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罗马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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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基础

罗马法基础
• 罗马法中尚无近代法律的“行为能力”概念,但在法律中却又了相关 的规定。罗马法一方面承认自由人生来具有权利能力,但另一方面却 已经开始以年龄、生理状态、性别等作为依据,对某些为权利主体予 以区分和限制,甚至否定。
第一章 人
罗马法本论 --第一编 人法
• ?罗马法行为能力的划分
• 1.全无行为能力者 • a。幼儿--7岁以下未适婚人(罗马法以适婚与否将未成年人分为已适 婚人和未适婚人-男子14岁,女子12岁) • b.精神病人 • 2.有限制行为能力者 • a.未适婚人(少童、近于幼年之人、近于适婚之人) • b.适婚人(成年适婚人、未成年适婚人) • c。浪费人(指挥霍财产而对本人或他人毫无利益的人--禁治产宣告) • d.女子 • e.不具者(无性别者) • 3.有完全行为能力者 • 满25岁的男女为成年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认定地位和身份。
• ?人格有哪些内容: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
a.同时具备(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具有完全人格 b.只具备其中一种或两种-------------------不具有充分人格 c.三种权利均不享有------------------------无人格 • 内涵范围: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
2.到底是怎样的国家和社会产生了这么伟大的发明? 罗马社会的经济形态:农业经济社会------农业经济+商品经济 罗马社会的社会基础:奴隶制社会 罗马国家:公元前753年罗马城市国家诞生---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 • (1)王政时期(753-510BC) • (2)共和时期(510-27BC) • (3)帝国时期(27BC-476AD) • 在一个奴隶制社会的土壤上产生了一个与社会制度本质完全差异的, 调整商品经济社会关系的法律,这一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一个民族国 家的法律本质及其特征,并不总是与立足其上的社会政治与国家制度 相一致、决定一个法律制度本质及其特征形成最深层的原因其实是社 会经济和文化。(这可以思考一下我们国家为什么到现在都没有形成 一个真正的完全的法治社会法制国家?)

古罗马的法律与法制发展

古罗马的法律与法制发展

古罗马的法律与法制发展古罗马是一个拥有灿烂文明的古代帝国,其法律与法制发展对后世的影响深远。

本文将从古罗马法律的起源、法律体系的建立以及法律与法制的演变等方面展开讨论。

一、古罗马法律的起源古罗马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753年罗马城的建立。

起初,罗马法律是通过习俗和传统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随着罗马帝国的扩张,不同的地区和民族纷纷加入罗马帝国,这导致了法律的多样性。

为了统一法律制度,罗马开始制定成文法。

二、法律体系的建立古罗马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了预编法和成文法两大部分。

预编法是指由先贤通过解释习俗和民族传统而形成的法律准则,其中最有影响力的是《十二表法》。

《十二表法》是古罗马第一份正式的书面法律,它对个人权利和义务、家庭关系、财产和所有权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而成文法则是由政府权威机构制定和颁布的法律,代表了国家的意志,具有普遍适用性。

古罗马最有影响力的成文法是《帝国法典》。

三、法律与法制的演变古罗马的法律与法制在历史发展中不断演变和完善。

最早的古罗马法律主要以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为中心,随着社会的变化,法律逐渐涵盖了更广泛的范围,包括家族和财产关系等。

此外,古罗马的法律还深受希腊哲学的影响,特别是斯多亚派哲学。

斯多亚派强调理性和公正,这些观念渗透到了古罗马的法律思想中。

在帝国时期,古罗马法律经历了进一步的发展和改革。

尤斯蒂尼安大帝下令整理和编纂法律,最终形成了史称《帝国法典》的法律文集。

这部法律文集将过去的法律进行了精简和梳理,被视为古罗马法律的巅峰之作。

《帝国法典》不仅为古代罗马帝国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体系,也成为后世法学发展的重要参考。

在罗马法律与法制的演变过程中,可以看到公正、平等和正义的不断追求。

古罗马法律建立了法律的权威和法律适用的普遍性原则,为后世的法制发展奠定了基础,并成为其他国家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借鉴。

结语古罗马的法律与法制发展历经多个阶段,从习俗和传统到预编法再到成文法,最终达到了法律体系的完善。

罗马人法律

罗马人法律

公元前 44年, 年,罗马街头: 公元116 小亚细亚商人艾哈迈德定居罗马两年,在罗马做 生意,有一次运来的货物遭到当地一群无赖的哄 抢。艾哈迈德立即投诉法庭。 假如你是当时的法官,你会怎么判?为什么? 结果:法庭受理此案,展开调查,罪犯得到应 结果:法庭不受理此案 有的惩罚。 理由:艾哈迈德不是罗马公民 理由:万民法适用于罗马境内各族人民。注重 调解贸易及财产等经济和民事纠纷。
公元前44年,罗马街头: 小亚细亚商人艾哈迈德定居罗马两年,在罗马做 生意,有一次运来的货物遭到当地一群无赖的哄 抢。艾哈迈德立即投诉法庭。 假如你是当时的法官,你会怎么判?为什么? 结果:法庭不受理此案 理由:艾哈迈德不是罗马公民
罗马法的发展
适用范围上: 从公民法到万民法 公民法
概念: 从罗马建国到公元前3世纪中叶,罗马产生 的法律统称为公民法,它是专门适用于罗 马公民的法律。 注重形式,程序烦琐,缺乏灵活与变通,内 特点: 容上侧重于国家事务和法律程序方面,涉及 个人财产关系等问题的私法规范则不够完善。 公民法的实施,使平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 意义: 地位空前提高,极大激发和调动爱国热情与 参政的积极性。
假如你是当时的法官,你会怎么判案?为什么? 法官会偏袒罗莫洛的家人。 因为罗马共和国早期只有习惯法,没有成文法。 无形中为法官故意压迫平民,袒护贵族提供了 方便。
罗马法的发展
形式上: 从习惯法到成文法
习惯法 含义: 按习惯处理问题的一种法律施行方式
危害:贵族垄断了立法权并随意曲解法律以欺压 民众。
万民法
概念: 适用于罗马境内各族人民的法律 实施原因: 随着罗马的对外扩张,各种新的社会矛 盾日益凸显,罗马当权者需要部分承认 被征服地区的其他民族的利益,给外邦 人以必要的法律保护。

《当代罗马法体系》

《当代罗马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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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罗马法体系》
作者:
来源:《检察风云》2016年第18期
1840-1849年,萨维尼出版了经典著作《当代罗马法体系》。

此书的写作和出版历时九年,是萨维尼一生的心血。

在《当代罗马法体系》中,萨维尼指出,法律的存在与民族的特征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

在人类“历史的早期阶段,法律已经有了该民族独存的固有的特征,就如同他们的语言、风俗和建筑有自己的特征一样。

不仅如此,而且这些现象并不是孤立存在的。

它们不过是自然地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具有个性的个别民族的共同信念和具有内在必然性的共同意识”。

(参见张宏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71页。


因此,萨维尼总结出历史法学派的代表性观点:法的真正发展动力乃是民族精神,人的意志绝不能参加法的发展过程。

立法者不能修改法律,正如他们不能修改语言和文化一样。

立法者的任务只是帮助人们揭示“民族精神”、发扬“民族意识”中已经存在的东西。

(参见何勤华主编:《德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5页。

)。

古罗马的法律制度与现代法治社会的比较分析

古罗马的法律制度与现代法治社会的比较分析

古罗马的法律制度与现代法治社会的比较分析首先,古罗马的法律制度与现代法治社会之间存在一些相似之处。

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最早体现在《十二表法》中,这是一个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成文法典。

这与现代法治社会的法典体系类似,例如现代的刑法、民法以及行政法典等。

这些法典为社会成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则和义务,保护了人们的合法权益。

其次,两者都注重权力的分配和制衡。

古罗马的法律制度中,有宪政体制,即分权制衡的原则。

国家的掌权者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各种政治权力互相制约,以确保国家的稳定和公正。

这一原则与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三权分立类似,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制衡。

这种体制保障了政府的秩序与公正。

然而,古罗马的法律制度与现代法治社会也存在着许多差异。

首先,古罗马的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实体法为主,即以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为准。

而现代法治社会则更加注重法律的程序和原则,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现代法治社会也更加强调法律的平等性和公正性,而古罗马的法律制度中存在一定的阶级差别和不平等。

其次,在法律程序方面也存在差异。

古罗马的法律制度中,司法程序较为简单,没有严格的审判程序和法庭辩论的传统。

相比之下,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司法程序更加完备和正规化,通常包括审判、辩论、申诉等环节,以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最后,古罗马的法律制度在其中一种程度上是以复仇为导向的,即以私人报复的方式解决冲突。

与之相比,现代法治社会更加强调和平解决争端的方式,鼓励人们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

综上所述,古罗马的法律制度与现代法治社会在一些方面存在相似之处,如法典的制定和权力的制衡。

然而,也存在一些差异,如法律的类型、平等性、程序和解决争端的方式。

这些差异主要是由历史和社会发展的不同所致,反映了法律制度在不同时期与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演变和变化。

罗马法发展与影响

罗马法发展与影响

罗马法发展与影响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

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

也包括公元7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罗马法大约起源于公元前7世纪前后的古代罗马王政时代,当时,罗马的法律有人民大会的法律和平民大会的法律,共和时代的末期,元老院的决议逐渐取代了王政时代的人民大会和平民大会的法律。

共和时期,罗马法的主要代表是著名的《十二铜表法》。

《十二表法》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在此之前由于使用习惯法,司法权又操纵于贵族,任其解释,进行司法专横,引起平民不满。

结果是元老院被迫于公元前454年成立了十人立法委员会,公元前454年,罗马元老院设置了法典编纂委员会,还派人到希腊考察法制。

于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

次年,又制定法律二表,作为对前者的补充,构成了所谓的《十二表法》,由于这些表法当时都是由青铜铸成的,所以又称《十二铜表法》,这是古代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典。

可惜的是铜表在公元前390年高卢人入侵罗马时被毁。

罗马帝国时代,皇帝的权力扩大,立法权逐渐被皇帝掌握,法律和法令都开始采用皇帝敕令的形成颁布。

这一时期的一些重要法典包括《格雷戈里安努斯法典》(大约编于公元前294年)、《海摩格尼安努斯法典》(大约编于公元324年)和《狄奥多西法典》(438年颁布)。

《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是古罗马固有习惯法的汇编,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是“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渊源”。

许多世纪以来,《十二表法》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但只是在一定限度内维护平民的利益,仍然保留了一些野蛮的习惯法。

公元前509年,罗马共和国建立。

从罗马建国到公元前3世纪中叶,罗马产生的法律统称为公民法。

它是专门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也是早期罗马法的主要内容。

西方文明通论论文——罗马法

西方文明通论论文——罗马法

罗马法摘要:罗马法,狭义上说是罗马共和国及罗马帝国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罗马法的系统推广历史开始于东罗马帝国时期,于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时期达到鼎盛。

之后东罗马帝国自我封闭,西罗马帝国灭亡,欧洲大陆进入文化文明相对黑暗的中世纪,罗马法的主体一度失传超过600年之久。

但是随着罗马法完整文献的出土和文艺复兴的思想,罗马法成为整个欧洲大陆各个势力争相研究和推广的对象。

文艺复兴后的以古罗马法研究为基础而建立起的欧洲法律体系,也被称之为“公共法”(ius commune)或者“民法”(Civil Law),被视为整个欧洲文明共有的财富。

我们要了解和学习罗马法,将其创新式运用到现代生活之中,才能更好地促进法律和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罗马法渊源特点影响原因内容:一.罗马法概说19世纪西欧最伟大的法学家鲁道夫•耶林在《罗马法精神》里曾说:“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及与各个民族结缘。

第一次是通过武力,第二次是通过宗教,而第三次是通过法律。

”根据传说,罗马建立于公元前753年,在此后的二千七百多年里,罗马法经历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

在第一个发展阶段里,罗马法是罗马城的法,在其最后成熟时,它成为整个罗马帝国的法。

但是,不止如此,它是罗马精神最原始的产物。

在几乎所有其他智力创造的领域,罗马人曾是希腊人虔诚的学生,但在法律领域,罗马人却是希腊人的老师。

在他们手里,法律第一次完全变成了科学的主题他们从作为法律原材料的细碎规则中提炼出原则并精心构建成一个体系。

罗马法学家的力量不仅在于他们有能力在前所未有的规模和复杂程度是创建和运用这些抽象原则,而且还在于他们清楚地觉察到社会生活和贸易生活的需要,注意到如何采用最简单的方法取得所希冀的实际结果。

当自己规则体系的逻辑与适宜性所提出的要求发生冲突时,他们乐于摒弃这种逻辑。

罗马人坚持“实践的理性”,在法中找到一块完全适合于他们的智力活动天地。

第一发展阶段由查士丁尼皇帝在公元6世纪加以总结,并且随之并宣告结束,它所要求我们注意的是这一智力成就的内在质量。

罗马法体系的典型特征

罗马法体系的典型特征

罗马法体系的典型特征一、定义和时代划分罗马法法律体系是自罗马城建立时确立的,从罗马建城开始至今的各个历史时期中不断发展演变而形成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和。

罗马法的历史发展阶段大体可划分为三个时期:罗马法体系的建立时期,即从罗马城建城(公元前753年)开始至优士丁尼法典化完成(公元528年至公元534年);罗马法与中世纪法竞争发展的时期,该时期从罗马帝国向中欧移民和侵入扩张开始至查理皇帝登基(公元800年);罗马法的伟大革命时期,该时期以一系列的地理大发现(特别是公元1492年美洲的发现)和莫斯科城作为第三罗马而奠基为起点,以法国革命、拉丁美洲独立运动、俄国十月革命、中国革命等一些人类历史上的大革命为标志。

在此,我只探讨一下罗马法体系建立时期的一些特点。

二、世界性公元前1世纪的希腊学者Dionigo di Alicarnasso在研习罗马辉煌壮阔的历史发展原因时,指出其中的一个原因是:罗马法奴隶也能成为罗马市民。

①罗马家庭可以不根据血缘关系把家庭成员确定为家子和家孙,从而把他们纳入家庭。

②罗马法还把家庭当成共和国的“发源地”③。

罗马人开明进步,不根据人的出生而是依据罗马市民和非罗马市民(包括奴隶)的意志,把人们吸纳进其社会中,认识到社会是公共意志的产物并且通过共同意志才得以存续。

我们可以在西塞罗的作品中找到人民的法律定义:人民是指“聚合在一起并且基于他们对法的合意和对公共利益的一致性而转化为社会的大众”。

④由于罗马人的上述组织机构和信仰,从一开始,罗马法即对所有人开放,人们在罗马法的引导下生存发展,寻求正义,罗马法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产。

三、宗教、伦理、法律公元前753年,罗马依庄严的宗教仪式建立。

在建城仪式中展示了朱庇特神对罗马城的祝福。

⑤朱庇特神是存在于不同种族之间的神,是法律制度的主宰者。

建城仪式旨在实现法所调整的“与神灵保持的和平”的需要。

这同时也是所有人(包括相知的人和不相知的人)之间按照法来建立和维持和平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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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罗马法体系》--萨维尼 当代罗马法体系》 萨维尼
两大法系的区别
• 1、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制定法是 、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 制定法是 正式的,判例不是正式的;英美法系—— 正式的,判例不是正式的;英美法系 都是, 都是,判例法是主要的 • 2、法典编篡不同:大陆法系 、法典编篡不同:大陆法系——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 一般都采取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很少 一般都采取法典形式;英美法系 很少 采用; 采用; • 3、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 、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公法和私 公法和私 英美法系——普通法和衡平法; 普通法和衡平法; 法;英美法系 普通法和衡平法
《当代罗马法体系》--萨维尼 当代罗马法体系》 萨维尼
• 此书是德国历史法学派鼻祖萨维尼的扛鼎 之作。 • 一套书共八卷,我馆只有第七卷
《当代罗马法体系》--萨维尼 当代罗马法体系》 萨维尼
• 萨维尼 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 (1779——1861) 萨维尼于1779年出生于法兰 克福,1795年起他开始就读 于马堡(Marburg)大学, 1796年他转往哥廷根大学, 后又转回马堡大学继续学业 并获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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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罗马法教研室 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经典与解释 我校将成立罗马法图书馆 湖南大学罗马法系研究中心成立 日本为何放弃中华法系而学习罗马法系? 罗马法系与英美法系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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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元12世纪(相传为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了因战乱而佚失数百年的 《国法大全》抄本,学者们在意大利的波伦亚大学对《国法大全》进行考订 和注释,形成了欧陆法系法学中最早的“注释法学派”。由于《国法大全》 的内容比当时欧洲大陆的许多法律更加先进,因此很快在欧洲大陆掀起了研 究罗马法、适用罗马法的高潮,史称“罗马法复兴”,与“文艺复兴”、 “宗教改革”并称为“欧洲三大思想运动”(由于这三个词的开头字母都是r, 因此又简称“3r运动”)。“罗马法复兴”的结果是欧洲大陆的法律基本上 都以罗马法为仿效对象,进而形成了欧陆法系的雏形。 以今天的眼光来看,《国法大全》的内容基本上属于民法(以及民事诉讼 法),因此民法至今仍然是整个欧陆法系的基础。在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 是市民社会中规范私权利的基本法,而宪法典则是政治国家中规范公权力的 基本法,两者的重要性是相当的。相对而言,英美法系中也有规范市民社会 中私权利的法律,但多以单行法、特别法的形式出现,通常不存在体系化的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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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法 一 般 分 类 体法 法 法 法 法 法 法 法 法 特 殊 分 类 法 法 法 法 法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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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陆法系 欧陆法系亦称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 大陆法系 罗马日耳曼法系,是与英美法系并列的当今两大重要法系 之一,覆盖了当今世界的广大区域,以法兰西共和国、德 国、日本等为代表国家。 称之为“欧陆法系”或“大陆法系”是由于其发源于欧洲 大陆;而“罗马法系”是强调罗马法对其的重要影响; “民法法系”则是指这些法系的国家通常都有完整、独立 的民法典。
《当代罗马法体系》--萨维尼 当代罗马法体系》 萨维尼
两大法系
•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 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 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 1804年的 法国民法典》 年的《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传统而产生和 发展起来的许多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称。 发展起来的许多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称。 • 普通法系 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是以英国中 又称英美法系, 又称英美法系 世纪至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律为传统的一些 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称。 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称。
《当代罗马法体系》--萨维尼 当代罗马法体系》 萨维尼
– System des heutigen Römischen Rechts / 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
• 题名其余部分:
– 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
• 出版发行项:
– Berlin : Vei代罗马法体系》 萨维尼
• 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通常不承认判例法的地位(但也有例外,如 法兰西共和国行政法就承认判例法);具有悠久的法典编纂的传统; 在法学理论上崇尚理性主义、倾向于建构抽象化的概念体系;在司法 审判中传统上要求法官严格按照法条审判,以三段论为最重要的推理 模式,法官在法庭上发挥才能的空间很有限,因此欧陆法系的法官通 常很难成为法学家(而英美法系的著名法学家几乎都是法官)。 欧陆法系的渊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其中,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 于公元6世纪主持编纂的《国法大全》是现代欧陆法系极为重要的来 源;此外,欧洲中世纪的教会法、日耳曼法和商人法也对欧陆法系的 产生有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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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萨维尼 萨维尼看来,法律不是“理性”的产物, 而是和语言、风俗一样,是“民族精神” 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法律是民族 意识的有机产物,是自然而然逐渐形成的。 法律起源于习惯,习惯是法律最初的不成 熟的表现形式。法律是自发地渐进地演化 而成的,而不是立法者有意识创造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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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萨维尼的法律观的哲学渊源是进化理性主义。 进化理性主义认为,社会、语言和法律都是 按照演化的方式自然发展而成的,而不是由任何 人依凭理性设计出来的,因而社会、经济、法律 制度都不可能以演绎推理的方式加以重构。而建 构理性主义基于对人类理性具有无限能力的盲目 自信,主张一切社会、经济、法律制度都是由人 类伟大的理性创造出来的,既然人类自身创造了 各种制度和文明,那么人类也就能够按照理性设 计随心所欲地对它们进行重构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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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欧陆法系具有集中化、以立法权为中心的特点,因此有学者将欧 陆法系与专制王权相联系;而将分散化、以司法权为中心的英美法系 与共和制相联系。从历史上看,欧陆法系的国家确实多为专制王权治 下,但这种观点在理论上仍有值得商榷之处,尤其不能为欧陆法系的 学者所接受。 由于欧陆法系在形式上具有体系化、概念化的特点,便于模仿和移植, 因此容易成为后进国家仿效的对象。例如明治维新后的日本和清末、 民国时期的中国都主动学习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德国)的法律制度。 欧陆法系在当今世界仍然有着重要的影响;并且在全球化的趋势中, 与英美法系不时地发生交流和融合。 • /view/141383.htm
• 载体信息:
– XV, 309 p. : 19 cm.
• 责任者:
– Savigny, Friedrich Carl von.
• 中图分类法类号:
– D904.1
/books?hl=zhCN&lr=&id=FAQxAAAAIAAJ&oi=fnd&pg=PA1&dq=System+des+heutigen+R%C3%B6 mischen+Rechts+&ots=YVhjNTB1_&sig=6AmX75MHXfD40Rf_SfFhK759TOI#PPA3,M1
《当代罗马法体系》--萨维尼 当代罗马法体系》 萨维尼
• 《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他写到:私 法上的契约,以各种不同制度或形态出现,甚为 繁杂。首先是基于债权关系而成立的债权契约, 其次是物权契约,并有广泛的适用。交付具有一 切契约的特征,是一个真正的契约,一方面,包 括占有的现实交付,另一方面也包括转移所有权 的意思表示。此项物权契约常被忽视,例如在买 卖契约,一般人只想到债权契约,但却忘记交付 之中也包括一项与买卖契约完全分离,而以转移 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契约。
《当代罗马法体系》--萨维尼 当代罗马法体系》 萨维尼
两大法系的区别
• 4、适用法的原则和方式:大陆法系——严 、适用法的原则和方式:大陆法系 严 格依照法律办案,只能适用法律; 格依照法律办案,只能适用法律;英美法 法官自由心证, 系——法官自由心证,适用法律,创造法 法官自由心证 适用法律, 律。 • 5、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 、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职权主义 职权主义 程序,审问式,纠问式;英美法系——当 程序,审问式,纠问式;英美法系 当 事人主义程序,对抗式, 事人主义程序,对抗式,辩论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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