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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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对其监督管理。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六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收费范围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内容的性质和不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中的物业综合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别墅(含独栋、双拼、联排、叠加)和实行酬金制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综合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等级定价。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服务成本等,制定相应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事先约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合肥物业费管理规定(3篇)

合肥物业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住宅小区、写字楼、商场等物业实施专业化管理,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市场调节、政府监管的原则,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服务费第六条物业服务费是指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的费用。

第七条物业服务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费、服务费、维护费、绿化费、清洁费、公共能耗费等。

(二)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的水、电、燃气、通讯等费用。

(三)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专项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物业的性质、规模、设施设备、服务项目、服务质量等因素合理确定。

(二)物业服务费标准应当与物业服务的实际成本相符。

(三)物业服务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价格政策。

第九条物业服务费标准应当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费缴纳方式应当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标准,不得强制业主接受物业服务。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以下基本服务:(一)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清洁、绿化、环境秩序维护。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7.26•【字号】合价房[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合价房[2011]41号)各县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开发区经贸发展局、建设发展局,本市各物业服务企业:《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办法》实施后新建小区、首次移交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对《办法》实施前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已明确期限,且没有到期的,可以按照原合同、原标准、原办法继续执行;也可以由业主大会或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办法重新约定;原合同到期后必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执行《办法》,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严禁各种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附件: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对其监督管理。

20110801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解释

20110801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解释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收费管理办法》于2011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市现行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是2006年制定,与现行物业管理范围已经不相适应。

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新修订的《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将于2011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现将公示及修改有关情况及新《办法》的执行意见通报如下:一、《办法》公示及修改情况2011年5月19日,市政府83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办法》。

根据市政府常务会会议纪要要求,我局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为期21天(6月1日—6月22日)的公示。

公示期间,收到电子邮件、信件61封,电话反映意见百余次。

从征集的意见看,主要涉及物业服务管理、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物业收费标准、停车收费标准以及政策咨询等方面。

对新修订的《办法》比较认可,认为能结合合肥市物业管理中的实际情况,从管理方式、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等方面对原有的《物业收费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完善,有利于加强和规范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希望尽快颁布实施。

同时,一些业主和物业企业对物业服务管理、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物业收费、停车收费标准及收费管理方面也提出了积极的建议和意见。

针对社会公众提出的建议,我局办理意见是:(一)属于物业管理、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我局负责整理汇总,转交市房产局,在《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正在拟定)等管理意见办法中予以吸纳完善。

(二)属于收费管理方面。

1、对拟订的物业综合管理费收费标准不再调整。

主要考虑:(1)新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物业管理行业利润水平为5%,决定了物业管理行业是微利行业;(2)根据物价部门对部分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费用的成本监审,目前我市住宅小区公共设施设备运行公摊的综合能耗费用约在0.15元—0.20元/平方米。

修订的《办法》对多层、高层物业综合服务费收费一级维持原标准,二至四级每平方米已提高了0.10元;(3)目前我市住宅小区多层物业收费基本在0.5-0.6元左右,高层在1.00-1.2元左右,离收费上限标准还有距离;(4)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不是最终定价,物价部门只是划定一个合理区间对物业收费标准作出规定。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本市各物业管理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皖政〔2004〕92号)以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皖价房〔2005〕154号)等规定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 O六年九月六日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项目,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皖政〔2004〕92号)、《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皖价房〔2005〕154号)规定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的综合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约定。

第五条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等定价。

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平均成本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分等定价办法,明确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适时调整和公布。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项目,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皖政〔2004〕92号)、《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皖价房〔2005〕154号)规定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的综合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约定。

第五条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等定价。

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平均成本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分等定价办法,明确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适时调整和公布。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见附表一。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见附表二。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

电梯、增压水泵、小区景观照明、水系、消防设施等设施设备在运行过程中,所需能耗费用可以单独建帐按实分摊。

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及物业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参照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和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与物业买受人在购房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一、收费降低:“一费制”不再另收公摊费用《合肥市修订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中了解到,物业收费将实行“一费制”。

即把小区共用电梯、照明等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等方面收取的公摊费用纳入物业综合服务费中一并收取,不得再另行收取公摊费用。

二、分级缴费:小区将被划为4个等级收物业费小高层由2级变4级2006年9月,合肥正式实施《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将近4年过去了,省城住宅小区的建设、物管企业的服务方式都发生了较大变化,随着人工成本、服务成本的调整等,既有的收费标准划分模式与实际已有不符。

按照原标准:省城住宅小区综合服务费指导价多层分为四级:一级为0.70元,四级0.30元,上下浮动20%;高层分为二级:一级为1.2元、二级为1.0元,上下浮动20%。

高层继续按二级划分,显然不适合,今后省城楼市将以高层为主,价格标准太单一对业主、物业企业都不合理。

为此,新《办法》将小高层、高层住宅也划分为四级。

除了等级上由原来的一、二、三、四级变更为甲、乙、丙、丁四级外,价格上也略有变动。

据了解,合肥市通过实际的成本调查核算,将路灯、电梯等公共能耗纳入物业费后,将多层的丁级由原来四级的0.3元调整至0.4元。

小高层、高层由原来一级的1.2元调整为1.3元,按物价部门规定,各等级收费标准上下浮动不超过20%。

三、停车收费:地面停车费将大幅提升新修订的《办法》在小区停车收费上将更加人性化。

在确保非机动车辆停放价格不变的情况下,最大限度缓解停车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另外,将统筹考虑住宅小区有车住户和没车住户的不同利益,老旧小区和新建小区规划建设标准不同,制订不同的收费标准。

例如,规划建设地下车库的配比率在30%以上、75%以下(包括75%),地下车库只能满足小区住户基本需求的住宅小区,小型车地面停车收费80元/月/辆,中型车100元/月/辆,地下停车180元/月/辆。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性标准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性标准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对其监督管理。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六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收费范围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内容的性质和不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中的物业综合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别墅(含独栋、双拼、联排、叠加)和实行酬金制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综合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等级定价。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服务成本等,制定相应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事先约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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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创新价格管理模式化解物业收费管理矛盾
——于2011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我市现行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是2006年制定,与现行物业管理范围已经不相适应。

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新修订的《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将于2011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现将公示及修改有关情况及新《办法》的执行意见通报如下:
一、《办法》公示及修改情况
2011年5月19日,市政府83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办法》。

根据市政府常务会会议纪要要求,我局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为期21天(6月1日—6月22日)的公示。

公示期间,收到电子邮件、信件61封,电话反映意见百余次。

从征集的意见看,主要涉及物业服务管理、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物业收费标准、停车收费标准以及政策咨询等方面。

对新修订的《办法》比较认可,认为能结合合肥市物业管理中的实际情况,从管理方式、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等方面对原有的《物业收费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完善,有利于加强和规范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希望尽快颁布实施。

同时,一些业主和物业企业对物业服务管理、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物业收费、停车收费标准及收费管理方面也提出了积极的建议和意见。

针对社会公众提出的建议,我局办理意见是:
(一)属于物业管理、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我局负责整理汇总,转交市房产局,在《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正在拟定)等管理意见办法中予以吸纳完善。

(二)属于收费管理方面。

1、对拟订的物业综合管理费收费标准不再调整。

主要考虑:(1)新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物业管理行业利润水平为5%,决定了物业管理行业是微利行业;(2)根据物价部门对部分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费用的成本监审,目前我市住宅小区公共设施设备
运行公摊的综合能耗费用约在0.15元—0.20元/平方米。

修订的《办法》对多层、高层物业综合服务费收费一级维持原标准,二至四级每平方米已提高了0.10元;(3)目前我市住宅小区多层物业收费基本在0.5-0.6元左右,高层在1.00-1.2元左右,离收费上限标准还有距离;(4)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不是最终定价,物价部门只是划定一个合理区间对物业收费标准作出规定。

具体收费标准需通过招投标和业主大会或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通过合同确定。

2、对地下车位规划配比率大于75%的地面停车,考虑制定标准的一致性,调整为小型车160元/月/辆,中型车180元/月/辆。

修订后的停车收费标准总体低于周边省会城市。

3、条款中对收费浮动幅度表述有矛盾、不一致的,进行了修改统一。

(三)属于政策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我局已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予以回复解释。

二、《办法》如何贯彻执行
新《办法》以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房产局联合行文,自2011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确保新《办法》顺利实施,平稳过渡,采取不同时期、不同办法逐步推进。

对本办法实施后新建的、首次移交的物业服务收费,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对本办法实施前双方签订委托合同有明确期限,没有到期的,可以按照原合同、原标准、原办法继续执行;也可以由业主大会或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办法重新约定;原合同到期后必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三、《办法》的主要特点
新出台的《办法》在很大程度上区别于2006年颁布实施的《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着重于根据最新出台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合肥市实际,突出针对当前社会反应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相关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创新价格管理新模式,化解物业收费管理矛盾,推出了一些新举措,展示出一些新特点,呈现出一些新亮点。

(一)坚持“以人为本”,在统一中降低标准。

近年来,价格水平上涨较快,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群众生活负担。

此次新修订的《办法》,将公共能耗统一纳入物业综合管理范围,通过调研和成本测算,多层、高层一级物业综合服务费,修订后维持原标准,二至四级物业综合服务费提高0.10元/平方米。

从实质上来讲,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没有提高,反而有所降低,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群众生活开支。

(二)坚持“还权于民”,在指导中规范行为。

《办法》中对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而不是最终的定价。

物价部门根据物业服务行业的社会平均成本、规定的利润率,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划定合理区间对物业收费作出规定。

而具体的收费标准,前
期物业通过招投标确定,后期由业主大会或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小区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标准等具体情况,在政府指导价范围以内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

价格主管部门收费标准实行备案管理。

此举是真正的“还权于民”,在实践中体现了“政府指导价”的根本内涵。

(三)坚持“一费缴纳”,在创新中强化管理。

针对原物业服务收费项目繁多、杂乱的现实状况,新《办法》实施物业收费“一费制”,把原小区共用电梯、照明等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等收取的公摊费用纳入物业综合服务费中一并收取,不得再另行收取公摊费用,在全省尚属首次提出并实施。

此举一方面简化了收费方式,增加了收费透明度;另一方面,有助于加强物业服务企业内部管理,促使其在不降低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细算账、深挖潜、降能耗、促效益,减少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费用支出。

同时,“一费制”也有助于提高物业服务费的收缴率,减少物业服务涉费纠纷。

(四)坚持“杠杆调节”,在细化中缓解矛盾。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和城市化的逐步深入,住宅小区停车矛盾逐渐成为当前社会普遍存在的重要问题。

此次出台的《办法》对小区停车收费进行了细化统一,旨在充分运用价格杠杆,最大限度调节和缓解地面停车矛盾。

将未规划地下车库、地下车位配比率低于30%、配比率在30%-75%之间和配比率高于75%的住宅小区,以优先地下停车的原则,分别归类确定统一的最高收费标准。

一方面,确定地下停车最高收费标准180元/月/辆,较大幅度降低了之前开发企业、物业公司确定的200-400元/月/辆地下停车收费标准,解决了原先标准不一、管理混乱的局面。

同时,通过地面和地下停车收费标准的比价关系,鼓励车主选择地下停车,优化了小区停车环境,缓解了小区停车收费矛盾。

(五) 坚持“市场运作”,在探索中完善管理方式。

新出台的《办法》区别不同消费群体的消费理念,针对非住宅、别墅和实行酬金制的住宅小区,其物业综合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进一步推行物业服务收费市场化管理,扩大市场调节价范围,尽可能依靠市场规范化运作实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附:关于“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合肥市物价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关于“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
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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