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建规【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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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鹤洲新区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机制体制,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5月12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加快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择优、竞价、廉洁、高效理念;树立契约精神,倡导合法竞争。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过程及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廉政风险防范主体责任。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电子化招标投标。

在本市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关于电子化招标投标的规定。

实施电子化招标投标的项目的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修改和澄清等,招标人可以直接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系统编制并发布。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依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执行。

建设工程未达到应当招标的限额标准,但依法应当进行政府采购的,根据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采购。

02-1关于深化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若干规定

02-1关于深化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若干规定

关于深化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若干规定一、创新监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明确招标范围,推行差别化监管,变事前审批为事中控制、事后处理,实现全面管理向有效治理转变。

(一)明确招标范围。

招标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货物或者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货物,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建设工程货物是指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范围内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其中重要设备包括电梯、配电设备(含电缆)、防火消防设备、锅炉暖通及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楼宇自动化设备等,重要材料包括建筑门窗(幕墙)、建筑防水材料、建筑石材、建筑陶瓷、建筑涂料、外墙保温材料等。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情况适时调整重要设备、材料名录。

(二)实施差别化监管。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货物,招标人可以自主招标;国有企业自有资金投资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货物,招标人可以办理集中备案;加强政府投资和国有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货物- 1 -招投标监管。

(三)实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告知性备案制度。

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政府投资和国有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投资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货物,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向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抽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责令招标人改正。

招标人在做出改正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四)实现全部管理事项即时办理。

将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所涉及的自行招标条件备案、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合同备案均调整为即时办理。

二、优化招标程序,提高招标质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臵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各方主体的主观能动性,进一步优化招标流程,简化招标程序,推行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提高招标质量。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2004年4月2日)深府〔2004〕6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三届一○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利用市、区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以及市、区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中,属于《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以下统称为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交通、水务部门及工程造价审计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办事程序、办事环节和办事期限,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预选承包商制度第四条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选择预选承包商作为投标人或承包人。

前款预选承包商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大型设备和主要材料供应商等,其范围可以根据建设工程建设的需要调整。

第五条成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由市建设、监察、法制等部门代表及专家组成,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委员会主任,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市工程建设实际制定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条件及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

资格审查条件一般包括企业的资质、财务状况、质量保证体系、年产值、年纳税金额、信用记录等方面的内容。

第七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每年一次定期受理承包商申请,集中组织资格审查,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确定预选承包商名录,并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深圳建设信息网()上发布。

符合条件的承包商均应纳入预选承包商名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11.30•【文号】建市〔2020〕94号•【施行日期】2020.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已经2020年11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同时,坚持放管结合,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年11月30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2019年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统称企业资质)认定事项压减工作,现制定以下改革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以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大力精简企业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简化资质标准,优化审批方式,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不合理束缚,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就业创业,加快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26•【字号】浙政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加快打造整体智治的招标投标监管体系,建设统一、开放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严格招标投标程序本意见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应由招标人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时同步提出申请,并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中一并明确,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前,招标人应在交易平台或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向社会公众公示不少于3日。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布截止时间、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有关公示(公告)截止时间、投诉有效期截止时间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1个工作日。

二、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备案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应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交易,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其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具体工作由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承担;其他项目原则上进入设区市交易平台交易,各市、县(市、区)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其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各设区市可以结合实际探索招标投标领域监管执法权的相对集中。

完善全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管理机制,全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司法厅制定,向社会公布并实时动态更新。

深圳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重大变革:评标委不再有定标权。政府批准

深圳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重大变革:评标委不再有定标权。政府批准
访 问感 受
业都在使用废胶粉和废机油 , 沥青加热温度 高 , 大大
增加 了沥 青 烟气处 理 的难度 。尽 管如 此 , 田岛公 司的 沥 青烟 气 处 理技 术 以及 处 理方 法 对 我们 还 是 有 一定
的借鉴和启发作用 的。 独特的劳动组合 , 是日 本 防水材料生产企业与屋
口政 策法规 深圳 建设 工 程招投 标 制度重 大变 革 : 评 标 委不再 有
此外 , 7 3 号文还重点加强 了 诚信管理体 系, 新增 “ 禁止投标的情形” 和“ 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的情形” 。 对 于有不 良诚信记录的企业, 禁止其参与投标或者允
许 招标 人拒 绝其 参与 投标 。
7 3号文 ) ,其核 心 变革 内容 在 于落 实招 标人 负责制 ,
原8 6号文规 定 的招标人 是 项 目的责任 人却 不 享 有 定 标权 , 而评 标过 程 均 不对 外公 开 , 决定 评 标 最终
并进行 简政放权。同时, 2 0 0 8 年颁布的《 关于加 强建
设 工程 招标 投标 管理 若干规 定 》 ( 下称 8 6号 文 )将废
面工程 承包 商 的密 切合作 形 式 ,值 得我 们好 好研 究 ,
此次访 问 日 本, 虽然只有短短的 5 天时间 , 但代 表们都由衷感到 日本同行对工作精益求精 、 对质量一 丝不苟 、 对安全严格遵守 、 对环境 自觉维护 的认真态
度。
或许从 中能够悟出一定的道理 , 作为原材料生产企业
应该 向哪些 主 要客 户 开展 服 务 、 开 展 哪些 服 务 , 从 而
在沥 青类 防水 材料 生产 企业 的环 境治 理方 面 , 田
使我们在生产型企业 向生产服务型企业转型过程 中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2008年5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86号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一)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专业和劳务分包招标;(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代建、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等服务招标;(四)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五)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列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使用计划内资金的修缮、园林绿化招标;(六)地质灾害治理等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招标。

本规定所称“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是指以下设备、材料: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设立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服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立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功能相类似的交易机构。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应定期将财政投资的建设工程的交易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及时报送市财政主管部门,并纳入政府采购的统计范围。

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从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制的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选择确定投标人或者承包人。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建规【2020】1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建规【2020】1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打造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高地,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进行补充完善,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坚持择优、竞价、廉洁、高效原则,在招标投标全过程中确立以下理念:(一)质量优先,鼓励创优质精品工程;(二)择优和竞价相结合,择优优先,追求全生命周期的性价比综合最优;(三)鼓励创新,积极推广新建设科技应用;(四)鼓励积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和通行商务规则,提高参与“一带一路”倡议实施和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五)廉洁从业,诚信执业,实行对不廉洁从业行为的一票否决制度。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制定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履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职责。

第五条投标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依规参与投标竞争,树立契约精神,做到廉洁自律。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过程及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廉政风险防范主体责任。

招标人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的基础上,以实现项目高质量建设为目的,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创新招标投标模式。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探索完善不同行业、不同专业的人工智能评标功能,建立具有案例分析功能的系统或数据库,为招标人清标、定标提供准确、客观、公正的参考依据,规范评标活动,提高招标效率。

第二章招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条同一招标人可以将建设期相近的同资质等级范围内的同类施工项目、服务项目或与工程相关的同类设备、材料进行批量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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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打造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高地,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 号)进行补充完善,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坚持择优、竞价、廉洁、高效原则,在招标投标全过程中确立以下理念:(一)质量优先,鼓励创优质精品工程;(二)择优和竞价相结合,择优优先,追求全生命周期的性价比综合最优;(三)鼓励创新,积极推广新建设科技应用;(四)鼓励积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和通行商务规则,提高参与“一带一路”倡议实施和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五)廉洁从业,诚信执业,实行对不廉洁从业行为的一票否决制度。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制定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履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职责。

第五条投标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依规参与投标竞争,树立契约精神,做到廉洁自律。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过程及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廉政风险防范主体责任。

招标人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的基础上,以实现项目高质量建设为目的,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创新招标投标模式。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探索完善不同行业、不同专业的人工智能评标功能,建立具有案例分析功能的系统或数据库,为招标人清标、定标提供准确、客观、公正的参考依据,规范评标活动,提高招标效率。

第二章招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条同一招标人可以将建设期相近的同资质等级范围内的同类施工项目、服务项目或与工程相关的同类设备、材料进行批量招标。

投标人参加批量招标项目投标时,应当分别组建项目管理团队进行响应,且项目经理任职项目数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批量招标项目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分别办理工程建设相关手续。

第九条下列建设工程,招标人可以按需开展预选招标:(一)抢险救灾工程、修缮工程;(二)单项合同金额在1000 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三)经常发生的设备、材料和服务。

预选招标应当按照拟招标项目的最低资质要求设置招标条件。

预选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拟招标项目的范围、合同文本、中标价确定方式及评标、定标方式等内容。

提倡采用模拟工程量清单固定单价方式招标。

第十条鼓励和提倡大标段招标。

下列情形宜实行大标段招标,工程现场或工期有特殊要求的除外:(一)采用施工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DB)、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或建设—运营—移交(BOT)等方式实施的项目;(二)单个施工总承包标段中的同类专业工程,包括钢结构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等。

第十一条交通、水务、工务以及大型国有建设单位可以按照优质企业名录管理办法,建立不同类别、不同等级的优质企业名录,并对名录实施动态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其官方网站、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以及建设、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开优质企业名录,接受社会监督。

在招标择优环节,招标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名录内企业,但不得将列入优质企业名录作为投标资格条件。

优质企业名录管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国家公路交通优质工程一等奖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定标前向招标人申请折价评审:(一)获奖之日起3 年内;(二)投标项目与获奖项目属于同类型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三)投标项目的招标控制价不高于获奖项目中标价的120%;(四)获奖单位未因折价评审而中标的。

前款所称折价评审,是指获奖单位的投标报价在其投标报价净下浮率的基础上再下浮3%作为其评审报价,参与定标环节中的商务评估,获得投标报价的比较优势。

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同一获奖项目申请折价评审且中标的项目仅限1 个。

使用其他国有资金或集体资金的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可以将通过招标投标节约的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的资金作为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和推动建设科技创新的措施费用。

具体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及结束后对中标人开展履约评价,将评价结果纳入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系统,实现各招标人履约评价信息共享,作为招标人择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承包商履约评价管理办法。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人员配备、技术经济实力、质量安全、工程变更、工期与造价控制、协调配合与服务等。

招标人可以按照承包商履约评价管理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操作细则,量化评价指标,规范评价程序。

第十五条招标人对中标人作出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应当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近3 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招标人可以根据《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 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拒绝投标人或其从业人员参与投标。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或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招标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理,追究中标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节方案设计招标第十六条对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建筑艺术造型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区政府同意,招标人应当组织专家对特定人士先行提供的概念方案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可以将方案设计任务直接委托给特定人士所在的工程设计类机构或单位实施。

但同一机构或单位因同一特定人士每年直接受托的项目不超过1 个。

前款所称特定人士包括:普利兹克奖、梁思成建筑奖获得者以及中国工程院院士(限工程设计类机构或单位)等国际一流、国内顶尖的行业专家第十七条重点地区的重要项目,开展方案设计公开招标时,招标人可以邀请特定投标人参与竞标,但应当在公告中载明邀请对象。

邀请对象应当符合项目投标资格条件,且数量不得少于3 名。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方案设计招标,对于经评审合格入围但未中标的设计方案,招标人可以结合项目实际给予不同程度的落标补偿,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入围补偿方案。

落标补偿费在项目总投资中列支。

落标补偿费用取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使用其他国有资金或集体资金的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节其他招标第十九条推行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

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投标人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及委托内容相适应的管理能力或资质条件。

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并具有同类工程经验(业绩)。

鼓励和倡导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在服务中充分借鉴国际惯例,优先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和通行商务规则。

第二十条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项目招标应当明确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建设和交付标准、工期要求和服务需求。

招标人应当谨慎采用基于概算下浮率的方式竞价,可以采用总价包干、单位经济指标包干等计价方式,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引导合理价格的工程定价方法和结算原则。

第二十一条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项目招标,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基础上,可以结合实际采用分阶段方式公开招标,实现择优和合理价格。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设计(技术)方案,招标人优选不少于3 个入围设计(技术)方案投标人并组织优化形成最终设计(技术)方案;第二阶段,由第一阶段入围设计(技术)方案投标人在此基础上按要求提交初步设计成果文件并报价,招标人优选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项目招标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一)具备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的独立法人单位;(二)具备与招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和事务所资质除外)或施工总承包资质。

前款所称具备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的独立法人,必须具有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专业管理人员,以及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业绩)。

具体标准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建筑师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或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资格或拥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专业技术和项目管理能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同类工程总承包管理经验(业绩)或作为建设单位管理人员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业绩)。

第二十四条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项目实施时,承担勘察、设计、施工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项目承包人可以自行决定承包范围内招标时已定价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分包单位,但总承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实行代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代建单位。

代建招标应当综合考虑投标人项目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业绩)、拟派项目管理团队人员情况及针对项目作出的投资控制、质量监管、安全承诺等因素。

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理履行建设管理职责,不免除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工程师职称,拥有相应的项目管理能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具有丰富的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业绩)。

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任职及更换参照我市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相关任职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代建费规避招标。

除代建费用外,代建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其优质履约的奖励金额,但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获取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利益。

第二十八条代建单位在确定施工、服务或设备、材料单位时,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不得直接委托给与其有控股关系的单位。

第三章评标与定标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招标中,当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数量超过20 名时,招标人可以按规定将进入评标环节的投标人数量淘汰至15至20名。

招标人在过多投标人淘汰环节应当采用票决法进行择优。

择优因素主要考虑企业资质、企业规模、财务状况、企业及其人员的廉政记录、信用等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加择优因素,也可以综合考虑择优因素或按择优因素的重要性,对投标人进行逐级淘汰。

第三十条评标环节分两阶段进行:(一)由评标委员会对进入评标环节的投标人进行初步评审,评审内容为判别是否存在招标文件中否决性条款所载相关内容,出具定性评审意见;(二)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的技术和商务响应情况分别进行详细评审,评审意见包含优点、缺点及理由,独立出具定性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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