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附件2.检查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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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对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对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对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7.28•【字号】冀建质[2011]463号•【施行日期】2011.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对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1〕463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加强对我省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规范市场行为,提高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8月开始对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一)在河北省境内工商注册并依法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专项工程设计和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的企业;(二)外埠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驻冀分支机构;(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二、检查内容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对以下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一)按照《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和《关于加强工程勘察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1〕252号)的要求,重点对工程勘察企业的注册资金、注册人员、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办公场所、养老保险缴纳情况、市场行为以及工程勘察成果的质量进行检查。

(二)对工程设计企业的资质条件、工作质量、市场行为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工程设计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人员、办公场地、技术设备条件、市场行为等,并核对原始资料。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内容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和《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通知》(冀建质〔2011〕290号)的要求,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认定条件(1)人员情况,包括审查人员配置,专职和兼职人员数量、专业、年龄、注册情况等。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3.27•【字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为进一步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2020年全省认证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现就2020年度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监督检查工作安排如下:一、主要监督检查内容1.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CCC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

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

3.获证产品认证标识不规范使用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

不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4.获证企业不按要求从事生产、销售。

5.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

6.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

7.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者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产品未按照原申报用途使用。

二、重点工作(一)开展CCC认证风险隐患排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去年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基础上,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把CCC认证风险隐患排查工作进一步抓实抓细,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

同时,基于对CCC认证异常活动和认证风险的监测分析,探索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增强CCC认证领域风险隐患排查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各地要总结加强CCC认证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及时上报省局认证监管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4.13•【文号】国食药监市[2005]143号•【施行日期】2005.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专项检查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是反映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和主要技术特征等基本信息的载体,用以指导医疗器械的正确安装、调试和使用等,直接关系到使用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

目前,我国医疗器械产品的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

如进口产品无中文标识;擅自更改说明书内容;内外标识不一致等。

不仅影响正确使用,甚至误导使用者,形成安全隐患。

为此,我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检查,发现和纠正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得到规范,以保证人民群众使用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

二、检查品种和范围(一)检查品种: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血糖仪及血糖试纸、软性角膜接触镜(隐形眼镜)、助听器、医用脱脂棉、医用脱脂纱布(块)、一次性使用无菌导尿管、中频电疗仪、低频电子脉冲治疗仪。

(二)检查范围:全面检查上述产品的生产企业和进口医疗器械产品总代理商;有重点地抽查经营和使用单位;检查2004年8月1日后生产的上述产品的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和相应标准的规定。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一)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是否使用中文;(二)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是否与产品注册证书中规定的一致;(三)说明书标明的适用范围是否符合注册证中规定的适用范围;(四)产品商品名称的标注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五)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注册产品标准的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业务检查情况统计表[2020年最新]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业务检查情况统计表[2020年最新]
附件2
省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业务检查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签章):
检查情况统计
中心 支行
全辖 网点 数量
被检 查网
点 数量
假币收缴鉴定工作情况
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情况
制度建设 假币收缴
不足
违规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假币保管 、解
缴违规 数量 占比
货币真伪 鉴定违规
数量 占比
机具性能 不合格
数量 占比
公示内容 从业人员
不全
素质不达 标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制度建设 储存要素

不足
不符合要 求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信息检索 投诉处置
不符合要 不符合要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贴标工作 不到位
整改
数量 占比
违规处理情况统计 通报 警告 罚款
罚款 金额
合计 注:金融机构现金处理中心视同营业网点进行统计。

财政部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开展财政监督检查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开展财政监督检查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开展财政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04.24•【文号】财监字[1996]25号•【施行日期】1996.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开展财政监督检查的通知(1996年4月24日财监字[1996]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近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较快,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不断增加,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日益发挥重要作用。

为有利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自身建设和管理,保证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其依法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精神,决定今年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开展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和内容。

这次检查工作,请各地适时安排,到9月底结束。

重点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1995年财务收支和依法纳税情况、1995年度参加大检查的执业质量以及有举报和投诉的违纪行为。

二、检查组织方式。

这次检查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采取间接检查和直接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由财政部组织派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1995年大检查期间,受托对所在地中央企事业单位进行重点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进行抽查,每个办事处的抽查户掌握在5户以内,名单确定后报财政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检查,由省级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提出5户被检查单位名单报财政部备案并组织实施。

(三)财政部派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省级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当有针对性地选择若干与被抽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委托审计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在大检查期间受托检查的企业,进行调查取证,以保证检查的深度和效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9.06•【文号】税总函〔2016〕455号•【施行日期】2016.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税总函〔2016〕4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一些纳税人以各种理由拒绝开具发票、向受票方额外索要各种证件或证明材料、开具发票内容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等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了购买方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同时,个别税务机关还存在税收监管和服务不到位,影响了纳税人取得发票和正常使用发票等问题。

为了保障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决定组织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专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一)检查范围对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重点是生活服务业和商业零售业纳税人),以及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发放发票、缴销发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二)检查内容1.纳税人发票开具是否规范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是否以各种理由拒绝开票;是否违反规定要求购买方额外提供证件证明导致开票难;是否随意变更品名等错开票;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购买方当场索取纸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是否提供。

2.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否规范税务机关是否严格按照纳税服务规范代开发票,是否额外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是否审核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内容超经营范围。

3.税务机关发票发放及缴销是否规范税务机关是否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和发票使用的实际情况,合理发放发票,满足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合理需求。

税务机关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92号)规定的期限,及时对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进行缴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3.26•【文号】国税发[1999]47号•【施行日期】1999.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1999年3月26日国税发〔1999〕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强化财务监督,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打击各种利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今年4月初至6月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进行发票的清理检查,这是确保完成今年税收任务的重要措施,是加强税收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

现将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检查的对象和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凡纳入发票管理的各种收付款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印制、领购、使用和结存情况,均属于这次清理检查的范围。

具体检查对象是指:1.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2.有取得和使用发票行为的各种非经营单位、社团组织;3.发票定点印制企业;4.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5.车站、码头、非法印票窝点等伪造、倒卖发票比较集中和猖獗的场所。

二、清理检查的内容和重点(一)对用票单位和个人的检查:1.是否按规定领购发票,有无向税务机关以外购买未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发票的行为;2.是否按规定开具发票,有无虚开、代开或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等行为;3.是否按规定取得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取得的专用发票是否按规定进行抵扣,有无用普通收据或其他凭证代替发票列收列支的行为;4.是否按规定保管、缴销发票,有无擅自销毁发票,丢失发票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的行为;5.是否按规定建立了发票保管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有无不执行制度的行为。

对用票单位和个人清理检查的重点环节是开具和取得发票是否合法;重点行业是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农副产品收购、建筑安装、粮食及汽车销售等。

山东省安全生产集中执法检查“一企一册”档案管理制度

山东省安全生产集中执法检查“一企一册”档案管理制度
省应急厅采取电子邮件发送加盖公章及签字扫描件的方式 调度,一般调度两次及以上。第一次调度情况时,各市应急局应 报送《××检查发现问题整改销号情况统计表》、受检企业的《“一 企一册”整改档案》(封面、表 1-表 7)。第二次及之后的情况 调度,各市应急局应报送《××检查发现问题整改销号情况统计
-1-
表》、未完全整改销号企业《“一企一册”整改档案》(表 5表 7)的最新调度情况。
- 13 -
附件 2:
××××检查发现问题整改销号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市应急局(盖章)
(第××次调度)
填表时间:××年××月××日
编号 问题整改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
销号
序 号
企业名称
问题 数量
已经 整改
正在 拟立案 不予 已经 整改 处罚数 处罚 结案
收缴 罚款
问题 数量
备注






万元

合计
第四条 “一企一册”档案由各市应急局负责建立。省应急 厅负责监督指导,县(市、区)应急局负责做好配合工作。“一 企一册”整改档案式样见附件 1。
第五条 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结束后,省应急厅将 对各市“一企一册”整改档案建立情况实行适时调度。调度内容 包括各市受检企业问题整改销号总体数据(见附件 2)、受检企 业“一企一册”整改档案、各市问题整改销号总体情况、督导检 查发现的突出问题等。
如实登记。本表每次调度情况都要存入“一企一册”整改档案。 各市应急局对问题整改情况的调度方式包括电话调度和现
场复查两种方式。对执法文书整改期限届满或者企业提前申请复 查的问题,必须采取现场复查方式,依法履行复查程序;对尚未 达到执法文书整改期限的问题,可以采取电话调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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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安全检查情况统计表
一、共性和代表性问题以及整改建议或要求
问题一:……;根本原因:……;整改建议或要求:……
问题二:……;根本原因:……;整改建议或要求:……
问题三:……;根本原因:……;整改建议或要求:……
说明:由公司各督查组牵头部门组织督查组成员提出1至3项带有共性和代表性问题,采用“解剖麻雀”式的方式从源头分析产生问题的根本原因,并提出针对性强、可操作的整改建议或要求。

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计划表(发现问题详细清单)
及人员、检查时间、检查任务名称、发现问题、所属专业、所属环节、整改建议或要求”由检查人员负责填写,“整改措施、整改责任单位(部门)及责任人、计划完成时间、核查验收单位(部门)及责任人、整改完成情况、是否完成整改、未能按期完成原因”由整改责任单位(部门)负责填写;
2.受检单位(部门):被检查的单位和部门、所队(分局)、项目部、班组等,如昭阳分局永丰供电所;
3.检查单位(部门)及人员:开展检查的单位、部门及人员;
4.检查时间:开展检查的日期;
5.检查任务名称:作业任务或检查项目的名称;
6.发现问题:由督查人员记录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主要包括违章现象、安全隐患或其他不规范的问题等),并对发现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描述;
7.所属专业:发现问题所属专业,即安全管理、系统运行、设备运维、基建、营销、交通、消防、保卫、其他等;
8.所属类别:发现问题所属类别,即作业性、装置性、管理性;
9.整改建议或要求:由检查人员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建议或要求;
10.整改措施:由整改责任单位(部门)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建议或要求,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工作制定、列举具体整改措施;
11.整改责任单位(部门)及责任人:负责整改任务的责任单位(部门);
12.计划完成时间:完成整改工作的日期;
13.核查验收单位(部门)及责任人:对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核查、验收的单位(部门)及人员;
14.整改完成情况:简要描述整改工作开展情况;
15.是否完成整改:根据整改工作进度填写“是或否”;
16.未能按期完成原因:未能按计划时间完成整改工作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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