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全银行存款错误民事赔偿问题分析

合集下载

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失的该怎么办

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失的该怎么办

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失的该怎么办财产保全制度是⾮常重要的⼀项民事制度,债权⼈为了维护⾃⼰债权,在特定的情形下,可以要求法院对债务⼈财产进⾏保全。

如果保全出现错误的,那么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失的该怎么办?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失的该怎么办财产保全只能依法⾏使⽽不能加以滥⽤,否则造成被申请⼈财产损害的,申请⼈应当赔偿损失,法院让申请⼈提供担保也是为了这个⽬的。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应当赔偿被申请⼈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本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刘某某,男,汉族,xxx年xx⽉xx⽇出⽣,住某市某区某镇x号。

被申请⼈:王某某,男,汉族,xxx年xx⽉xx⽇出⽣,住某市某区某⼩区四区x号楼x单元x号。

申请事项:⽴即冻结被告银⾏存款⼈民币144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相当于⼈民币144000元的其他财产。

事实及理由:申请⼈已就申请⼈与被申请⼈借款合同纠纷争议向贵院提起诉讼。

为了防⽌被申请⼈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申请贵院对被申请⼈采取冻结其银⾏存款⼈民币144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民币144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被申请⼈房产(位于某市某区某某⼩区四区7号楼1单元601号,房产证号:xxx135600)。

如因采取保全措施不当造成被申请⼈财产损失的,由申请⼈承担责任。

此致某市某区⼈民法院申请⼈:年⽉⽇上述知识就是⼩编对此问题进⾏的解答,财产保全只能依法⾏使⽽不能加以滥⽤,否则造成被申请⼈财产损害的,申请⼈应当赔偿损失,法院让申请⼈提供担保也是为了这个⽬的。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保全错误的法律后果(3篇)

保全错误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保全,是指为了确保诉讼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行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保全措施在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有时也会出现保全错误。

保全错误是指保全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不符合实际情况,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本文将从保全错误的定义、原因、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保全错误的定义保全错误,是指保全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不符合实际情况,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保全范围错误:保全范围超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2. 保全对象错误:保全的对象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不符合实际情况。

3. 保全措施错误:保全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不符合实际情况。

4. 保全程序错误:保全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不符合实际情况。

三、保全错误的原因1. 法院工作人员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准确,导致保全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

2. 法院工作人员对案件事实调查不全面,导致保全对象错误。

3. 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误导法院作出错误的保全措施。

4. 法院内部管理不规范,导致保全程序错误。

四、保全错误的法律后果1. 恢复被保全财产:法院应当恢复被保全的财产,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赔偿损失:因保全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 民事责任:保全错误的,法院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1)赔偿当事人因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2)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行政责任:保全错误的,法院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具体包括:(1)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2)撤销或者变更错误保全措施。

5. 刑事责任:保全错误的,如果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案例分析案例:甲乙双方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甲方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后来,法院发现保全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乙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浅议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

浅议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

浅议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摘要]财产保全制度在保障判决的顺利执行、保证民事裁判的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财产保全限制他人的财产权利,一旦保全错误,极易导致一方当事人损失。

因此,财产保全制度不但给予申请人以权益保障的机会,也限制了保全申请的条件,并赋予被申请人可以在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时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文章拟对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进行类型化分析,从财产保全制度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利益保护和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对因保全申请错误而造成被申请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行研究探讨。

[关键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财产保全作为一种预防性、临时性的救济措施,其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就是防止被申请人恶意处置本可以用来执行申请人胜诉判决的财产,或者防止被申请人损害该财产的价值,以减轻申请人在权利存在或权利受损害的不确定性得到解决前的一段时间内遭受权利被侵害的风险。

[1]财产保全制度在保障判决的顺利执行、保证民事裁判的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财产保全限制他人的财产权利,一旦保全错误,极易导致一方当事人损失。

因此,财产保全制度不但给予申请人以权益保障的机会,也限制了保全申请的条件,并赋予被申请人可以在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时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该条款对于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对于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责任性质、类型、责任界定及如何赔偿等都语焉不详,尚需进一步探讨。

本文拟对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进行类型化分析,从财产保全制度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利益保护和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对因保全申请错误而造成被申请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行研究探讨,以求共鸣。

一、财产保全及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相关概念(一)财产保全的定义及种类财产保全是指在案件受理前,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它原因使将来的生效裁判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它损害,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保护措施。

银行工作中常见的法律诉讼问题及解决方案

银行工作中常见的法律诉讼问题及解决方案

银行工作中常见的法律诉讼问题及解决方案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交易和争议时有发生。

在这个过程中,很多法律诉讼问题会出现。

本文将就银行工作中常见的法律诉讼问题及相应的解决方案展开讨论。

一、客户违约引发的法律诉讼问题1. 贷款违约客户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偿还贷款,银行可能会面临追讨欠款的情况。

解决方案可以是通过合同中的担保条款,要求担保方承担责任;或者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确保银行的合法权益。

2. 劣质抵押物如果客户提供的抵押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无法变现或价值大幅下降,银行可能会担心自身利益受损。

解决方案可以是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合同,要求客户提供其他具备足够价值的抵押物;或者通过协商,调整合同条款以保护双方权益。

3. 借款人个人破产借款人个人破产可能导致银行无法收回债权。

解决方案可以是通过法律途径参与债务清算或破产程序,争取最大程度地收回债务;或者通过与借款人进行协商,制定还款计划以减少损失。

二、银行违规操作引发的法律诉讼问题1. 利率操作违规银行在利率操作中如存在不当行为,可能涉及利率操纵、欺诈等违规行为。

解决方案可以是通过内部调查、整改和补救措施,避免进一步违规;或者向监管机构主动报告,并与监管机构合作解决问题。

2. 违规销售金融产品银行在销售金融产品时如存在虚假宣传、未充分披露风险等违规行为,可能面临客户的索赔和诉讼。

解决方案可以是与客户进行协商和调解,补偿客户损失;或者通过内部培训和监管加强,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涉及第三方的法律诉讼问题1. 身份盗窃及信用卡诈骗银行客户遭受身份盗窃或信用卡诈骗,可能会寻求银行的协助解决问题。

解决方案可以是与客户积极合作,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支持;或者与警方和相关部门合作,共同打击犯罪行为。

2. 涉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纠纷银行可能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合作关系,在支付过程中可能出现纠纷。

解决方案可以是根据合同的约定,与支付平台内部解决纠纷;或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财产保全错误的识别标准与赔偿标准

财产保全错误的识别标准与赔偿标准

财产保全错误的识别标准与赔偿标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张玉芬 董晓璇1 李浩,《民事诉讼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33页。

一、财产保全错误的背景与定义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保全规定》)发布,对案件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规定更加细致,且随着近年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业务的完善与开展,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门槛降低,这就导致了财产保全在目前的司法审判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应用,由此导致的财产保全错误案件也就更为频发。

同时,最高院在《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中指出,“三、在采取查冻扣措施时注意把握执行政策。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要严格遵守相应的适用条件与法定程序,坚决杜绝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由此可见,财产保全错误的问题已经进入了司法程序的管辖视野。

在定义财产保全错误之前,我们先来理清财产保全的定义。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在受理案件后根据本案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本案有关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1。

财产保全错误是财产保全行为产生错误的情形,其在法律上的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102条与第105条,即,“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对财产保全错误释义时采取了列举式的定义,在法工委民法室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一书中对《民事诉讼法》第105条涉及申请错误的法条释义为:“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申请人起诉或者诉讼请求、申请保全的原因不存在、因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法院撤销保全裁定等。

在诉前保全中,利害关系人申请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也将导致保全裁定被撤销。

一旦出现错误,被申请人会因为其财产或者行为被采取保全措施而遭受损失。

错误保全的法律后果(3篇)

错误保全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错误保全是指在保全程序中,由于保全申请人、保全法院或者保全执行机关的过错,导致保全措施不当或者保全程序违法,从而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错误保全不仅损害了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因此,探讨错误保全的法律后果,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错误保全的法律后果概述1. 民事责任(1)赔偿责任:错误保全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的,保全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被保全人因错误保全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违约责任:保全申请人违反保全合同约定,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刑事责任(1)故意错误保全:保全申请人故意实施错误保全,给被保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诈骗罪等。

(2)过失错误保全:保全申请人因过失实施错误保全,给被保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能构成过失毁坏财物罪、玩忽职守罪等。

3. 行政责任(1)通报批评:保全法院或者保全执行机关因错误保全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2)追责:保全法院或者保全执行机关因错误保全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三、错误保全的具体法律后果1. 赔偿损失(1)直接损失:被保全人因错误保全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损失、精神损害等。

(2)间接损失:被保全人因错误保全所遭受的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损失、合同违约金损失等。

2. 恢复原状保全法院或者保全执行机关应当将被保全人因错误保全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恢复原状,包括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3. 撤销保全措施保全法院或者保全执行机关应当撤销错误保全措施,保障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

4. 责令改正保全法院或者保全执行机关应当责令相关责任人改正错误保全行为,消除不良影响。

5. 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故意实施错误保全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错误保全的预防措施1. 完善立法:加强对错误保全的法律规制,明确错误保全的法律后果。

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研究

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研究

《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研究》摘要:要: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一旦发生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很容易引起当事人双方争议,因财产保全错误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也越来越多,归责原则作为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诉讼的关键,只有对其进行了正确把握,对于之后的程序才能有更准确地定位,因此有必要对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讨论赵艳霞摘要: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

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符合一般侵权责任要件,但并没有考虑主观过错的必要。

本文主要从损害填补原则、申请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无需证明、主观过错证明对于被申请人过于苛责等视角进行论证。

关键词:财产保全;主观过错、;损害填补一、问题的提出自从财产保全制度实施以来,学术界对于财产保全的理论研究层出不穷,无论是内容上的改革还是结构上的调整,都得到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因财产保全错误引起的损害赔偿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点,在司法实践中,为了避免债务人逃避执行,先行转移财产,导致日后生效判决难以执行,当事人选择财产保全这一临时性救济方式也越来越普遍。

然而,申请人一味追求自身权利救济容易忽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财产保全错误的情形时有发生。

一旦发生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很容易引起当事人双方争议,因财产保全错误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也越来越多。

关于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我国法律规定少之又少,只有民事诉讼法第105条一条规定。

归责原则作为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诉讼的关键,只有对其进行了正确把握,对于之后的程序才能有更准确地定位,因此有必要对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讨论。

二、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之争论因财产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已经得到了学术界的普遍认可,单从法律条文本身来看,并没有指出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

在理论上,学术界有不同观点,一种认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1];一种认为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需要考虑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的主观过错[2]。

诉中财产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认定标准

诉中财产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认定标准

圆园19年第8期一、财产保全的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但对于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标准没有具体说明。

财产保全制度具有实现本案权利的目的指向性。

诉中的财产保全为了防止执行难,保障申请人的“未来权利”,具有预防的功能。

因此申请保全时,判决结果并不确定,对保全错误的判断,裁判上也不尽相同。

客观上,判决结果若支持申请人的主张,即保全目的的实现。

若判决结果驳回或部分支持申请人的主张,那么可能存在保全错误。

但是保全错误并不代表申请人保全的目的完全没有实现,而是保全内容与判决结果存在偏差。

因此根据判决结果的不同划分错误类型:主要为超额保全、对象错误、撤诉与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而导致的保全错误。

超额是一个比较的概念。

在诉讼过程中,被保全的数额为A ,判决结果支持申请人的数额为B ,那么当A>B 时,就可能发生财产保全错误。

对象错误往往是保全了案外人的财产。

笔者认为,保全的错误与否是根据法院裁判结果确定的,即采取客观标准。

有观点认为保全的错误也要求申请人具有主观过错,因这一判断标准涉及下文的论述,此处不作赘述。

二、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及归责原则保全错误的客观发生是被申请人获得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事实基础。

而损害赔偿的发生原因分为违反契约、侵权行为及法律之特别规定三种。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和“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划分为三级案由,位于“侵权责任纠纷”这个二级案由之下。

学界通说也认为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责任法》,即保全错误是一种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原则,而适用无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的被称为特殊侵权行为。

我国《侵权责任法》以概括列举式明确规定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医疗责任等属于特殊的侵权行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申请保全银行存款错误民事赔偿问题分析
【案情简介】A、B两公司于2004年10月签订《合作协议》,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2008年9月A公司向M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赔偿其违约损失共计570万元。

A公司还向法院申请冻结B公司银行存款570万元,并提供了相应担保财产,M法院根据A公司的申请,依法作出了冻结B公司银行存款570万元的财产保全裁定。

该案因涉及管辖权异议等问题,一审、二审历时两年多,在诉讼中A公司又多次申请续保。

该案一审判决A公司败诉,二审改判为“B公司违约,应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二审判决生效后B公司及时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B公司被查封的银行账户随即被解封。

2010年12月,B公司向A公司所在地N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错误查封申请给其造成的利息损失共计30余万元。

B公司起诉理由为“A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未得到法院的完全支持,其申请保全金额远远超过法院判决支持金额,故其保全存在错误,应当依法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

A公司辩称:第一,申请保全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而且保全申请是否得到批准须经法院的审查,查封A公司银行存款是M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与A公司无关。

第二,《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A公司申请查封金额并未超过其诉讼请求的金额,故A公司的保全申请是依法提出的,并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当赔偿。

第三,B公司不是金融机构无权对外贷款,故其要求赔偿贷款利息损失的请求不能成
立。

第四,B公司在M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有权要求法院变更保全措施,甚至还有权提起复议。

但A 公司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并未行使相关诉讼权利,是对自身权利的漠视和放弃,因此B公司自身存在过错。

【法律分析】
一、M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无过错,本案不适用国家赔偿。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作出诉讼中财产保全裁定时,应审查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查封的财产是否被申请人的财产,如果查封财产不属于被申请人财产,则属于法院审查错误,被错误查封财产的第三人也应当及时提出查封异议申请。

第二,申请查封的财产没有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或是与案件相关的财产。

第三,申请人是否提供了相应担保。

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实现,法院只能对财产保全申请从以上三个方面进行形式审查,无需也不能以申请人案件实体胜诉为要件。

原则上,只要保全申请符合前述三方面条件,法院就应当批准申请并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本案中M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查封B公司银行账户且查封金额没有超过A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A公司还自愿提供了担保财产,因此M 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完全是依法进行审查的,并不存在过错。

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在性质上属于民事侵权案件,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二、A公司以“申请查封金额并未超过其诉讼请求的金额”作为其
无过错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94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的依据,即只有财产保全申请的范围没有超过申请人诉讼请求的范围时,其保全申请才会得到法院的批准,否则无法得到法院的准许。

其次,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94条的规定并不必然证明其财产保全申请具有实质合法性和正确性,《民事诉讼法》第94条不能作为财产保全申请人免除赔偿责任的“避风港”。

财产保全申请在实体上是否正确,无法在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时进行判定,而只能在法院终审判决中得到验证。

也即如果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终审法院的支持,其依据诉讼请求范围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在实体上是正确的、合法的,否则其保全申请属于错误保全申请,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最后,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这一点的前提和基础是被告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如果被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获得支持,则关于财产保全的申请即失去其应有的基础。

民事诉讼法对申请错误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需提供担保,目的在于使被申请人可能因申请错误而遭受的损失切实得到赔偿。

按照权利与义务相适应原则,申请人享有相关民事强制措施利益的同时,也应承担可能面临的风险责任。

被告的诉
讼请求能否被人民法院支持,在其申请财产保全时无法通过法院的程序性审查予以认定,只有通过实体审理并在作出最终生效判决后才能予以确认。

因此,被告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不仅要对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这一诉讼风险进行判断,还要权衡可能因申请错误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慎重地决定是否有必要申请财产保全。

一旦申请错误,并由此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B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查封期间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的请求
是合理的应当予以支持。

首先,A公司申请法院查封B公司银行存款570万元,而其法院终审判决仅支持了100万元的诉求,故A公司的保全申请存在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因此,A公司应当赔偿错误保全申请给B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其次,申请人错误申请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直接造成被申请人银行存款这类流动资金无法自由流转,这势必给被申请人造成两方面的经济损失:一是被申请人向银行、其他单位或个人融资产生的融资成本,该融资成本的利息会远远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二是被申请人无法通过其他渠道融资造成商业机会丧失,这种损失远远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

因此,B 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查封期间错误查封金额470万元同期银行
贷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合情合理的,理应得到法院支持。

再次,尽管B公司未向法庭提供向他人融资所支付利息的凭据,但A公司错误查封银行存款造成B公司资金无法流转是客观存
在的,进而造成B公司资金被占用的损失是社会公知的事实,
无需举证证明。

根据我国相关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资金占用损失应当按照资
金占用期间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
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
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
款利率计息”。

《民法通则意见》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
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
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后,由于在银行存款查封期间,银行还是要按照同期人民银
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向储户支付活期银行利息,根据损益相
抵原则,在计算B公司损失时应当减去查封期间的活期存款利
息。

四、A公司以“B公司在查封期间未要求法院变更保全措施,也未
对法院的保全裁定申请复议”作为B公司有过错的理由不能成
立。

首先,即便B公司要求法院变更保全措施,但B公司必须提供
相关财产作担保或提供其他财产供法院查封,无论是提供财产
担保还是更换财产供法院查封,都必然给B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这种经济损失不因保全何种财产而有所改变。

其次,从法理上讲,B公司未就M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申请复议,并不是B公司放弃自身的实体权利,也不意味着B公司放弃要求A公司承担错误保全申请赔偿责任的权利。

B公司未申请对保全裁定复议,是为了充分尊重法院裁定的权威及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保全的程序性权利。

B公司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并不是因B公司未行使申请复议权所致,其根本原因是A公司滥用申请保全的程序性权利。

最后,由于B公司违约的事实已被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且其违约行为是引起A公司起诉和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因,故应当酌情减轻A公司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