕了,但是在治疗期,她还会申请二次工伤的,公司是否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也是私人小企业,此人人工成本负担重。
解析: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 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 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工伤保险条例》给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为: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 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待遇。

人力资源法律咨询案例(3篇)

人力资源法律咨询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销售。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科技公司对人才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激励政策,其中包括对核心员工的违约金约定。

张某于2015年1月加入科技公司,担任研发部经理一职。

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服务期限违约金条款。

根据该条款,张某在服务期限内离职,需向公司支付相当于其离职前12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2018年5月,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

科技公司认为张某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服务期限违约金约定,遂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

张某则认为,其离职并非出于个人意愿,而是因为公司未能提供与岗位相匹配的薪酬和发展机会,因此拒绝支付违约金。

二、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劳动合同中的服务期限违约金条款的效力。

1. 服务期限违约金条款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限和违约金。

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劳动者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得工资的总额。

本案中,科技公司要求张某支付的违约金相当于其离职前12个月工资,并未超过张某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得工资的总额,因此该违约金条款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

2. 违约金条款的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但应当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本案中,张某在科技公司工作了三年,担任研发部经理一职,对公司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此期间,科技公司并未对张某的工作表现提出异议。

因此,张某离职并非出于个人原因,而是因为公司未能提供与其贡献相匹配的薪酬和发展机会。

在此情况下,要求张某支付高额违约金显然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3. 离职原因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下列原因离职的,不支付违约金:(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力资源政策与法规》第01章:考公务员体检被指不合格被刷

《人力资源政策与法规》第01章:考公务员体检被指不合格被刷

考公务员体检被指不合格被刷2011年11月09日中国青年报如果不是在体检中被检出意外的结果,宋江明如今也许已经成为山西省长治市环保局的一名公务员了。

但命运跟这个27岁的小伙子开了一个玩笑。

因为体检的一项指标被检出低于《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规定,获得笔试、面试和总成绩三项第一的宋江明被刷了下去。

然而,宋江明随后在3家医院的4次体检结果均显示,此前参加公务员招录体检出现问题的那项指标每次都达标。

究竟是自己的身体出了问题,还是另有隐情?宋江明至今搞不明白。

笔试、面试、总成绩第一,成为唯一一名参加体检者在体检之前,宋江明参加公务员考试的经历一帆风顺。

2011年3月27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公务员局联合发布《山西省行政机关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彼时,作为吉林大学应届硕士研究生的宋江明看中了公告中的一个岗位:长治市环保局“科员2”。

中国青年报记者在《长治市行政机关2011年考录公务员(含参照管理)职位表》上看到,该岗位的“所需资格条件”为:户籍要求“山西省”,年龄要求“35周岁以下”,学历要求“本科以上”,专业要求“环境资源法及相关专业”。

宋江明告诉记者,他报考这一岗位的原因有两个:第一,他是山西长治人,希望回家乡工作;第二,这个岗位专业要求是“本科以上”和“环境资源法及相关专业”,这与他所学的环境法专业恰好吻合。

4月24日,宋江明参加了笔试。

5月27日,他通过山西人事考试网查到,自己的笔试成绩为118分。

在《长治市2011年行政机关考录公务员资格复审公告》中,宋江明看到,自己的名字位列长治市环保局“科员2”岗位的第一名。

在顺利通过资格复审之后,宋江明参加了7月28日举行的面试,并表现出色。

张贴在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长治市人社局)就业大厅内的公告显示,在长治市环保局“科员2”岗位报考者中,宋江明笔试成绩第一、面试成绩第一、总成绩第一。

按照长治市人社局在山西人事考试网上发布《2011年长治市行政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通知》,报考长治市环保局“科员2”岗位的,最终只有宋江明一人进入了体检环节。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练习(附答案)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练习(附答案)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法律法例知识练习一、判断题1.温家宝总理在今年8月27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依法行政会议上发言中指出,政府要严格依法做事,政府不单要按法定权限做事,还要依照法定程序做事。

没有程序的民主,就没有本质的民主;没有程序的公正,就很难保证明体公正和结果公正。

()2.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停能够书面申请,也能够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调停组织应当就地记录申请人基本状况,申请调停的争议事项、原由和时间。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成立。

()4.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离职、解雇及执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5.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歇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案件,仲裁判决为终局判决,判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劳。

()6.劳动者对社会保险待遇审定不服的,劳动者能够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纪的,劳动合同停止。

()8.为促使就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能够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增强公共就业服务。

()9.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执行工作职责遇到暴力等不测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0.农民工进城就业与城镇劳动者享有同样的就业权益,可是不可以享有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助。

()11.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署就业协议时,用人单位在为学生保存岗位的状况下,能够收取岗位保证金或抵押金。

()12.政府应当成立失业预警制度,确立失业预警线,当失业率达到预警线时,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实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并提出采纳相应举措的建议。

()13.城镇公司事业单位依照本单位薪资总数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

()14.行政允许由拥有行政允许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行。

()15.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包含社会保险、社会救援和社会福利三方面的制度,此中,社会保险制度是中心。

()16.《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国有公司、城镇集体公司、外商投资公司、城镇私营和其余城镇公司及其员工,各种事业单位及其员工,都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23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23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附件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23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指导案例一行政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天津某食品有限公司一、案例名称案件名称:天津某食品有限公司超时加班案基本案由: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案件分类:行政检查类二、简要案情2023年10月12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所属市人社执法总队在对天津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2023年6月20日至7月19日期间,存在22名劳动者超过规定时间加班的情况。

经调查,该用人单位坐落于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2023年5月西青区大寺镇(西青开发区)出现疫情进入封控状态,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为保证员工人身安全和健康,全员带薪休假,2023年5月21日至2023年6月21日全厂累计停工16天,后因赶工期,导致超时加班现象的产生。

三、法律适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IOO 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四、决定结果2023年12月9日,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的规定,市人社局向用人单位下达《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超时加班行为。

2023年12月19日,该单位整改完毕。

五、说明理由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结合调查核实的事实,反复向用人单位宣传解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

经深入调查了解,该用人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A级,未因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等违法行为被人社行政部门作出处理,此次超时加班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在检查过程中主动改正,符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自行改正的情形。

un人力资源的政策法规

un人力资源的政策法规

un人力资源的政策法规中国经理人新闻资讯网一一职业经理人培训的摇篮!!人事部出台新规定,事业单位薪随岗变事业单位在实施全员聘用制度过程中,常会产生高职低聘、低职高聘、未聘、缓聘甚至解聘等现象,关于这些岗位发生变动人员的工资待遇应如何处理?日前,人事部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下列简称《意见》),对上述问题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

受聘人员:薪随岗变《意见》指出,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

"高职低聘''的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低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其中,对首次聘用时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能够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低职高聘''的人员,则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高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此外,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者管理岗位的人员,与由专业技术岗位或者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意见》规定,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重新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者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可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未聘、缓聘人员:逐步递减《意见》规定,关于未聘人员的待遇,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未聘期间按适当比例逐步递减,但不得低于未聘人员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关于经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缓签合同人员,在治疗期内应执行国家规定的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解聘人员:经济补偿关于解聘人员,聘用单位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文件)有关规定,向被解聘人员支付经济补偿。

支付补偿时,以其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意见》规定,被解聘人员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人同期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与的,按被解聘人员同期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与计算;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政策与法规解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政策与法规解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政策与法规解读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通过制定一系列政策与法规来规范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制度。

本文将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政策与法规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了解和适应相关政策。

一、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关系领域最重要的基础性法律之一。

该法通过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内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平衡关系。

在解读劳动合同法时,要着重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内容: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平合法的原则。

合同应注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说明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工作条件等内容。

2. 劳动报酬和工时管理:用人单位应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禁止拖欠工资现象。

同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工时,超时工作应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

3. 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双方都应有正当的解除事由。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通知劳动者,并支付相应的解除赔偿或经济补偿。

二、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就医需求。

以下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几个关键方面:1.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参与养老保险,为劳动者提供老年养老金。

2. 医疗保险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加大了对医疗保险的推广力度,要求各地建立全民医疗保障制度,降低群众就医负担。

3. 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的推行,为失业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的失业救济金,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三、保护特定群体权益的政策与法规为了保护劳动者中的弱势群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还制定了一系列特定群体的权益保护政策和法规。

这些特殊政策的出台,旨在解决弱势群体在劳动关系中的特殊问题,使其能够享有平等的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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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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