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回避的司法解释_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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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5.09•【文号】法[2011]166号•【施行日期】2011.05.0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2011]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所辖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并组织辖区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为了确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简称任职回避制度)落实到位,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目的意义认真落实任职回避制度,不仅有利于促进司法廉洁,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消除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疑虑,从源头上减少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而且有利于推动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建设,彰显人民法院防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和信心,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二、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方法步骤(一)宣传动员。

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开会动员、座谈讨论以及个别谈心等形式,组织动员广大干警认真学习有关任职回避制度的相关文件及指导手册,充分认识颁布施行任职回避制度的重要意义,把广大干警的思想统一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从而不断增强严格执行任职回避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个人申报。

凡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的法院在编工作人员(包括在非审判执行岗位工作的工作人员),均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主动填写《法院工作人员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情况申报表》(附件1),并报所在法院组织人事部门。

案件回避的法律依据(3篇)

案件回避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确保司法公正,法律规定了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由于与案件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自行或者被当事人申请回避,以避免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况发生。

本文将详细阐述案件回避的法律依据,包括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等方面的规定。

二、宪法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四、法规依据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民诉法回避的规定

民诉法回避的规定

民诉法回避的规定民诉法回避的规定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或者特定人员因具备某些关系或者特殊原因,可能影响诉讼公正、客观、公平的情况下,被要求回避参与诉讼的一种制度安排。

回避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诉讼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下面将对民诉法回避的规定进行具体阐述。

首先,在民诉法第30条中明确规定了回避的事由。

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或者特定人员有近亲属关系、利害关系、其他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应当回避。

这些事由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为对方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对方当事人有合作关系,或者与案件的判决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是案件中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或者担任过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等。

其次,在民诉法回避的程序上也有具体的规定。

根据民诉法第32条的规定,被回避的当事人、代理人或者特定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也可以被其他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申请回避。

法院应当对回避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回避。

在审查回避申请时,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或特定人员的意见,还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如果法庭认为有回避的理由存在,就应当决定回避,并将案件移送给另一合适的法院进行审理。

最后,在民诉法的第31条中,还明确规定了回避后的处理方式。

根据这一规定,被回避的法官、人民陪审员或者人民调解员已经进行了审理、判决或者裁决的,应当自动回避,由合适的法院重新审理;没有进行审理、判决或者裁决的,由转带回避申请的法院将案件移送给另一合适的法院,重新指定人员审理。

总之,民诉法对回避的规定,旨在保证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这些规定明确了回避的事由、程序和处理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维权途径。

通过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可以有效避免诉讼中的利益冲突和不公平现象的发生,维护司法公正、公平的原则。

最高院关于刑事诉讼法回避方面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高院关于刑事诉讼法回避方面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高院关于刑事诉讼法回避方面的司法解释是什么?1.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对刑事诉讼中涉及到的各种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就包括回避。

这个制度的建立是为了确保刑事诉讼的公平公正,防止司法人员滥用职权。

在刑诉法之后,最高法又出台了司法解释。

那么最高院关于刑事诉讼法回避方面的司法解释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跟随小编具体了解下。

▲最高院关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章回避第二十三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二十四条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二十五条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

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

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

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法官回避是司法制度中重要的一环,旨在保障法官的公正、中立和公平,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首先,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涉及法官的利益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法官在审判相应案件时,如果本人或者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或者法官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当事人存在财产权益关系,法官应当回避。

这是因为法官的利益可能影响到其对案件的判断和决定,导致不公正的结果。

法官回避可以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和公平。

其次,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涉及法官的人身关系。

法官在审理一些与自己有亲属关系的案件时,也需要进行回避。

例如,如果法官与案件当事人是近亲属,或者法官与案件当事人有近亲属的婚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等,法官应当回避。

这是为了防止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判断和决定时,出现利益偏袒、失去客观判断能力的情况,保证司法的公正性。

再次,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涉及法官的其他关系。

法官也应当回避与任何案件当事人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情况。

例如,法官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形式的经济交往或者上下级关系等,有可能影响法官对案件的判断和决定。

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也强调了法官的独立性,法官不应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维护司法独立,保持裁判的公正性和中立性。

最后,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强调了法官自觉回避的原则。

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官有自觉回避的权利和义务。

即使没有明确的法定规定,法官在审理某一案件时,如发现自己存在利益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情况,也应当自觉回避。

这是对法官的自律要求,并且也是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

总之,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

这些规定保障了法官的公正、中立和公平,维护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法官回避的原则和规定,旨在保证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使司法工作更加规范化和高效化。

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司法解释【回避制度】第一,回避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对于审判人员的范围,《若干规定》明确为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其他人员包括*陪审员、执行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

第二,回避方式和程序《民事诉讼法》粼5条规定,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可见我国回避制度的方式是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并用。

自行回避即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应主动退出该案件的审判及其他相关工作;申请回避则是仅属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申请,说明理由,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三,回避事由《民事诉讼法》粼5条规定了三种情况可作为回避事由: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但是《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利害关系”、“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等较为模糊的词语具体规定。

学术界中,一般认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涉及相关人员的利益;“其关系”是指在前两种情形之外的某种关系,诸如老上级、老部下、老同事、老同学、老朋友等;有可能影响秉公办案的,但是必须以“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为前提条件,不能不加分析的一律回避。

”除了这三种情形,《若干规定》还增加了若干种情形,如担任过本案的*人、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的;审判人员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同时还规定了参与五种不法行为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也必须回避。

民事案件回避法律规定(3篇)

民事案件回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回避规定是指在民事审判过程中,为保证审判公正,防止利益冲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相关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予以规定。

本文将从民事案件回避的法律规定、回避的适用范围、回避的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民事案件回避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三、民事案件回避的适用范围1. 审判人员审判人员包括法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2. 书记员书记员是人民法院的辅助工作人员,负责记录、整理、归档等事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3. 翻译人员翻译人员是指在民事审判过程中,负责将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等人的语言翻译成法定语言的人员。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名词解释在刑事诉讼中,回避是一种法律原则,用来保障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回避的本质是指法官或其他相关人员因为与案件的当事人或具有一定利益关系而在审理案件时退出、让位或者抽离,以避免利益冲突或者产生不公正的判决或裁定。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回避的理由和适用范围。

回避的理由通常包括与当事人私人关系过于密切、利益关系存在、参与案件前有偏见等。

同时,回避的适用范围也非常广泛,不仅仅适用于法官或法庭人员,还包括检察官、辩护人、证人等等。

其次,回避的程序是非常重要的。

一般情况下,回避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官或有关人员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评估和决定。

如果回避请求被接受,将由其他符合资格的人员接替原来的角色进行案件审理。

回避的实质是为了维护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没有回避的机制,司法工作将难以独立进行,且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不能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判决。

然而,回避制度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争议。

一方面,有时候回避的标准和程序难以明确界定,容易让一些不当的申请乘虚而入,导致刑事诉讼的延误;另一方面,回避的机制也容易被滥用,特别是当事人故意提出回避申请,以争取利益或是拖延时间。

对于回避制度的改进和完善,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加强对回避标准和程序的明确性和明确的解释,以确保该制度能够在实践中正常运行,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其次,完善回避申请的程序,采取合适的审核机制,杜绝滥用回避的现象。

同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违反回避制度的行为进行纠正和惩戒,确保准确地回避适用。

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回避制度经验,了解其他国家在回避制度方面的做法,并加以借鉴和改进。

特别是那些有着相对成熟的司法制度和回避制度的国家,其经验和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总之,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对于保障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回避制度的完善和改进不仅有助于提高司法的质量和效率,也能提升人民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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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回避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4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法释〔2011〕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
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7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审判人员的诉讼回避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第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
对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未责令其停止相关诉讼代理或者辩护行为的审判人员,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审判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本规定所称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审判人员以外的在编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但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三条所规定人员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2000〕5号)即行废止;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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