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材料规范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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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投资者资产并购境内内资企业审批、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地区)投资者资产并购境内内资企业审批、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地区)投资者资产并购境内内资企业审批、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国(地区)投资者并购境内内资企业审批登记申请书》(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提交工商部门) 注: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注册手续。

3、境内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4、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5、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原件4份,1份提交商务部门,3份由商务部门盖章,其中1份盖章后提交工商部门)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需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作为权力机构,公司的其他组织机构由公司章程依法规定;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立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两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

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一致。

6、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注: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其中,外国投资者为自然人,在持有人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后,其提交的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一致,可以作为外国投资者身份证明,无需公证、认证;台港澳投资者为自然人,在持有人办妥入境手续后,其提交出入境管理通行证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一致,可以作为投资者身份证明,无需再作公证。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及说明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及说明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及说明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委托代理人证明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登记前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二、说明:
1、申请人是指拟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人为经营者本人的无须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原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4、申请人身份证明是指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体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

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

经营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6、申请人在填写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组成形式”栏时,选择个人经营的,在“个人经营”一栏内划“√”。

选择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在“家庭经营”一栏内签字。

7、申请书中“住所”是指申请人的现住址。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住所”、“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经营场所无门牌号码的,应另附经营场所方位示意图(A4纸)。

8、领取执照人为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及申请表格

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及申请表格

【26】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及申请表格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 提交有关的批准文献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献。

◆章程备案。

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献,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献)。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 提交有关的批准文献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提交有关董事、经理、监事发生变动的文献。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符合章程规定表决通过比例的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或其他批准文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提交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件复印件。

◆增设/注销分公司备案。

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司清算组备案。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股东大会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献。

提交材料规范

提交材料规范

六、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3】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5.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已经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原件。

【34】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名称,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变更投资人的,应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企业住所的,应提交变动后的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的,提交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变更证明,即变更后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变更出资额、出资方式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4.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营业执照副本(使用全程电子化方式登记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电子图像)。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核准变更登记后,申请人可持营业执照正(副)本到登记机关窗口或寄递等方式换发营业执照。

【35】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个人事迹材料提交说明

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个人事迹材料提交说明

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个人事迹材料提交说明
一、提交目的
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个人事迹材料是展示优秀学生风采、体现学校教育成果的重要载体。

通过提交个人事迹材料,可以向社会展示获奖学生的优秀品质、突出贡献和影响,进一步彰显国家奖学金的荣誉和价值。

同时,个人事迹材料也是获奖学生个人成长历程的记录,有助于激发广大学生向优秀学生学习的热情,营造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

二、提交内容
1.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学校、所学专业、年级等。

2. 申请国家奖学金情况:简要介绍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经过和结果。

3. 个人事迹:重点介绍获奖学生在学习、科研、社会实践等方面的突出表现和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学术论文发表、科研项目参与、社会实践经历、志愿服务活动等。

4. 荣誉与奖励:列举获奖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各种荣誉和奖励,以证明其优秀表现和突出贡献。

5. 个人发展规划:阐述获奖学生的未来发展规划和目标,展示其对个人成长的思考和追求。

6. 推荐信:如有,可附上相关教师或领导的推荐信,以进一步证明获奖学生的优秀品质和突出表现。

7. 其他材料: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可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学术论文、证书等。

三、提交要求
1. 内容真实:所有提交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虚假成分。

如发现有虚假信息,将取消获奖学生的获奖资格。

2. 语言规范:文字表述要清晰、准确,语言要规范,避免使用不恰当的表述方式。

3. 材料完整:提交的材料要齐全完整,避免遗漏重要信息。

如有其他证明材料,应一并提交。

送检材料的合规性规范

送检材料的合规性规范

送检材料的合规性规范1. 引言为了确保送检材料符合我国相关法规和标准,提高检测质量,本文档详细介绍了送检材料的合规性规范。

请各方在送检过程中严格遵守以下规范。

2. 送检材料的基本要求2.1 送检材料应真实、完整、准确,不得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2.2 送检材料应遵循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行业规定。

2.3 送检材料应包含但不限于:产品说明书、样品、相关证书、检测报告等。

2.4 送检材料应使用规范的书写工具和格式,文字清晰,易于理解。

3. 送检材料的分类与要求3.1 产品类材料3.1.1 产品说明书:应详细描述产品功能、性能、用途、注意事项等内容。

3.1.2 样品:应提供具有代表性的产品样品,以便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2 证书类材料3.2.1 相关证书:应提供产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认证证书等。

3.2.2 检测报告:应提供产品检测报告,证明产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3 资质类材料3.3.1 企业资质: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3.3.2 人员资质:应提供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

4. 送检材料的提交与审核4.1 送检材料应按照要求装订成册,并标明目录、页码。

4.2 送检材料应提交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4.3 检测机构应对送检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符合要求。

4.4 审核通过的材料,检测机构应予以接收,并开展检测工作。

5. 违规处理5.1 送检材料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检测机构有权拒绝接收。

5.2 对于提供虚假、误导性材料的,检测机构有权取消其检测资格。

5.3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行为,检测机构应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6. 附则6.1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2 本规范的解释权归检测机构所有。

请各方在送检过程中严格遵守以上规范,共同维护检测市场的秩序,确保检测质量。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引言随着中国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和全球化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需要在工商登记机关进行注册备案。

外国企业在注册登记过程中,需要提交的资料相对于国内企业而言更为复杂,更为繁琐。

本文旨在帮助外国地区企业了解在中国开展业务的系统流程和登记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二、外资企业分类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资企业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是指中方和外方依法协商、签订合资协议,共同出资、合作经营,共同负担风险,共享收益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在中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自主经营的原则,合资协议的规定一般以公司章程的形式表现出来。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方和外方依法协商、签订合作协议,联营经营,共同负担风险,共享收益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中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自主经营的原则,合作协议的规定一般以经营合同的形式表现出来。

3、外商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建立的企业,投资者可以是个人、外国企业、外国非企业单位和组织。

外商独资企业在中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自主经营的原则。

三、外资企业开业登记所需材料1、中外合资企业1.合资企业协议书和公司章程2.合资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各合资方出资金额、认缴出资经济形式、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补充出资方式说明及专项审核报告4.合资方营业执照5.技术引进和备案证明文件6.合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的身份证明和照片7.合资企业董事、监事(理事)、经理的身份证明和照片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1.经营合同及合作协议书2.中外合作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合作方出资金额、认缴出资经济形式、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补充出资方式说明及专项审核报告4.合作方营业执照5.技术引进和备案证明文件6.中外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的身份证明和照片7.中外合作企业董事、监事(理事)、经理的身份证明和照片3、外商独资企业1.中方提供的场地或资产的产权证明2.外方投资企业设立的决议和审批证明3.外方投资者的证明文件4.合同协议5.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其它银行资信证明6.税务机关颁发的税务证明材料7.企业章程8.董事、经理、监事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材料四、总结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相对较多,有些材料还涉及到法规、条例等。

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二00五年十二月目录第一部分内资企业登记表格一、企业登记申请表格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11)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13)3、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17)4、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18)5、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 (19)6、公司备案申请书 (20)7、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1)8、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3)9、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4)10、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 (25)11、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7)12、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8)13、企业改制登记申请书 (29)14、企业法人备案申请书 (33)15、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 (34)16、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 (37)17、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 (38)18、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 (39)19、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 (41)20、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 (43)21、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44)22、变更登记附表--公司股东(发起人)情况表 (45)23、变更登记附表--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 (46)24、变更登记附表--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47)25、资金数额证明 (48)26、负责人登记表 (49)二、企业登记审核表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审核表 (51)2、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 (52)3、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 (55)4、公司撤销变更登记审核表 (58)5、分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 (60)6、分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 (62)7、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审核表 (64)8、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审核表 (67)9、企业改制登记审核表 (70)10、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开业登记审核表 (73)11、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审核表 (76)12、企业集团设立登记审核表 (79)13、企业集团变更登记审核表 (82)14、备案审核表 (85)15、注销登记审核表 (87)16、企业登记颁证及归档记录表 (89)17、企业授权登记审核表 (90)18、企业迁入登记审核表 (91)19、企业迁出登记审核表 (92)20、内资企业转外资登记审核表 (93)21、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 (94)22、补照登记审批表 (95)三、企业登记文书规范1、受理通知书(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 (97)2、受理通知书(需核实) (98)3、受理通知书(邮寄) (99)4、不予受理通知书 (100)5、收到材料凭据 (101)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2)7、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 (103)8、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集团) (104)9、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105)10、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名称) (106)11、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集团) (107)12、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108)13、准予撤销登记通知书 (109)14、登记驳回通知书 (110)15、备案通知书 (111)16、登记授权通知书 (112)17、企业迁移登记通知函 (113)18、非公司企业所属分支机构核转通知函存根 (114)19、子企业变更隶属关系通知函 (116)第二部分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一、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19)二、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19)(一) 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19)[1]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19)[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0)[3]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3)[4]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4)[5] 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6)(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7)[1] 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7)[2] 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8)[3] 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9)[4] 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1)[5] 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2)[6] 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3)[7] 公司类型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4)[8] 营业期限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5)[9] 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5)[10] 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6)[11] 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8)(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9)[1] 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9)[2] 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41)(四)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42)三、非公司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42)[1] 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42)[2] 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44)[3]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45)(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46)[1] 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47)[2] 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47)[3] 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48)[4] 经济性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49)[5] 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50)[6] 注册资金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51)[7] 经营期限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52)[8] 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52)[9] 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54)[10] 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55)(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56)[1] 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56)[2] 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57)[3] 营业单位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58)四、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五、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 公司章程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62)[2]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62)[3] 公司清算组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64)[4] 公司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65)[5] 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65)[6] 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66六、企业集团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67)(二)企业集团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68)[1] 企业集团变更名称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68)[2] 企业集团变更母公司名称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69)[3] 企业集团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70)[4] 企业集团成员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70)[5] 企业集团变更集团母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71)(三)企业集团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72)七、其它登记事务相关材料规范[1] 企业/公司迁移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73)[2] 内资企业/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173)[3] 申请授权属地登记机关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74)八、证照管理事务提交材料规范[1] 申请增加营业执照副本提交材料规范 (175)[2] 营业执照遗失补领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75)[3] 集团登记证遗失补领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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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规范及说明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
公司登记提交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可凭此通知书,先行刻公章,也可凭营业执照刻公章)
2、《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处由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申请人签字处由全体股东签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并列粘贴)
4、法定代表人信息(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并列粘贴)
5、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并列粘贴)
6、财务负责人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并列粘贴)
7、联络员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并列粘贴)
8、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
9、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签署,一式两份:工商一份、自己一份)
10、任职文件(两页,由全体股东签署)
11、经理聘任证明(由执行董事签署)
12、住所申报表(全体股东签署)
13、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14、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地址格式统一为:聊城市东昌府区XX办事处或镇XXXXXXXX)
15、告知承诺书
16、不在拆迁范围的证明(加盖所在地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公章)
说明:
一、要求申请人、股东(即全体投资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地方,必须本人用黑色签字笔签名;所有材料都要求是打印版。

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不能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三、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1、所有公司均需要提供不在拆迁范围的证明,加盖所在地办事处或乡政府公章。

1.公司住所为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房产证明。

(主要证明:在XXXXXX地址的房屋,房屋产权归XXX所有,暂未取得房产证,本房屋不在拆迁范围,不属于违章建筑;加盖政府、街道办或居委会、村委会的公章);
2.公司住所为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
3.公司住所为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

四、关于生产经营场所:
可以与住所是同一地址;也可以不在同一地址,但必须属于东昌府区管辖。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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