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州新区规划建设局公告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绿色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3]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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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绿色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绿色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3]10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绿色建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6日大连市绿色建筑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 1号)精神,进一步深入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加快绿色建筑发展,促进城乡建设模式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意义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目前我市正处于全域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以绿色、生态、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发展绿色建筑,加大绿色生态节能技术的推广力度,能够有效改善人居环境,培育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等新兴产业发展,促进建筑产业优化升级,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模式,破解资源环境对城市化发展约束等难题与矛盾。
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把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把握我国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加快发展的历史机遇,切实推动城乡建设走上绿色、循环、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要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快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发展。
二、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大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大连市城乡规划顺利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和《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市内四区和金州新区、普湾新区、保税区、旅顺口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和花园口经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大连市所辖县、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
第四条建设工程场地达到以下标准,建设单位或个人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线:临时设施已拆除,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已拆除。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应委托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在建设现场放线,出具相关规划测量成果资料,包括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和现状测量图。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申请,报送相关规划测量成果资料;(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勘验;(三)验线合格的,予以确认;验线不合格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并报送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授权委托书;(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乙级以上资质(业务范围包括竣工测量)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核实测量成果;(四)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及附图;(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七)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及附图;(八)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地下管网文件及附图;(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核实测量成果应当包括:(一)文本:竣工测量计算报告、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报告;(二)图件:实测竣工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地下管网图、实测与规划对照图(对照图由测绘单位提供);实测竣工平面图电子数据须按照《大连市基础测绘技术规程》生产;(三)计算表格:面积计算表、实测与规划面积对照表、综合技术经济指标对照一览表;(四)图片:实景照片、经批复的建筑单体方案效果图。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尽快缴纳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欠款的通知-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尽快缴纳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欠款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尽快缴纳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欠款的通知各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修缮资金计提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大政发〔1998〕51号)和《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大房局发〔2001〕77号)等文件规定,为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工作,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尽快将部分开发企业应交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归集到位,从即日起决定对欠缴住宅维修维修基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专项清缴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清缴范围在市内四区(中山、西岗、沙河口和甘井子区)国有土地上,自1998年7月2日以后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尚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清缴程序及措施(一)清缴程序及时间安排1、通知阶段从2014年4月下旬开始,召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欠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追缴大会,下发限期缴款通知。
2、清缴阶段尚未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收到限期缴款通知之日起15日内欠款单位持以下资料到市国土房屋局物业安全处办理相关手续:(1)土地中标通知书(原件、复印件);(2)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函(原件、复印件);(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附图(原件、复印件);(4)房屋销售面积认证书(原件、复印件);(5)由局档案馆认定的房地产测绘报告(原件、复印件)对已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付款,但余款至今未交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收到限期缴款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市国土房屋局物业安全处办理结算手续:(1)局档案馆认定的房地产测绘报告(原件、复印件);(2)有抵押房屋的提供解除抵押申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主城区及新市区规划工作的通知-大政发[201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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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主城区及新市区规划工作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主城区及新市区规划工作的通知(大政发[2013]1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为加强和规范主城区及新市区的城乡规划工作,加快推进全域城市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大连市主城区(包括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新市区(包括金州新区、保税区、普湾新区)的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二、《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基本依据,在主城区、新市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必须符合《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三、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严格遵守《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界限(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界限(紫线)、基础设施用地控制界限(黄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地区界限(蓝线),保持城市整体风貌,维护城市景观视廊和城市天际轮廓线,合理控制建筑物的高度、密度和空间形态。
四、主城区的规划建设应注重拓展城区发展空间,坚持以新城区建设为主,老城区的改建应充分考虑现有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承载能力,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
新城区的建设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各类配套基础设施,并且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五、各区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六、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
大连规划局报建流程

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金州新区规划建设局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单位负责人签字:
建设项目出让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及用地红线图审批流程图
建设项目划拨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审批流程图
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流程图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流程图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检初审流程图
测绘资质的初审流程图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流程图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初审流程图
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审批流程图
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审批流程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流程图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备案流程图
建筑从业人员(施工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等)培训流程图
建造师注册资料初审(含三级项目经理)流程图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的初审流程图
建设工程类别确认流程图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流程图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流程图
招标文件备案流程图
招标公告审核确认流程图。
李淼、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淼、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0【案件字号】(2020)辽02行终3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少琨车兆东刘杰【审理法官】王少琨车兆东刘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淼;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李淼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个人】李淼【当事人-公司】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郭莹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莹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莹【代理律所】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淼【被告】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观点】各方当事人对于存在案涉违法建设的事实均无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作为买受人是否应当作为案涉行政处罚的处罚对象。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合法违法罚款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于存在案涉违法建设的事实均无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作为买受人是否应当作为案涉行政处罚的处罚对象。
首先,上诉人名下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单元××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存在侵占物业专用部位的事实。
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根据被上诉人调查认定的事实,案涉房屋楼板下的房屋基础,作为地下室,面积为70平方米,存在擅自侵占物业共用部位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上诉人对于案涉房屋存在70平方米地下室的事实亦表示认可,且未能提供该部分建筑的合法证明。
金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大金政发[200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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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大金政发[2006]46号)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取消、降低、合并一批住房建设项目收费的决定》(辽政发[2001]15号)以及《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4]8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理顺我区水、热、环卫、校舍建设等专项配套费征收管理体制,经市政府批准,区政府决定改革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的征收项目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收费的管理,减轻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的负担,将现行部分涉及城市建设的单项收费予以取消,合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具体项目包括:水源管理费、水资源增容费、燃气气源增容费、供热设施建设集资、排水和污水管网建设费、路灯设施建设费、消防设施建设费、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中小学校舍建设费9项收费。
对其他国家明文规定的、设计城市建设的专项收费仍由执收单位单独征收。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照国家和市政府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不得高于城市商品房平均房价10%的规定,为降低收费标准,减轻建设单位和个人的负担,我区按城区商品房平均价格2300元/m2的8.26%,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即按建筑面积(下同)190元/m2征收。
其具体构成为:1、水资源建设、增容费60元/m2 ;2、燃气气源增容建设费20元/m2 ;3、热源建设费50元/m2 ;4、排水和污水管网建设费10元/m2 ;5、路灯设施建设费5元/m2 ;6、消防设施建设费6元/m2 ;7、公共环境设施建设费5元/m2 ;8、中小学校舍建设费34元/m2 。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及征管程序我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为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30•【字号】大政发[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07]1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一月三十日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严格工程建设程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许可适用本规定。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大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审批工作。
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依法必须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办理建筑工程项目用地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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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沙河临工工业区/ ···········································
大连金州新区规划建设局公告
大金新规发[2012]第091号
来源:登沙河临港工业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我局现将拟审批事项向社会各界予以公示。
(具体内容详见政府网址 及现场公示牌)。
如相关部门及利害关系人有异议,请在本通告发布后10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
逾期或无异议,我局将依法对该项目进行批复。
项目名称:登沙河B—09地块
项目位置:登沙河临港工业区
使用性质:商业服务业设施(服务型公寓、商业、旅馆)
用地面积:46026平方米
容积率:≤2.0
建筑控制高度:≤50米
审批事项: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方案公示
公示时间:2012年8月17日—26日
登沙河临工工业区/ ···········································
咨询电话:87615613
网上反馈意见信箱:dkgongshifankui@
大连金州新区规划建设局
2012年8月17日
登沙河B-09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项目用地位于登沙河临港工业区,用地面积46026平方米。
规划设计条件如下:
登沙河临工工业区/ ···········································
1.建筑物后退用地红线距离要求:临南侧道路一侧建筑退用地红线≥10米;临西侧道路一侧建筑退用地红线≥8米;临其它方向建筑退用地红线≥5米。
门卫退用地红线2米,围栏临路退用地红线1米。
2.临南侧及西侧道路可各设一个出入口(最终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
3.用地性质:商业服务业设施(服务型公寓、商业、旅馆)。
4.容积率:≤2.0。
其中公建式公寓建筑占总建筑面积74.4%;商业建筑占总建筑面积12%;旅馆建筑占总建筑面积13.6%。
5.建筑控高:≤50米。
6.建筑密度:≤30%。
7.绿地率:≥30%。
8.停车位:商业按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配建1个停车位,旅馆按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配建0.5个停车位,服务型公寓按每户配建1个停车位。
依此标准建设地上、地下停车位。
9.人防要求:按照国家规定,新建民用建筑应修建人防地下室,如不建应缴纳人防异地建设费。
登沙河临工工业区/ ···········································
10.规划总图必须在近期现状1:500地形图上绘制(该现状地形图需由规划建设局勘察测绘中心认定盖章)。
近期现状地形图应包括该项目用地周边道路、周边20米范围内的现状地形。
11.方案应附报沿城市干道一侧彩色透视图、鸟瞰图及夜景照明效果图。
12.特殊要求:该用地定位为工业区配套的邻里中心,项目不得分割出售。
建设单位须将邻里中心必备的超市、银行、通信、餐饮、卫生服务、洗衣店、菜市场、美容美发、文体中心维修店、文化用品、药店等12个功能配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