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是一份企业内部的组织文件,它规定了企业工会的任务、组织架构、工作程序、职责范围等方面的内容。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旨在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障权益,促进职工参与企业的管理和决策,发挥职工在企业中的积极作用,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生产效益。
一、企业工会工作的基本任务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为实现这一基本任务,企业工会应开展以下主要工作:1. 组织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文体活动、健康活动等。
2. 组织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培训、文化培训和职业培训等。
3. 组织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活动、社会公益活动等。
4. 代表职工与企业方面进行沟通协调,处理职工的诉求、问题和困难。
5. 参与企业管理,代表职工与企业方面进行协商和谈判,发挥职工在企业中的积极作用。
二、企业工会的组织架构1. 总工会:由企业总部负责组织实施,主要负责企业工会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
2. 分工会:由不同部门或不同地区的职工组成,主要负责本部门或本地区职工的权益维护和服务工作。
三、工作程序1. 工会成立:企业工会的成立必须经过全体职工的投票表决,由企业政府批准成立。
2. 选举产生:企业工会的领导成员必须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两年。
3. 活动开展:企业工会应根据工作任务开展各项活动,保障职工权利,开展各种文化活动、健康活动、技能培训等。
四、职责范围1.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代表职工与企业方面进行沟通协调,处理职工的诉求、问题和困难。
2. 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参与企业管理,代表职工与企业方面进行协商和谈判,发挥职工在企业中的积极作用。
3. 组织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文体活动、健康活动等。
4. 组织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培训、文化培训和职业培训等。
5. 组织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活动、社会公益活动等。
五、总结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是企业内部的一份重要文件,企业工会在其中规定了自己的基本任务、组织架构、工作程序、职责范围等方面的内容,为确保职工权益的维护、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80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2006年7月6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第九次主席团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工会组织第三章基本任务和活动方式第四章工会主席第五章工作机制和制度第六章女职工工作第七章工会经费和资产第八章工会与企业党组织、行政和上级工会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工作,发挥企业工会团结组织职工、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企业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贡献。
第四条企业工会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企业工会在本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二章企业工会组织第六条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加入工会,维护职工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七条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按地域或行业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同时按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
企业工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
企业改制须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第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2006年7月6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第九次主席团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工作,发挥企业工会团结组织职工、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是企业第三条企业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第五条企业工会在本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第七条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按地域或行业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同时按有关规定建立工会企业工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第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
经企业工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企业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三)选第十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须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
第十一条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大型企业工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设立常务委员会,负责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下属单位可建立工会委员会。
第十二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会员监督。
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工作机构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具体人数由上级工会、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许可,工会可从社会聘用工会工作人员,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干部队伍。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2006年7月6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第九次主席团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工会组织第三章基本任务和活动方式第四章工会主席第五章工作机制和制度第六章女职工工作第七章工会经费和资产第八章工会与企业党组织、行政和上级工会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工作,发挥企业工会团结组织职工、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企业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贡献。
第四条企业工会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企业工会在本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二章企业工会组织第六条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加入工会,维护职工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七条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按地域或行业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同时按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
企业工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
企业改制须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第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建设,推进企业工会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工会组织的主体和中坚,是工会工作的重要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企业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
第四条企业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坚持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企业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会员的密切联系,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二章企业工会组织第六条企业工会应当维护本企业职工依法参加工会的权利,组织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职工加入工会。
第七条会员25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职工不足25人的企业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就近按地域或行业建立联合基层工会。
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企业集团公司工会所在地的分公司、子公司工会由集团公司工会直接领导,集团公司所在地以外的分公司、子公司实行由地方工会和集团公司工会双重领导,以分公司、子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会领导为主。
第八条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须报上级工会审批,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依法成立的企业工会组织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或归属到其他部门。
国有企业改制应及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企业工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报上级工会批准,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企业工会主席是企业工会的法定代表人。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二)2024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二)引言概述: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具体执行细则,在企事业单位中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对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解读,以便各级工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全面了解和遵守。
正文:一、工会组织的设立与职责1. 工会组织的设置程序和条件2. 工会组织的组织结构和职能划分3. 工会组织的选举与任期4. 工会组织的工作经费和资金管理5. 工会组织与企事业单位管理层的协调与合作二、职工基本权益的保障1. 职工劳动报酬与福利保障2. 职工劳动条件与环境保障3. 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与争取4. 职工参与企业决策与管理的方式与途径5. 职工权益的维权途径与程序三、劳动关系协调与处理机制1. 企业内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建立与运作2. 企事业单位与工会组织之间的协商与谈判3. 劳动争议的处理与调解方法4. 工会组织参与劳动纠纷仲裁和诉讼的程序规定5. 劳动关系争议解决的监督与评估机制四、工会组织的培训与教育工作1. 工会组织的职工培训需求调查和评估2. 职工技能培训与提升的具体方案和实施3. 工会组织的职工权益教育与宣传工作4. 职工职业健康与安全教育的内容与方法5. 工会组织培训教育效果的考核与改进五、工会组织的监督与评估1. 工会权益保障工作的监督与评估机制2. 工会组织的自我评估与改进措施3. 工会组织对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监督与评估4. 工会组织与职工群众的联系与沟通途径5. 工会组织工作满意度评估与改进建议收集总结: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维护企业和谐稳定、促进职工合法权益十分重要。
通过工会组织的设立与职责、职工基本权益的保障、劳动关系协调与处理机制、工会组织的培训与教育工作以及监督与评估机制的建立,可以使工会组织更好地履行职能,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进一步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最新适用,2006年发布)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2006年7月6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第九次主席团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工作,发挥企业工会团结组织职工、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企业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贡献。
第四条企业工会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企业工会在本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二章企业工会组织第六条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加入工会,维护职工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七条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按地域或行业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同时按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
企业工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
企业改制须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第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
经企业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企业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平安定的社会环境,工会工作在我国的企业中越发显得重要。
为了更好地规范企业工会的工作,国家出台了《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明确了企业工会的职责、权利及工作模式,是现代企业工会的法规基础。
一、企业工会的基本职责根据《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企业工会的基本职责主要包括:维护广大职工的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加强职工的文化、体育和卫生教育、组织职工开展社会活动等工作。
其中,维护广大职工的权益是最核心的职责。
企业工会应当通过建立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会议、职工代表小组等制度,积极参与和推动企业各种重大事宜的决策,动员和组织广大职工开展维权行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
二、企业工会的权利《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中也规定了企业工会的权利,主要包括:行使发表意见和建议、回应职工议论和诉求、提出职工权益、意见和建议、了解和监督职工权益等方面权利。
这些权利为企业工会履行自己的职责提供了保障与支持。
除此之外,企业工会的权利还包括:职工代表参与企业董事会的决策,有权在与企业生产经营、劳动关系、社会事务、职工生活等有关的重大问题上发表意见和建议,有权向企业和有关部门提出职工的权益要求和意见,还有权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职工的工作生活情况,向上级工会报告职工运动的情况等等。
三、企业工会的工作模式为了更好地发挥企业工会的职责和权利,国家对企业工会的组织模式进行了规定。
根据《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企业工会的组织模式主要包括三个层级:基层工会、中心工会、总工会。
其中,基层工会以企业为单位,由企业内部选举产生,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职工的生活联系紧密。
中心工会是由多个基层工会组成,其任务是协调组织、管理和指导基层工会的工作,并代表基层工会参加有关活动和职能分配的协商。
总工会则是全国范围内的工会组织,是全国工人阶级的代表性组织,旨在协调和指导中心工会工作,代表全国工人阶级的整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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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建设,推进企业工会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工会组织的主体和中坚,是工会工作的重要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企业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
第四条企业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坚持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企业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会员的密切联系,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二章企业工会组织
第六条企业工会应当维护本企业职工依法参加工会的权利,组织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职工加入工会。
第七条会员25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职工不足25人的企业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就近按地域或行业建立联合基层工会。
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企业集团公司工会所在地的分公司、子公司工会由集团公司工会直接领导,集团公司所在地以外的分公司、子公司实行由地方工会和集团公司工会双重领导,以分公司、子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会领导为主。
第八条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须报上级工会审批,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依法成立的企业工会组织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或归属到其他部门。
国有企业改制应及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企业工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报上级工会批准,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企业工会主席是企业工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企业工会委员。
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
第十九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工会主席,应享受同级党政副职待遇,是党员的应进入党委班子。
公司制企业的职工董事候选人,一般为企业工会主席。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应享受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待遇。
第二十条企业工会主席具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或列席企业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表达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政策主张。
(二)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协商谈判。
(三)组织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
(四)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
(五)主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
(六)对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
(七)对严重侵犯企业工会合法权益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建议企业组织职工撤离现场。
(九)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重要信息。
第二十一条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
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企业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任职期间个人发生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企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按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具体人数由工会(包括上级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
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应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新任企业工会干部,应当进行上岗资格培训,提高工作能力。
第二十三条县以上地方工会建立企业工会干部保障基金,维护企业工会干部合法权益。
对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待遇及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工会干部,上级工会应提供法律援助和生活救助。
对兼职工会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应给予适当补贴。
上级工会应建立企业工会干部的考评、激励机制,对依法履行职责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会干部给予表彰奖励,对不作为的工会干部给予批评诫免。
第四章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
第二十四条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
(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企业工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
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其他协议,并监督执行。
(四)组织职工开展技术创新、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发明创造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做好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五)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
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协助和督促企业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
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
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
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应突出做好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的贯彻落实;维护各种用工形式职工依法加入工会的权利;提高维权机制建设质量;改制过程中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的工作。
非公有制工会应突出做好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依法监督国家有关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执行;监督企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督促企业为职工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环境;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章企业工会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企业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协助和监督企业依法与本企业所有
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必须由企业与职工本人签订,不得由他人代替。
监督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时事先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督促改制企业在改制和重组后,及时与职工续签、重签或改签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企业工会应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协商,共同确定本企业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和必备条款,明确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标准、劳动合同期限及违约责任等。
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八条企业工会应监督企业严格履行劳动合同。
对于企业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依法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企业因经济性裁员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须事先征得工会同意。
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等劳动标准和条件不得低于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企业工会应督促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合同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保险福利、劳动合同管理、职工奖惩和裁员等。
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涉及职工利益的突出问题,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第三十条企业工会应在广泛征询职工的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协商议题,制定协商方案,向企业提出书面要约。
协商情况要向职工通报,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向职代会报告,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工会依照民主程序选派职工协商代表,首席代表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
第三十一条国有改制企业可重点协商企业裁员方案、裁员程序、裁员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等问题。
小型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可重点协商工资、工时、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等问题。
在劳务工集中的企业,可由工会与劳务公司、用人单位共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三十二条企业工会应主动向企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书面要约。
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包括:企业工资水平和标准、调整办法、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支付方法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励办法等。
第三十三条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进行集体协商时,可依法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职工协商代表,但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