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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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全文释义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全文释义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全文释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全文释义一、《办法》编制背景截至2013年底,全国所有“两客一危”车辆均按照要求安装了卫星定位装置,31个省份的省级监管平台和1000余家各类企业监控平台全部接入了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实现了对“两客一危”车辆跨区域、跨部门的联合监管。

二、《办法》条文解读第一章总则【释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6章42条,包括总则、系统建设、车辆监控、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

【释义】本条规定了制定《办法》的背景、意义及法律依据。

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5个方面:1)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管理意识淡薄2)营运车辆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使用不规范3)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建立和使用不规范4)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动态监管还存在盲区5)行业管理部门对动态监管缺少必要的监管手段和依据意义《办法》的颁布和实施,不仅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需要,更是为充分发挥动态监控手段在事故预防方面的积极作用提供了强大的制度保障,为全面提高我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水平,使我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实现了有法可依,是我国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的一项重大举措。

其他依据l《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l《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释义】本条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

[名词解释]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简称卫星定位装置或车载终端,是指安装在道路运输车辆上,满足车载工作环境要求,具有卫星定位、无线通信数据交互、行驶记录、报警、车辆状态等相关信息采集、车辆控制等功能,能够实现与政府管理部门或道路运输经营者进行信息交互的车载电子装置。

根据安装方式不同可分为前装车载终端和后装车载终端两种类型。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JTT794-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的要求

JTT794-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的要求

ICS 03.220.20;33.040.40 M3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T 794—20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GNSS system for operating vehicles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vehicle terminals 2011-02-28 发布2011-05-08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JT/T 794—2011 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1)4 一般要求 ......................................................................................................................................2 5 功能要求 ......................................................................................................................................3 6 性能要求 ......................................................................................................................................8 7 安装要求 ....................................................................................................................................11 附录A (12)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摘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是一项关键的技术,通过卫星定位技术,能够实时跟踪和监控车辆的位置信息。

本文将介绍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技术要求,包括硬件设备、软件系统和数据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一、硬件设备技术要求1.卫星定位设备: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需要具备高精度的卫星定位设备,能够实时获取车辆的位置信息。

选择卫星定位设备时,应考虑其定位精度、抗干扰能力和可靠性等因素。

2.车载终端设备: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需要车载终端设备,用于接收卫星信号并将位置信息上传至数据中心。

车载终端设备应具备良好的抗干扰能力和稳定的信号接收性能。

3.通信设备: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需要和数据中心进行实时通信。

通信设备可以选择移动通信网络、卫星通信或蜂窝网络等,要确保通信稳定、及时可靠。

4.电源设备: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需要稳定的电源供应,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电源设备应具备短路保护、过流保护和过压保护等功能,以确保系统的安全稳定。

5.其他设备:根据实际需求,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可能需要其他辅助设备,如车辆状态监测设备、摄像头等。

二、软件系统技术要求1.位置信息采集与存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需要具备位置信息采集和存储的功能,能够实时记录车辆的位置、速度、行驶轨迹等信息,并进行存储和管理。

2.实时监控与预警:系统应具备实时监控和预警功能,能够实时显示车辆位置,并进行异常行为的检测和预警。

例如,超速、路线偏离等情况应能及时发出警报。

3.数据分析与报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具备数据分析与报表生成的能力,能够根据车辆的位置信息和运行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报表生成,为管理者提供决策参考。

4.平台接口与互联互通: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需要支持与其他相关平台的接口对接,实现数据的共享和互通。

三、数据处理技术要求1.数据传输安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需要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性,采用加密技术和数据传输协议,防止数据的泄露和被篡改。

卫星定位装置检查、维护制度

卫星定位装置检查、维护制度

卫星定位装置检查、维护制度1 目的为确保动态监控车载终端的信息传输畅通,实现动态监控车辆监控平台对车辆的实时监管,确保公司车辆安全行驶,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卫星定位装置定期检查、适用情况及日常维护的管理。

3 内容3.1公司3.1.1教育职工树立“安全第一”思想,使驾乘人员认识道路运输动态监控监控管理对于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自觉接受企业的管控。

3.1.2认真执行动态监控安全监控各项规章制度、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动态监控道路运输监控,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3.1.3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2019);(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3.1.4定期对本企业的道路运输动态监控监控情况组织检查,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总结经验,寻找差距,对违反动态监控管理的,要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1.5车载动态监控终端出现故障时及时汇总登记,联系动态监控运营商进行更换或维修,确保车辆监控的畅通。

3.2 驾驶员3.2.1确保动态监控车载终端处于开机状态,严禁人为破坏车载终端,严禁私自拆除、改变或改装车载终端结构。

车载终端不能正常工作时应及时向公司反映,进行更换或维护。

3.2.2严禁恶意手动报警,扰乱平台正常工作,保持终端信息畅通。

3.2.3严禁恶意屏蔽或干扰车载动态监控终端信号,致使车辆无法监控。

3.2.4严禁车辆终端不在线时,营运车辆。

待车载终端工作正常后方可恢复营运。

3.2.5遵守各项行车安全制度和运营规定,对监控平台提醒的违章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

3.3 维护人员3.3.1对新入户车辆安装规定要求的动态监控车载终端设备和回收报废车辆的动态监控车载终端设备3.3.2定期对车载动态监控终端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27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27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以下简称终端)的一般要求、功能要求、性能要求以及安装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中安装在车辆上的终端设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56 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951 道路车辆静电放电产生的电骚扰试验方法JT/T 766-2009 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船舶监测终端技术要求QC/T 413 汽车电器设备基本技术条件QC/T 417.1 车用电线束插接器第1部分:定义,试验方法和一般性能要求 QC/T 420 汽车用熔断器QG/T 730 汽车用薄壁绝缘低压电线YD/T 1050 800MHz 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设备总测试规范:移动台部分YD/T 1214 900/1800 MHz T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通用分组无线业务(GPRS}设备技术要求:移动台YD/T 1367 2GHz TD-SCDMA 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终端设备技术要求YD/T 1547 2GHz WCDMA 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终端设备技术要求(第三阶段) YD/T 1558 2GHz CDMA2D0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设备技术要求:移动台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3.1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1 固件 firmware运行在终端微处理器中的嵌人式软件。

3.1.2 电子运单 electronic travel permit包含车辆信息和客货信息等的电子数据。

3.1.3连续驾驶时间 continuous driving time1的停车休息时段之间的驾驶时间时间超过20min 同一驾驶人员在相邻的、总和。

20min的休息时间归为连续驾驶时间。

注:不超过 monitoring centre 3.1.4 监控中心对车辆道路运输进行监控的软件平台。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Modified by JACK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26, 2020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架构,以及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中政府监管平台和企业监控平台的功能要求、平台性能与技术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政府监管平台及企业自建或运营商搭建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7859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20263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处理技术基本要求JT/T794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3术语和定义JT/T79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简称卫星定位系统)GNSSsystemforoperatingvehicles以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实时位置和状态信息为特征,具有运输车辆驾乘人员及运输车辆管理者等用户远程信息服务,反映运输车辆实时动态数据,满足政府监管部门及运营企业对系统信息运用要求,能对服务范围内的车辆进行管理和控制的综合性信息处理系统。

政府监管平台(简称政府平台)governmentmonitoringandmanagementplatform以计算机系统及通信信息技术为基础,通过卫星定位技术等手段,实现对管辖范围内的车载终端和接入平台进行管理的系统平台,主要实现对上级平台的数据报送和对下级政府平台的管理、对企业平台的监管和服务。

?企业监控平台(简称企业平台)enterprisemonitoringandmanagementplatform企业自建或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建设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以计算机系统为基础,通过接入通信网络对服务范围内的车载终端和用户进行管理,并提供安全运营监控的系统平台,主要实现对平台中的车辆安全运营的实时监控。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6年10月25日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以下简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确保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6年令第5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规范主要包括《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汽车行驶记录仪》(GB/T19056)以及相关技术规范。

第三条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产品公告。

第五条受交通运输部委托,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以下简称通信信息中心)为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提供技术支持,主要包括:(一)组织制定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相关工作制度;(二)负责对申请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三)负责建设和维护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信息查询网站,提供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咨询服务。

第六条申请从事标准符合性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取得相关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规范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规范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规范GNSS system for operating vehicles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BD compatiblevehicle terminals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二◦一三年一月目次前言..............................................I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1)3.1术语和定义..........................................13.2缩略语...........................................24一般要求 .............................................24.1终端组成............................................24.2外观.............................................34.3铭牌.............................................34.4文字、图形和标志......................................34.5材质.............................................34.6机壳防护.........................................35功能要求 .............................................35.1自检.............................................35.2定位.............................................35.3通信.............................................45.4信息采集.........................................45.5行驶记录.........................................65.6监听.............................................65.7通话.............................................65.8休眠.............................................65.9警示.............................................65.10终端管理..........................................目次75.11人机交互...........................................75.12信息服务...........................................75.13电召服务...........................................75.14多中心接入.........................................85.15车辆故障远程诊断.......................................85.16使用前锁定.........................................85.17自动关闭通信.......................................85.18双向语音通话.......................................85.19不同类型运输车辆终端基本功能要求................................86性能要求 ..............................................86.1整体性能...........................................86.2卫星定位模块........................................86.3无线通讯模块........................................96.4电气性能..........................................96.5环境适应性........................................6.6电磁兼容..........................................116.7抗车辆点火干扰.......................................117安装 .............................................117.1总体要求..........................................117.2终端主机的安装.......................................127.3天线的安装........................................127.4安装布线..........................................127.5外部设备的安装.......................................127.6安装完成后的测试.....................................12附录A (规范性附录)不同类型运输车辆终端基本功能要求 (13)本规范是对JT/T 794-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的补充和完善,与JT/T 794-2011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原3.1.3 连续驾驶时间的定义,并调整为3.1.5 ;——增加了3.1.3 行驶开始时间、3.1.4 行驶结束时间的定义;——修改了功能要求,修改5.2.1 定位功能、5.4.1 驾驶员身份、5.5 行驶记录、5.9 警示、5.10 终端管理、5.11 人机交互、5.12 信息服务、5.14 多中心接入等章节;——修改了功能要求,将原5.15 调整为5.19,将原5.2.2 调整为5.2.3 ;——新增了5.2.2 北斗定位功能、5.4.10 车辆信号采集、5.15 车辆故障远程诊断、5.16 使用前锁定、5.17 自动关闭通信、5.18 双向语音通话等功能要求;——修改了7.2 终端主机的安装;――修改了附录A表A.1不同类型运输车辆终端的基本功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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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以下简称终端)的一般要求、功能要求、性能要求以及安装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中安装在车辆上的终端设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56 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951 道路车辆静电放电产生的电骚扰试验方法JT/T 766-2009 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船舶监测终端技术要求QC/T 413 汽车电器设备基本技术条件QC/T 417.1 车用电线束插接器第1部分:定义,试验方法和一般性能要求QC/T 420 汽车用熔断器QG/T 730 汽车用薄壁绝缘低压电线YD/T 1050 800MHz 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设备总测试规范:移动台部分YD/T 1214 900/1800 MHz T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通用分组无线业务(GPRS}设备技术要求:移动台YD/T 1367 2GHz TD-SCDMA 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终端设备技术要求YD/T 1547 2GHz WCDMA 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终端设备技术要求(第三阶段) YD/T 1558 2GHz CDMA2D0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设备技术要求:移动台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3.1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1 固件 firmware运行在终端微处理器中的嵌人式软件。

3.1.2 电子运单 electronic travel permit包含车辆信息和客货信息等的电子数据。

3.1.3连续驾驶时间 continuous driving time同一驾驶人员在相邻的、时间超过20min的停车休息时段之间的驾驶时间总和。

注:不超过20min的休息时间归为连续驾驶时间。

3.1.4 监控中心 monitoring centre对车辆道路运输进行监控的软件平台。

3.1.5 休眠 sleep车辆熄火后,终端继续保持与监控中心联系的一种特殊状态。

3.1.6 ACC汽车用带点火开关的转向锁的专用挡位。

3.1.7 电召服务 dial a cab为乘客提供出租汽车预约或实时叫车的服务方式。

3.2 缩略语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CAN—控制器局域网络(Controller Area Network)。

4 一般要求4.1 终端组成4.1.1 主机终端主机应包括微处理器、数据存储器、卫星定位模块、车辆状态信息采集模块、无线通信传输模块、实时时钟、数据通信接口等,可包括显示器、打印机、读卡器不包含于主机本体内,则其可列为外部设备,但主机应留有相应接口。

4.1.2 外部设备外部设备应包括卫星定位天线、无线通信天线、应急报警按钮、语音报读装置、可包括通话装置、操作键、读卡器、打印机、显示器、车辆运营状态信息显示、信息发布等设备,以及图像、视频、音频、驾驶员身份、电子运单、物流、运营、收费结算、服务评价等信息的采集设备等。

4.2 外观终端的外观应无锈蚀、锈斑、裂纹、褪色、污迹、变形、镀涂层脱落,亦无明显划痕、毛刺;塑料件应无起泡、开裂、变形;灌注物应无溢出等现象;结构件与控制组件应完整,无机械损伤。

4.3 铭牌终端应有清晰耐久的铭牌标志。

铭牌应安装在主机外表面的醒目位置,铭牌尺寸应与主机结构尺寸相适宜。

铭牌应包括下列内容:—终端名称、型号及规格;—终端制造厂名及商标;—终端出厂年月及编号;—终端执行标准代号。

4.4 文字、图形和标志终端应有使用说明。

面板的按键、接口等部位应有文字、图形等标志,并满足以下要求:—耐久、醒目;—使用说明、铭牌和标志中的文字应使用中文,根据需要也可以同时使用其他文字,但应保证中文在其他文字的上面(或左面)。

4.5 材质应符合无毒害、无放射性的要求。

4.6 机充防护当主机不包含显示器、打印机和读卡器时,机壳防护满足 QC/T 413 中IP53 的等级要求;当主机包含显示器、打印机、读卡器等设备或其中之一时,机壳防护满足QC/T 413中IP43的等级要求。

5 功能要求5.1 自检终端应具备自检功能。

通过信号灯或显示屏明确表示车载终端当前主要状态,包括卫星定位及通信模块工作状态、主电源状态、卫星定位天线状态、与终端主机相连的其他设备状态等。

若出现故障,则通过信号灯或显示屏等显示方式显示故障类型等信息,存储并上传至监控中心。

5.2 定位5.2.1 定位功能终端的定位功能应包括以下内容:—终端应能提供实时的时间、经度、纬度、速度、高程和方向等定位状态信息,可存储到终端内部,同时通过无线通信方式上传至监控中心,差分定位功能为可选;—终端应能接收一个或多个监控中心的定位请求进行定位信息上传,并能按监控中心要求中止对应中心的实时上报;—终端应能在通信中断时(盲区)以先进先出方式存储不少于10000条定位信息,在恢复通信后将存储的定位信息补报上传,可根据需要采用压缩方式上传;—终端应支持时间、距离间隔或外部事件触发方式上传定位信息。

当终端处于休眠状态时,也应以一定时间间隔上传定位信息,且时间和距离的间隔可由监控中心设定;—终端可自动对报警车辆或重点车辆按监控中心设定的定位方式及间隔上传定位数据。

5.2.2 定位性能终端的定位功能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定时报送:在行驶状态下,最小报送时间间隔不大于 5s,最大报送时间间隔不小60s;—定距报送:在行驶状态下,最小报送距离不大于 100m,最大报送距离不小于1000 m;—定时定距报送:在行驶状态下,终端可按监控中心设置的时间、距离间隔上报定位数据;—实时定位:从终端收到监控中心下发的实时定位请求到终端应答,时间不大于10s;—记录时间精度要求在24h内累计时间允许误差在±5s以内。

5.3 通信5.3.1 通信方式应能至少支持基于通用 GSM、CDMA、TD-SCDMA、WCDMA、CDMA2000 等多种无线通信网络以及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传输机制下的通信模式之一。

当车辆所在地无线网络支持分组数据传输时,车载终端应首先选择分组数据传输方式;当所在地不支持分组数据传输时,可切换到短信消息方式传送数据;当所在地无线通信网络不通时,可根据需要采用北斗通信方式。

5.3.2 通信要求终端的通信要求应包括以下内容:—终端应支持至少两个远程连接,即主监控中心和备份监控中心的链接,能在与主监控中心通信中断时自动切换至备份监控中心;—如果终端无法注册到所在地的无线网络时,应将数据以先进先出方式保存,直至注册到无线网络时一并发送。

如果保存数据超过最大容量时,应按时间顺序将最先保存的数据丢弃;—终端应支持数据批量接受与发送功能、断点续传功能。

5.4 信息采集5.4.1 驾驶员身份终端应支持通过 IC 卡方式,采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并上传至监控中心。

5.4.2 电子运单终端应支持电子运单信息的采集与显示,并应上传至监控中心。

5.4.3 车辆 CAN 总线数据终端应支持通过CAN总线采集车辆参数信息,并应上传至监控中心。

5.4.4 车辆载货状态终端留有车辆载货状态检测装置接口或者通过人工输入方式确定车辆的载货状态(空载、半载、满载) ,并上传至监控中心。

5.4.5 车辆运营数据终端留有计价器、服务评价器、智能顶灯、信息发布等设备的接口,采集出租汽车的运营数据、空重车状态、服务评价等信息,实时上传至监控中心,同时接收监控中心的数据,发送到智能顶灯和信息发布等设备上。

5.4.6 收费结算数据终端留有收费结算数据采集装置接口,支持公交一卡通、银行卡等方式采集收费结算信息,并上传至监控中心。

5.4.7 图像信息终端可具有图像信息采集及存储功能,支持监控中心控制、定时和事件触发方式实现图像信息的采集、存储、上传及检索上传功能;支持通过USB接口对图像信息的导出。

同时,图像信息采集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至少支持两路摄像头,其中出租汽车终端至少支持一路摄像头;—摄像头应支持红外补光;—可设置多种成像分辨率,至少支持320x240(QVGA)与352 x 288(CIF)之一;—最小采集间隔为5s;—至少支持以JPEG格式存储图像;—存储容量:以先进先出方式至少可存储2000张图像;—可支持对图像数据标记,该类图像不允许被覆盖。

5.4.8 音频信息终端可具有音频信息采集及存储功能,支持监控中心控制和事件触发方式实现音频信息的采集、压缩、存储、上传及检索上传功能;支持通过USB接口对音频数据的导出。

同时,音频信息采集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至少支持一路音频输人采集;—编码精度支持16bit,编码格式支持G.726或G.711;—存储容量:以先进先出方式至少应能保存48h的音频数据;—可支持对音频数据标记,该类音频不允许被覆盖。

5.4.9 视频信息终端可具有视频信息采集及存储功能,支持监控中心控制和事件触发方式实现视频信息的采集、压缩、存储、上传及检索上传功能;支持视频数据的实时上传;支持通过USB接口对视频据的导出。

同时,视频信息采集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至少支持两路摄像头同时采集(出租汽车终端除外);—可设置多种成像分辨率,至少支持352 x 288(CIF);—视频帧率不低于1FPS;—视频采集编码格式为H.264;—存储容量:至少能保存48h的视频数据;—可支持对视频数据标记,该类视频不允许被覆盖。

5.5 行驶记录终端应具有GB/T 19056所要求的汽车行驶记录功能,并支持行驶记录数据的实时上传、条件检索上传和数据接口导出功能。

终端行驶记录性能及存储性能应符合CB/T 19056的要求。

5.6 监听终端可具有监听功能。

监听时,扬声器应处于关闭状态。

监听功能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监控中心下发监听指令,终端拨打监听指令携带的监听号码进人监听状态;—监听时将需要上传的数据保存,监听结束后上传;—人工报警时,图像、音频和视频采集功能均不具备的终端应主动拨打预先设定的监听号码进入监听状态;—终端拨打监听号码时,在首次未打通情况下,应再连续拨打三次,每次间隔30s。

5.7 通话终端可具有电路域通话功能和通话管理功能,包括通话限制、语音存储、电话薄管理、电话回拨、音量调节、来电自动摘机。

终端通话功能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通话时将需要上传的数据保存,通话结束后上传;—终端电话薄应具有不少于20名联系人的存储容量;—终端可由监控中心设定只允许呼入号码和呼出号码。

5.8 休眠终端应具有车辆ACC点火检侧功能,当车辆熄火后,终端向监控中心发送车辆熄火信号并自动进入休眠状态。

终端在休眠状态下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关闭除无线通信模块外其他不必要设备,卫星定位摸块在需要上传时自动唤醒;一数据上传频率可由监控中心远程设置或者按照初始化时设置的参数自动持续降低数据上传频率;—终端应在蓄电他欠压报警后,转由内置备用电池供电,在内置备用电池电量用完时自动关机;—终端在休眠期间,其平均功率不超过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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