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标串标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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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

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

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实用版)目录1.围标的概念与意义2.围标的三种方式3.围标方式的识别与防范正文一、围标的概念与意义围标,又称串标、联手投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标人事先达成协议,以协同一致的方式进行投标,从而排挤其他竞争对手,达到中标的目的。

围标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严格的识别和防范。

二、围标的三种方式1.抬高标价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约定抬高投标报价,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在实际操作中,参与围标的投标人会提交高于市场价的报价,以确保其他投标人无法中标。

2.降低标价与抬高标价相反,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约定降低投标报价,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这种做法虽然较少见,但同样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

3.划分标段投标人之间约定,各自负责不同标段的投标,以确保彼此能够在招标过程中互相支持。

这种做法通过划分利益范围,达到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目的。

三、围标方式的识别与防范1.加强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招标方应仔细审查投标文件,如发现投标文件存在异常雷同、报价异常高等情况,应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调查是否存在围标行为。

2.引入第三方评标机构招标方可以引入第三方评标机构,以提高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公平性。

第三方评标机构能够从专业角度,对投标文件进行深入分析,从而识别围标行为。

3.建立投标人信用体系通过建立投标人信用体系,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进行全程跟踪和评价。

对于有围标行为的投标人,应将其纳入黑名单,限制其参与招标活动。

总之,围标行为对招标市场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必须加强识别和防范。

确认投标人围标串标后该如何处理?

确认投标人围标串标后该如何处理?

确认招标人围标串标后该怎样办理?一、什么是围标串标它是指几个招标人之间相互商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招标报价进行招标,经过限制竞争,排斥其余招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进而牟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

广义上讲,所谓“串标”(围标),就是串联招标,即招标人为获得中标而相互串通、伤害项目业主利益,或是招标人与发标人、代理机构相互串联,伤害其余招标人或项目业主利益,是招招标领域常有的一种妄图非法获得中标的手段和行为。

狭义上讲,串标是指除围标外的串联招标,即清除围标现象的一般串联招标行为,包含招标人与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之间串联和两个以上招标人松懈型非正当同谋招标 (即未达到围标的操控强度和影响 )。

二、确认围标串标后该怎样办理? 1.罚款关于串联招标的行为,有关行政监察部门应该对招标人、招标人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所谓“应该” ,指有关行政监察部门仅享有在法律规定的处分幅度内决定详细罚款数额的自由裁量权,而无决定能否处以罚款的自由裁量权,只需行为人有前述违纪行为,有关行政监察部门就应该对其处以罚款。

2.充公违纪所得充公违纪所得是由行政主体实行的将行政违纪行为人的部分或许所有违纪收入、物件或许其余非法据有的财物收回国家所有的处分方式。

充公能够视情节轻重而决定部分或许所有充公。

充公的物件,除应该予以销毁及存档备查外,均应上交国库或交由法定专管机关办理。

依据本条规定,有关行政监察部门应该对违纪行为人并处充公违纪所得。

并处充公违纪所得的前提是,行为人因实行前述违纪行为获得了非法利益。

3.撤消招标人的招标资格撤消招标资格属于行为罚,即限制或许剥夺违纪行为人某种行为能力或许资格的处分举措,有时也称为能力罚。

依据本条规定,招标人有前述违纪行为的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察部门应该撤消其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一定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资格并予以通告。

围标、串标、陪标的50种情形

围标、串标、陪标的50种情形

围标、串标、陪标的50种情形一、“串标”认定1、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分发;•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各自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是,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

3、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招标人协助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对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进行撤换、修改;•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利害关系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资格审查情况,泄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评标等情况;•招标人以胁迫、劝退、利诱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与中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

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

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

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
摘要:
1.围标的定义和重要性
2.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
3.围标行为的法律责任
4.总结
正文:
一、围标的定义和重要性
围标,又称串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两个或多个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通过协同一致的行为影响招标结果的行为。

围标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原则,破坏了市场秩序,给社会经济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对于围标行为的识别和打击至关重要。

二、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
1.投标人之间的联系
投标人之间的联系是认定围标的重要依据。

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明显的联系,如亲属关系、经济利益关系等,那么就有理由怀疑他们可能存在围标行为。

2.投标文件的相似性
如果多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格式、内容、报价等方面存在高度相似性,那么就可能存在围标行为。

相似的投标文件可能是由于投标人之间相互抄袭,或者由同一人或机构编写。

3.投标人的报价规律
如果投标人的报价存在一定的规律性,如报价的时间、方式、金额等存在相似性,那么就可能存在围标行为。

三、围标行为的法律责任
围标行为是我国法律严厉打击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围标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将面临罚款、取消投标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四、总结
围标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对社会经济带来了负面影响。

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

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

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最新版】目录1.围标的概念和背景2.围标的三种方式3.围标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措施正文一、围标的概念和背景围标,又称串标,是指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之间通过串通、勾结、协议等手段,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

围标现象在我国招投标领域较为常见,不仅损害了市场秩序,还影响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正性。

为了打击围标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对围标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围标的法律责任。

二、围标的三种方式1.投标人之间事先达成协议在招标投标活动开始之前,投标人之间通过协商、约定等方式达成共识,约定在投标过程中互相配合,共同抬高或压低投标价格,以达到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目的。

2.投标人之间在投标过程中串通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串通,如互相传递价格信息、约定报价策略等,以影响招标结果。

这种围标方式在评标过程中较难发现,但若查实,将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

3.投标人之间通过第三方进行勾结部分投标人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会选择通过第三方与竞争对手进行勾结。

例如,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串通,以影响招标结果。

这种围标方式更具隐蔽性,查处难度较大。

三、围标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措施1.法律风险围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一旦查实,将面临以下法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投标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

此外,围标行为还可能导致合同无效、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防范措施(1)加强立法完善,明确围标的界定和法律责任,加大对围标行为的惩处力度。

(2)建立健全招投标监管制度,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

(3)强化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投标人信用档案,对围标行为予以记录,限制失信投标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4)提高投标人法律意识,加强法律教育培训,引导投标人依法合规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总之,围标行为是损害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应当引起各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围标和串标的定义

围标和串标的定义

围标和串标的定义1. 围标的定义围标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一些潜在的投标人组成一个联盟或协作组织,共同参与投标,并通过协作或合作方式来提高获胜的机会。

围标通常涉及多个公司或个人之间的合作,旨在共同完成招标项目。

围标可以分为正常围标和非正常围标两种情况。

•正常围标:指合法、公平、诚信的合作行为。

这种围标是为了实现资源共享、技术互补、风险分担等目的而形成的。

正常围标通常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投标规定。

•非正常围标:指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投标规定,以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

这种围标可能涉及行贿、串通投标、虚假报价等违法行为。

2. 串标的定义串标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多个潜在投标人相互勾结,通过预先协商好的方式来决定由谁中选,并以此获取不正当利益。

串标通常涉及非法勾结、行贿、虚假报价等违法行为。

串标可以分为明串标和暗串标两种情况。

•明串标:指潜在投标人在招标前就进行了协商和勾结,明确了中选者,并通过预先协商好的方式来实现中选。

这种串标一般涉及非法勾结和行贿等违法行为。

•暗串标:指潜在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通过暗中沟通、隐晦的方式来决定中选者。

这种串标一般涉及虚假报价等违法行为。

3. 围标和串标之间的区别围标和串标都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但两者有以下区别:•目的不同:围标是为了共同参与投标并提高获胜机会,而串标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

•合作方式不同:围标通常是多个投标人之间进行合作或联盟,而串标则是多个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

•违法性质不同:围标可能存在非正常围标的情况,但也有正常围标的存在;而串标一般都属于违法行为。

•行为表现不同:围标通常是在招标前形成的,而串标则是在招标过程中进行的。

4. 防范围标和串标的措施为了防范围标和串标,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透明,需要采取以下措施:•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围标和串标行为的监管,明确违法行为的定义和处罚措施。

•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招投标监督机制,加大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督力度,发现并查处围标和串标行为。

围标串标罪的立案标准

围标串标罪的立案标准

围标串标罪的立案标准围标串标是指企业或个人在投标过程中,通过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公平竞争优势,以取得投标或招标项目的行为。

围标串标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原则,破坏了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因此,立案追究围标串标行为非常重要。

以下是围标串标的立案标准。

1.事实依据充分:围标串标案件需要有明确的事实依据来支持指控。

这包括涉案文件、视频、音频等相关材料,以及涉案人员的证词、举报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

这些事实依据应该能够证明围标串标的存在以及涉案人员的行为。

2.违法事实清晰:围标串标案件中需要明确涉案人员的违法事实,如虚假投标、伪造文件、暗箱操作等行为。

这些行为应当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对投标结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3.公共利益受损:立案追究围标串标行为需要对公共利益受损情况进行评估。

这包括对招标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确定围标串标行为是否对公共利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4.相关证据充分:立案追究围标串标行为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人员的违法行为。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电子证据、物证、证人证言等。

证据应当能够清晰地证明涉案人员的串标行为以及其违法性质。

5.行政监管部门的审批:立案追究围标串标也需要经过行政监管部门的审批。

行政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事实依据、违法事实、公共利益受损等进行综合评估,决定是否立案追究。

6.法律依据明确:立案追究围标串标行为需要明确相关的法律依据。

这包括相关成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这些法律依据应当明确规定了围标串标行为的违法性质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7.司法机关判决支持:围标串标案件的立案追究也需要司法机关的支持。

如果发现涉案人员涉嫌犯罪,应当提请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并根据司法程序、法律规定进行追究。

综上所述,立案追究围标串标行为需要充分的事实依据、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来支持,同时需要对公共利益受损情况进行评估,并经过行政监管部门的审批和司法机关的支持。

同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来支持对围标串标行为的追究。

围标串标产生的原因及其应对策略

围标串标产生的原因及其应对策略
信意识等,以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竞争秩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围标串标产生的原
02
因分析
利益驱动
巨额利润诱惑
在某些行业或项目中,由于利润 空间巨大,企业或个人受到巨额 利润的诱惑,铤而走险选择围标 串标。
不正当竞争压力
部分企业为了生存或发展,在面 临激烈的市场竞争时,选择通过 围标串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 。
提高企业自律意识
加强对企业的宣传教育和引导,推动企业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自觉遵守招标法律法规和 道德规范,从源头上防止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如开展诚信教育、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加 大对守信企业的奖励力度等。
THANKS.
案例分析与实践
04
某大型工程围标串标案例分析
要点一
案例描述
要点二
原因分析
在某大型工程招标过程中,多家企业为了获取中标机会, 采取了围标串标手段,通过非法勾结、串通投标等方式干 扰招标秩序,最终使得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中标,严重 影响了工程质量和进度。
该案例围标串标的原因主要包括利益驱动、监管缺失、法 律制度不完善等。一些企业为了获取巨额利润,不惜违反 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采取不正当手段参与招标。同时, 监管部门对招标过程的监督不够严格,使得围标串标行为 得以实施。此外,当时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存在漏洞,也 为围标串标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防止围标串标的成功实践分享
强化监管措施
加强对招标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对围标串标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形 成有效的威慑力。如增加监管人员数量、提升监管技术水平、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等。
完善法律制度
建立完善的招标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堵塞制度漏洞,为打击围标串标行为提供有力的法 律武器。如制定更加严格的围标串标认定标准、完善相关刑罚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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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标串标概念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浅析围标、串标行为及其防范自从招投标发包方式在英国诞生并在中国出现,尤其招投标制度确立和推广实施以来,围标、串标现象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招标实践中屡见不鲜并愈演愈烈。

由于认定围标、串标事实所需要的证据较难收集,而无论是《刑法》还是《行政法》对这种违法犯罪事实的认定,都需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作为前提,再加上围标、串标者采取的手段都比较隐蔽,只要围标、串标者之间不发生内讧,最终被依法查处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就凤毛麟角了。

围标串标现实风险大为降低,风险收益与风险成本比值放大,不法投标份子故而胆大妄为,围标串标行为盛嚣尘上。

围标、串标现象屡禁不止,影响较坏。

作为政府招投标主管部门,充分解析围标、串标行为是防范其发生并规范招投标市场的基础。

一、围标、串标俗语及行为解析各类文章、文件提到围标、串标时通常并列出现(有时只提串标),两者之间极具相似性并容易混淆,然而业内至今尚无明确定义和区分。

作为招投标监管人员,“只闻山中鸟啼鸣,奈何云深不知处”,将无以正视和妥善处理这种行为。

所谓“围标”,是指几个投标人(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行为和现象。

围标行为的发起者称为围标人,参与围标行为的投标人称为陪标人。

围标是不成熟的建筑招投标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围标成员达成攻守同谋,通常在整个围标过程中陪标人严格遵守双方合作协议要求以保证围标人能顺利中标,并对整个围标活动保密。

围标成功后,围标人按照约定支付陪标人好处或利益互换。

有时候围标全过程为围标人一手操办,陪标人提供资质、人员和必要条件予以协助。

有时候是投标人入围后将入围资格卖给围标人,围标人借用入围投标人资格操纵投标,而陪标人保持沉默。

广义上讲所谓“串标”,顾名思义就是串通投标,即投标人为获取中标而互相串通、损害项目业主利益,或是投标人与发标人、代理机构互相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或项目业主利益(实质上是国家利益),是招投标领域常见的一种企图非法获取中标的行为和现象。

狭义上讲,一般所指串标(俗称串标)是指除围标外的串通投标,即排除围标现象的一般串通投标行为,包括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之间串通和两个以上投标人松散型非正当合谋投标(即未达到围标的操纵强度和影响力)。

狭义上的串标与围标处于平行关系,同为串通投标的两种类型。

即围标+一般串标=广义串通投标,通常所说的串标可理解为狭义串标。

由此可见,广义上讲串标外延和内涵比围标更加广泛,围标是广义串标中比较特殊的一种,两者是包含关系。

如果把串通投标作为全集,则围标和串标(狭义)是子集并互为补集。

围标首先表现为串标,即围标以串标为基础又高于串标,围标是串标的发展和深化。

二、围标、串标防范探讨围标、串标、串通投标三者特点、表现及防范对照分析表:围标串标(狭义)串通投标(广义)性质和目的非法获取中标非法获取中标非法获取中标参与各方仅限于投标人之间(有时招标代理机构在其间起到穿针引线作用)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之间或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之间参与投标人家数三家以上(含三家)往往参与家数占合格投标人绝大多数以致胜算较大二家或二家以上一家或一家以上参与方关系模型网状(“Y”状、“×”状、“*”状和“田”状等)围标人在模型中处于沟通中心位置“一”字型、折线型、环型等一般串标人不具备全局影响力,仅对模型中互邻方影响“一”字型、折线型、环型、网状(“Y”状、“×”状、“*”状和“田”状等)操作痕迹投标文件相似性哄抬报价(平均报价相对概预算偏高致使计算标底上升、中标价提高)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出现倾向性内容投标文件出现同名等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出现倾向性内容投标报价普遍偏离预算或比较集中投标文件相似性出现阶段正式投标阶段包含资格预审和正式投标的招投标全过程包含资格预审和正式投标的招投标全过程主要获利人围标人串标投标人串标投标人主要损失方招标人其它投标人和招标人其它投标人和招标人防范措施设置拦标价(最高限价)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严厉惩罚恶意低价中标后弃标者改进保密措施,避免投标人及相关各方过多接触健全配套法规,加大涉及串标单位和人员处罚力度,使串标行为成本大大高于其风险收益,从而形成威慑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之间串标情形问题关键在招标人自身或代理机构,下面主要讨论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尤其围标的对策和防范措施。

1、改进保密措施,避免投标人及相关各方过多接触:虽然《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等明确规定,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他人透漏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但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把握。

因此,笔者建议:(1)完善网上报名系统、建设资格预审平台、企业信息系统,这是前提。

投标单位资质、人员职业资格、业绩、主要审计财务指标、信誉等信息全面录入企业信息系统,并及时更新。

(2)仅采用网上报名方式,避免投标集中报名给投标人之间创造串标机会。

要求投标人网上报名填报信息必须真实并对因填报不实被废除、取消中标资格、限制投标、罚款等处罚后果负责。

招标人在网上审查投标人填报信息与项目公告的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是否相符,决定报名是否通过。

(3)简化资格预审环节,资格审查条件不宜烦琐,资格审查采用网络审查进行,投标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系统填报资格预审申请并同时递交文本文件,资格证书等正本在开标前提交复核。

招标人和资格预审委员会通过审查、核对投标人填报信息与企业年检申报纳入企业信息系统的最新信息,对比资格预审文件对合格投标人条件要求,确定合格投标人范围。

(4)采取不记名方式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料,购买资料以发票为凭,登记环节由招标代理机构或其它组织者自行补登。

(5)在招标文件中给予投标必须的对工程较为详细的介绍,取消集中现场踏勘,踏勘改由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前往,必要时招标方现场人员予以适当介绍和支持。

(6)取消集中答疑,招标采购单位可通过招标网络系统公布(网络平台尚需开发,招标专业机构应当建立实用可行的、科学合理的招标事务平台,以便于咨讯发布,简化环节,减少人工操作手续,避免人为失误和漏洞)或在指定媒体(如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予以答复。

2、加收投标人违法、违规、违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中增加投标人违法违规处罚保证金,由代理机构代收代缴,并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列明。

投标人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取消投标资格、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严重者取消几年投标资格、进入诚信黑名单,甚至吊销资质证书等。

针对实践中有的投标人恶意低价中标而后弃标行为,可以增收低价中标风险担保金,使对低价中标而后弃标行为的处罚具有可行性、现实操作性,真正起到打击恶意低价中标行为的作用。

对恶意低价中标者给予最严厉的处罚――除经济处罚外可以吊销资质证书,甚至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这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基础。

3、优化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要科学设置拦标价,把不合理投标报价拒之门外,特别是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要求,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定价格招质量,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可以在充分做好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定死合同价,然后只招质量,质量最好者为中标候选人。

围标的核心是高价中标,主要表现为哄抬标价――联合提高投标报价以提高计算标低,因此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是防止围标的最直接方法,这也是国际惯例。

只要围标者没有做到对所有投标人达成完全合谋(只要投标人达到一定数量并适当分散,围标者一般难以做到),那么将形成多方博奕状态,此时围标将以失败告终,因为围标者比正常投标人增加了围标成本,在多方博奕状态下围标者基本不可能做到抬高最低报价,除非愿意亏本承包,而这是与围标目的背道而驰的。

4、健全配套法规、加大处罚力度我国的《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了对串标人的处罚主要是经济处罚,对于刑事责任的追究主要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的《刑法》第223条中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三年的有期徒刑同几千或上亿元的损失相比,实在是太不相称,现代《刑法》讲求“罪责相等”的原则。

串通投标的行为实质是“经济诈骗”,而我国的《刑法》对于“经济诈骗”的最高刑罚是“死刑”,我们是否可以按照犯罪标的数额来加重其刑罚呢对此我们需要做深入研究。

值得特别一提的是,对恶意低价中标者应加大惩罚力度并严格执行――除经济处罚外可以吊销资质证书,甚至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这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基础,是根治围标行为的前提。

针对因没有线索或证据不足不好立案调查情况,可以考虑设立举报奖金,全方位发动群众监督提供线索。

凡是对串通投标进行检举揭发的或提供有价值线索的,有相当的物质奖励。

过去我们把调查围标的目光聚焦在投标文件上使得效果不佳,事实上投标文件相似性仅仅是产品相识,只能作线索和辅证,证明围标行为最有力的证据应当是共谋过程的语音、图片证据。

堡垒是从内部攻破的,围标利益集团不是无隙可击的,实际上围标人与陪标人临时客串组成的这一围标共谋体是松散的,如果高价悬赏查处围标者,给予提供有价值证据材料者足够可观的奖励,那么围标共谋体内部势必出现猜疑、分化,最终不攻自破。

总之,围标、串标情节严重的,《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规定构成犯罪,国家将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动用刑罚的手段来处罚,但尚未对“围标”、“串标”的认定做出具体规定,有必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拿出定性指标,完善相关法规和围标、串标罪行认定程序,使监督机构对围标串标行为处罚有据可依并具有可行性。

同时,还应规定更为严格的处罚措施,如限制其终生权利行为能力等,使“围标者”的行为成本大大高于其风险收益,从而对“围标者”形成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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