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东营市机关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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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东政办字〔2018〕29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东政办字〔2018〕29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东政办字〔2018〕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3日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市财政局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财政支出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作为建立现代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的突破口,力争用3年(2018年—2020年)左右的时间,将预算绩效管理范围覆盖到各级预算部门和所有财政资金,营造讲绩效、重绩效、用绩效的良好工作氛围,构建起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现预算绩效管理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有效融合,逐步建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问责机制。

(二)工作原则。

1.依法依规,有序推进。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关于预算绩效管理的各项规定,强化法规意识,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制度体系,有序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2.统筹协调,凝聚合力。

坚持将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与深化各项财税改革统筹推进,建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协调、预算部门组织实施、各方共同参与,协力推进的工作机制。

3.强化责任,公开透明。

建立有效的绩效问责和激励约束机制,落实预算部门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营市供热管理处等7个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方案的批复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营市供热管理处等7个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方案的批复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营市供热管理处等7个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27•【字号】东政字〔2023〕21号•【施行日期】2023.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营市供热管理处等7个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方案的批复东政字〔2023〕21号市住房城建管理局:你局《关于批准东营市供热管理处等7个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方案的请示》(东建字〔2023〕5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东营市供热管理处转企改制方案》《东营市勘察测绘院转企改制方案》《东营市市政工程公司转企改制方案》《东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转企改制方案》《东营市供气站转企改制方案》《东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转企改制方案》《东营市市政工程设计院转企改制方案》。

二、同意你局所属事业单位东营市供热管理处、东营市勘察测绘院、东营市市政工程公司、东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东营市供气站、东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东营市市政工程设计院转制为国有企业。

转制后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要求制定公司章程,按规定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三、市政府批复东营市供热管理处、东营市勘察测绘院、东营市市政工程公司、东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东营市供气站、东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东营市市政工程设计院转企改制方案之日为转制基准日。

四、东营市供热管理处、东营市勘察测绘院、东营市市政工程公司、东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东营市供气站、东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东营市市政工程设计院的国有资产经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后,按规定办理划转审批、产权变更等相关手续。

债权债务及相应资质,由转制后企业承接。

五、自转制基准日起,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撤销东营市供热管理处、东营市勘察测绘院、东营市市政工程公司、东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东营市供气站、东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东营市市政工程设计院事业单位建制,收回事业编制,核销人员编制实名制信息,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东政办发[2012]46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12〕46号)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28日东营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办公用房租赁管理,促进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厉行节约、制止浪费,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租赁,是指各单位因原办公用房拆迁、机构新成立暂无办公场所,或现有办公场所无法满足正常工作需要,利用财政性资金、上级部门或非财政性资金面向社会租赁办公用房活动。

第三条各单位租赁办公用房应当遵循勤俭节约、保证安全、经济实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是单位办公用房租赁管理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办公用房租赁标准,核定财政负担办公用房租赁经费。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核实租赁面积、签订租赁合同及房屋后续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办公用房租赁标准第五条各单位租赁办公用房(含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人均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4平方米,或人均使用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临时机构需设立单独办公场所的,原则上由牵头部门负责解决。

牵头部门确无条件解决的,按照抽调人数和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或人均使用面积不超过12平方米计算确定办公用房租赁面积。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政府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政府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政府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03•【字号】东政办字〔2020〕57号•【施行日期】2020.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政府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和经济下行压力,确保“一守六保三促”任务落实和财政平稳运行,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政府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32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支持“六稳”“六保”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持续强化财政政策落实和资金保障,全力支持做好“六稳”工作,落实“一守六保三促”任务。

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支持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

要把保居民就业作为重中之重,全面落实就业优先政策,突出支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人群就业。

要加大民生保障力度,确保基本民生支出只增不减,着力做好特困群众兜底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保供等工作。

要强化资金统筹,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合理安排支出顺序和节奏,切实兜牢基层“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以下简称基层“三保”)底线。

各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要认真落实基层“三保”责任,管好用好各类财政资金,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坚决守住基层“三保”底线。

(市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二、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把严格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确保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要围绕保市场主体,密切跟踪新冠肺炎疫情态势和经济运行情况,加强涉企收费监管,严禁征收“过头税费”、违规揽税收费和虚增收入,决不能因为财政收支矛盾突出而乱收费,不得违规对下级政府财政收入等指标进行考核排名,确保该减的税减到位,该降的费降到位,使企业切实享受到政策红利。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营市财政局、东营市民政局关于实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营市财政局、东营市民政局关于实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营市财政局、东营市民政局关于实施东营市工伤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东人社发[2012]7号【发布部门】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营市财政局东营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12.05.15【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营市财政局、东营市民政局关于实施东营市工伤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东人社发〔2012〕7号)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东营市工伤保险办法》(东政发〔2011〕28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全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工伤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到参保地(市直或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中央、省属驻东营用人单位,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其县区分支机构到所在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核定的用人单位当期缴费基数、缴费费率计算应缴工伤保险费数额。

对未按规定申报的用人单位,按其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工伤保险费数额。

新成立用人单位或新增职工,应自单位批准成立或参加工作当月起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以当月首次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为准。

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伤保险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市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使用率等情况,在所属行业相应费率档次内调整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按月到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必须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当月征缴的工伤保险费全部存入设立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于当月25日前一次性划入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东政办发[2004]24号
【发布部门】东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8.04
【实施日期】2004.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发〔2004〕24号)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八月四日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职工个人收入分配货币化和公用事业改革,促进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第三条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补贴的面积:一般工作人员及初级技术职务人员,科级及中级技术职务人员,县级及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市级干部2。

第四条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补贴标准:
(一)市级3750元
(二)县级2750元
(三)科级2250元。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5•【字号】东政办发[2008]41号•【施行日期】2008.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东政办发〔2008〕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市卫生局、市财政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筑覆盖全体农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任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提升我市村卫生室服务能力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目标任务从明年起至2011年,通过各级配套联动,集中扶持全市600所村卫生室建设,重点突出业务用房整修、基本设备配置和乡村医生培训项目,提升其服务能力,使农村居民能够就近获得有效、便捷、价廉的医疗卫生和预防保健服务。

二、标准要求(一)规划原则。

综合考虑服务人口、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交通等因素,以县区为单位,合理确定村卫生室的规划与布局。

原则上,按每1500-3000人农村服务人口设置1所村卫生室;村卫生室服务半径以2.5公里为宜;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原则上不设置村卫生室,相应职能由乡镇卫生院承担;鼓励人口较少、距离较近的行政村共设村卫生室;对黄河展区及偏远地区,可根据实际合理设置。

农村服务人口的界定,参照农民医疗保险规定参保农民范围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4•【字号】东政办字[2012]139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字〔2012〕139号)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东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0月24日东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公务用车行为,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属国有全资企业及其子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子公司、事业单位出资成立的控股企业及其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市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轿车、商务车、越野车等用于企业公务用途的车辆。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是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务用车的编制核定、配备审批、监督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工作。

监察、公安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第二章配备管理第四条企业公务用车配备应当遵循保障公务、经济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并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相适应,杜绝奢侈浪费。

第五条企业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企业负责人职数、经营规模、内设业务部门等情况综合确定。

一套机构、两个名称的企业,按一个企业核定。

企业负责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兼职的,原则上由其薪酬发放单位负责配备公务用车。

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兼任企业负责人的,执行《东营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不再为其重复配备公务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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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东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东政办发[2009]4号
【发布部门】东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3.12
【实施日期】2009.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东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
年休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OO九年三月十二日东政办发〔200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东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东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
(东营市人事局、东营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
知》(鲁政办发〔2009〕4号),切实维护工作人员的休息休假权利,现就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带薪年休假是国家以法规的形式确定的一项重要福利制度,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生活的关心,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从依法落实制度、关心职工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统筹安排,认真组织,确保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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