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考试相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36号--关于2006年全国进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36号--关于2006年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宜
的公告
【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检验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36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6.03.17
【实施日期】2006.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6年第36号)
关于2006年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做好2006年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年满18岁,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含港、澳、台人员);
(四)品行良好,无欺诈行为,申请前5年无犯罪记录和严重行政处罚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报名办法
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
(一)提交个人信息。
报考人员请于2006年3月25日至4月10日间登录http://(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网站)或http://填写个人信息。
提交成功后,自行打印报名表,报名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质量分析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质量分析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2.04•【文号】国质检检[2012]758号•【施行日期】2012.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质量分析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2012年12月4日国质检检[2012]758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出口商品质量分析工作,总局制定了《进出口商品质量分析工作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贯彻执行工作。
附件:进出口商品质量分析工作管理规定附件:进出口商品质量分析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进出口商品质量分析(以下简称质量分析)工作,提高质量分析工作效率,保证质量分析工作质量,有效发挥质量分析的重要作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以下简称总局检验司)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授权进行检验监管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状况,以及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专项工作质量情况的分析。
总局检验司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同时还应按照《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质[2011]240号)要求开展产品质量状况分析。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所称质量分析,指总局检验司和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统计调查数据、检验监管信息等,对一定周期内全国、区域或行业的进出口商品质量状况、趋势、特点及相关检验、检疫、鉴定、监管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价,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的一项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基础工作。
第四条质量分析通常分为综合分析和专题分析两大类。
综合分析主要动态反映一定周期内区域或行业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总体状况。
专题分析主要是反映特定时期敏感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状况,或针对具体质量安全问题、突发质量安全事件展开的分析。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9号--关于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秩序问题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9号--关于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秩序问题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8.12.10•【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9号•【施行日期】2008.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9号)为进一步规范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考场秩序,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海关总署决定对考生在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离开考场的时限和分数核查的办理程序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应试规则》(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8号)中,“考生不得交卷离开考场”的时限调整为“考试开始后120分钟内”。
二、考试成绩公布后,对本人考试成绩有异议的考生(以下称申请人),可以依法向海关总署申请对本人试卷卷面各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进行核查。
分数核查的具体办理程序如下:(一)分数核查申请期限为海关总署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5日内。
逾期申请分数核查的,海关总署不再受理。
(二)申请人应当在分数核查申请期限内,登录“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网址:http://),填写并提交分数核查申请表。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信息真实、完整,可以实施分数核查的,海关总署应自分数核查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数核查,并在“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上发布核查结果。
(四)分数核查申请期限届满15个工作日后,考生可以登录“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查询分数核查结果,打印分数核查单。
海关不再制发其他形式的分数核查单。
(五)核查结果与已公布的成绩有异的,考生最终考试成绩按照核查后的成绩予以调整。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19号――关于2011年度报检员资格考试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19号――关于2011年度报检员资格考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8.08•【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19号•【施行日期】2011.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19号)关于2011年度报检员资格考试的公告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33号令),定于2011年11月20日举行2011年度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考试性质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主要测试应试者从事报检业务必备的知识和技能。
本次考试合格人员取得《报检员资格证书》,可注册为代理报检单位报检员或自理报检单位报检员。
二、报考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中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下列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一)触犯刑律被判刑,刑满释放未满5年者。
(二)被检验检疫机构吊销报检员证未满3年者。
(三)以伪造证件、冒名代考或其他作弊行为参加报检员资格考试以及相关考试,以作弊论处未满3年者。
三、考试内容考试内容为《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见附件)规定的内容。
考试大纲可在质检总局网站()和报检员资格考试网站()下载。
四、考试方式考试以闭卷笔试方式进行,试题为客观选择性试题,考生应试时用2B铅笔将选定的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
考生必须按要求正确填涂答题卡。
未按规定填涂的,后果自负。
根据考试需要,允许考生携带考试工具书《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教材二》(中国标准出版社2011版)入场,但不得在书中夹带任何资料,不得在书中做任何文字记录或者标记。
五、考试时间考试时间为2011年11月20日上午9时30分至11时30分。
六、报名方式报检员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考人员须在网上提交报名申请,并到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公布的报考资格确认地点进行报考资格确认后,方可参加考试。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1号――关于2013年度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1号――关于2013年度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1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3.04.17【实施日期】2013.04.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1号)关于2013年度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决定于2013年11月3日举行2013年度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现就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考试内容考试主要测试考生从事报关业务必备的知识和技能,考试内容包括报关专业知识、报关专业技能、报关相关知识以及与报关工作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
二、考试方式与应试规则考试采用闭卷计算机化考试方式进行。
考试时限为180分钟,不分场次。
考生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主、副证参加考试。
考生应试时,应当通过考试机的考试界面选择或者输入答案并提交试卷。
考生可通过观看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提供的演示视频,熟悉机考答题操作。
为保证考生应试需要,允许考生携带工具书(中国海关出版社2013年版《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入场,书中不得有除印刷内容以外的任何文字或者标记。
考生不得携带以下物品进入考场:手机和任何其他无线通讯、无线网络设备;任何具有文字、图像或者影音信息存储、采集、读取、播放、传输功能的电子产品;书刊、笔记、纸张;计算器。
其他应试要求详见《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应试规则》(海关总署2011年第64号公告),准考证主证右页亦印有考生应试注意事项,考生应当认真阅读、知悉。
三、报名条件(一)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2014年应届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西部地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考生报名条件放宽至高中毕业及同等学历。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应试规则-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6号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应试规则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6号)为规范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考生应试行为,维护考场正常秩序,确保考试公平公正,海关总署制定了《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应试规则》。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二○一○年十月十九日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应试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考生应试行为,维护考场正常秩序,确保考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参加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考生应当凭准考证主证、副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经考试工作人员验核身份,并在考场信息表上签名后,方可进入指定考场。
第四条考生所在的考点、考场和座位号,以及考试的具体起讫时间等考试信息,以准考证副证打印内容为准。
第五条考生应当在考试开始前的15分钟内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后120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离开考场。
第六条考生可以携带必需的文具和考试工具书进入考场。
必需的文具包括:钢笔或者签字笔、圆珠笔(仅限使用蓝黑色或者蓝色、黑色的墨水、油芯),2B铅笔,橡皮,卷笔刀。
考试工具书仅限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的《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书中不得有除印刷内容以外的任何文字或者标记。
第七条考生不得携带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进入考场,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和任何其他无线通讯、无线寻呼、无线网络设备;任何具有信息存储、读取、播放功能的电子产品;书刊、笔记、纸张。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检监[1995]247号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检监[1995]247号](https://img.taocdn.com/s3/m/a8f4d637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42518be.png)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1995年9月21日国检监〔1995〕247号)各直属商检局:根据《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几年来的工作实践,为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商品标志的管理,我局对1989年7月发布的《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标志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并更名为《进出口商品标志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执行。
原办法同时废止。
《进出口商品标志管理办法》修改说明一九八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国家商检局为加强进出口商品标志工作的管理,制定了《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标志管理办法》。
根据《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几年来的工作实践,为进一步完善该办法,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并更名为《进出口商品标志管理办法》。
现将主要修改内容作说明如下:1.本次标志办法修改在内容上有较大变动,原办法属于一种进出口商品自愿认证制度,现已由《进出口商品认证管理办法》加以规定,本次修改将其改为单纯针对标志的管理,删除了原办法中申请审查程序性内容,并通过第三、四、五章将需要使用标志的有关质量许可和认证制度与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监督结合起来。
2.在第一章总则中进一步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法律依据为《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在第三条管理权限上增加了国家商检局统一制订、发布标志样式,统一管理标志印制的权限。
在执行机构中除保留原有的商检机构外,增加了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机构。
3.增加第二章标志分类和样式,对标志的分类、样式、颜色、材质、规格等均做了具体规定。
4.在第十五条中增加了对标志更改申请的规定。
全国进出口检验鉴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

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培训(一)基础知识第一章国际贸易实务基本知识1.贸易术语作用表现在哪些方面?答:在交易磋商中,贸易术语的使用不但简化了交易磋商的内容,缩短了成交过程,提高了交易效率,节省了交易费用,而且有利于履约过程中争议的解决。
因此,贸易术语的出现推动了贸易的发展。
2.如何理解国际惯例的作用和对买卖双方的约束力?答:国际惯例是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在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买卖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具有约束力。
国际惯例的作用:(1)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做出与惯例完全相反的约定,只要这些约定合法,将得到有关国家的法律承认和保护,并不因其与惯例相抵触而失败。
(2)如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表示采用某项惯例,则该惯例对双方有约束力。
有关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划分应按该惯例办理。
(3)双方在合同中对某项事宜未做出明确规定,也未规定采用何种惯例。
发生争议时,司法或仲裁机构会引用某些公认的影响较大的惯例作为裁决或仲裁的依据。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四组贸易术语各具有什么特点?答:E组启运——工厂交货;F组主运费未付——货交承运人、装运港船边交货、装运港船上交货;C组主运费已付——成本加运费、成本保险费加运费、运费付至、运费保险费付至;D组到达——边境交货、目的港船上交货、目的港码头交货、未完税交货、完税后交货。
4.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买卖双方应承担的基本义务是什么?风险和费用如何划分?答:FOB买卖双方承担的基本义务:(1)卖方的基本义务——卖方按合同要求提交货物,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它核准书,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并负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在约定的装运期和装运港,按港口惯常方式把货物装到买房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装船通知;向买方提交商业发票和证明已履行交货义务的通常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
(2)买方的基本义务——负责按合同规定受领交货凭证并支付价款;按时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船地和要求交货时间充分通知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后的各种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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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HR-20120927 27-Sep-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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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 Notice
人力资源部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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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考试相关事宜的通知
一、 参加考试员工 1、 对于完成全部科目考试的员工,给予 0.5 天公司特别年假,使用有效期至下一年度三 月底; 2、 对于完成全部科目考试的员工,给予 30 元餐费车费补贴; 3、 考试全科合格取得证书的员工,另给予 200 元奖励。 备注,以上补贴或奖励,若发放时已离职的不享受。 二、 考试相关费用 公司承担所有员工参加第一次考试及通过考试当次的报名费、培训费、教材费、证 书费。其他次考试或员工报名后缺考的情况,以上费用由员工承担,在工资中扣除。 三、 其他 由 AQSIQ 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岗位,若该岗位上的员工未按公司要求获得该证书, 公司有权安排该员工待岗或按照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生效日期 此通知自 2010 年 12 月起生效,此前沿用各地分公司当时规定。
人力资源部 2012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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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确认已知晓以上“关于《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考试相关 事宜的通知”。 工号: 姓名: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