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部分)和问答题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复习题1.名词解释禹刑:夏代法律被后世典籍统称为禹刑。
汤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商朝法律的总称,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和国王发布的“誓〞“诰〞“命〞等。
狭义是指商朝的刑罚手段。
九刑:九刑是西周时期成文刑书的总称,全书分为九篇。
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拟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但不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九章律:又称?汉律九章?,是汉高祖建立汉朝之后公布的法典,由当时的相国萧何为适应新形势依照秦法编纂的,?九章律?分九篇,分别是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
前六篇大体与秦律一样,源于李悝的?法经?,后三篇新增关于户口、赋役、兴造、畜产、仓库等项的规定。
曹魏?新律?:新律指我国历史上曹魏政权的法律。
魏明帝时,鉴于汉朝律令繁杂,在太和三年〔公元229年〕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十八篇,也叫?曹魏?、?曹魏律?。
三国时期,吴、蜀虽制定过一些科条,但没有编纂出系统的法典。
曹魏的?新律?是三国时代最有影响、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是一部系统的法典。
晋律:晋律是晋武帝司马炎在泰始三年〔267年〕完成并于次年公布实施的,但在他的父亲司马昭辅佐魏政期间就开场了。
当时司马昭命贾充、杜预等人参考汉律、魏律开场编纂,到司马炎建立西晋后不久完成。
因颁行于泰始年间,故又称?泰始律?。
?泰始律?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其主要特点是“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北齐律:北齐的主要法律。
开皇律:?开皇律?是隋文帝命大臣总结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经历后修改制订的一部封建制法律。
唐律疏议:?唐律疏议?原名律疏;又名?唐律?、?永徽律疏?,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
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亦为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
宋刑统:?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宋朝的法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
大明律:?大明律?是?大明律集解附例?的简称。
它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典。
它草创于金戈铁马的战争时期,完成于重典治国的洪武年代。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中国法制史笔记(精)中国法制史笔记精讲(一)第一讲中国历代立法制度一、中国法制的起源二、中国法制的类型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经历了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和社会主义时期。
每一时期,出现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不同类型的法制。
三、中国历代法制的思想法制思想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法制,也就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立法和司法,所以应对其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一)夏、商、西周的法制思想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天命神权的思想。
夏朝,“奉天罚罪”,商朝,除此还有“君权神授”,在西周,出现新的天命观,就是“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同时还加上了宗法思想“亲亲、尊尊”。
(二)春秋春秋时期是过渡时期,这时期的法制思想特点用夫子的话来讲,就是“礼崩乐坏”,从礼制思想向法制思想过渡。
(三)战国及其战国以后的秦朝这个时期的法制思想主要是法家的法治思想,代表人物有商鞅,韩非等人,主要观点为“重刑轻罪”,“刑无等级”,“事断于法”,等等。
这一时期,列国争雄,由于法家思想是积极进取的思想,讲耕战,依法治国,刑无等级,所以被采用。
(四)西汉及以后(重点)1.西汉初期不再采用法家的法制思想,改用黄老思想(黄帝,老聃),也就是道家思想,其核心是清静无为。
这时期的法制思想为“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
因为用法家思想取天下,是可以的,而无法用以守天下。
而且,经过秦末战乱,土地荒芜,百姓不堪重负,所以要用黄老思想安定百姓,巩固统治。
这一时期,经历了高祖,文帝,惠帝,景帝几代帝王。
2.西汉中期汉武帝当政的时候,汉武帝希望建立大一统的局面,需要大一统的思想。
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这时的儒家思想不同于孔孟之儒。
按照宋朝的儒生的观点,称此为杂儒。
这时的儒家思想,融合了儒家的德、礼、教和法家的政、刑、罚等思想,还搀杂了阴阳家等其他的思想。
所以这时的法制思想可以概括为“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这一思想对以后的中国古代社会乃至近代社会影响深远。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题题库及答案(c试卷号:1001)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题题库及答案(C试卷号:1001)一、名词解释1.嫡长继承制是中国古代最基本的继承方式,商朝末期确立下来。
即所谓的“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2.通行饮食罪是汉代为镇压农民起义而设立的罪名。
禁止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
3.重法地法是宋仁宗开始实行的法律制度,即凡在“重法地”犯罪,加重处刑。
最初以京城开封诸县为重法地,后来扩大到河北、京东等地。
4.《大清民律草案》是清廷修订法律馆和礼学馆共同主持下制定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
共五编,即总则、债权、物权前三编与亲属、继承后两编。
5.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6.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副、刖、宫、大辟、流、赎、鞭、扑、7.竹刑是春秋时郑国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邓析所作,邓析将刑书写在竹简上。
竹刑便于流传和携带。
9. “五四指示”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决定改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
因其发布日期,又称“五四指示”。
“五四指示”拉开了解放区土地立法的序幕。
10.《九章律》汉高祖时萧何制订的一部综合性法典。
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吸收秦律,即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
11.三重选官法是秦朝选任官吏的制度。
一重客士,即重用国外的贤人能人;二重军功,起用有军事才能的人;三重法律,选用懂法的人做官。
12.“重法地”法宋仁宗嘉裙中期,开始实行“重法地”法,即凡在所谓“重法地”犯罪则加重处罚。
最初以京城开封府诸县为重法地,强化京畿地区的治安。
待创立“盗贼重法”后,河北、京东、淮安、福建等路皆用重法。
13.“五不议”原则这是清政府改革中央管制的原则,即“军机处事不议”、“内务府事不议”、“旗事不议”、“翰林院事不议”、“太监事不议”。
14.圜土是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
因其在地下挖成圆形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土墙而得名。
中国法制史考试重点

经秋审或朝审的案件,一般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等四种情况 处理。
(1)“情实”,指案情属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2)“缓决”,指案情尚有疑问,暂时将人犯监禁,留待下一年秋审或朝审 再行审理。
5.《杂法》:有关处罚狡诈、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 6.《具法》: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总则。 二、历史意义 1.初步确立了传统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 法典,标志着中 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为后世立法的滥觞。
2.有利于司法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与定罪量刑。 3.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避免重复与抵牾。 4.将实体法与程序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 实践活动。 5.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 (五)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制度表现(举例说明) 1.皇帝的诏令体现儒家思想。 2.“王杖主”制度体现儒家“尊尊”思想 3.董仲舒“春秋决狱”。 4.“引经决狱”制度:汉代儒家士大夫根据儒家经典断狱。 5.立法指导思想:德主刑辅。 6.法律原则:尊老怜幼原则、亲属容隐原则、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原 则。 (六)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一、律学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及立法技术的提高。 1.形成了总则在前、分则在后的模式。 2.法典内容的逻辑关系日趋严谨合理。 3.法律概念及术语的解释和使用更加规范化。 4. 法典的条文向简要发展。 二、世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化 1.“八议”入律:曹魏《新律》 2.“官当”制度
唐律具有广泛的世界影响,成为许多国家修订法律时参照的典范。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部分)和问答题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部分)和问答题1、昏墨贼杀:昏是指“恶而掠美”,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他人的美名。
墨是指“贪以败官”,贪得无厌,败坏官纪。
贼是指“杀人无忌”,即肆无忌惮地杀人。
犯这三种罪之一的,就要被处以死刑。
2、圜土:周代监狱名称,一种用土墙围起来的圆形建筑物,用以关押劳役刑徒的监狱。
3、亲亲尊尊:亲亲尊尊是西周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其意思是要亲近应该亲近的人,尊重应该尊重的人,实际是维护等级制。
“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互相爱护团结,“尊尊”不仅要求在家庭内部执行,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君臣之间都要讲尊卑关系,讲秩序和等级。
4、质剂、傅别: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券,即用质;小买卖,如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
傅别,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
称责指借贷,傅别即契约。
傅别的形式与质剂有所不同,傅别是在一片简犊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椟上的字为半文。
5、六礼: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后,男家备礼前去求婚。
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
纳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又叫纳币。
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其同意。
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6、七出三不去:七出是:一是无子,二是淫,三是不顺父母,四是口多言,五是盗窃,六是妒忌,七上恶疾。
但是,无子是在妻子五十岁以后才有效,即过了生育期,而此时男方一般有妾生的子女,休妻很难出现,况且还有三不去的限制条件。
口多言指拨弄是非,离间亲属。
妒忌实际是指自己不生育又不许丈夫纳妾的那种妒忌。
恶疾是指耳聋、眼瞎、腿残疾等疾病。
三不去是对七出的限制,一是有所取无所归,二是与更三年丧,三是前贫贱后富贵。
第一是指结婚时女方父母健在,休妻时已去世,原来的大家庭已不存在,休妻等于是无家可归。
《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

《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作业一一、名词解释1,刑名从商答:后世历朝历代的刑均沿袭商朝的,这说明商朝的刑罚种类繁多,而且残酷,主要针对对象是广大的奴隶和平民。
2,九刑;答:西周时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3,质剂答:是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长者为质,用来买卖大件物品,短者为剂,用来买卖小件物品;4,田里不鬻答:指诸候和臣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即不许买卖土地。
;6,六礼答:凡婚姻关系的缔结,要先后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微、清期、亲运六道繁琐的程序。
二、问答题1,简述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
答:(1)商初实行兄终弟及,辅以父死子继制(2)商朝在实行父死子继后,又实行嫡长继承制2,简述《法经》的内容和历史意义。
答:《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我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封建统治史上具有地位。
内容:(1)盗法、贼法(关于惩治危害国家安全和他人以及侵害财产等犯罪的实体法规定。
(2)囚法和捕法(关于追捕、囚禁及审讯罪人的法规程序。
(3)杂法和具法(从重从轻,减免刑罚等定罪量刑的规定。
历史地位:(1)《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我国时期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2)《法经》的体制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重要基础。
三、思考题1,请分析奴隶制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
着重分析夏、商、西周、春秋战国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夏朝我国第一个奴隶国家。
随着国家的建立,法律也随之产生。
其立法指导思想是:“夏有乱政,而作属刑”即法律是因“乱政”而作。
夏朝统治阶级利用人们的自然宗教信仰,将他们及其祖先说成是上天的化身。
将天神崇拜和祖先崇拜结合在一起。
商朝全部继承了夏朝的神权法思想。
并且较夏更进一步。
发展为一种典型的神秘思想。
其次商王是后天命统治人间一切。
将对人民的惩罚说成是上天的过程中体会到“殷朝单然”,“君权神授”的天命观念,不可能永保王朝的长治久安。
中国法制史期末名解和简答题

名词解释1《禹刑》夏朝奴隶制法律制度总称,统治者为镇压奴隶反抗制定,体现法律的阶级本质。
据记载规定五种刑罚(大辟、劓刑、墨刑、宫辟、膑辟),共三千条2《政典》夏代行政法规,维护奴隶主国家机器运转。
对懈怠政令官吏“不及时杀无赦”。
依法治吏的先河。
3《汤刑》是商代成文刑书,商代法律泛称,为平定乱政,在禹刑基础上制定,“刑名从商”,形成奴隶制刑制的基本轮廓。
4八议:指八种人犯罪享有法律特权。
源于西周八辟,规定八议:既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贵族地主享有特权,凌驾于法律制裁上,反映封建法制公开不平等。
5五听;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6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十一号墓挖出大量量秦简,建国后第一次发现秦简,记载秦朝法律与公文,为研究秦朝法律提供第一手资料。
这些秦简收进《睡虎地秦墓竹简》简称云梦秦简。
云梦秦律是在死于秦始皇三十年的一个名为“喜”的墓主的坟墓中发现的,7鬼薪、白粲:秦代强制男犯为鬼神砍树,女犯为祠祀择米。
8法经:是战国初期李悝制定的,是我国封建社会早期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是适应日益发展的封建经济关系的要求出现的。
9春秋决狱: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的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汉朝断案时,如遇律无条文和判例可依情况,直接引用《春秋》代表的儒家经义,作为审案法律依据,又称引经决狱。
总原则是论心定罪,即根据犯罪动机、目的来定罪,衡量动机是否正当标准是儒家伦理道德春秋决狱是汉律儒家化的标志,对后世法制产生重要影响,形成儒法结合的法制特点。
主观随意性,破坏法律的稳定,助长专制擅断10服制入律:服制,是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血缘关系尊卑,儒家礼与宗法关系具体化。
分为斩衰、齐衰、大攻、小功、缌麻晋首次将准五服以制罪入律,做为定罪量刑的原则,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刑愈轻,反之愈重,反映礼与律的融合11留养:存留养亲. 是指犯罪人直系尊亲属年老需要伺养,家无别的成丁,犯罪人如是死罪,可以上请,免死罪以侍奉尊亲.流刑免发谴.徒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顾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
中国法制史作业参考答案

中国法制史作业1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刑名从商:《荀子.正名》说:“刑名从商”,意思是说后世历朝历代的刑名均沿袭商朝的,这说明商朝的刑罚种类繁多,而且残酷,主要针对对象是广大的奴隶和平民。
2、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3、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周礼.天官.小宰》“听买卖以质剂”。
据郑玄注释,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
这种竹简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券,即用质;小买卖,如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
4、田里不鬻: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有最高所有权,周王有权把土地和奴隶封赏给诸候和臣属,诸候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这叫“田里不鬻”。
5、六礼: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二、问答题1、简述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建立了封建性的国家,为了巩固从奴隶主手中夺取的政权,封建地主阶级采用法家思想作为他们的立法指导思想。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方面:“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意思是说,取消按照血缘关系而规定的法律特权,取消按照爵位的有无和高低享有不同的待遇,除国君之外,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罚。
这样,开始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意思是说,要制定成文法,并向老百姓公布,是人人皆知法而有法可依。
从而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2、简述《法经》的内容和历史意义《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
《法经》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其阶级本质是:锋芒指向劳动人民,《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盗、贼两篇,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表明镇压盗贼是地主阶级专政的主要任务;维护君主专制;维护封建等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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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无忌惮地杀人。
犯这三种罪之一的,就要被处以死刑。
2、圜土:周代监狱名称,一种用土墙围起来的圆形建筑物,用以关押劳役刑徒的监狱。
3、亲亲尊尊:亲亲尊尊是西周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其意思是要亲近应该亲近的人,尊重应该尊重的人,实际是维护等级制。
“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互相爱护团结,“尊尊”不仅要求在家庭内部执行,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君臣之间都要讲尊卑关系,讲秩序和等级。
4、质剂、傅别: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券,即用质;小买卖,如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
傅别,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
称责指借贷,傅别即契约。
傅别的形式与质剂有所不同,傅别是在一片简犊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椟上的字为半文。
5、六礼: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后,男家备礼前去求婚。
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
纳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又叫纳币。
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其同意。
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6、七出三不去:七出是:一是无子,二是淫,三是不顺父母,四是口多言,五是盗窃,六是妒忌,七上恶疾。
但是,无子是在妻子五十岁以后才有效,即过了生育期,而此时男方一般有妾生的子女,休妻很难出现,况且还有三不去的限制条件。
口多言指拨弄是非,离间亲属。
妒忌实际是指自己不生育又不许丈夫纳妾的那种妒忌。
恶疾是指耳聋、眼瞎、腿残疾等疾病。
三不去是对七出的限制,一是有所取无所归,二是与更三年丧,三是前贫贱后富贵。
第一是指结婚时女方父母健在,休妻时已去世,原来的大家庭已不存在,休妻等于是无家可归。
二是和丈夫一起为父亲或母亲守孝三年的不能被休。
三是结婚时贫穷,后来富贵的。
7、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
《周礼•秋官。
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辞听指听当事人陈述,理亏则语无伦次;色听指观察当事人表情,理亏则面红耳赤;气听指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理亏则气喘;耳听指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反应,理亏则听觉失灵;目听指观察当事人眼睛,理亏则不敢正视。
"五听"表现出浓厚的形式主义特点,但就其注意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而言,有一定借鉴意义。
8、庭行事,决事比:廷行事: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司法审判的成例。
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决事比:是汉代的法律形式之一。
“比谓类似。
”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
汉朝广泛采用判例断案,“比”能补充律令之不足,对维护封建统治更具有灵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
9、城旦春、鬼薪、白粲秦代和汉代的徒刑,即男犯筑城、女犯春米的劳役刑或与之相当的其他劳役刑。
其刑期为四岁刑。
鬼薪白粲秦代和汉代的徒刑,即男犯入山采薪供祭祀鬼神,女犯择米使之正白的劳役刑或与之相当的其他劳役刑。
二者的刑期皆为三年。
10、“公室告”:秦朝的诉讼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
公室告,是指秦朝允许告官的案件,如贼杀伤、盗他人财物为公室告。
凡公室告,政府则应受理。
“非公室告”:秦朝的诉讼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
非公室告,是指秦朝不允许告官的案件,如子告父母、臣妾告主人,都属于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这是为了维护封建尊卑关系和主奴关系,反映了在诉讼制度上公开的不平等。
和考察诸侯王忠于汉朝廷态度的法律。
12、秋冬行刑:汉律规定,除对谋反、谋大逆等犯即时处死,"决不待时"外,其他死囚的处决须待秋季霜降后至冬至前进行。
其理由一是因为秋季"天地始肃",草木凋零,此时行刑乃"敬顺天时",尊重夭意;二是因为秋季农事己毕,虽因审理大案,可能要牵涉许多证人,但也不至于影响农业生产。
尽管秋冬行刑之制夹杂有迷信成分,但也包含不误农时的合理成分,所以二直被历代封建王朝所沿用。
13、《春秋》决狱:在汉朝如果遇到法律无有关规定,同时又无适当判例可以比照时,可以《春秋》经义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
这一制度是汉武帝时董仲舒所创,受到朝廷的重视。
14、亲亲相隐:中国封建刑律的一项原则,指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论罪,反之要论罪。
1、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或减刑。
2、控告应相隐的亲属,要处刑。
3、有两类罪不适用亲亲相隐原则:一类是谋反、谋大逆、谋叛及其他某些重罪,另一类是某些亲属互相侵害罪。
15乞鞫: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在法定时间内请求复审,即汉代的案件复审制度。
复审期限为三个月。
16、八议:中国封建王朝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要上奏皇帝进行特别审议,以便对其减刑或免刑的一种制度。
有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的所谓贤臣)、议能(所谓大才能的大臣)、议功(对封建王朝有大功勋者)、议贵(高官显爵)、议勤(对封建统治有特殊勤劳者)、议宾(先朝君主的后代)。
这一制度是为庇护统治集团成员除"十恶"以外的犯罪而规定的,《周礼》称之为"八辟",汉朝改称"八议",三国曹魏正式入律,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相沿不改。
17、十恶重罪:中国封建王朝为维护专制统治而规定的十种不可赦免的罪名,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这十种罪名自秦汉以后逐渐形成,北齐称之为"重罪十条"正式入律,隋律将其改为"十恶"。
从此,经唐至清,除元朝改称"诸恶"外,历代王朝相沿不改。
18、服饰定罪:准五服以制罪--晋律中确立的以五服制确定亲属间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制度,其原则是:犯杀伤罪,若为尊长杀伤卑幼,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反之则关系越亲处罚越重;犯盗窃罪,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关系越疏处罚越重;犯奸非罪,不论尊长卑幼,关系越亲处罚越重。
它不仅使法律成为"峻礼教之防"的工具,而且为后世法定亲(属)等(级)制度的确立奠定基础,一直沿袭至清代。
19、留养制度:指对于犯死刑、流刑等重罪人犯,家中尚有待其颐养天年的直系血亲,法律特许死刑犯人"侍亲缓刑"、流刑犯人"权留养亲",等到年老的直系血亲死后,始令罪犯依律服刑的一种制度.此制肇始于北魏,定型于唐代20、张杜律:《晋律》完成后,著名法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一并颁行,注解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此,后人把张杜的注解与《晋律》视为一体,称之为《张杜律》。
21、请、减、赎:请,奏请皇帝进行特殊裁决的特殊程序,适用于皇太妃大功以上亲、八议之人期以上亲和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之人。
减,减一等刑罚,自请的亲属和七品以上官犯流刑以下罪减法定刑一等。
死罪不得减。
赎,是以铜赎罪,适用九品以上官犯流罪以下。
22、覆奏:我国封建时期独特的司法制度之一,即所有死刑必须呈报中央,待皇帝批准后方可执行。
它确立于南北朝时期,以后历代沿用,至明清臻于完备。
其不仅体现了"慎刑"的精神,更体现了专制皇权的加强。
每部各辖四司,共为二十四司。
24、录囚:亦称虑囚。
是我国古代封建帝王或上级官吏定期或不定期审讯囚犯,借以平反冤狱或督办案件的制度。
25、折杖法:就是用脊杖或臀杖代替流刑、徒刑、杖刑、答刑的办法。
26、官当:简称为当,又叫以官当徒,这是古代官吏享有的特权,在他们犯罪时可以用自己的官品抵挡徒刑。
如果现有的官品不够当罪,还可以用历任的官品来当。
如果以现任的官品当罪有剩余,就不再罢官了,交铜进行赎罪即可。
如果所有的官品都加上,还不够当罪,就罢官,剩余的也交铜赎罪,不必执行刑罚。
27、象刑:象意即象征,象刑即令违法者穿着不同色质的衣巾服饰,象征施以不同刑罚,给予羞辱与惩戒。
28、鞫谳分司:是两宋独特的刑事司法制度。
鞫谳分司就是将审与判二者分离,由不同官员分别执掌。
鞫,指审理犯罪事实。
谳,指检法议刑。
所谓鞫谳分司,只是一个司法官员在审理某件案子时,不能既是鞫司官,又是谳司官,二者只能任其一。
有一人出任鞫司官,必须有另一人出任谳司官。
29、同职连署:唐朝要求有关官员共同审案判决,共同承担错案的责任,以利于互相监督,避免错判的。
30、保辜:中国古代刑法中一种保护受害人的制度。
凡是斗殴伤人案件,被告要在一定期限内对受害人的伤情变化负责,如果受害人在限期内因伤情恶化死亡,被告应按杀人罪论处。
这种制度称为保辜,所定期限称为辜限。
31、换推:为防止审判官因为亲属、仇嫌关系在审判中徇私舞弊,唐律规定了审判回避制度,即“换推制”。
32、三司会审:又称三司推事,中国古代三法司(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
《商君书•定分》:"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
"后世的"三法司"之称即源于此。
汉代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为三法司。
唐代以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为三法司。
明、清两代从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为三法司,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审理。
33、出入人罪:唐律中规定的一个罪名。
若司法官不依律断罪,适用法律错误,以致造成“出入人罪”’的,要依律追究司法官的刑事责任。
所谓“出罪”是指把有罪判为无罪或重罪判为轻罪,所谓“入罪”指把无罪判为有罪或轻罪判为重罪。
司法官故意出入人罪的,依律处刑;过失出入人罪的,减等处罚。
唐律作此规定,意在强调加重司法官的责任,以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减少冤案的发生。
34、干名犯义:“干名犯义”是元朝确立的一种罪名,除了反叛、谋逆、故意杀人以外,儿子不许作证父亲所犯罪行,奴隶不许告发自己的主人,妻妾、弟弟、侄子不许告发自己的丈夫、哥哥、叔叔伯伯,否则就是违背伦理道德、大伤风化的“干名犯义”。
如果有人不遵守法令规定,出现告发情况,对于被告作自首处理,对于告发的人则给予惩罚。
这是元朝加强对诉讼人身份控制的一种措施,主要目的是维护封建的伦理道德。
35、“九卿会审”:清代的会审制度之一。
针对更重大的案件,当事人又两次翻案,或经反复审判而人犯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根据皇帝的诏令,则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通政使(中书省下面的官职,出纳皇帝的命令,通达下情)九个高官共同审判,但判决仍须奏清皇帝审核批准,又称为“圆审”。
1《唐律》是中国封建时代最有代表性与典型性的封建法律。
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其主要特点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礼法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