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辩论题(同名7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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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类辩题(3篇)

法律案例类辩题(3篇)

第1篇一、引言死刑,作为一种最为严厉的刑罚,旨在对严重犯罪行为进行惩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

然而,关于死刑是否应废除的讨论一直持续不断。

本篇辩题将围绕“是否应废除死刑”展开辩论,旨在探讨死刑的利弊,分析废除死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正方观点:应废除死刑1. 伦理道德角度(1)尊重生命:死刑是对生命的极端剥夺,与人类尊重生命的伦理道德相悖。

生命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无论犯罪程度如何,都应尊重其生命权。

(2)人道主义:死刑剥夺了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违背了人道主义原则。

废除死刑有利于促进罪犯的改造,使其重新融入社会。

2. 法律制度角度(1)证据问题:死刑案件往往涉及重大犯罪,证据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如侦查、取证等,可能导致证据不足,造成冤假错案。

废除死刑有利于降低冤假错案的发生。

(2)司法腐败:死刑案件往往涉及巨额利益,容易成为司法腐败的温床。

废除死刑有利于减少司法腐败现象,提高司法公正。

3. 社会效果角度(1)震慑犯罪:废除死刑并不意味着放纵犯罪,而是通过其他手段,如长期监禁、社区服务等,达到震慑犯罪的目的。

(2)促进社会和谐:废除死刑有利于消除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反方观点:不应废除死刑1. 法律惩罚角度(1)震慑犯罪:死刑作为一种严厉的刑罚,对犯罪分子具有强烈的震慑作用,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

(2)正义伸张:对于严重犯罪行为,死刑是对罪犯的应有惩罚,有助于伸张正义。

2. 社会效果角度(1)维护社会秩序:死刑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对严重犯罪行为起到警示作用。

(2)消除安全隐患:对于危害极大的犯罪分子,死刑可以消除其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 国际视角(1)部分国家实行死刑:许多国家仍然实行死刑,如中国、美国、日本等。

废除死刑可能导致我国在国际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

(2)死刑的文化传统:在我国,死刑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传统。

废除死刑可能会引发社会动荡。

四、辩论总结1. 正方观点总结废除死刑有利于尊重生命、维护伦理道德,降低冤假错案的发生,减少司法腐败,促进社会和谐。

刑事法律案例辩论题(3篇)

刑事法律案例辩论题(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案件频发,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刑法对部分严重犯罪规定了死刑。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关于死刑适用范围的争议也日益激烈。

本辩论题旨在探讨是否应扩大死刑适用范围。

二、辩论双方正方:扩大死刑适用范围反方:不应扩大死刑适用范围三、辩论内容(一)正方观点1.扩大死刑适用范围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死刑是对严重犯罪行为的最严厉惩罚,扩大死刑适用范围可以有效震慑犯罪分子,降低犯罪率。

2.扩大死刑适用范围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对于一些危害极大的犯罪行为,如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扩大死刑适用范围有助于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3.扩大死刑适用范围有利于体现法律的公正性。

对于严重犯罪分子,适用死刑能够彰显法律的威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反方观点1.扩大死刑适用范围可能导致冤假错案。

死刑是终身的,一旦误判,无法挽回。

扩大死刑适用范围可能会增加误判的风险。

2.扩大死刑适用范围违背了人道主义精神。

死刑是对生命的剥夺,扩大死刑适用范围可能加剧社会对生命的冷漠态度。

3.扩大死刑适用范围不利于犯罪预防。

死刑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犯罪,扩大死刑适用范围可能会让犯罪分子产生侥幸心理,从而加剧犯罪行为。

四、辩论过程(一)正方发言1.正方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正方认为,扩大死刑适用范围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此,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正方观点。

2.正方二辩:首先,扩大死刑适用范围可以有效震慑犯罪分子。

犯罪分子往往为了追求个人利益,不顾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实施犯罪行为。

通过扩大死刑适用范围,可以让犯罪分子意识到犯罪的严重后果,从而降低犯罪率。

3.正方三辩:其次,扩大死刑适用范围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对于一些危害极大的犯罪行为,如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扩大死刑适用范围有助于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法律案例辩论赛论辩(3篇)

法律案例辩论赛论辩(3篇)

第1篇正方立场:醉酒驾驶应入刑反方立场:醉酒驾驶不应入刑辩论赛主持人:尊敬的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一场关于“醉酒驾驶入刑”的法律案例辩论赛。

正方认为醉酒驾驶应入刑,反方则认为醉酒驾驶不应入刑。

下面,让我们进入辩论环节。

正方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我是正方一辩,今天我将从以下几个角度阐述为什么醉酒驾驶应入刑。

一、醉酒驾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醉酒驾驶是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每年因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数以万计,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入刑有利于严厉打击醉酒驾驶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醉酒驾驶破坏社会秩序醉酒驾驶者往往无视交通法规,驾驶技术低下,给其他交通参与者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入刑有利于维护交通秩序,提高社会治安水平。

三、醉酒驾驶损害社会道德风尚醉酒驾驶者往往酒后驾车,不仅危害他人,还损害社会道德风尚。

入刑有利于警示社会,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

反方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我是反方一辩,接下来我将从以下几个角度阐述为什么醉酒驾驶不应入刑。

一、醉酒驾驶入刑可能引发刑罚滥用醉酒驾驶入刑可能导致执法部门在处理醉酒驾驶案件时,过于严厉,从而引发刑罚滥用。

此外,醉酒驾驶者可能因为刑罚过重而心生怨恨,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醉酒驾驶入刑可能加重司法负担醉酒驾驶入刑后,司法部门需要处理大量的醉酒驾驶案件,这将增加司法负担。

此外,醉酒驾驶者可能因为刑罚过重而长时间处于服刑状态,影响其家庭和社会和谐。

三、醉酒驾驶入刑可能影响经济发展醉酒驾驶入刑可能导致部分行业受到影响,如餐饮、娱乐等。

此外,醉酒驾驶者可能因为刑罚过重而失去工作,影响其家庭和社会经济发展。

正方二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我是正方二辩。

针对反方一辩的观点,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反驳。

一、关于刑罚滥用问题,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对醉酒驾驶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执法部门在处理醉酒驾驶案件时,应当依法行事,不会出现刑罚滥用的情况。

适合辩论的法律案例刑法(3篇)

适合辩论的法律案例刑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王某,男,35岁,某市居民。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经调查,王某因与被害人李某(男,30岁,某市居民)存在长期矛盾,于某日因琐事与李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王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其当场死亡。

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辩护方观点辩护方认为,王某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理由如下:1. 激情杀人:王某与李某的矛盾长期存在,争执过程中,王某的行为属于激情杀人,即王某在情绪激动、失去理智的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激情杀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自首情节:王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犯罪情节轻微:本案中,王某的行为虽然是故意杀人,但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控方观点控方认为,王某的行为应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理由如下:1. 故意杀人:王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将李某刺伤,致其当场死亡。

这一行为明显具有故意杀人的性质,符合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

2. 犯罪后果严重:王某的行为导致李某死亡,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

3. 不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本案中,王某的行为虽然属于激情杀人,但激情杀人的情节并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同时,王某虽然自首,但其犯罪情节严重,不具备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四、辩论焦点1. 激情杀人的认定:激情杀人是否可以减轻王某的刑事责任?2. 自首情节的认定:自首情节是否可以减轻王某的刑事责任?3. 犯罪情节的认定: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五、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法律案例辩论题(3篇)

法律案例辩论题(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虚拟经济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网络虚拟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装备、账号,社交媒体中的虚拟礼物、点赞、粉丝数等。

然而,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其法律保护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本辩论题旨在探讨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正方主张加强保护,反方则认为现有法律已足够。

二、辩论题目正方: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反方:现有法律已足够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三、辩论要点(一)正方观点1.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 网络虚拟财产的失窃、盗用等问题日益严重,需要法律加以规范。

3. 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有利于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促进虚拟经济发展。

4. 法律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有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反方观点1. 现有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已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

2. 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使得法律保护存在一定难度,过分强调保护可能导致法律适用困难。

3. 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可能增加企业和消费者的负担,不利于虚拟经济的发展。

4. 现实生活中,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途径解决,无需过分依赖法律。

四、辩论过程(一)正方一辩陈述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方认为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势在必行。

首先,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与现实生活中财产具有同等地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其次,网络虚拟财产的失窃、盗用等问题日益严重,对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法律加以规范。

再次,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有利于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促进虚拟经济发展。

最后,法律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有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反方一辩陈述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方认为现有法律已足够保护网络虚拟财产。

首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已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

刑法学辩论赛辩题(3篇)

刑法学辩论赛辩题(3篇)

第1篇正方立场:提高经济犯罪的法律处罚力度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犯罪现象日益凸显,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在此背景下,是否应提高经济犯罪的法律处罚力度,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

正方认为,在当前经济犯罪日益严峻的背景下,提高法律处罚力度是必要的,以下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二、提高经济犯罪法律处罚力度的必要性1. 遏制经济犯罪的发生经济犯罪具有隐蔽性、复杂性、跨国性等特点,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提高法律处罚力度,能够对潜在的经济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降低犯罪发生率。

2.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经济犯罪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提高法律处罚力度,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经济犯罪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经济健康发展。

提高法律处罚力度,有助于净化市场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4. 增强法律威慑力提高经济犯罪的法律处罚力度,有利于增强法律的威慑力,使犯罪分子在犯罪前就充分考虑法律的制裁,从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提高经济犯罪法律处罚力度的可行性1. 完善法律法规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经济犯罪进行处罚。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处罚力度不足、法律条文不完善等问题。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提高经济犯罪的法律处罚力度。

2. 加强执法力度提高经济犯罪的法律处罚力度,需要执法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经济犯罪。

通过严格执法,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

3. 提高司法公正提高经济犯罪的法律处罚力度,需要确保司法公正,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司法部门应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水平,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四、结论综上所述,在当前经济犯罪日益严峻的背景下,提高经济犯罪的法律处罚力度是必要的。

这不仅能遏制经济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还能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因此,正方坚决支持提高经济犯罪的法律处罚力度。

法律案例分析辩论(3篇)

第1篇正方观点:张某应负刑事责任,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反方观点:张某不应负刑事责任,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背景介绍张某,男,30岁,某公司职员。

一天晚上,张某酒后驾车,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伤。

事故发生后,张某逃逸。

经调查,张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正方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刑事责任,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反方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严重后果,但其主观恶性较小,且具有自首情节,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二、正方观点论证1. 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张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1)张某酒后驾车,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2)张某的酒后驾车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一死一伤,属于重大事故。

(3)张某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具有特别恶劣情节。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刑事责任,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反方观点论证1. 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事故发生后,张某虽未立即停车救助伤者,但在逃逸过程中,其有意愿主动投案自首,表现出了悔罪态度。

2. 张某主观恶性较小张某酒后驾车并非故意为之,而是在酒精作用下失去了对车辆的控制,其主观恶性较小。

3. 刑法原则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严重后果,但其具有自首情节,且主观恶性较小,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四、辩论总结正方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刑事责任,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反方认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且主观恶性较小,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法律案例辩论赛辩题(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日益严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在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即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类型和手段日益多样化,犯罪年龄也呈现低龄化趋势。

因此,是否应扩大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范围,成为学术界和司法界讨论的热点话题。

二、辩题陈述正方立场:应扩大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范围。

反方立场:不应扩大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范围。

三、辩论双方观点及论据(一)正方观点及论据1. 观点:扩大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范围有助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社会安全。

2. 论据:(1)降低犯罪率:扩大刑事责任年龄范围,可以使未成年人认识到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2)教育引导:扩大刑事责任年龄范围,有利于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法律意识。

(3)维护社会秩序:未成年人犯罪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扩大刑事责任年龄范围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

(4)与国际接轨:许多国家已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扩大至16周岁或18周岁,我国也应与时俱进,扩大刑事责任年龄范围。

(二)反方观点及论据1. 观点:不应扩大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范围,以免对未成年人造成过重的心理负担,影响其成长。

2. 论据:(1)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刑事责任年龄扩大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因恐惧刑罚而放弃寻求法律援助,不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2)心理影响:刑事责任年龄扩大可能使未成年人产生自卑、恐惧等心理,影响其心理健康和成长。

(3)教育手段多样化:我国已建立较为完善的教育体系,通过教育手段可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无需扩大刑事责任年龄范围。

(4)立法与现实脱节:扩大刑事责任年龄范围可能使部分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辩论过程(一)正方立论1. 强调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严重性,阐述扩大刑事责任年龄范围的意义。

法律辩论赛刑法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提高法学学生的法律素养和辩论能力,某法学院举办了刑法案例辩论赛。

本次辩论赛选取了一则具有代表性的刑法案例,以下是辩论赛的具体过程。

二、案例简介【案例名称】:张某故意杀人案【案情简介】:张某,男,30岁,因感情纠纷与妻子李某发生激烈争吵。

在争吵过程中,张某持刀将李某杀害。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表示愿意赔偿李某家属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张某无期徒刑。

三、辩论赛双方正方:张某无罪或罪轻反方: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四、辩论过程(一)正方立论1. 张某的行为是出于自卫正方认为,张某在争吵过程中,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取了自卫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张某的行为符合自卫的构成要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2. 张某具有自首情节正方认为,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张某的自首情节应当得到充分考虑。

3. 张某具有悔罪表现正方认为,张某在案发后表示愿意赔偿李某家属损失,并真诚悔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张某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充分考虑。

(二)反方立论1. 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反方认为,张某在争吵过程中,持刀将李某杀害,其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中法律辩论辩题(3篇)

第1篇一、辩题:张三是否构成盗窃罪?二、辩论背景1. 案情简介:张三因涉嫌盗窃罪被起诉。

某日,张三进入某公司办公室,窃取了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财物。

案发后,张三被公安机关抓获。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辩护律师观点1. 张三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辩护律师认为,张三在进入公司办公室时,并未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而是通过翻墙进入,这并不属于入户盗窃。

此外,张三并未携带凶器,不属于携带凶器盗窃。

因此,张三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张三的盗窃行为是出于无奈。

辩护律师表示,张三的家庭经济状况较差,其妻子患有重病,需要高额的医疗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张三为了筹集医疗费用,不得已才实施了盗窃行为。

辩护律师认为,张三的行为是出于无奈,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3. 张三具有悔罪表现。

辩护律师指出,张三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主动退赃,并表达了对自己的悔恨之情。

辩护律师认为,张三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四、公诉人观点1. 张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公诉人认为,张三翻墙进入公司办公室,窃取了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公诉人指出,张三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益,还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张三的行为不属于无奈之举。

公诉人表示,张三的家庭经济状况虽然较差,但其妻子患有重病并非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公诉人认为,张三的行为并非出于无奈,而是其道德品质败坏、法制观念淡薄的表现。

3. 张三的悔罪表现不足以减轻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认为,张三的悔罪表现虽然值得肯定,但其盗窃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不足以减轻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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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彭某开始担任某市建委副主任。

工作中,每到逢年过节便有建委审批过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公司为事后表示酬谢,而给建委中层以上干部送红包和各类礼品。

刚开始时,彭某多次将红包退回或者直接上缴单位纪委。

但是,单位一些人对他的做法不理解,背后议论他假正经。

后来,彭某对收受的红包不再上缴,而是全部捐赠给公益事业,并详细记录了每一笔红包的数额、来源和捐赠去向。

在彭某担任建委副主任的三年半中,累计收受他人现金约四十万元。

年月,彭某被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并交待了所有受贿事实和赃款去向。

经查实,彭某在担任建委副主任的三年半中共收受他人现金万余元,全部以无名氏名义捐赠给了福利院或者希望工程基金。

问: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
案情介绍:
小王是外来务工人员,年月进某单位工作,担任检验工一职,当时双方签订了为期年的劳动合同。

年月日,单位口头通知小王不用再来上班。

次日,小王还是像往常一样按时来到单位,但单位却再次口头告知他不用再来上班。

小王无奈,只得离开单位。

此后,单位一直没有通知小王办理离职手续,也没有通知小王上岗。

小王就工资、加班费等待遇问题申请仲裁,在仲裁委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年月,单位以“双方虽达成调解协议,但劳动合同尚未
到期,小王应继续履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小王支付因擅自离职给单位造成的损失。

仲裁委支持了单位的请求,裁决小王赔偿单位损失元。

小王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小王认为:自己并未擅自离职,而是单位口头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一直没有通知自己上岗,并且已于年月停止为自己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表明,单位已单方口头解除了劳动合同。

因此对于合同解除后,单位另行安排他人加班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单位却认为:单位并没有解除和小王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未到期,小王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小王擅自离职,导致单位不得不另行安排其他员工加班,以完成本应由小王完成的工作任务,因此多支出的加班费用,应该由小王负责赔偿。

那么,到底是单位口头解除合同,还是小王擅自离职?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呢?
正方:单位口头解除合同,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反方:小王擅自离职,小王承担举证责任
案情介绍:
胡某与陈某是刑事技术警察.在一起砍毁株桔树的破坏生产经营案中,两人合作,经过现场勘查后,选取留有作案工具痕迹的树楂余块,经过近一个星期的分析,从收缴的上百把斧头中认定了作案的斧头,并出具了刑事技术科学鉴定书.,从而为破案提供了有力证据,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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