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行政监督06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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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1.1合同的宗旨本合同旨在规范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合同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2合同的原则本合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合同各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3合同的效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对合同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各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享有合同权利。

1.4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经合同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1.5合同的争议解决合同各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合同行政监督机构2.1合同行政监督机构的设立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合同行政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合同监督管理工作。

2.2合同行政监督机构的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三)对合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四)指导、协调下级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3合同行政监督机构的人员合同行政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合同法律、法规的专业知识,忠于职守,公正廉洁,秉公执法。

第三章:合同的签订与备案3.1合同的签订合同各方依法签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3.2合同的备案合同各方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合同行政监督机构备案。

合同行政监督机构应当对备案的合同进行审查,发现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四章:合同履行与监督4.1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各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目的。

4.2合同履行的监督合同行政监督机构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合同违法行为,保护合同各方合法权益。

《合同(模板)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全文法律

《合同(模板)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全文法律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认可和保护合同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的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活动包括内容:1.执行合同行政监督事项的调查、检查和评估;2.对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监管和处罚;3.推动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二章行政监督机构第四条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如下:1.制定健全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2.组织对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3.核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立;4.对涉及重大利益的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案件进行纠纷调解;5.其他与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相关的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接受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相关投诉和举报;2.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的调查、检查和评估工作;3.制定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的标准和规范;4.对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5.提供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咨询和服务;6.其他与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相关的职责。

第三章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的的程序和方法第七条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责,采取措施:1.调查取证,获取相关材料和信息;2.邀请有关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和说明;3.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工作;4.进行听证活动,听取相关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5.进行行政处罚及其他相关处理;6.其他与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相关的措施。

第八条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机构在执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时,应当遵守原则:1.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2.尊重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重视事实查证和证据确凿的原则;4.保护商业秘密的原则;5.提倡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的规范和标准化。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九条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和权限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法律法规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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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一)伪造合同;(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九)提供虚假担保;(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第七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一)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二)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三)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四)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五)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

学习解读2023年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讲义)

学习解读2023年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讲义)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学习解读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讲义)在民法典颁布三周年之际,为更好履行民法典赋予的职责,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结合近年来合同行政监管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一部分:《办法》的修订背景《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组织实施合同监督管理。

上述法律法规和文件明确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进行监督处理。

合同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基础。

市场交易中,合同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市场公平,还会挤压守法经营者的生存空间,甚至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维护市场秩序是市场监管部门基本职责,为贯彻落实《民法典》规定,进一步推动合同行政监管工作深入开展,依据《立法法》《行政处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对2010年施行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进行了修订,颁布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部分:《办法》的解读问答1、《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在《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基础上,对合同行政监管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梳理,主要包括总则、合同行为规范、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监督管理手段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一条至第四条为总则部分,对立法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基本原则作出了规定;第五条至第十二条为合同行为规范,主要对利用合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以及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为合同示范文本制度,主要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推行工作;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合同行政监管的手段以及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为附则,规定了《办法》的生效时间。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是指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的具体措施和程序。

以下是一般性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 监督机构:设立合同监督机构负责对合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监督机构可以是政府部门、法院、仲裁机构等。

2. 报告投诉:任何人对合同违法行为可以向监督机构提出投诉或举报。

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

3. 处理程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处理。

处理方式可以包括警告、罚款、撤销合同等。

4. 文书通知:监督机构应当向违法行为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明确违法事实、处理决定和申诉途径等内容。

5. 申诉权利:违法行为当事人有权对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监督机构应当受理申诉并进行复核。

6. 法律救济:如果当事人对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可能因国家、地区和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具体情况应当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监管与指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经营者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合同从事下列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一)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诱骗对方订立合同;(三)故意隐瞒与实现合同目的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与对方订立合同;(四)以恶意串通、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五)其他利用合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应当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预先拟定的,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的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视同格式条款。

第七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

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二)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三)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等责任;(四)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应当履行的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六)其他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自身责任的内容。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一、概述合同是市场经济中企业之间实现合作和交易的基础性文件,对于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市场良性竞争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市场主体的不同和信息不对称,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违法违规行为,为了保障合同的公正、公平执行,维护市场秩序,特别是保护弱势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的定义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法律制裁的行为,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公正性。

三、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的目标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的目标是保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四、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的原则1. 法定原则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监管和执法的权限与责任,保证监督管理的依据合法合规。

2. 公正原则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以维护市场主体的平等权利和合法权益。

3. 便民原则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应当注重简化管理程序,提高效率,方便市场主体。

五、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的方法1. 监督检查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机关通过对合同履行过程的实地检查、查阅相关资料、调取证据等方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投诉举报市场主体及相关利益人可以通过书面、网络等形式向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机关投诉或举报涉嫌违法违规的合同行为,监管机关应及时处理。

3. 处罚制裁对于违法违规的合同行为,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机关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究。

六、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建议1. 监管力度不足部分地区和行业对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监管力度不足。

建议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合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2. 信息不对称问题市场经济中信息不对称问题普遍存在,一些市场主体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诱骗、隐瞒等行为,给弱势市场主体带来损害。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全文法律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全文法律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加强对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的规范和监管。

本文将全面解读该法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维护合同的平等自由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公正公平,根据《合同法》、《行政执法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的范围包括合同的履行、解除、变更、终止等各个阶段,适用于行政机关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合同行政监督科,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合同行政监督进行组织协调和实施监管。

第五条合同行政监督科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起草、修订本行政区域内的合同行政监督规章制度;监督行政机关和法人等组织的合同行政监督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组织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的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六条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登记、受理、调查、处置的工作机制,确保合同行政监督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三章合同行政监督程序第七条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合同行政监督的记录和归档工作,确保材料的整理、归档等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合理履行合同行政监督职责,导致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行政监督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牟利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对于未尽事宜,由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建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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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同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是实施了 利用合同形式,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以 及由该行为所引起的危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结果。合同只是 被利用的形式,行为的实质是危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违法行为 与危害结果之间要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 (二)合同违法行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包 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同当事 人以外的第三人在与合同当事人共同实施 合同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共同违 法主体,但第三人不能单独成为合同违法 行为主体。
• 6、举办拍卖活动之前未发布拍卖公告和对 、 标的物进行展示的。 • 7、拍卖企业以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 、 争揽业务。(目前拍卖业经营风险很小, 利润丰厚,竞争激烈贿赂以争揽业务处处 都存在) • 8、拍卖企业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 、 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 9、捏造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商业信誉。 、 • 10、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
• (一)以欺诈、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以欺诈、贿赂、 和社会 • (二)利用合同经销国家禁止或者特许经营、限制经营物 利用合同经销国家禁止或者特许经营、 资; • (三)利用合同非法发包、分包、转包,牟取非法利益; 利用合同非法发包、分包、转包,牟取非法利益; (后面讲案例时重点讲解 (后面讲案例时重点讲解) 后面讲案例时重点讲解) • (四)用合同垄断经营、限制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 用合同垄断经营、限制竞争, 秩序; 秩序; • (五)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某市老干部活动中心年利用房屋租赁合同造成国有资产 收益流失案 [案情介绍 案情介绍] 案情介绍
(三)合同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具备 的构成要件
• 前面从《条例》归类介绍合同违法行为和 工商查处范围,所谓合同违法,合同违法 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依法应受行政处 罚的行为。构成合同违法行为,必须具备 以下四个个方面要件:
第八条 合同当事人不得有下列损害 他人利益的行为: 他人利益的行为:
• (一)以虚假的财产权利提供合同担保; 以虚假的财产权利提供合同担保; • (二)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虚构主体资格、虚构货源或合同标的行为) (虚构主体资格、虚构货源或合同标的行为) • (三)虚假广告或信息,以高额利润诱使他人订立合同, 虚假广告或信息,以高额利润诱使他人订立合同, 中介费、立项费、保证金、培训费、设备费等费用; 骗取 中介费、立项费、保证金、培训费、设备费等费用; • (四)当事人无实际履约能力,采取欺诈手段订立或者履 当事人无实际履约能力, 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价款、酬金或者货物; 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价款、酬金或者货物; • (五)实施合同违法行为提供印章、营业执照、证明、银 实施合同违法行为提供印章、营业执照、证明、 行帐号、凭证及其他便利条件; 行帐号、凭证及其他便利条件; • (六)其他以欺诈、胁迫手段订阅合同损害他人利益的 其他以欺诈、胁迫手段订阅合同损害他人利益的。
上述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上述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否则,不能构成合同违法行为。 否则,不能构成合同违法行为。
三、合同违法行为易发生领域的查 处方法与策略
(一)查处建设工程违法合同的法理基础和现 实基础 1、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 、 分包具备的条件: 分包具备的条件:
• • • 第一、 第一、工程分包须经过发包人的同意 第二、分包的工程只能是承包人、勘察人、 第二、分包的工程只能是承包人、勘察人、 设计人、施工人承包的部分工作。 设计人、施工人承包的部分工作。 第三、分包人需具备相应资质, 第三、分包人需具备相应资质,且只能分包 一次。 一次。
(二)、对委托人的规范管理 )、对委托人的规范管理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 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 委托人 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 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 定需要评估的, 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 评估, 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 价。 第三十条: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 第三十条: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 托他人代为竞买。 托他人代为竞买。
(三)拍卖师的监督管理
• 第十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 • 第十五条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 业知识; • (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 (三)品行良好。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 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 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 第十六条 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 一组织。经考核合格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 卖师资格证书。
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 买行为。
• 认定依据:《拍卖法》第三十条。 认定依据: • 处罚依据:《拍卖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及幅度:拍卖无效。对参与恶意 处罚种类及幅度: 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 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串通的拍 卖人处以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 十以下罚款。
二、工商监管拍卖市场的法理基础
•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年 月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 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 于次年1月 日开始施行 日开始施行。 法》,于次年 月1日开始施行。该部法律明确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它的主要执法主体,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它的主要执法主体,代表国 家履行对拍卖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 家履行对拍卖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 • 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全 年 月 日 国拍卖市场,加大工商执法力度,颁布了第101 国拍卖市场,加大工商执法力度,颁布了第 号令,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号令,即《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这一法一 规章对拍卖主体、 规章对拍卖主体、拍卖活动和拍卖的各个环节作 了非常具体规定, 了非常具体规定,为工商部门监督管理拍卖市场 提供充分的法理保证, 提供充分的法理保证,拍卖市场经过几年的培育 已初具规模。 已初具规模。
• (三)合同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行为人的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为牟取非 法利益,行为人往往希望积极追求危害结 果的发生。 • (四)合同违法行为的客体是复杂客休体。 它既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又侵 犯了市场秩序,破坏了交易安全,同时也 侵害了受法律所保护的合同关系,损害了 合同相对人的财产、利益。
(一)对拍卖人——拍卖企业的管理 对拍卖人 拍卖企业的管理
拍卖活动中拍卖企业常见的十种违法行为: 拍卖活动中拍卖企业常见的十种违法行为: • 1、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擅自开展拍卖经营 、 活动。 • 2、拍卖人及其工作员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 、 与竞买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 3、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 、 者财产权利的。 • 4、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未到工商行政管理机 、 关办理备案手续。 • 5、未公布工商部门举报电话及向现场监督人员提 、 供工作条件的。
法理基础分析: 法理基础分析: 现实基础分析: 现实基础分析:
2、案例分析 、
湖北某工程公司利用公路及桥涵施工合同非 法转包案: 法转包案:
关于本案处理意见的分析: 关于本案处理意见的分析:
(二)查处违法建设工程合 同的方法和策略
• • • • • • • • • 一、深挖掘“暗合同”。 深挖掘“暗合同” 查劳动工资关系。 二、查劳动工资关系。 查工程款走向。 三、查工程款走向。 查材料款及业务费报销主体。 四、查材料款及业务费报销主体。 查是否交管理费。 五、查是否交管理费。 查税金交纳和填补状况。 六、查税金交纳和填补状况。 查施工的责任风险由谁承担。 七、查施工的责任风险由谁承担。 查营业执照。 八、查营业执照。 查办公司地点。 九、查办公司地点。
有关案例分析: 有关案例分析:
三、工商加强拍卖市场监管的现实基础 • 目前、企业改制,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 的罚没物质等国有资产是通过拍卖的形式进 行交易处理,处理这些物品环节复杂,价格 政策体系和机制不完善,拍卖物品利润空间 很大,竞争激烈,拍卖活动中操着程序不规 范、不透明、使拍卖活动中委托人,拍卖人 参与竞卖和竞卖人之间存恶意串通等违法行 为、违规事件屡屡发生。拍卖市场上大量的 大案要案存在,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 近年来,随着拍卖市场的迅速发展,我省各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参与监督管理,有力地 维护了拍卖市场秩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但还远远不够。
(二)查处拍卖市场违法行为的法理基础和现实基础 二 查处拍卖市场违法行为的法理基础和现实基础 一、拍卖市场的基本情况 • 1、拍卖 是指以公开竟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 是指以公开竟价的形式, 、拍卖—是指以公开竟价的形式 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 2、拍卖市场监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 、拍卖市场监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拍卖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规定, 行办法》规定,对拍卖企业及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 主要职责是: 理,主要职责是: • ⑴ 依法对拍卖企业进行登记注册; 依法对拍卖企业进行登记注册; • ⑵ 监督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以及其他 监督拍卖企业、委托人、 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遵照法律法规及规章 的规定参与拍卖活动; 的规定参与拍卖活动; • ⑶ 查处非法拍卖行为; 查处非法拍卖行为; • ⑷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一)加大合同行政执法力度,打 击合同欺诈违法行为;规范合同交 易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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