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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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全省教育系统职称改革有关工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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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全省教育系统职称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8〕72号)各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有关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48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精神和部署,现就做好2018年全省教育系统职称改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1.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下放我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

高校教师、高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开展评审工作,自定标准、自主评审、自主发证,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

各高校要认真做好下放评审权后的承接工作,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人社发〔2017〕10号)有关规定组建评委会并经核准备案后实施。

市属高校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经主管部门和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省属高校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报送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

各高校报送自主评审申请时间截止到10月15日。

2.自2018年起全省中小学教师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由各市具体组织;省直属中小学教师正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由所在市具体组织。

3.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正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至各市。

援疆援藏的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援期间参评职称,纳入派出市的相应评委会评审,各市在评审中要充分考虑援疆援藏教师在援期间业绩情况。

二、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4.根据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要求,针对教育领域的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快推进评价标准制定、完善,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性,激发人才活力。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1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1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属各高校,有关部门(单位):现将《2021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3月12日2021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为持续深入推动职称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着力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服务水平,服务辽宁高质量发展,实现“十四五”规划的良好开局,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关于职称评审工作(一)持续加大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务、科研人员的职称评聘支持力度。

鉴于疫情防控已进入常态化,为激励广大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继续执行有关职称评聘倾斜政策。

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申报晋升同系列高级职称时,可免予一次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或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结合业务能力水平评价,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

对投身一线表现突出的医务、科研专业技术人员,在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要优先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享受提前申报、优先晋升岗位等级政策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二)深入推进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改革。

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分类推进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研究制定我省相应系列职称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

重点要以激发人才活力为目标,坚持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评价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着力克服“四唯”倾向,规范职称评审专业,修订完善我省各系列职称评审标准,优化评审办法和程序,合理设定施行日期或过渡期。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近年来,我国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为此,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成为了刻不容缓的任务。

为了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学水平,同时激励教师积极进取和创新,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教师职称制度迫在眉睫。

本文将就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进行探讨。

一、完善职称评价指标体系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标是评定教师职称等级的重要依据,因此,应当完善职称评价指标体系。

首先,应重视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包括授课水平、教学质量、课堂管理等方面。

其次,还要注重教师的科研能力,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育科研项目,并对其成果进行评估。

最后,要关注教师的师德师风,加强道德评价,强化教师的职业操守和责任感。

二、优化职称晋升流程为了激励教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应当优化职称晋升流程。

一方面,可以适当缩短职称晋升的时间周期,提高评审的效率。

另一方面,要鼓励教师不断学习和进修,参与教育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此外,可以增设鼓励性的评审环节,给予教师一定的奖励和荣誉,以此激励教师持续发展。

三、建立多元化的职称评价机制为了促进中小学教师的个性化成长,应建立多元化的职称评价机制。

可以考虑引入专家评审、同行互评等方式,增加评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同时,还可以采用学校评审和地方教育部门联合评审的方式,充分利用各方资源,确保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四、完善职称晋升待遇为了进一步提高教师的职业发展空间和待遇水平,应完善职称晋升的待遇政策。

一方面,要适当提高职称晋升后的工资待遇,让教师真正感受到职称的价值和价位。

另一方面,要加强职称晋升教师的培训和研修,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资源支持。

同时,还可以通过职称晋升给予一些政策上的优惠和福利待遇,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幸福感。

五、加强制度执行和监督在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加强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制度落地的机制,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和权力,加强对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跟踪和监测。

1.《辽宁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1.《辽宁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辽宁省深化(shēnhuà)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zhìdù)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2015年11月17日)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zōnghé)改革,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科学(kēxué)发展,切实(qiè shí)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和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根据国务院相关部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作要求,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方向和思路,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chéngzhǎng)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dìwèi),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二)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zhōngxué)和小学的不同特点;(三)坚持民主、公开、竞争(jìngzhēng)、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四)坚持重师德、重能力(nénglì)、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五)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实施范围(一)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的教师;(二)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教学研究、电化教育、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2024年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2024年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2024年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近年来,中国的职称制度取得了一些重要的突破,但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上,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素质和水平,2024年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进行了,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的目标是为了优化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结构,提升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在过去的职称制度中,升职的主要依据是教龄和学历,但这种评定方式忽视了教师的实际教学成果和专业能力。

因此,后的职称制度将更加注重教师的学科实力和教学效果,加强对教师的绩效评估和专业培训。

其次,的重要举措之一是强化教师的职业发展和晋升机制。

新的职称制度将给予教师更多的发展空间和机会,如增加科研和教学项目的加分权重,鼓励教师参与学术研究和教学实践,提升自身的教学能力和学科水平。

此外,还规定了更为合理的晋升标准和程序,减少了一些繁琐的评定要求,提高了教师晋升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另外,进一步完善了教师评职称的评审机构和程序。

过去的职称评审往往由学校自行组织,存在评审过程不公开、缺乏专业性和公正性等问题。

因此,后的职称评审将由教育部门的专业机构来负责,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同时,评审程序也更为规范和严格,增加了对教师实际教学成果和教育理念的了解和考察,减少了只注重表面成绩的弊端。

此外,还注重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素质和职业道德。

新的职称制度要求教师参加教育教学相关的培训和研讨会,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和教学水平。

同时,职称评审还将考察教师的职业道德和师德素养,在评定职称时将更加倾向于那些良好的师德表现和为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

总的来说,2024年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是为了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学水平,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增强教师的职业发展和晋升机制,完善评审机构和程序,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和素质。

这一的主要影响是为了进一步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国家的整体竞争力。

随着职称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深化,相信中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将会越来越强大,为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和建设创新型国家贡献自己的力量。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1•【字号】辽政办发[2011]7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辽委发〔2010〕19号,以下简称《纲要》)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10〕18号,以下简称《意见》)的部署,在部分地区和学校进行省级教育体制改革试点。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足省情,遵循教育规律,以促进公平为重点,以提高质量为核心,解放思想,勇于实践,大胆突破,激发活力,努力形成有利于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重大现实问题。

把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作为推进教育改革的出发点,把能否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经济社会需要作为检验教育改革的根本标准。

从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努力解决深层次矛盾。

坚持统筹谋划,确保改革协调有序推进。

搞好总体设计,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综合改革与专项改革相结合,着眼于事关全局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有计划、有步骤地扎实推进,确保改革的科学性、系统性。

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各地各校大胆试验。

充分考虑城乡差别大、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现实情况,把整体部署和尊重基层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地方、学校和师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鼓励各地各校紧密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增强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内在动力,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良好局面。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27•【字号】辽政办发[2002]98号•【施行日期】2002.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9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编委办、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辽宁省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关于辽宁省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的实施意见为加强全省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2]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机构编制管理的基本原则普通中小学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是指由各级政府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基础教育学校,其经费由财政部门或举办主体拨付。

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是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要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力求精简高效。

县以下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二、关于普通中小学的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普通中小学的设立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当地生源情况和地理条件,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县(市、区)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深化中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深化中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深化中小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辽政办发[1999]73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1999.12.29【实施日期】1999.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深化中小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1999]7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大中小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力度,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合理利用教育资源,全面提高办学效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委、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深化中小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为全面贯彻实施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实施科教兴省战略,推进全省教育改革和发展,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现就深化中小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深化中小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1999)23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探索,大胆实践,按照“转换机制,优化结构,增强活力,提高效益”的原则,改革中小学内部领导体制、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建立竞争、流动、激励的用人制度和责、权、利统一的学校内部运行机制。

通过改革,建立一支数量适需、负荷饱满、结构优化、配置合理、素质优良、相对稳定、流动有序的教职工队伍,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

二、改革的内容(一)领导体制改革1.强化校长负责制进一步确定校长的法人代表地位,完善校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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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2015年11月17日)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和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根据国务院相关部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作要求,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方向和思路,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二)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三)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四)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五)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实施范围(一)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的教师;(二)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教学研究、电化教育、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师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参加改革。

四、主要内容(一)健全制度体系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

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2、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

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小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4、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岗位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1、根据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坚持从满足我省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出发,结合全省各类中小学校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制定《辽宁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具体标准条件》。

各市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申报标准条件,可高于省定的具体标准条件。

2、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要着眼于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其中,综合考虑乡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对农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鼓励和吸引优秀教师在边远贫困地区乡村小学和教学点任教;中小学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的具体评价标准条件要体现中学、小学的不同特点和要求,有所区别;对少数特别优秀的教师,制定相应的破格评审条件。

(三)创新评价机制1、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

各市要加强对中小学职称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实行评审专家责任制。

2、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

在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社会认可和业内认可的评价方式,综合运用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办法,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增强评审公信力。

3、完善和严格评聘工作程序。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从申报、推荐、呈报、评委会组建、同行专家评审、主管部门核准公布等逐个环节加以明确,确保评聘程序科学规范、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客观公正。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1、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单位)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

2、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各层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和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体系,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中小学教师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正高级教师数量按照国家下达我省的指标确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统筹兼顾岗位、学段、学科、层级、地区等结构要素,科学制定全省正高级教师评审工作具体方案,评审结果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批。

经批准同意的正高级教师直接聘任,不占用学校(单位)高级岗位。

3、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要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中小学教师竟聘上一职称层级岗位,由学校(单位)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对历史原因和政策因素形成的超出岗位结构比例聘用情况,由学校(单位)按照主管部门确定的本年度可聘用岗位数额开展评聘工作,省对各市实行总量控制和因市制宜政策,确保改革时核实的超岗数量逐年减少。

4、加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组织领导。

学校(单位)要组建竞聘推荐组织实施机构,制定竞聘方案,竞聘方案经学校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按照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基本程序如下:(1)个人申报。

中小学教师竞聘相应岗位,要按照不低于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具体标准条件的要求,遵循规定程序向聘用学校提出申报;(2)考核推荐。

学校(单位)对参加竟聘的教师,要结合其任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从师德素养、岗位教学工作业绩、教学一线实践经历、表彰奖励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确定结果并公示。

其中,竟聘上一职称层级岗位的拟聘人选,参加专家评审;同一层级内竟聘上一岗位等级的拟聘人选,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3)专家评审。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建辽宁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委会,负责全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水平的评价工作。

各市有关主管部门组建相应职称评委会,负责所属中小学高级教师及以下专业技术水平的评价工作。

评委会按照评价标准条件,对学校(单位)推荐的拟聘人选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

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4)学校(单位)聘用。

学校(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结果,按照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有关规定,将通过审核确认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

5、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有资格依然有效,聘用到相应岗位时不再需要经过评委会。

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对这部分人员择优聘用时给予适当倾斜。

6、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

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批准,有条件的市可以探索施行特设岗位副高级教师评聘工作,按照省人力资源保障厅、省教育厅下达的岗位计划,选聘市或县(市、区)直属中小学优秀教师到乡村学校从事3年以上教育教学服务,实行岗位专设、职务特聘、待遇先兑、关系不动等优惠政策。

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五、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一)动员部署(2016年2月至3月)。

召开全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对改革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工作要求。

各市按照省里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搞好本地区动员部署工作。

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省对市、市对县(市、区)、县(市、区)对学校(单位)的政策培训。

(二)人员过渡(2016年4月至6月)。

通过学校梳理统计、个人核对确认、统一资格审查等程序,对现有在岗中小学教师,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顺利实现现有已聘用人员的职称过渡工作。

对于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资格予以保留,按改革前实际聘用岗位过渡,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按政策和程序参加竞聘。

对于学校(单位)改革前已经超出岗位结构比例开展聘任的,改革时人员按照改革前实际聘任情况,正常过渡到对应岗位。

(三)组织评聘(2016年7月至10月)。

学校(单位)教师岗位出现空缺的,根据工作需要并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确定推荐数量,并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开展竞聘推荐工作。

通过竞聘推荐且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由学校(单位)直接聘用;对通过竞聘推荐但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须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参加职称评审,通过评审后由学校(单位)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从2016年开始,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按照《辽宁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具体标准条件》和《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全省正高级教师评审工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后实施聘任。

(四)总结评估(2016年11月至12月)。

按照全省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安排部署,认真组织自查和检查,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改革工作总结报告,总结经验,提出进一步深化完善改革的意见建议。

六、有关要求(一)加强领导,分工负责。

省政府成立全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省政府分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分管负责同志及有关职能处室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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