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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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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是维护社会 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要条件

绿色原则
绿色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应当注重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可持 续发展。
绿色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资源节约和环境 保护的原则,采取措施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促进可持续发展。
绿色原则是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人类社会可 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财产权利
物权
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直接支配 特定物并对抗第三人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
物权。
债权
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请求特定 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继承权
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财产的 权利。
知识产权
指自然人依法享有创造、使用 、转让智力成果的权利,包括 著作权、专利权பைடு நூலகம்商标权等。
知识产权
著作权
法人的成立和终止应当依法进行, 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和公告。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定义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 服务机构等。
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非法人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但不具有法人的独立财产权。
人身权利
01
02
03
04
生命权
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生命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健康权
指自然人依法享有保持生理、 心理机能健康的权利,任何组
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姓名权
指自然人依法享有决定、使用 、变更姓名,以及排除他人侵

民法典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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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分类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 ,不同类型的法人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3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法人的成立需要经过登记程序,法人的变更和终 止也需要依法进行相应的登记和公告。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定义
01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的组织体。
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财产权利
所有权
指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 物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

用益物权
指民事主体依法对他人 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
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
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 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 供担保的物上优先受偿
的权利。
知识产权
著作权
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文学、艺术和 科学领域内创作和传播成果的权利。
$number {01} 汇报人:可编辑
2023-12-25
民法典
目录
• 民法典概述 •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 民事法律关系 • 民事主体 • 民事权利与义务 •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 民事责任与诉讼时效
01
民法典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民法典是系统化、法典化的民事法律规范,是其他民事特别 法的渊源,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所需遵循的法律基础。
02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
专业服务机构等。
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03
非法人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权利和义务受到
法律的限制。
国家
国家的民事主体资格
国家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
国家机关的民事主体资格

民法典介绍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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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社会稳定
民法典明确了公民的权利 和义务,减少了社会矛盾 和纠纷。
推动法治建设
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中国 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 推动了法治文明的进步。
对公民权益的保障意义
保护公民财产权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 利,保障了公民的财产安全。
维护公民人身权
民法典对公民的人身权利进行了 全面、具体的规定,保障了公民
合同法
合同法的定义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它规定了合同的种类、内容和 保护方法。
01
02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自愿、公平诚信、遵守法律和尊 重社会公德。
03
合同的种类
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 等。
保护方法
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和纠 纷解决等。
05
04
合同的内容
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 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 期限和地点等。
婚姻家庭法案例主要涉及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详细描述
婚姻家庭法规定了结婚、离婚、子女抚养、赡养和继承等方 面的权利和义务,为家庭成员提供法律保障。例如,在离婚 案件中,法院可以依据婚姻家庭法进行判决,保障未成年子 女的抚养权和财产分割的合法权益。
感谢观看
THANKS
继承法
继承法的定义
继承法是调整继承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规定了继承人的 权利和义务。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保护公民的财产继承 权、继承权平等、尊 重遗嘱和法定继承顺 序。
继承方式
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 继承。
继承人的顺序
包括第一顺序继承人 和第二顺序继承人。
保护方法
包括对恶意侵占他人 财产的打击和预防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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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并对不可抗力、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自愿实施紧急救助等特殊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作 了规定(草案第一编第八章)。
二是规定了诉讼时效的期间及其起算、法律效果,诉讼时效 的中止、中断等内容(草案第一编第九章)。
三是规定了期间的计算单位、起算、结束和顺延等(草案第 一编第十章)。
2020/10/26
民法典
学习解读
主讲人:XXX
目录
CONTENT
1 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2 编纂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3 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 4 民法典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民法典
重大意义
1
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
2
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 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三是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 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 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 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草案第二编第十四章)。
二是法人。法人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 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草案规定了法人的定义、成立原则 和条件、住所等一般规定,并对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类法人 分别作了具体规定(草案第一编第三章)。
三是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 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草案对非法人组织的设立、责任承担、解散、清算 等作了规定(草案第一编第四章)。
3
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 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
4
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 然要求

《民法典》知识讲座ppt课件

《民法典》知识讲座ppt课件
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
03 为社会治理赋能
最基础的法律
民法典对于人民需求保持了高度的敏感性,新增内 容中不少是针对舆论热议的立法回答,中国社会治 理的法治效能得到有效彰显。
安全
“头顶上安全”将有法可依, 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相关 各方的民事责任,用让抛 物者买单的方式守护头顶 安全
民法典漫长的前世今生
1954
2001
1954年
在新中国第一部诞生的那年,民法典的首次起草工作就正 式开始了,但最终因遭遇斗争扩大化而终止
1962年
这次提出的草案突出了计划经济的内容,主要算经济行政账, 但后来起草工作因客观原因停止
1979年
当时的起草工作最终采取了“批发转零售”的策略,即成熟一 部制定一部,确定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律
物权编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 要财产权。物权法律制度调整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 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 制度之一。按照上级提出的完 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 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 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 结合现实需要
2 民法典作用
01 为人权保护加成
完善防止性骚扰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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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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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宣传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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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物权编

2023年《民法典》PPT课件(带内容)

2023年《民法典》PPT课件(带内容)

法人终止
法人终止是指法人丧失法人资 格并消灭的过程。法人可以因 完成其设立目的、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等原因终止。
法人财产
法人财产是指属于法人的独立 财产,包括设立时投入的财产 、经营活动中取得的财产以及 其他合法获得的财产,法人应 独立对该财产享有权利并负有 责任。
非法人组织法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公民自愿组成、按 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 组织,其宗旨是促进社会公益 事业的发展。例如,公益基金 会、慈善机构等。
4 4. 婚姻家庭纠纷
《民法典》明确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以及子女对父母的赡 养义务,并对未成年人保护、子女姓名权等做了详细规定。
《民法典》规定了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途径,强调调解优先、多 元化解决机制,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继承法
继承范围
继承法主要涉及财产继承,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 财产。
公证
公证是公证机构对民事法律行 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 ,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
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途径,其 规范了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
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内容之一,它 规定了证据的种类、证明标准和证明力。
审判制度
审判制度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它决定了审 判活动的方式、程序和结果。
商标是商品的标志,用于区别不同商品来源的标识。
3 3. 著作权法
4 4. 其他
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包括著作权的取得、保护范围 和权利限制。
还包括地理标志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等。
侵权责任法
基本原则
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 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
侵权行为
主要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 、名誉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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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
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 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 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 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公式: 合同(买卖合同、担保合同)+公示(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
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
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 付。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 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 付。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
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 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理解物权法的两个隐喻
一、公地悲剧(tragedy of commons) (一)缘起
加利福尼亚大学生物学家Garrett Hardin教授1968年发表《公有地的悲剧》(The Tragedy of Commons) (Science Vol.162 〔1968〕) (二)实质:财产权利人不明,物被过度使用而丧失价值 (三)解决途径:确认产权——定份止争 二、反公有(地)悲剧 (一)渊源 1、1982年,美国人Frank Michelman提出 2、密歇根大学的黑勒教授和艾森伯格教授在《科学》杂志上发表了题为《反公有悲 剧》的论文(Science Vol.280〔1998〕)。 3、《困局经济学》(Michael Heller) (二)实质:财产的权利人过多 (三)解决途径:整合物上支离破碎的产权:物尽其用 (四)物权法对反公有悲剧的克服 物权法定、一物一权 房地产一致原则

民法典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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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合理的裁决。
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 动中应当诚实守信、严守承诺 ,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
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 动中不得进行欺诈、胁迫等不 正当手段,不得滥用权利损害 他人利益。
在出现纠纷时,诚信原则要求 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自己的义 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取 闹。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绿色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采取节约资源、减少污染、保护生态等措施,不得违 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在出现纠纷时,绿色原则要求法院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裁决。
03
民法典的主要内容
人格权编
人格权编概述:人格 权编是民法典中关于 个人人格尊严和价值 的保护规定,确保个 人在法律上享有独立 、不可侵犯的尊严和 自由。
行政法主要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民法典主要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与刑法的关系
与商法的关系
刑法主要规定犯罪和刑事责任,而民法典 主要规定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两者在调 整对象和方法上有明显的区别。
商法主要调整商事关系,包括公司、保险 、证券等,与民法典的调整范围有所重叠 ,但侧重点不同。
特点
民法典具有全面性、统一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的特点,能够全面规范各类民事 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统一解决各类民事纠纷的法律依据,维护社会秩序和公 平正义。
民法典的重要性
保障公民权利
民法典是保障公民民事权利的重要法 律武器,通过规范民事法律行为和权 利义务关系,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 产权、人格权等合法权益。
民法典的完善建议
细化相关法律规定
针对民法典中的一些原则性规定 ,应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规定,
增强其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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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六十二条【意定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 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来源于《合同法》第93条 1.协议解除——合同自由
意定解除 2.约定解除事由的解除
总则编第158条: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七十四条【提存物的领取】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 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 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 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 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放弃领取提存物 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六十一条【清偿顺序:主债务与从债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 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来源于《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1.约定优先适用。 2.没有约定的,费用、利息之从债权优先于主债权人的实现。 3.债务人无作出单方指定的机会。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例外: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 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 满时解除。
——非定期债务的迟延履行,在催告通知中
2.解除权行使之异议 (1)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形成抗 辩权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 为的效力。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 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法》第97条的增补 1.合同解除的效力:(1)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557条 合同解 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狭义的债务关系消灭,合 同之本体未消灭。因此,“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 依法发生返还债务;合同中结算、清理条款及违约金条款的效力不 影响。 增补两项具体规定: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六十九条【约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 也可以抵销。 意思自治。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七十条【提存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 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 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继承《合同法》第91条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五十八条【后合同义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 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继承《合同法》第92条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五十九条【从权利随债务消灭】
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 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六十五条【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 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 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 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新增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六十条【清偿顺序:指定与法定】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个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 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 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 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 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 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4.法定清偿顺序——债务人未作指定的 (1)应当优先履行已到期的债务;——保护债务人之期限利益 (2)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保护债权人利益 A.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 B.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 “债务人负担较重”:担保状况(能力)最低的债务——考虑因素:债 权时效届满的时间点、第三人的保证责任、人的担保或物的担保的状况。 C.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 债务比例履行。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 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 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 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1.解除权的行使——需受领的单方意思表示: (1)原则:通知:A.以对话方式作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 效;B.以非对话方式作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C.非以对话方式,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作出:a.相对人指定接受系统的,进入该系统时 生效;b.未指定系统的,知道或应知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 效。——第13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合同法总则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的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来源于《合同法》第101条 提存:指清偿人以消灭债务为目的,将给付物为债权人寄托于提存 部门的行为。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七十一条【提存成立时间】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 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1新增。来自《合同法解释(二)》第25条(依照合同法第一 百零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变卖所 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提存成立。提存成立 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 2提存是清偿的替代方法,提存成立时,债务视为已履行。
1.债务免除:处分行为 两种模式:(1)债权人与债务人以订立合同的方式——债务免除 合同
(2)债权人以需受领的单方意思表示的方式——债务 免除之单方法律行为 折中模式:原则上,债权人作出债务免除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 发生免除效力。
例外,债务人于知道或应知后的合理期限内拒绝。 2.单方债权放弃债权,不能产生债务免除的效力。 债务免除,须作出需受领的以债务免除为内容的意思表示,该意 思表示的生效,且债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发生免除的效 力。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依据第137条的规定而定。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六十三条【法定解除的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 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 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在合理期限之前通 知对方后可以解除。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增补两项具体规定:
(1)合同解除的,不影响解除权人的违约救济权——“可以请求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所谓违约责任,主要是指实际履行(继续
履行)之外的其他各种违约责任。实际履行与解除合同是完全对立
的两种违约救济权,只能同时择一行使,二者不可并用。
(2)合同解除的,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
1.新增规定:司法解释的法定化。来源于《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 2.适用条件: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个种类相同的债务,债务人的给 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该项给付清偿了哪一项债务? 3.债务人指定清偿顺序 债务人可以以单方需受领的意思表示指定债权获得的清偿顺序。 明示或默示:一种意思表示最晚于履行时指定。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债 务人可以嗣后作出清偿指定。
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
2.法定返还债务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1)原则:恢复原状——已受领给付,返还给对方(单方或相互) (2)其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补偿损失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六十四条【解除权行使期限】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 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 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 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来源于《合同法》第95条,有所增补。 1.最长期限:一年。起算点: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 由。 2.特别期限: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
第2款对《合同法》第104条第2款有所增补。 1随时领取——已归其所有。例外,为保护债务人利益而设。 2领取期限,最长期限5年,届满则归国家所有。例外,为保护 债务人利益而设。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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