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附加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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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适用范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下简称“附加医疗保险”)适用于保险合同中主险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情况下,为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
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提供保障。

【保险责任】附加医疗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
害事故导致需要医疗治疗的情况,承担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及赔付限额】附加医疗保险中的保险金额及赔付限额根据具体保险合同的
约定,可能会有不同的设定。

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当的保险金额及赔付
限额。

【保险费用】附加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用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由被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方
式和频率支付。

【免赔额】附加医疗保险中可能会设定免赔额。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
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

免赔额的设定可能会根据具体保险合同的
约定而不同。

【投保及理赔】被保险人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购买附加医疗保险。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
的理赔资料,以便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处理。

【其他条款】附加医疗保险的具体条款和约定可能会根据保险合同而有所不同,被保
险人在购买附加医疗保险前应仔细阅读并理解保险条款的内容,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
有效保障。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999年8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第一条附加合同说明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如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附加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也可以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的年生效对应日前申请投保本附加保险。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即为主合同当时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列明的身体残疾之一,本公司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基础,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规定购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列明的两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身体器官时,本公司仅给付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领取残疾保险金后,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又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已给付残疾保险金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在每一保险年度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原因致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第1篇第一部分基本条款第一条合同效力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被保险人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保险合同即时终止:一、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或保险期间届满;二、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而导致本保险合同终止的,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主险合同按约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也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一、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给付比例、或按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在保险金额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除另有约定外,住院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十五日止。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本条约定对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条保险责任终止。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介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简称“意外医保险”,是一种为保障意外事故中医药费用而设立的附加医疗保险。

针对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一般的意外伤害保险只能提供赔付损失的服务,不能涵盖医药费用的报销。

而意外医保险在基础人身伤害保险的基础上,增加了专门用于赔付伤势治疗所产生医疗费用支出的项目。

具体理赔范围包括:住院医疗、手术费用、门诊医疗、特殊病种治疗、康复费用、身后后遗症及残疾赔偿补偿等。

当出现意外伤害事故时,医疗保险可以起到很好的经济保障作用。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作用:1、降低医疗费用压力: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激起了对住院医疗、康复费用、特殊病种治疗等多收费项的报销,能有效降低意外伤害患者家庭在医疗方面的受伤程度。

2、提供个性化保障: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根据所投保的人员不同,可以提供多种档次的投保搭配方法,从而满足不同客户身体状况和经济实力不断变化的保险需求。

3、方便快捷理赔: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赔付金额到账方便快捷,险企实行先行赔付的理赔方式,缩短了理赔时间限制,能让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发生之后,尽快获得理赔金的返还。

4、享受多重保险利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共同投保者在满足某些条件的基础上,还可以拥有一定程度的免费赠险权益,同时也获得更多的保障和最大利益。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条款及注意事项:1、投保要求:被保险人,年龄应为18周岁至65周岁之间。

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应当是以自己名义为判断赔偿情况所保险之目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拥有人。

2、费用标准:费率是在被保险人常态下的平均医药报销额的基础上按日收取。

保险费的收取标准由保险公司向社会公布,对于保险费率的涨价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保险人。

3、合同终止:在合同期满之前,双方合同结束,除了保险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一切有赔偿同意的义务外,不得撤保。

投保人要在约定的终止日期前30天,递交撤销书以完成解除合同。

4、费用赔付:理赔金额为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但日赔付金额不应超过被保险人的保额。

平安鸿利2002保险条款

平安鸿利2002保险条款

平安鸿利2002保险条款(实用版)目录1.平安鸿利 2002 保险条款概述2.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3.保险条款的亮点和特点4.适用人群和案例分析5.保险条款的注意事项正文一、平安鸿利 2002 保险条款概述平安鸿利 2002 保险条款是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一款综合保险产品。

该保险以平安鸿利 2002 为主险,可与其他附加险搭配,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保障。

作为一款具有高度灵活性的保险产品,平安鸿利 2002 保险条款旨在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二、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1.保险期间:保险期间分为短期和长期,客户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期间。

2.保险责任:平安鸿利 2002 保险条款主要承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身故、全残或重大疾病的风险。

3.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根据客户需求和交费能力自由选择,客户可以在保险期间内自主调整保险金额。

4.保险赔偿: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给予相应的赔偿。

三、保险条款的亮点和特点1.灵活性高:平安鸿利 2002 保险条款提供多种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选择,客户可根据自身需求进行定制。

2.保障全面:平安鸿利 2002 保险条款涵盖意外伤害、疾病导致身故、全残或重大疾病等多种风险,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保障。

3.收益稳健:平安鸿利 2002 保险条款具有稳健的收益,客户在保险期间内可获得一定的投资回报。

四、适用人群和案例分析1.适用人群:平安鸿利 2002 保险条款适用于广大居民,尤其是家庭负担较重、需要全面保障的客户。

2.案例分析:以 30 岁的张先生为例,他选择购买 100 万元保险金额的平安鸿利 2002 保险,保险期间为 30 年。

每年交纳一定的保费,如果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疾病导致身故、全残或重大疾病等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给予相应的赔偿。

同时,张先生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附加其他险种,提高保障范围。

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暂行条款
以下为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的主要内容:
1. 保险范围: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2. 缴费:被保险人需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和缴费方式及时支付保险费。

3. 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保险金额根据具体的保险合同约定,赔偿限额为所选保险金
额的相应比例。

4. 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
进行赔偿,具体的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根据保险合同约定。

5. 免赔额:保险合同中可设立免赔额,超过免赔额部分的损失才能得到赔偿。

6. 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申请: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
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相关的理赔申请材料。

7. 紧急救援和转院:保险公司在紧急情况下可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并根据需要转院。

8. 保险合同的解除和退保: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合同可以解除或退保。

9. 其他约定:对于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事项,可根据具体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的说明,具体条款以实际保险合同为准。

因此,在购买
保险前,建议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并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取更详细的解释和建议。

2024年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协议8篇

2024年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协议8篇

2024年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协议8篇篇1鉴于甲乙双方同意,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服务,双方特此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以明确双方权益,共同遵守。

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相关事项,包括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理赔程序等,以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保险对象本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适用于甲方认可的乙方及其指定的被保险人员。

三、保险范围1. 本附加保险承保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费等。

2. 具体保险范围以甲方提供的保险条款为准。

四、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根据乙方的需求及甲方的规定,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为人民币XXXX元。

2. 保费: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具体金额根据甲方提供的费率表计算。

五、保险期限本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XXXX年XX月XX 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六、理赔程序1. 乙方发生意外伤害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理赔所需材料。

2. 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完整理赔材料后,将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核。

3. 审核通过后,甲方将在约定时间内支付理赔款项。

七、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按照约定收取保险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理赔申请进行审核。

甲方有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额。

2. 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并在发生意外伤害后及时向甲方报案,并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理赔所需材料。

乙方应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

八、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2. 若乙方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导致甲方支付错误的理赔款项,乙方应返还理赔款项并承担相应责任。

九、其他条款1. 本协议中的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是指一种保险附加条款,用于覆盖在意外事件导致身体受伤而需要医疗治疗时产生的费用。

该条款通常作为意外伤害保险的一部分,用于补充基本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存在的缺陷。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内容:
1. 医疗费用覆盖:保险公司将承担意外事件导致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物费用等。

通常有一个最高限额或百分比来限制保险赔付的金额。

2. 意外身故赔偿: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给受益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3. 意外伤残赔偿: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保险公司将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

赔偿金额通常与伤残程度相关,并根据保险条款中的伤残评定标准确定。

4. 康复费用覆盖:在意外事故导致伤残后,保险公司可能
支付一定金额的康复费用,用于帮助被保险人进行康复治
疗和康复训练。

5. 护理费用覆盖:在意外事故导致严重伤残,需要特殊护
理或护理照料时,保险公司可能支付一定金额的护理费用,以帮助被保险人获得必要的照顾和护理。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会因不
同的保险公司和产品而有所差异。

在购买保险前,应详细
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并咨询保险公司或专业人士以了
解具体的保险内容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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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
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
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
单的现金价值。
3. 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 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3.2 续保
1.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如您未向本公司提出不续保声明,则本公司将对 被保险人做续保审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且您已交纳续保保险费,本合同效力 延续一年;如本公司审核不同意,将书面通知您。
和资料。
3.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5. 基本条款
5.1 本公司合
主险合同中的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条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适用于本合同。该
同解除权 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解除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第1.6条 本保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4条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4.3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第 6 条 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
的限制
5.2 职业类别
1.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类别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 10 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
变更
本公司按下列规定办理:
(1)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按变更后的职业类别增收保险费差额;
(2)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降低的,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按变更后的职业类别退还保险费差额;
仔细阅读正文加粗的部分。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效力 1.5 合同内容变更 1.6 投保人解除合同 的手续及风险 1.7 合同终止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 的指定和变更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的申请
2.3.2 意 外伤害烧 烫伤保险 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烧烫伤残 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Ⅲ度烧烫伤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 并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烧烫伤保险金=保险金额×烧烫伤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本公司仅 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 次已给付的烧烫伤保险金;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本公司不再给付后 次的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本公司给 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
本公司按下列规定办理: (1)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本公司按实付保险费
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2)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降低的,本公司给付保险金,
并按变更后的职业类别退还保险费差额; (3)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类别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
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 合同成立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
与生效 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
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
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效力
1.主险合同中的保险金的给付、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地址变更、失踪处理、
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2.申请残疾保险金或烧烫伤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
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详见释义)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或烧烫伤程度
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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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0 年 11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附加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附加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
5.基本条款 5.1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2 职业类别变更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续保
6.释义 6.1 周岁 6.2 现金价值 6.3 意外伤害 6.4 烧烫伤 6.5 高风险运动 6.6 指定鉴定机构
通知
如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
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
除外。
4.3 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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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时,本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因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残疾、烧烫伤或身故的,本公
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残疾、烧烫伤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的 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 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 项的残疾保险金。
1.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
申请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出具的被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争议处理事项以及释义适用于本合同。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
同为准。
2.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3.主险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
1.5 合同内容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
变更
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6 投保人解
1.本合同生效后,您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
除合同的 日起 1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
手续及风 定损失。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2.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
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定和变更 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
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
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为与您有劳
2.本公司有权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如有调整,本公司将及时告知您,新 费率自续保起适用。
3.如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合同续保时,您不得增加被保险人的保险 金额。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
残疾保险金和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益人的指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
附加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3条
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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