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的防火间距

厂房的防火间距
厂房的防火间距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时间:2007-05-28 来源:作者:

本规范第3.4和3.5节中规定的有关防火间距均为建筑间的最小间距要求。从防火角度和保障人员安全、减少财产损失来看,在有条件时,设计者应尽可能采用较大间距。防火间距的确定主要综合考虑满足扑救火灾需要,防止火势向邻近建筑蔓延扩大以及节约用地等因素。影响防火间距的因素较多、条件各异,从火灾蔓延角度看,主要有“飞火”、“热对流”和“热辐射”等。

1 “飞火”与风力、火焰高度有关。在大风情况下,从火场飞出的“火团”可达数十米至数百米。显然,如以飞火为主要危险源,要求距离太大,难以做到。

2 “热对流”,主要考虑热气流喷出窗口后会向上升腾,对相邻建筑的火灾蔓延影响较“热辐射”小,可以不考虑。

3 “热辐射”,火灾时建筑物可能产生的热辐射强度是确定防火间距应考虑的主要因素。热辐射强度与消防扑救力量、火灾延续时间、可燃物的性质和数量、相对外墙开口面积的大小、建筑物的长度和高度以及气象条件等有关。国外虽有按热辐射强度理论计算防火间距的公式,但没有把影响热辐射的一些主要因素(如发现和扑救火灾早晚、火灾持续时间)考虑进去,计算数据往往偏大,目前国内还缺乏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因此,本条规定防火间距主要是根据当前消防扑救力量,结合火灾实例和消防灭火的实际经验确定的。

据调查,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在初期火灾时有10m左右的间距,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有14~18m的距离,一般能满足扑救需要和控制火势蔓延。火灾蔓延与很多条件有关,本条规定的基本数据,只是考虑一般情况,基本能防止初期火灾的蔓延。

3.4.1 本条规定了厂房之间及厂房与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以及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1 规范中表3.4.1是指厂房防火间距的基本要求。由于厂房生产类别、高度不同,具体执行应有所区别,因此,根据厂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对于现有厂房改、扩建时,如执行防火间距的规定有困难,当采取了防火措施后可以减少间距。有关防火间距的确定因素参见前述说明。

2 本规范第3.4.1条及其注2中所指“民用建筑”也包括设在厂区内独立的公共建筑(如办公楼、研究所、食堂、浴室等)。为厂房服务而专设的生活用房,有的与厂房合并组成一座建筑,有的为满足通风采光需要,将生活用房与厂房分开布置。为方便生产工作联系和节约用地,丁、戊类厂房与其所属的生活用房的防火间距可减小为6m。生活用房是指车间办公室、工人更衣休息室、浴室(不包括锅炉房)、就餐室(不包括厨房)等。注2考虑到戊类厂房的火灾危险性较小,为节约用地而对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作了调整。戊类厂房是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火灾危险性较小。戊类厂房或与戊类仓库之

间的防火间距可比表3.4.1所列数据减小2m,但戊类厂房与其他生产类别的厂房或储存仓库防火间距仍应执行本规范第3.4.1、3.5.1、3.5.2条的规定。

3 本条注3和注4针对按照上述规定设计确有困难时所规定的一些允许减小防火间距的措施。不同措施有所区别。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与甲类厂房之间还应有限制,至少要保持4m的间距。

3.4.2、3.4.3 规定了甲类厂房与各类建筑物,以及甲类厂房与重要的公共建筑等及架空电力线和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

1 甲类厂房易燃、易爆,对其防火间距要求高。对于甲、乙类厂房,涉及行业较多,本规范的规定应视为基本要求,凡有专门规范规定的间距大于本规定的,尚需要考虑按该专门规范的规定执行。如乙炔站、氧气站和氢氧站等的间距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31和《氢氧站设计规范》GB 50177等规范的有关规定。

2 民用建筑内往往人员比较密集,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比厂房之间的间距小,特别是重要的公共建筑。本条对甲类厂房与民用建筑和公共建筑的间距作出了较严格的要求。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附近如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或厂房距离铁路和道路过近时,容易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因此,二者要保持一定的距离。

锅炉房烟囱飞火引起火灾的案例是不少的。据调查资料和国外的一些资料,锅炉房烟囱飞火距离一般在30m左右,如烟囱高度超过30m 或设有除尘器时,距离可小些,综合各类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火源情况,与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防火间距不小于30m。

3 与铁路的间距,一是考虑机车飞火对厂房的影响,二是考虑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对机车正常运行的影响。据日本对蒸汽机车做的火星飞火试验资料,距铁路中心20m处飞火的影响较少,故将距厂内铁路线的距离定为20m。厂外铁路线机车来往多,影响大,定为30m。汽车排气管喷出的火星距离比机车飞火距离小些,远者一般为8~10m,近者为3~4m,故对厂内外道路分别作出不同的规定。内燃机车当燃油雾化不好时,排气管仍会喷火星,因此应与蒸汽机车一样要求,不减少其间距。

4 其他:1)当厂外铁路与国家铁路干线相邻时,其防火间距除执行本条规定外,尚应符合铁道部和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2)厂外道路如道路已成型不会再扩宽,则从现有路的最近路边算起;如有扩宽计划,则应从规划路路边算起;

3)专为某一甲类厂房运送物料而设计的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此装卸线与厂房的间距可不受20m间距的限制。如机车进入装卸线时,关闭机车灰箱,设阻火罩,车厢顶进并与装甲类物品的车辆之间设隔离车辆等阻止机车火星散发,防止影响厂房安全的措施可认

为是安全措施;

4)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一般应按照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构件或结构,则应从该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对于室外变配电站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间距,应从距建筑物、堆场、储罐等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

3.4.4 本条规定了高层厂房与民用建筑、各类储罐、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间距按第4.2.1条规定执行;与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间距按第4.2.8条规定执行;与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或罐区的间距按本规范表4.3.1的规定执行;与湿式氧气储罐或罐区的间距按本规范表4.3.3的规定执行;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间距按本规范表4.4.1的规定执行;与可燃材料堆场的间距按本规范表4.5.1的规定执行。高层厂房、仓库与上述储罐、堆场的间距,凡小于13m者,应按13m执行;与煤、焦炭堆场的间距按本规范表4.5.1规定执行。

3.4.5 本条规定了厂房与公共建筑物之间防火间距的调整要求。有关距离是比照前述因素和多层厂房的防火间距,考虑建筑火灾及其扑救情况确定的。本条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以及厂房与其他厂房、仓库的间距,并考虑了实际灭火需要。

3.4.6 本条主要规定了厂房外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与相邻厂房、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确定方法,如图1。

图1 有室外设备时的防火间距

装有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其设备本身是不燃材料,设备本身可按相当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考虑。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与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3.4.4条的规定,即室外设备内装有甲类物品时,与相邻厂房的间距需要12m;装有乙类物品时,与相邻厂房的间距需要10m。如厂房附设不燃物品的室外设备,则两相对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执行。至于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与所属厂房的间距,主要按工艺要求确定,本条不作具体规定。小型可燃液体中间罐常放在厂房外墙附近,为安全起见,对外墙作了限制要求,同时对小型储罐提倡直接埋地设置。条文“面向储罐一面4.O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中的“4.0m范围”的具体含义是指储罐两端和上下部各4.0m范围,见图2。

图2 油罐4.0m范围外墙设防火墙示意图

3.4.7 对于山形、┕┚形厂房如图3,其两翼相当于两座厂房。为便于扑救火灾、控制火势蔓延,两翼之间防火间距L应按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执行。但整个厂房占地面积不超过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面积时,其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L值可以减小到6m。

图3 山形厂房

3.4.8 本条规定了厂房成组布置的要求。

1 改建、扩建厂房有时受已有场地限制或因建设用地紧张,当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不超过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可以成组布置;面积不限者,按超过10000m2考虑。举例如图4所示:假设有3座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丙、丁、戊类厂房,其中丙类火灾危险性最高,单层丙类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建筑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8000m2,则3座厂房面积之和应控制在8000m2以内。若丁类厂房高度超过7m,则丁类厂房与丙、戊类厂房间距不应小于6m。若丙、戊类厂房高度均不超过7m,则丙、戊类厂房间距不应小于4m。

图4 成组厂房布置示意图

2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则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的有关规定。

3 高层厂房扑救困难,甲类厂房危险性大,不允许成组布置。

4 组内厂房之间最小间距4m主要考虑消防车通行需要,也是考虑扑

救火灾的需要。当厂房高度为7m时,假定消防队员手提水枪往上成60°角,就需要4m的水平间距才能喷射到7m的高度,故以高度7m 为划分的界线,当超过7m时,则应至少需要6m的水平间距。

3.4.9、3.4.10 有关汽车加油加气站的防火间距规定。

1 建设部行业标准《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CJJ 84中的有关防火规定,与有关部门经过了充分的协商,已经试行。原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在修订时增补了有关汽车加油加气站的内容,并更名为《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在上述两项标准中对加气站、加油站及其附属建筑物之间和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均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但考虑到规范本身的体系和方便执行,为避免重复和矛盾,本规范作了这两条规定。

2 汽油、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均属甲类物品,火灾或爆炸危险性较大,而城市建成区建筑物和人员均较密集。为保证安全,减少损失,规范对在城市建成区建设的加油站和加气站的规模分别作了必要的限制。

3.4.11 本条规定了室外变、配电站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1 室外变、配电站是各类企业、工厂的动力中心,电气设备在运行中可能产生电火花,存在燃烧或爆裂的可能。万一发生燃烧事故,不但本身遭到破坏,而且会使一个企业或由其供电的所有企业、工厂的生产停顿。为保护保证生产的重点设施,室外变、配电站与其他建筑、堆场、储罐的防火间距要求比一般厂房严些。

2 在表3.4.1中按变压器总油量分为三档。35kV铝线电力变压器,每台额定容量为5 MV·A的,其油量为2.52t,则2台的总油量为5.04t;每台额定容量为10 MV·A的,其油量为4.3t,则2台的总油量为8.6t,110kV双卷铝线电力变压器,每台额定容量为10 MV·A的,其油量为5.05t,则2台的总油量为10.1t。表中第一档总油量定为5~10t,基本相当于设置2台5~10MV·A变压器的规模。但由于变压器的油量与变压器的电压、制造厂家、外形尺寸的不同,同样容量的变压器,油量也不尽相同,故分档仍以总油量多少来区分。

3 室外变、配电站区域内,变压器与主控室、配电室、值班室的间距由工艺要求确定,与变、配电站内其他附属建筑(不包括产生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规范中第

3.4.1条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变压器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考虑。

3.4.12 本条是对厂区围墙与本厂区内厂房等建筑的有关要求。

1 厂房与本厂区围墙的间距不宜小于5m,是考虑本厂区与相邻单位的建筑物之间基本防火间距的要求。厂房之间最小间距是1Om,每方各留出一半即为5m,同时也符合一个消防车道的要求。但具体执行时尚应结合工程情况合理确定,故条文中用了“不宜”的措词。

2 如靠近相邻单位,本厂拟建甲类厂房(仓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液体石油气储罐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建、构筑物时,则应使两相邻单位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符合本规范各有

关条文的规定。故本条文又规定了在不宜小于5m的前提下,并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防火间距要求。当围墙外是空地,相邻单位拟建的建、构筑物类别尚不明了时,则可按上述建、构筑物与一、二级厂房应有防火间距的一半确定其与本厂围墙的距离,其余部分由相邻单位在以后兴建工程时考虑。例如,甲类厂房与一、二级厂房的防火间距为12m,则其与本厂区围墙的间距应定为6m。

3 工厂建设如因用地紧张,在满足与相邻单位建筑物之间防火间距或设置了防火墙等措施时,丙、丁、戊类厂房可不受距围墙5m间距的限制。例如,厂区围墙外隔有城巾道路,街区的建筑红线宽度已能满足防火间距的需要,则厂房与本厂区围墙的间距可以不限。但甲、乙类厂房(仓库)及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储罐、堆场不能沿围墙建设,仍要执行5m间距的规定。

库房防火管理制度

库房防火管理制度 1、库房管理员及材料员必须做到“安全防火、人人有责”, 一旦发现火灾要及时采取措施。 2、库房管理员及材料员必须掌握防灭火知识,熟练使用 库房内的各种灭火器材; 3、库房内配备灭火器材,不准随意使用,挪用,他用或 损坏,如因灭火需要,使用后必须及时补齐;如因保管不善而损坏,除按价赔偿外另追究其责任; 4、经常检查灯具电线及开关,防止因绝缘老化而引起火 灾; 5、库房管理员及材料员离开库房时应做到人走灯灭,风 扇停; 6、库房内易燃易爆物品应妥善保管,不准随意摆放; 7、库房内严禁烟火; 8、发生火灾时要及时抢救并报告单位值班人员组织人员 抢救。

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1、库房管理员及材料员应遵守岗位责任制,不准脱岗或做与 工作无关的事情; 2、库房内不准闲杂人员进入,外来人员必须持证明信或经部 领导批准后,方可登记进入; 3、积极做好安全检查,消除隐患,防止偷盗事故发生; 4、库房管理员及材料员离开库房,必须做到人走灯灭,扇停, 关闭好门窗,锁好防盗门; 5、库房管理员及材料员应做好防火,防盗,防雷电,防排水 工作。

库房管理员岗位责任制 1、严格执行材料、配件的收、发、保管制度,货到仓库后, 按有关规定及时验收,并做好到货验收记录。 2、坚持一料一单登帐,日清月结,账面整洁,物质码放整齐, 做到帐,单,物,资金四相符。及时填写领用,发放记录; 3、保持库房内、外整洁卫生,做到“五无”“五净”“三条线”, 物质分类摆放,规格,数量,型号齐全,完整; 4、经常检查防火器材是否完好,有效会用,防偷盗,防破坏。 做好仓库“四防”工作,严守仓库机密,闲杂人员一律不准进库,仓库内严禁吸烟,库房管理员离库后必须立即切断电源,锁好门窗。 5、努力学习提高业务技术熟练程度,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 位,对所管物资做到“三会”“十过硬”,积极为生产服务。

厂房防火间距的规定

厂房防火间距的规定 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 2、单层或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执行。 3、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4、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5、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6、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建造。 7、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8、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9、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10、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11、当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车间 仓库防火间距

名称甲类 厂 房 单 层、 多 层乙 类 厂房 (仓 库) 单层、多层丙- 丁、戊类厂房(仓 库) 高 层 厂 房 ( 仓 库) 民用建筑 耐火等级耐火等级 一、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一、 二级 三 级 四级 甲类厂房 12. 012.0 12. 14. 16. 13. 25.0 单层、多层乙类 厂房12. 10.0 10. 12. 14. 13. 25.0 单层、多层丙、耐 火 等 一、二 级 12. 10.0 10. 12. 14. 13. 10.0 12. 14.0 三级 14. 12.0 12. 14. 16. 15. 12.0 14. 16.0

丁类厂房级 四级 16. 14.0 14. 16. 18. 17. 14.0 16. 18.0 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一、二 级 12. 10.0 10. 12. 14. 13. 6.07.09.0三级 14. 12.0 12. 14. 16. 15. 7.08.010.0四级 16. 14.0 14. 16. 18. 17. 9.0 10. 12.0 高层厂房 13. 013.0 13. 15. 17. 13. 13.0 15. 17.0 室外变、配电站变压器≥5,≤ 10 25. 25.0 12. 15. 20. 12. 15.0 20. 25.0 >10,≤ 50 15. 20. 12. 15. 20.0 25. 30.0

公司仓库防火规定(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仓库防火规定(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1925-32 公司仓库防火规定(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仓库是物质高度集中的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就会使大量的物质被烧毁,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搞好仓库防火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领导为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义务消防组织,应定期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

班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仓库管理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要严格执行夜间巡逻制度。值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使

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一、安全设施设计和消防设计常用规范 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 (新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建设部已于2009年1月16日发布,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 2、《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5、《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 在设计中最常用到的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因此,本文主要针对这两个规范作些探讨。 二、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 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年版) (1)该规范规定的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注: ①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②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③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2)该规范规定的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 详见该规范表 主要的几项如下: 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之间30m(石油化工装置)/25m(炼油装置); 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与全厂性重要设施35m; 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与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30m; 甲B、乙类固定顶地上可燃液体储罐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50~25m(储罐容积>5000m3 ~ ≤500m3或卧式罐); 浮顶或丙类固定顶可燃液体储罐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35~20m(储罐容积>5000m3 ~ ≤500 m3或卧式罐); 液化烃储罐(全压力式)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60~40m(储罐容积>1000m3 ~ ≤100 m3); 液化烃储罐(全冷冻式储存)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60m; 可燃气体储罐>1000m3至50000m3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25m; 甲类物品库(棚)或堆场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30m; 铁路走行线(中心线)、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路西边)与甲类工艺装置距离15m;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90m; 厂围墙(中心线)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10m。 注:当一个装置的成品直接进入另一个装置时,两个装置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但不应小于15m,丙类之间不应小于10m。联合装置(必要条件是“同开同停”,即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装置集中紧凑布置,且装置间直接进料,无供大修设置的中间原料储罐,其开工或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按本规范表4.2.1规定执行。 在表4.2.1中,各项防火间距是比较小的,但仅适用于装置内部的相关设施。 例如: 明火设备距甲A类工艺设备或其房间、装置储罐22.5m,距甲B、乙A 15m; 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生活间距甲A类(装置储罐)22.5m,甲B、乙A类15m,距甲A、甲B、乙A(工艺设备或其房间)15m; 其它工艺设备或其房间(甲A、甲B、乙A)距装置储罐9m。 注:装置储罐总容积;液化烃罐不大于100m3、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罐不大于1000m3时。 ·对于装置储罐除以上一种情况外,还有二种情况:

仓库防火规定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一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条仓库至少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1.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2.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3. 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4. 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5. 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6. 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7. 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8.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9.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10.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

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11.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储存管理 1.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 2.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3.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6.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7.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8.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9.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10.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11.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当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防火间距表格

1列2列3列4列5列6列7列8列9列10列11列12列13列 甲类厂房 单、多层 高层高层一、二级一、二级 三级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类二类甲类厂房单、多层一、二级1212141312141613 一、二级12 10121310121413三级14 12141512141615高层一、二级13 13151313151713一、二级12 101213101214131012142015三级14 12141512141615121416四级16 14161714161817141618高层一、二级13 131513131517131315172015一、二级12 101213101214131012141513三级14 12141512141615121416四级16 14161714161817141618高层一、二级13 131513131517131315171513≥5,≤1012152012152025>10,≤5015 202515202530>50 20253020253035单、多层丙类厂房单、多层丁、戊类厂房室外变、配电站变压器总油量/t 表2-4-1厂房之间及其与甲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书本第65页) (单位:m) 乙类厂房(仓库)单、多层民用建筑名称单、多层乙类厂房(仓库)单、多层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列数裙房,单、多层高层255025202525252025303、记忆拆分4大块:1为甲乙丙丁戊 2为民用裙房单多层 3为民用高层 4为室外变配电站 8、第四块:室外变、配电站按油量分类,共分3级 5--10 10--50 50以上 1、2、3、4列都为25 5列记住 12、15、20 横行刚好也是12、15、20 剩余空各在5列基础上+5 8、9、10列复制5、6、7 列 11、12列在第10列基础上各+5 18157、第三块:裙房与甲乙都为25,其余数字请硬背^_^ 记忆口诀:1、横行名称排序甲,已,(丙丁戊),民用 甲分单多一二级,乙分(单多),高 单多级数123,高层级数12 丙丁戊分(单多)高,(单多)级数1234 高层级数 12 2、竖排名称排序甲、乙、丙、(丁戊)层数,分级类别依横行。 4、高层级别最易记:高与12级都为13; 3、4级数各加2(即1 5、17) 5、第一块:1列数字最重要,除高层外 一二级为12 三、四级各加2(即14、16) 2列第一个数字为12 其余在1列基础上 +2 3列在2列基础+2; 5列为2列的复制品, 6、7列在5列上各+2;8列复制第4列6、第二块:9列复制2列同行,10、11列在9列基础上各+2 25

车间仓库防火间距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 的规定。 表3.4.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 名称 甲类 厂房单层、 多 层乙类 厂房 (仓 库) 单层、多层丙-丁、戊类 厂房(仓库)高层 厂房 (仓 库) 民用建筑 耐火等级耐火等级 一、二 级 三级四级 一、二 级 三级四级 甲类厂房12.0 12.0 12.0 14.0 16.0 13.0 25.0 单层、多层乙类厂房12.0 10.0 10.0 12.0 14.0 13.0 25.0 单 层、 多层丙、丁类厂房耐 火 等 级 一、二级12.0 10.0 10.0 12.0 14.0 13.0 10.0 12.0 14.0 三级14.0 12.0 12.0 14.0 16.0 15.0 12.0 14.0 16.0 四级16.0 14.0 14.0 16.0 18.0 17.0 14.0 16.0 18.0 单层、多层戊类厂房 一、二级12.0 10.0 10.0 12.0 14.0 13.0 6.0 7.0 9.0 三级14.0 12.0 12.0 14.0 16.0 15.0 7.0 8.0 10.0 四级16.0 14.0 14.0 16.0 18.0 17.0 9.0 10.0 12.0 高层厂房13.0 13.0 13.0 15.0 17.0 13.0 13.0 15.0 17.0 室外 变、配电站变压器总油量(t) ≥5,≤10 25.0 25.0 12.0 15.0 20.0 12.0 15.0 20.0 25.0 >10,≤5015.0 20.0 12.0 15.0 20.0 25.0 30.0 >5020.0 12.0 15.0 20.0 25.0 30.0 35.0 注:1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0m。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 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0m。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 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 合本表注3、4 的规定; 3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0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

仓库防火规定(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仓库防火规定(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仓库防火规定(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一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条仓库至少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1.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2.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3.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4.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5.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6.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7.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8.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9.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1.1.目的 为加强厂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事故,确保库存物品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1.2.使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厂范围内所有仓库的管理。所属各部门、科室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规定。 1.3.原则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属地管 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1.4.定义 仓库:公司内存储物品的库房。如低值易耗品仓库、备品备件仓库等。 1.5.参考文件 令第6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消防安全综合管理制度》 2、职责 2.1.安全卫生科 负责仓库消防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不定期对仓库进行检查。按照规范给仓库配备消防器材,并监督使用部门进行日常点检。提供达标消防器材。 2.2.整车制造部设施管理科 负责对仓库所有的消火栓系统、自喷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疏散照明系统、防排烟系统进行日常维护。保证其功能有效 性。 2.3.仓库使用部门 负责仓库内现场安全管理,对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并填写检查表,留有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时上报领导。 3、仓库防火安全管理 3.1.组织管理 1)各部门/科主要负责人是管辖区域仓库的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 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备查。 2)所有仓库必须设专(兼)职保管员,负责库房的日常管理。 3)对仓库新职工应当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 可上岗作业。 4)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 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 的防火工作。 3.2.储存管理 1)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 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仓库的防火间距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 条的规定。厂内铁路装卸线与设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不受表3.5.1 规定的限制。 表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3.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 的规定。 注:1 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m; 2 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小于等于本规范第3.3.2条1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3.5.3 当丁、戊类仓库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

防火间距可不限; 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3.5.4 粮食筒仓与其它建筑之间及粮食筒仓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4 的规定。 注: 1 当粮食立筒仓、粮食浅园仓与工作塔、接收塔、发放站为一个完整工艺单元的组群时,组内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受本表限制; 2 粮食浅圆仓组内每个独立仓的储量不应大于10000t。

化工厂房间距一览表

化工厂房间距一览表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注:下列表格建筑物耐火等级均按一、二级计算。 2、表3.4.3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3、表3.5.1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等的防火间距(m)

4、表3.5.2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5、乙类仓库(第6项物品除外)与民用建筑、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6、厂区围墙与厂区建筑之间的间距(m) 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当甲、乙类液体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其总储量可按1m3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3丙类液体折算。 8、表4.2.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 9、表4.2.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的限量 10、表 4.2.9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11、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为6m。 12、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

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二、《石油化工厂内道路设计规范》SHT3023-2005 三、《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1、围墙至建筑物、道路、铁路和排水明沟的最小间距(m)表4.7.5 2、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 3、人行道的宽度,不宜小于0.75m;沿主干道布置时,可采用1.5m。在人行道 的宽度超过1.5m时,宜按0.5m的倍数递增。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防火三级检查制度的内容 (1)仓储部经理每月检查一次; (2)仓库主管每周检查一次; (3)仓管员每日检查一次。 2、火灾事故三不文放过原则 (1)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3、汽车应配备的灭火装置 (1)干粉灭火机 (2)泡沫灭火机 (3)石棉被 4、仓库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1)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及器材,根据国家标准《建设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库房消防设施有以下规定: A.库房内应设消防室内给水,同一库房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条水带长度不应超过25米。 B.超过四层的库房,其室内消防管理网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接合器15?0米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池。

C.每座占地面积超过1000?O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库房内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设备。关于库房内消防器材的配备与设置,应严格贯彻执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的规定。 (2)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有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3)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5、仓库监时用火的要求 (1)要持有消防部门的动火证 (2)要设专人看管 (3)要有防范措施 6、发生火警后如何报警 发生火警后立即拨通119,并向警员拨讲清以下内容: (1)讲清门牌号码、单位、着火部位 (2)讲清什么物品着火 (3)讲清火势大小 (4)讲清报警用的电话号码和报警人的姓名 7、如何保护火灾、火警现场? (1)要根据火场大小的范围划定保护区域 (2)要指定专人看护现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现场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 表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m)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3.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 表3.5.2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

注:1 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2 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3.5.3 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3.5.4 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4的规定。 表3.5.4 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m)

厂房的防火间距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时间:2007-05-28 来源:作者: 本规范第3.4和3.5节中规定的有关防火间距均为建筑间的最小间距要求。从防火角度和保障人员安全、减少财产损失来看,在有条件时,设计者应尽可能采用较大间距。防火间距的确定主要综合考虑满足扑救火灾需要,防止火势向邻近建筑蔓延扩大以及节约用地等因素。影响防火间距的因素较多、条件各异,从火灾蔓延角度看,主要有“飞火”、“热对流”和“热辐射”等。 1 “飞火”与风力、火焰高度有关。在大风情况下,从火场飞出的“火团”可达数十米至数百米。显然,如以飞火为主要危险源,要求距离太大,难以做到。 2 “热对流”,主要考虑热气流喷出窗口后会向上升腾,对相邻建筑的火灾蔓延影响较“热辐射”小,可以不考虑。 3 “热辐射”,火灾时建筑物可能产生的热辐射强度是确定防火间距应考虑的主要因素。热辐射强度与消防扑救力量、火灾延续时间、可燃物的性质和数量、相对外墙开口面积的大小、建筑物的长度和高度以及气象条件等有关。国外虽有按热辐射强度理论计算防火间距的公式,但没有把影响热辐射的一些主要因素(如发现和扑救火灾早晚、火灾持续时间)考虑进去,计算数据往往偏大,目前国内还缺乏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因此,本条规定防火间距主要是根据当前消防扑救力量,结合火灾实例和消防灭火的实际经验确定的。

据调查,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在初期火灾时有10m左右的间距,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有14~18m的距离,一般能满足扑救需要和控制火势蔓延。火灾蔓延与很多条件有关,本条规定的基本数据,只是考虑一般情况,基本能防止初期火灾的蔓延。 3.4.1 本条规定了厂房之间及厂房与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以及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1 规范中表3.4.1是指厂房防火间距的基本要求。由于厂房生产类别、高度不同,具体执行应有所区别,因此,根据厂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对于现有厂房改、扩建时,如执行防火间距的规定有困难,当采取了防火措施后可以减少间距。有关防火间距的确定因素参见前述说明。 2 本规范第3.4.1条及其注2中所指“民用建筑”也包括设在厂区内独立的公共建筑(如办公楼、研究所、食堂、浴室等)。为厂房服务而专设的生活用房,有的与厂房合并组成一座建筑,有的为满足通风采光需要,将生活用房与厂房分开布置。为方便生产工作联系和节约用地,丁、戊类厂房与其所属的生活用房的防火间距可减小为6m。生活用房是指车间办公室、工人更衣休息室、浴室(不包括锅炉房)、就餐室(不包括厨房)等。注2考虑到戊类厂房的火灾危险性较小,为节约用地而对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作了调整。戊类厂房是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火灾危险性较小。戊类厂房或与戊类仓库之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与 国消防法》及其实施细则与公司具体情况的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2、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 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公司防损部、仓库日常管理相关部门负责。 二、组织管理 1、仓库扩建,改建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给公安消防监 督机构审核,仓库改扩建竣工时,给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进行验收未合格的不得交会使用。 2、仓库最高负责人为仓库防火责任人,负责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以下职责: (1)、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2)、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与值班巡视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与岗位防火责任制。 (3)、组织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培训与考核,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 (4)、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5)、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4、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与变动,应向防损部及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 5、仓库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6、仓库管理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与防火安全制度,

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与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7、对仓库新入职员工应进行仓库包储业务与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 方可上岗位工作。 三、储存管理 1、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与垛间 距不少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少于0、3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 2、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图示规定的甲,乙类物品,必 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的灭火方法。 3、易自燃或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空气干燥场所储存, 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期检测,严格控制温度与湿度。 4、物品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5、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的物品变质, 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6、使用过的油棉沙,油手套等沾细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入在安全地 点,定期检查。 四、电器管理 1、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与施工安装验收标准 规范的规定。 2、仓库不准使用碘钨灯与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灯照明具,当使用日 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与其她防燃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仓库防火规定(标准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仓库防火规定(标准版)

仓库防火规定(标准版) 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一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条仓库至少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

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1.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2.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3.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4.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5.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6.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7.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8.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9.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10.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

仓库消防要求

上海市物流仓库消防配置要求 一、根据:上海市消防局(2006)303号文件《上海市大型物流仓库 消防设计若干规定》 二、一般规定 1、本规定适用本市单层占地面积大于12000m2和多层占地面积 大于9600 m2的大型物流仓库(以下简称仓库)。 三、灭火救援设施 1.仓库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应小于6米,消防车道与 仓库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且不应大于15米 2.仓库的两个长边应设置灭火救援场地,其宽度不得小于10米 3.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外墙上应设置灭火救援窗口(或室外楼梯) 四、消防设施 1.仓库必须设有足够的消防水源,距仓库基地150米范围内的天然水 源,应设置可靠的消防车取水设施 2.仓库内必须设置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3.库区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得大于80米,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得大 于50米,且应设置消防水喉 4.仓库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货架内喷头与其它喷头的 报警阀应分别设置。喷头布置应避开易熔采光带和屋顶排烟窗5.仓库应设置有效的排水设施,每层应在踢脚线近楼梯部位设置排水 口 6.仓库内应设置空气采样烟雾报警等早期火灾报警系统 7.仓库应设置排烟设施,当仓库建筑高度大于12米时,必须设置自 动排烟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1.3 丁类仓库,储存难燃烧物品 戊类仓库,储存不燃烧物品。 3.1.15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2.9当丁戊类厂房(仓库)不超过4层时,其屋面可才哟个难燃烧体的轻质复合屋面板,单该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3.8仓库的安全疏散 3.8.1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3.8.2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平方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平方时可设置一个。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8.3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场所 8.3.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的厂房(仓库)需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仓库防火规定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 仓库防火规定正式版

仓库防火规定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一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条仓库至少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1.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2.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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