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1120
(完整版)贵金属结算管理办法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算原则第三章结算机构第四章托管银行第五章结算业务第六章违规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贵金属交易的结算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根据《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会员和客户交易涉及的保证金、交易盈亏、交易手续费、延期费等款项进行核算的行为。
第三条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交易采用保证金方式进行。
会员和客户须将足额的保证金预先存入交易所专用保证金账户,以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
会员在交易所专用保证金账户中存入的,用以控制会员的结算风险的资金为风险保证金;客户在交易所专用保证金账户中存入的,用以确保交易履约的资金为交易保证金。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结算原则第五条交易所实行统一、即时的结算原则。
“统一”是指交易所统一对会员和客户进行结算;“即时”是指交易所对会员和客户每笔交易所产生的实际盈亏、手续费及资金使用情况实时进行核算。
第六条交易所采用实时结算与日终结算并行的方式。
日终结算在每日的凌晨4:00am—6:00am休市时间进行。
交易所在日终结算后将交易系统的结算数据发送给托管银行。
第七条交易所负责向会员和客户提供交易结算明细数据。
第三章结算机构第八条交易所的结算部作为具体的结算承办部门,负责交易资金的统一结算、管理并防范结算风险。
第九条结算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管理客户的保证金和会员的风险保证金;(二)办理结算业务;(三)控制结算风险;(四)为会员和客户提供数据查询和数据核实的服务;(五)跟踪问题数据的处理过程,直至处理完毕;(六)汇总、统计、分析、报告结算数据;(七)保管结算资料及相关凭证、表单,保证其真实与完整,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十条会员必须有专职部门(或专人)负责结算工作,专职部门(或。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投资者各项业务办理业务流程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投资者各项业务办理业务流程一、开户流程(一)投资者选择交易所会员,并亲自前往会员营业网点办理开户手续;(二)投资者向会员提交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现场拍照,阅读并签署开户文本;1、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需要提交的资料:(1)个人投资者: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其中一种)、投资者在资金托管银行开立的存折或者借记卡帐号;(2)机构投资者: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证明、开户办理人身份证明、法人签署的开户授权书、投资者在资金托管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2、相关文本包括:《风险揭示书》、《协议书》、《客户调查表》、《资金托管三方协议》3、会员在业务系统中按交易所统一的编码规则进行编号,为投资者开立交易账户;4、交易所备案客户资料;5、投资者在交易所或者会员网站下载安装客户端程序,登陆交易所电子交易平台,修改密码;6、开户完成。
二、出入金“出入金”指投资者将资金在自有的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间划转资金的过程,资金由交易账户划入银行账户为“出金”,反之为“入金”。
投资者有三种出入金方式,操作流程简述如下:★方式一:系统平台出入金1、投资者登录进入交易所电子交易平台客户端2、在窗口上方工具栏中点选“出入金”选项,此时弹出出入金对话框3、选择“出入金类型”、填写“金额”和“资金密码”(出入金皆为资金账号交易密码)4、点击“确定”*注:出金金额不超过屏幕下方“账户信息”内的“可用保证金”金额以及“上日余额”;入金金额不超过出入金对话框内“银行资金余额”★方式二:网上银行出入金1、投资者打开交通银行网页,选择“个人网银登录”,进入个人网上银行登录页面;2、将U盾链接到计算机,点击“证书认证用户登录”,按照指示录入U盾密码进入网银界面;3、如办理“入金”,则选择“证券期货”模块下“银期转账”中的“卡转期货”;如办理“出金”,则选择“证券期货”模块下“银期转账”中的“期货转卡”;4、按照指示选择“证件类型”输入“证件号码”;5、选择“期货公司”并录入“转账金额”;6、输入“卡交易密码”(为银行卡密码);7、点击“确定”★方式三:银行柜面办理1、本人携带银行卡和身份证到交通银行网点;2、依照银行要求提供“期货经纪公司编号”;3、将“入金”或者“出金”金额告知银行柜员,依照银行要求输入“银行卡密码”;4、交易成功后从银行取得“个人转账回单”。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铂钯金现货交收管理办法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铂金、钯金现货交收管理办法(暂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基本要素 (3)第三章交收和销售 (4)第四章回购 (6)第五章质量纠纷 (7)第六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综述为了规范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铂金、钯金现货交收业务管理工作,确保现货交收、销售和回购业务安全、顺利运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铂金篇)》和《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钯金篇)》,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旨在规范交易所业务体系内铂金、钯金现货的交收、销售和回购行为,适用于交易所成交合同的交收履约及交易所业务体系内铂金、钯金现货的销售、回购和回收。
第三条相关方关系会员与投资者为相关业务的执行主体,基于本业务规则自行执行铂金、钯金现货交收、交易业务并承担所有相应法律责任;交易所仅为交易、交收双方提供便利条件,对交易、交收业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章基本要素第四条交易标的交易所交易标的铂金粉,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419—2004相关标准。
铂金粉容器上必须标有交易所认定的唯一编码、金粉重量、纯度标识、生产厂商标识和综合会员的品牌名称.交易所交易标的钯金粉,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
95%,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420—2004相关标准。
钯金粉容器上必须标有交易所认定的唯一编码、金粉重量、纯度标识、生产厂商标识和综合会员的品牌名称。
第五条生产厂商交易所严格选择生产厂家并向合格厂家进行生产资质授权,相关信息在网站公布。
唯有经交易所授权的合格生产厂商才有权作为交易所指定生产厂商生产交易所交易标的铂金、钯金。
第六条产品经营者会员为交易所交易标的的经营主体,拥有交易标的的所有权,按照交易所规则自主完成仓储、交收、销售、回购等工作,并独自承担所有相关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交收商品的包装每一交收单位铂、钯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外形的商品组成。
投资者适当管理办法

投资者适当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六)诚信记录;(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九)其他必要信息。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投资者开户管理办法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投资者开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试运行期间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加强投资者教育,指导会员公司规范开户流程、控制市场风险,特根据《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试运行期间的投资者开户原则是:会员公司作为执行主体,交易所进行过程监督和事后合规稽查。
第二章投资者的准入及禁入第三条交易所的投资者分为自然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两种。
第四条自然人投资者的准入条件:(一)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至少有5个交易日,超过20笔的模拟交易记录;(以交易所系统成交数据为准)(三)开户后第一次存入交易保证金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机构投资者的准入条件:(一)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及其它经济组织;(二)至少有5个交易日,超过20笔的模拟交易记录;(以交易所系统成交数据为准)(三)开户后第一次存入交易保证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下列单位及个人不得在本交易所开户、交易,会员不得接受其委托进行交易;(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二)交易所股东;(三)交易所、会员单位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四)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五)交易所及政府有关监管部门明令禁止入市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自然人投资者在开户时须提供以下证件及资料:(一)本人身份证及其扫描件;(二)本人影像资料。
第八条机构投资者在开户时须提供以下证件及资料:(一)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及其扫描件;(二)机构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其扫描件;(三)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影像资料。
第三章投资者开户流程第九条投资者开户流程(一)投资者到会员公司填写《客户调查表》;(二)会员公司为符合开户条件的的投资者开立客户保证金账号(即客户交易账号);(三)投资者签订《风险揭示书》以及《试运行客户协议书》;(四)投资者办理一张交易所指定保证金存管银行的借记卡(如果有,则不需要办理),机构投资者到交易所指定保证金存管银行开通一个结算账户,并签署保证金存管“三方协议”;(五)投资者到存管银行柜台办理“签约”手续;(六)投资者熟悉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办法并参与模拟交易并达到相关要求的天数和笔数后,签署《投资者确认函》;(七)投资者入金:客户第一次入金可以通过柜台或网银的入金方式由银行三方存管的渠道入金。
津贵金属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1

津贵金属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易风险管理,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业务正常进行,根据交易所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投资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现货延期交易的预付最低交易保证金为成交金额的8%。
第五条交易的过程中,对于出现的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一)持仓达到一定水平时;(二)行情波动较大出现单边市时;(三)遇国家法定的节假日时;(四)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五)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应当予以公告。
第六条交易所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的,在当日结算时对该品种的所有持仓按照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
第七条单边市是指报价同方向波动幅度较大。
其中又分为同方向单边市和反方向单边市。
一个或是连续几个交易日出现报价同一方向累计涨(跌)幅度达到规定的比例,称为同方向单边市。
在出现单边市之后的一个或是几个交易日出现报价向相反方向波动累计涨(跌)幅度达到规定的比例,称为反方向单边市。
第八条对于延期交易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定为D1交易日,以后几个交易日分别记为D2,D3,D4,)单边涨(跌)幅度超过前一日(该交易日记为D交易日)结算价的5%时,则在D1日结算后将交易保证金比例8%提高到12%;D1交易日单边涨(跌)幅度超过前一日(该交易日记为D交易日)结算价的8%时,则在D1日结算后将交易保证金比例由8%提高到16%;D1交易日单边涨(跌)幅度超过前一日(该交易日记为D交易日)结算价的12%时,则在D1日结算后将交易保证金比例由8%提高到20%;D1交易日单边涨(跌)幅度超过前一日(该交易日记为D交易日)结算价的15%时,则参照本规则第十一条执行。
浅析天津贵金属交易所营销模式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浅析天津贵金属交易所营销模式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篇一: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百问百答贵金属百问百答一:产品1.贵金属贵金属主要指金、银和铂族金属(钌、铑、钯、锇、铱、铂)等8种金属元素。
这些金属大多数拥有美丽的色泽,对化学药品的抵抗力相当大,在一般条件下不易引起化学反应。
2.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是经天津市政府批准,由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为主发起,在天津滨海新区注册的公司制法人。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的《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金融创新专项方案》中明确提出支持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增加交易品种。
贵金属交易所作为天津产权中心的创新型交易平台,主要为金银等贵金属的现货及现货延期交收交易提供电子交易平台和相关服务。
交易所实行会员制,采取24小时不间断交易,时间及价格与国际市场接轨。
3.目前天津贵金属交易及所推出的的贵金属交易业务有哪几种产品贵金属交易这是一种全新的金融理财产品目前推出实物白银投资银锭和实物黄金投资金条,钯金和铂金。
面向投资者开展基于标的金条、银锭的“卖出+回购”业务。
标的金条成色为99.99%,规格为200克/条;标的银锭成色为99.99%,规格为15公斤/锭。
金条银锭皆由交易所指定的国内知名生产厂商生产。
投资者可以现货全额交易和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两种方式参与“实物黄金投资金条”和“实物白银投资银条”业务。
详见《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
4.现货全额交易指以现价、全款向投资者卖出或者由投资者买入标的金条、银锭的交易品种。
投资者可通过电话或网络交易系统参与该业务,也可以在综合会员的营业网点直接购买或者回售标的金条银锭。
详见《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
5.延期交收交易指普通会员按即时价格买卖标的金条,实物交收延迟至第二个工作日后任何工作日执行的交易品种。
交易时支付投资者一定比例的交易预付款,实物交收时结清剩余货款。
投资者可通过电话或网络交易系统参与该业务。
详见《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投资者销户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投资者销户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贵金属交易所 (以下简称交易所试运行期间投资者的投资行为, 指导会员公司规范销户流程, 控制市场风险, 根据《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者的销户原则是:会员单位作为执行主体, 交易所合规稽核部进行过程监督和事后合规稽查。
第三条此办法适用于交易所所有会员单位对投资者销户的管理。
第二章投资者销户条件第四条投资者销户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投资者交易资金账户余额为零;2、投资者销户当天没有任何交易记录 (无持仓、无成交、无委托 ;3、投资者已与会员单位结清所有费用和欠款;4、投资者已经在签约银行办理解约;5、投资者必须亲自前往会员单位办理销户手续。
第五条投资者在办理销户手续时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 (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其复印件。
第三章投资者销户流程第六条具备销户条件的投资者销户的流程:1、投资者到签约银行办理解约手续;2、投资者填写销户申请表(附件 ;3、会员单位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查询,验证销户投资者是否具备销户的条件;4、会员单位为具备销户条件的投资者办理销户;5、会员单位将已销户的投资者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第七条以下情况会员单位不能为投资者办理销户:1、投资者资金账户内仍有持仓;2、投资者资金账户内当天有成交或委托的3、投资者账户内仍然有资金余额,没有出金的。
第八条按照第六条规定不能办理销户的投资者, 需要首先将满足销户条件的手续办理完毕, 然后于当日结算后的任一交易日重新办理销户。
第四章信息管理第九条根据金融交易数据保存的要求, 会员单位必须将已销户投资者的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起至少保存 20年。
第十条已销户的投资者账号不能再次用来登录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操作, 由会员单位将该投资者资金帐户在系统内进行销户操作。
第十一条已销户的投资者资金账号, 交易所通过数据库可查询到其相关的资料和历史数据信息(包括单据、资金流水等 , 除交易所统计等业务所需及司法查询等情况外, 原则上不提供本条款所提及的资料、数据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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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规范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维护交易所的秩序,提示黄金交易市场的风险,引导投资者理性的参与黄金投资交易,促进黄金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根据《天津贵金属交易所黄金交易规则》、《天津贵金属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对象包括自然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一)自然人投资者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具有证券、外汇、期货、贵金属等金融产
品以及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经验。
(二)机构投资者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机构
第三条投资者在参与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黄金交易之前,应当熟悉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规则,了解此市场的风险,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四条会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充分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收入状况,证券、外汇、期货等金融产品的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以及其他相关的信息,充分提示投资者其参与交易的风险性,并审慎的评估其参与此交易的适当性。
第五条会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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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制度,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客户告知其进行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并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
第六条会员公司应当切实履行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的职责,据第四条所了解到的相关信息,区分投资者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客户做好风险揭示、培训、教育等工作,引导投资者在充分了解交易所黄金交易的基础上参与市场交易。
第七条投资者应当客观的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的决定是否申请开通交易所的黄金交易,并按照规定办理参与此交易的相关手续。
第八条投资者在申请开通交易所黄金业务时,应当配合会员公司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的工作,如实的提供所需要的信息,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规避有关的要求。
第九条投资者不配合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会员公司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参与交易的服务。
第十条投资者在参与交易所交易之前,必须充分阅读并理解客户风险揭示书,在会员公司现场签订风险揭示书,同时会员经办人员也需一并签字确认,而后才可为投资者开通交易所黄金交易业务。
第十一条自然人投资者由于抗风险能力相对而言较差,因此在参与交易所业务之前,必须满足以下准入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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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能力
(二)充分了解本市场的交易风险并自愿承担
(三)健康状况良好
(四)有稳定的投资能力
(五)具有证券、外汇、贵金属、期货等方面两年以上的投资经验
(六)存入风险保证金10万元以上
第十二条满足以下任何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禁入该市场参与交易: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下或60周岁以上
(二)利用举借债务、银行贷款、拆借资金、养老基金等非自有资金等方式参与此投资的
(三)交易所董事、监事、中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员、财务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四)会员单位的董事、监事、中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员、财务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五)拥有交易所一定比例股份的
(六)被其它相关的金融行业明令禁止进入的
第十三条机构投资者在参与交易所业务之前,必须满足以下准入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法人机构或非法人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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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三年没有严重的违法违规记录
(三)资金来源明确且适合于此类投资
(四)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需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
第十四条满足以下任何一条规定的机构投资者禁入该市场参与交易:
(一)国家明令禁止不能参与此交易的机构
(二)有违规记录,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濒临破产的机构
(三)在交易所参股的机构
(四)其他金融市场明令禁止入市的机构
第十五条投资者参与交易的流程:
(一)在会员处领取开户登记表,投资者必须认真如实填写(开户登记表分为自然人和机构两种格式)
(二)会员根据投资者在开户登记表中填写的内容进行初步的开户审核,决定是否可以开户
(三)对客户所提供的身份证进行核实,辨别真伪,确定是其本人所持有并在有效期内
(四)审核通过则由会员与投资者签订客户协议书,并且对开户本人进行现场拍照留档,附于开户登记表上,一同存档备
案,便于查询和管理
(五)会员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性的教育以及相关基础知识的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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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
(六)会员对投资者进行交易系统的介绍和说明,进行操作层面的培训,并至少进行为期5天的虚盘模拟交易(七)达到开户标准后,会员为投资者开通交易账号
(八)会员将投资者相关资料以及客户协议书等送交交易所备案
(九)交易所审核通过的投资者,由交易部对该帐户进行激活,客户方可对帐号进行操作
(十)投资者将保证金存入交易所指定托管银行,客户方可正式进行交易
第十六条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交易所黄金延期交收交易的规则以及风险控制方法
(二)客户交易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点揭示
(三)有关于行情研判以及分析方法
(四)操作技巧以及操作心态的把握
(五)仓位以及资金的控制
第十七条为了确保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和稳定健康地发展,交易所将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强化市场的监管。
第十八条投资者务必密切关注交易所相关的公告、风险提示等信息,及时了解市场风险状况,依法合规从事黄金投资。
第十九条会员应当妥善的保管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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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依法对客户的信息承担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条会员应当妥善保管投资者的所有交易记录,并依法对其保密,未经允许不得传播。
第二十一条会员应当持续不断的向投资者提供服务,针对于市场的变化,及时地提醒客户关注风险,引导客户理性、规
范的参与本市场的交易。
第二十二条会员应当成立专门的部门或指定专业的人员,组织实施本市场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的和投资者教育等方面的
落实工作,并且强化内部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三条会员应当对投资者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异常的交易行为和涉嫌违规的行为,应当告知、提醒、通知客户,
并及时地向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会员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重点帐户的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防范违法违规行为和异常交易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交易所对从事异常行为的的投资者实施口头警告、书面警示、责令改正、约见谈话、出具警示函、通报批评、限
制交易等监管措施,会员应当积极配合,规范和约束投资者
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六条交易所对会员和投资者遵守和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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