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的通知111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3.07•【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3月1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3月7日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活动,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服务提供、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加油(气)站、电车触线网、整流站和电动公交车充电设施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属性。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落实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10.03.03•【字号】•【施行日期】2010.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珠海市安委办《关于印发珠海市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做好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分类分级工作,现将《珠海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联系人:沈保光、向延学、XXX、张传明,联系电话:2512238、2531021,传真:2261555。
二O一O年三月三日珠海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客运、货运、水运)一、目的和意义通过对生产经营单位“按类分级,依级监管”,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体系和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目标,为安全生产有效监管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水平,确保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
二、组织机构和分工在2010年02月09日成立的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基础上,成立四个推动、落实工作小组,负责各辖区(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类分级管理具体推动落实工作。
第一组组长:沈峰、曾黎雯,副组长:李鸿洲,成员:周云、彭同森、刘开阳、杨建云、冯寿其、彭子怀、张子声、张德、容兴伟、庞康盛、李学军。
负责香洲辖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类分级管理(客运、货运部分)的落实推动工作;第二组组长:陆根祥、许强,副组长:王本贤、黄庆强、吴玉芳、李惊雷,成员:温晓群、梁清、梁健威、辛建强。
负责全市水上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类分级管理(水运部分)的落实推动工作;第三组组长:周国庆、曾开,副组长:郭晓、吴玉芳,成员:麦锦荣、关怀、黎永森、辛建强、陈明新。
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的通知

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09.03.17•【字号】•【施行日期】2009.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的通知各级运政部门,各公交企业:我局起草的《珠海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已经市法制局审查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珠海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二OO九年三月十七日珠海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第一章总则(修订稿)第一条为提高本市公共交通行业服务水平,规范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行为,维护良好运营秩序,保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规范实施的管理、监督与考核。
公交运营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服务、效率优先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在珠海市范围内从事公共汽车的经营者。
第二章运营时间、换乘距离、班次间隔设置第四条运营时间。
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理念,线路的运营时间应能满足公众日常出行的需要。
第五条站距。
常规站距宜为500-800m;城乡结合部、农村线路的站距宜为800-1000m;快速公共汽车站距根据客源分布情况而定。
第六条换乘距离。
在路段中的同方向换乘距离不宜大于100m;在平交路口换乘距离不宜大于200m;在立交桥区换乘距离不宜大于300M;在轨道交通、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工业园区及大型住宅区的主要出入口150m范围内设置公共汽车站。
第七条班次间隔。
在客流高峰时间班次间隔应能满足乘客上车需要;在客流平峰时间中心城区线路班次间隔不宜大于15-20min;高峰小时平均满载率不宜大于80%。
第八条万人拥有公交车标台。
平均每万人(含户籍人口和居住半年以上流动人口)不少于10辆标准车。
第三章车站设施第九条枢纽站。
应设置与线路、车数、发车频率相适应的发车位、候车室、调度室、司乘人员休息室、公共卫生间;在候车室悬挂本站发车和途经线路的线路号、首末站名称、运营时间、票价等信息。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服务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服务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14•【字号】珠府办函〔2018〕283号•【施行日期】2018.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服务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283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公共服务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质监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14日珠海市公共服务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珠海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提升城市功能和品质,规范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服务,是指使用公共资源或由公共资源资助,满足社会(或公民个体)生存与发展需求、均等供给的服务行为。
本办法所称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服务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制定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应当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导向,以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和提高民生保障水平为着力点,以全面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益为目标。
第四条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导向及标准化的方针、政策,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相协调。
第五条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以及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实施和实施情况的评估、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工作,本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工作。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11]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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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11〕100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价格,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和有偿划拨价格,其土地开发程度达到“三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电、通水和宗地内土地平整),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在本市范围内(横琴新区另行单列)出让、划拨和临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四条国有土地价格的计收以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基础,珠海市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和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海岛范围的办公用地基准地价为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30%。
各土地用途(类别)的计收标准见土地用途(类别)修正系数表(附件1)。
国有土地价格的计算标准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用外币支付的,按支付当日结算银行公开挂牌的外汇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经批准采取无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以现状供地,涉及的“三通一平”费用及征地补偿费用、拆迁补偿费用和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六条下列项目用地按现状供地,涉及的“三通一平”费用及征地补偿费用、拆迁补偿费用和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一)旅游用地。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珠海市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珠海市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珠海市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安监局、省公安厅和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全省集中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安监〔2011〕63号)》要求,结合我市道路客运实际,市交通运输局制订了《珠海市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经征求市安监局、市公安局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二0一一年四月十四日珠海市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确保我市道路客运安全,维护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根据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全省集中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安监)[2011]63号》要求,结合我市道路客运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为加强此次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决定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安全技术科,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曾进崧副调研员担任。
电话:***********、***********.二、工作目标(一)此次行动以道路客运企业、客运站(场)为重点,集中开展全市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要达到企业对所属的每台客运车辆、每个驾驶员资质排查率100%;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客运企业、客运站场的检查率100%;隐患整改率100%。
(二)全面落实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排查出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合格的客运企业和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驾驶员依法严厉查处。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做好2010年公路水路春运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做好2010年公路水路春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10.01.18•【字号】•【施行日期】2010.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做好2010年公路水路春运工作的通知市各级交通、公路、水路管理部门、各水陆运输企业:2010年公路水路春运工作从1月30日开始至3月10日结束共40天。
其中节前15天,节后25天。
预计2010年春运我市公路水路旅客发送量达741.82万人次,比去年同期增长0.76%,春运任务仍较繁重。
为做好2010年我市公路、水路春运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春运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9〕3338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2010年公路水路春运工作的通知》(粤交运〔2010〕44号)以及省、市政府有关春运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值班制度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2010年春运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09〕73号)精神,为加强对2010年全市公路水路春运工作的领导,市交通运输局制定了《2010年春运工作方案》,成立了以郑潮龙局长为组长的春运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局机关相关科室与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职责。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承接省、市春运工作领导机构下达的指令、任务,负责对全市公路(含城乡公交)水路、春运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和检查。
市交通运输局春运办公室设在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联系电话:2512118、2263533(24小时传真);春运值班电话2266883(白天)、2263532(24小时);春运受理投诉、咨询电话:2261133(白天);6201258(24小时);春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附后(见附件1)。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各运输企业、客运站应按照《广东省公路、水路春运工作规范》的要求,及时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珠海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客运班车进站发班管理的通知
珠海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客运班车进站发班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05.09.22•【字号】珠交字[2005]119号•【施行日期】2005.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珠海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客运班车进站发班管理的通知(珠交字[2005]119号)市路运处、斗门区交通局、金湾交管总站,各道路客运企业:从前阶段开展跨省市班车排查清理情况来看,各辖区的班车进站排查工作进度不一,特别是市区进展比较缓慢,客观上存在车辆较多、工作量较大等原因,但主观上亦存在运管部门跟进不足、班车企业对排查整改措施不力、重视不够等问题。
“十一”黄金周即将来临,为切实贯彻好省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跨省市客运班车牌证管理的通知》精神,确保“十一”黄金周客运班车做到“车进站、人归点、站管车”,彻底消除客运班车牌证管理方面存在的种种安全漏洞,严格班车的进站管理,落实好各级运管部门、各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安全生产责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十一”黄金周前,各汽车客运站须对进入本站的班车进行全面检查,如仍发现有客运班车与线路标志牌起讫站点、车号不相符的,必须立即清退,要求其到原站点发班或变更车号,并向驻站交管所报告;对连续7天内无故不进站应班的班车,应及时向驻站交管所报告,同时通知车属单位。
2、“十一”黄金周前需变更班车起讫站点或车号的客运企业,必须提前一周向辖区运管部门申报,经辖区运管部门核实后,报局综合运输科统筹核办。
未经省交通厅许可,客运站不得接纳与线路标志牌起讫站点或车号不符的本市及外省、市客运班车进站经营。
3、对不按规定进站发班的客车,各企业、站场要继续跟进。
对有车属单位来人或来函联系落实入站手续的,须在“十一”黄金周前一周申报办理;对排查期间已发出整改通知,至今尚未落实整改的,由各客运站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把处理情况报辖区运管部门,运管部门将本辖区监督落实情况一并报局综合运输科局。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市运管处整治汽车客运站营运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市运管处整治汽车客运站营运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市运管处整治汽车客运站营运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处各科室、交管所:现将《市运管处整治汽车客运站营运秩序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市运管处整治汽车客运站营运秩序工作方案针对当前我市部分客运站存在不按线路规定擅自接纳客运班车进站经营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道路客运市场营运秩序,消除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等相关规定,我处决定开展客运站营运秩序专项整治,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整治,进一步规范客运市场营运秩序,实现“车进站、人归点、站管车”和“规范经营、安全生产、文明服务、和谐发展”的管理目标。
二、组织领导成立珠海市汽车客运站营运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陈文彬副组长:曾黎雯成员:彭子怀,周云,彭同森,杨建云,廖牧,张子声,刘开阳。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客运管理科。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统筹安排具体工作的实施。
三、时间安排与步骤整治时间从2010年7月26日至2010年12月3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0年7月26日至2010年8月5日为整治活动的动员、宣传、教育和排查登记阶段。
1、召集客运站经营企业召开“关于整治汽车客运站营运秩序”动员大会。
2、开展客运站管理人员学习培训工作3、交管所对客运站进站班车线路情况调查摸底和排查登记工作。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贯彻实施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贯彻实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4.05•【文号】交办运函〔2017〕450号•【施行日期】2017.04.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贯彻实施的通知交办运函〔2017〕450号2017年3月7日,交通运输部颁布了《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精神,按照国家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以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部署,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规划与建设、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监督检查等各环节作出了制度安排和规范。
《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全面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改进提升城市公交服务水平、推进实现城市公交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下同)要充分认识《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转变管理理念、履行管理职能、提升服务效能,切实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满意、更加便捷的出行服务。
二、全面落实好《规定》的相关要求(一)落实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发展定位。
《规定》明确提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属性”。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公益属性定位,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落实好城市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的各项政策措施,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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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的通知2009-03-25各级运政部门,各公交企业:我局起草的《珠海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已经市法制局审查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珠海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二OO九年三月十七日珠海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第一章总则(修订稿)第一条为提高本市公共交通行业服务水平,规范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行为,维护良好运营秩序,保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规范实施的管理、监督与考核。
公交运营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服务、效率优先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在珠海市范围内从事公共汽车的经营者。
第二章运营时间、换乘距离、班次间隔设置第四条运营时间。
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理念,线路的运营时间应能满足公众日常出行的需要。
第五条站距。
常规站距宜为500—800m;城乡结合部、农村线路的站距宜为800—1000m;快速公共汽车站距根据客源分布情况而定。
第六条换乘距离。
在路段中的同方向换乘距离不宜大于100m;在平交路口换乘距离不宜大于200m;在立交桥区换乘距离不宜大于300M;在轨道交通、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工业园区及大型住宅区的主要出入口150m范围内设置公共汽车站。
第七条班次间隔。
在客流高峰时间班次间隔应能满足乘客上车需要;在客流平峰时间中心城区线路班次间隔不宜大于15—20min;高峰小时平均满载率不宜大于80%。
第八条万人拥有公交车标台。
平均每万人(含户籍人口和居住半年以上流动人口)不少于10辆标准车。
第三章车站设施第九条枢纽站。
应设置与线路、车数、发车频率相适应的发车位、候车室、调度室、司乘人员休息室、公共卫生间;在候车室悬挂本站发车和途经线路的线路号、首末站名称、运营时间、票价等信息。
第十条首末站。
应设置行车调度工作房、运营车回车道、停车坪、车辆检修和保洁场地、运营服务人员休息、餐饮、卫生、消防等设施;有条件的始发站应设置发车显示屏(牌),指示下一车次的车号、发车时间和当前时间。
第十一条附属设施。
根据需要在站台边缘设置安全护栏;排队上车的车站应按线路设置排队标志和标线;在设有无障碍设施的街道,按JGJ50的要求设置站台;有条件的车站宜设置标有本站及其附近公交车站位置和停靠线路的街道交通简图。
第十二条站牌。
站牌的内容、形式和技术要求应符合GB/T5845.1的规定;线路及车站名命的原则和方法见附录A;站牌设在站台前端,其朝向和高度便于查看,且不影响乘客集散;按要求分组分区段停靠的线路,其站牌设在相应区段的前端;线路调整时,作废的站牌应及时拆除,以免误导乘客。
第十三条车站设施各项技术要求,应符合CJJI5的规定,并定期维护、打扫、保持完好、整洁。
第四章运营车辆第十四条车辆等级和配置。
应符合CJ/T162的规定;尾气排放。
应符合GB14761.5和GB17691的规定;安全性能。
应符合GB7258的规定。
第十五条服务设备。
车门、车窗、顶窗设施完好,开关灵活,安全可靠;车身内外皮无破损、无变形;地板、踏步、座椅、扶杆、拉手设施完整可靠;报站器、IC卡机、投币箱(机)电子显示屏、视频监视器、车内照明等设施完好有效并设有小型垃圾容器。
第十六条服务标识。
在车厢外侧标明公交企业名称、线路编号、空调车、无人售票车、无障碍车、上车门及下车门等标识,并符合GB/T5845.2和GB/T5845.3;路牌设置。
应符合GB/T5845.1的要求;使用IC卡收费的车辆设上车刷卡的标识,分段计价的车辆增设下车刷卡标识;在车内适当位置张贴本线路的站点表、票制票价、服务监督电话、乘客须知、服务公约等;在车厢内上车门附近设儿童购票高度标线;设有老幼病残孕座位标志。
第十七条安全提示标识。
在驾驶区标示“请勿与驾驶员谈话”;在车门内侧标示“请勿靠门”,“当心夹手”;在醒目位置标示“请勿吸烟”、“请勿将头手伸出窗外”及“请勿乱扔杂物”等。
第十八条车容和卫生。
车身外表漆面整洁、完好、无剐痕、无污垢;车外顶部、车厢内壁、地板踏步、车门周边无污垢、尘土、垃圾及堆积物;车窗玻璃清洁、明亮;座椅无尘土和积水;扶杆、拉手环无油垢;驾驶舱无尘土、杂物;轮胎、轮毂无积泥、油垢;车内外各种标识美观、清晰、规范、无破损。
第五章运营服务人员基本要求第十九条身体条件,符合岗位工作的要求;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和岗位培训合格。
第二十条工作时,按规定着装,佩带或放置工作卡;衣着整洁、仪表端庄、举止大方、文明礼貌;使用普通话服务,吐字清楚,语速适中,用语文明;尊重乘客,态度和蔼,耐心解答乘客的询问。
第二十一条在服务过程中,不吸烟、不吃零食、不与他人闲谈,不做其他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不擅离工作岗位。
第六章运营调度第二十二条编制线路运行计划及应急调度预案。
根据需要对线路进行客流调查,编制行车时刻表和运营车辆、司乘人员调度排班计划,并编制突发事件应急调度预案。
第二十三条行车调度。
按计划发车,保证首末班车正点发车,掌握车辆运行状况,及时采取调度措施,保证正常的行车间隔。
客流意外增大、受阻时,及时增发车次;遇突发事件和恶劣天气,启动应急调度预案。
第二十四条运营台帐。
记录发车及运行情况,填写行车日报表,接待乘客咨询和投诉。
第七章行车服务第二十五条每日出车前应按附录B规定的内容进行车辆例行检查,确认车辆性能完好,符合运营安全要求。
第二十六条按计划准时发车;按规定线路、站点行驶和停车上落客,不得擅自越站甩客、改道行驶。
第二十七条按行车安全要求行车,车辆进站时,避让出站车辆,按规定位置停靠;平稳停车,车停稳后开车门,乘客上下车完毕并关好车门后平稳起步;停车时靠近路边,车身与道路平行,雨天停车时车门应避开积水。
第二十八条车辆经停途中站时,不得滞站揽客。
第二十九条交接班时,应交代车况和路况,遇接班人员未到时,应按运营计划继续行驶。
第八章车厢服务第三十条按规定提前上岗,检查服务设施。
第三十一条礼貌待客。
服务用语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不说服务忌语和不文明用语;按规定操作报站器、IC卡机、GPS车载机等电子设备;提示乘客刷卡、投币或购票。
本车满员时,劝告留站乘客等候下次车。
第三十二条车辆进站时应用语音向车内乘客报到达站名,出站时向乘客报下一站站名,报站器、动态显示屏和移动电视同时报站时,其内容应一致。
报站器故障时,应人工报站。
第三十三条开关车门时应注意防止夹摔乘客。
第三十四条执行票制票价规定。
有人售票的车辆,乘务员应主动售票,唱收唱付,认真验票,收钱给车票,必要时应流动售票。
对优惠票价群体执行政府有关减免费乘车规定,并提供同等服务。
第三十五条热情回答乘客问询。
重点照顾老幼病残孕等需要帮助的乘客,向乘客进行文明乘车和安全防范的宣传。
乘客较多时,应进行疏导;劝阻和制止乘客携带宠物、车内吸烟、头手伸出窗外、乱扔废弃物等违反乘车规则行为。
第三十六条根据天气变化及时调整车窗开度,空调车应开启空调,以保持车厢内适合温度和空气循环;夜间行车时,按规定开启发光路牌和厢灯。
第三十七条本车因故障不能继续行驶时,应引导乘客换乘本线路后续车,后续车应积极配合换乘。
第三十八条发生服务纠纷时,应冷静对待,尽量化解矛盾,当矛盾激化无法控制时,应立即报警并向上级报告。
第三十九条无障碍车遇残疾人坐轮椅乘车时,应放下无障碍踏板。
第四十条拣拾乘客遗失物品,应妥善保管,按规定上交。
第四十一条车辆到达终点站,应待乘客离车后,才整理车内卫生,并对故障的服务设施按附录D的规定及时报修。
第九章信息服务第四十二条信息服务包括:公交热线、网站、多媒体查询及电子站牌等。
内容包括:公交线路信息、线路站名排序、首末班车发车时间、线路长度、所属公司、票价表、是否空调车、预计单程运行时间、不同时段的发车间隔等。
任意两站之间的公交乘车方案。
乘车距离最短、换乘次数最少或费用最省的多种乘车方案;每种乘车方案的乘行线路、途经车站、乘车距离及票价;在电子地图上标示乘车方案。
质量监督电话号码及相关道路、公交服务设施、公交政策法规等信息。
第四十三条下列情况应提前十天在各相关车站公告,并在实施前更新车站、车厢及数据库的相关信息,必要时在媒体公布:公交线路的开通、调整、撤消;变更首末车发车时间;变更线路名或车站名;票价调整等。
第四十四条车站设置的公交线路图或街道交通简图,应适时更新。
第十章运营安全第四十五条驾驶员安全行车要求。
(1)遵守交通安全法规。
(2)熟悉车辆性能,集中精力,文明驾驶,礼让行车。
(3)按规定车速行驶,保持安全车距。
(4)行车时,应保持一定的前距和横距,通过路口时应减速观察,确认安全后通过;超车和会车时注意车头和车尾、让车时应让道减速。
(5)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减速行驶或停车礼让行人。
(6)通过繁华路段、交叉路口和拐弯时应提前减速,谨慎驾驶,不与行人和自行车抢行。
(7)经过事故多发路段和限高部位,谨慎驾驶。
(8)行车中不与他人闲谈和使用手机。
(9)通过铁道路口时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10)站外非故障停车不得开门上下乘客。
(11)能见度较差的风雾天气及在雨水路面行车时,保持安全车速。
遇积水路面,水情不明和水深度超过车轮半径时不宜通过;涉水通过后,及时采取点磨刹车的措施。
(12)随时检查气压是否正常,如低于规定值时应补足气量到规定值后再行车;发现异响或异味时,靠路边停车查验,在判明原因并排除故障前,不得继续行车;车辆发生故障时,立即靠路边停车(有坡度时,轮胎应垫上三角木),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方设置警示标志;故障车被拖走时,应采取硬拖方式,同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13)停车场内限速15km/h,出入口限速5km/h;离开车辆时,拉好手刹;收车时,关闭电源或燃气总开关;如遇突发事件,按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乘务员安全要求。
(1)维护乘车秩序,劝解乘客纠纷;(2)配合驾驶员开关车门防止夹摔乘客;(3)车辆进出站、拐弯、经过繁华地段及能见度较差时,提醒乘客扶好、坐好,注意乘车安全;(4)照顾老、弱、幼、病、残、孕和抱婴者的乘客安全;(5)运营中不与驾驶员闲谈。
(6)发现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有毒及其他禁带物品乘车时应及时制止;(7)每一单程运营结束时,检查车内有无乘客遗留物品;(8)如遇有突发事件,按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站场安全要求。
(1)应符合规划建设要求并经验收合格;(2)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3)设施设备符合消防及安全管理要求;(4)应根据站场面积、交通环境及客流量,合理安排进站的线路、车数及发车频率;(5)发车位应设置明显、清晰的标志、标线,车辆按规定有序停放及进出站;(6)车站进出口应设置通用标志及照明设施,节假日或客流高峰期,应安排人员疏导车流,确保进出通道的安全畅通;(7)严禁乱摆卖,妨碍公共汽车正常运行,不得容留无关人员在站场内住宿或过夜;(8)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乘车;(9)站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