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区应急广播体系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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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广播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应急广播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应急广播系统使用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应急广播系统在灾害应对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提高应急广播系统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制定和执行科学的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二、目的和意义应急广播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广播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确保紧急情况下广播系统的正常运转。

这不仅有助于快速有效地传递应急信息,还提高了应急反应的灵活性和准确性。

三、组织体系1. 设立管理机构: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应急广播系统的使用与管理,包括设备维护、信息汇总和发布等工作。

2. 人员配备:明确管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要求,包括技术人员和应急指挥人员,并进行培训和考核。

四、设备采购与维护1. 采购标准:根据实际需求和技术标准,确定应急广播系统采购的设备类型和性能指标,并进行公开招标。

2. 定期检修维护:制定定期检修维护计划,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及时维修。

五、信息管理1. 信息收集和汇总:建立信息收集渠道和数据库,定期收集整理相关应急信息,确保信息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2. 信息发布:制定信息发布流程和标准,确保信息的及时发布和传递,包括与其他应急系统的联动和信息共享。

六、演练与培训1. 定期演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定期演练计划,包括应急广播系统的使用、信息发布和指挥协调等方面。

2. 培训与培训材料: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广播系统的使用培训,并提供培训材料,确保人员熟悉操作流程和技能。

七、管理评估1. 定期评估: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对应急广播系统使用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改进。

2. 管理效果评价:通过考核指标的设立和数据的统计,对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为制度的不断完善提供依据。

八、法律法规与标准1. 遵守法律法规:明确应急广播系统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保证制度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建立标准指引: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制定适用的使用与管理标准,确保广播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九、协同配合1. 与其他系统的协同配合:与其他应急系统和机构加强联系与协调,建立信息互通机制,提高应急反应效率。

应急广播项目管理制度

应急广播项目管理制度

应急广播项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应急广播项目管理,提高广播项目应急处置能力,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应急广播项目的相关部门及人员。

三、项目管理机构1. 应急广播项目管理机构为市批准的广播电视台及相关部门。

2. 应急广播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广播项目的应急工作,并协调相关部门的资源和力量。

四、项目管理人员1. 应急广播项目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门负责项目管理的人员,具有相关经验和技能。

2. 项目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项目管理流程1. 应急广播项目的管理流程包括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监督和评估等环节。

2. 项目立项:根据应急广播项目的需求,制定项目计划,明确项目目标和责任分工。

3. 项目实施:按照项目计划,开展项目的实施工作,保证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4. 项目监督:对项目的进展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5. 项目评估:对项目的结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及时调整管理措施。

六、项目管理规定1. 应急广播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广播项目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规定。

2. 应急广播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相关规定。

3. 应急广播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应急响应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 应急广播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档案,保障管理工作的完整和连续。

七、项目管理措施1. 应急广播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2. 应急广播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措施,减少应急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3. 应急广播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密切关注应急事件的动态变化,及时调整应急处置方案。

4. 应急广播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单位的合作,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八、附则1. 本管理制度由应急广播项目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2.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订,应提前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应急广播指挥中心管理制度

应急广播指挥中心管理制度

应急广播指挥中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应急广播指挥中心的管理工作,规范指挥中心内部管理,提高指挥中心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应急广播指挥中心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指挥中心的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民主、法治、诚信”的原则,确保指挥中心运转的顺畅和安全性。

第四条指挥中心应加强应急广播指挥中心的对外宣传与内部管理,确保应急广播处置工作的顺畅与高效。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指挥中心应建立健全的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职责,明确管理层与执行层之间的权责关系。

第六条指挥中心应建立应急广播指挥管理委员会,制定指挥中心的发展战略和管理政策。

第七条指挥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应具备丰富的广播、通讯等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指挥中心应建立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责关系。

第九条指挥中心应建立健全的应急广播指挥中心管理体系,确保指挥中心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条指挥中心应建立人员管理制度,明确人员招聘、培训、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十一条指挥中心应注重人才培养,建立健全的培训机制,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和专业素养。

第十二条指挥中心应建立健全的薪酬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专业水平。

第十三条指挥中心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四条指挥中心应建立健全的工作流程,明确指挥中心的应急广播处置工作程序和流程。

第十五条指挥中心应建立应急广播指挥中心值班制度,确保指挥中心能够24小时不间断地处置应急广播事件。

第十六条指挥中心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录入和处理流程,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全面。

第十七条指挥中心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应急广播处置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五章设备管理第十八条指挥中心应建立健全的设备管理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第十九条指挥中心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更新,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条指挥中心应建立健全的设备备份机制,确保设备故障时能够及时切换至备用设备。

国家广电总局、应急管理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应急广播在应急管理中作用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广电总局、应急管理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应急广播在应急管理中作用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广电总局、应急管理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应急广播在应急管理中作用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0.11.19•【文号】广电发〔2020〕80号•【施行日期】2020.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电总局应急管理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应急广播在应急管理中作用的意见》的通知广电发〔2020〕80号中国地震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应急管理厅(局),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发挥应急广播在应急管理中作用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应急管理部2020年11月1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发挥应急广播在应急管理中作用的意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和应急广播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推进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和发展智慧广电网络等工作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

应急广播体系是国家社会治理的重要基础设施,是打通应急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实现精准动员的重要渠道。

近年来,各地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社区、乡村覆盖面不断扩大,在基层社会治理、文化传播、疫情防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发挥应急广播在应急管理中的作用,建好管好用好应急广播,提升应急管理能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发展智慧广电网络的重要决策部署,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依托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加快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推动应急广播系统在应急管理领域应用,建立健全应急信息发布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应急信息精准传播能力和水平,最大程度减轻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为推动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提供支撑。

应急广播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应急广播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县应急广播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运行管理,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信息发布和播出安全,建立科学完善的应急信息发布和管理机制,发挥系统在重大自然灾害、灾难事故、公共卫生与安全等突发事件中应急指挥、协调、信息传递作用,提升政府应急管控和处置能力,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东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20〕4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系统,是指制作、传递应急信息或其他以声音、图像、文字、户外大屏等承载方式传播信息的广播系统,包括信息制作平台、播控平台、传输网络、喇叭等。

第三条系统实行分级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系统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应急管理工作服务”,按照“灾时应急,平时服务”工作要求,日常以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为主,一旦需要应急处置则转为应急信息广播。

第五条按照“党管媒体、安全可靠、上级优先”原则组织实施。

党管媒体原则:应急广播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处理突发性事件和灾害预防、灾难救援等主要工具之一,必须保证其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关键时刻有效发挥作用,应当纳入党委政府统一管理。

安全可靠原则:系统各个环节应当遵循安全播出要求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从应急信息接入、制作播出、调度控制、传输覆盖,最终到达终端全流程的信息安全,做到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审计安全、数据安全、数据备份。

上级优先原则:系统信息发布遵循“上级优先于下级、应急优先于日常”原则。

第六条发布信息要严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恪守纪律和工作原则。

不得播报未核实、没有根据的信息和传言,不得隐瞒实情延误时机,不得小题大做扰乱人心。

第七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紧急情况下的系统管理;广电部门负责系统的行政管理工作;县融媒体中心承担全县应急广播信息的制播工作;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如东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有线如东分公司)承担建设、运行维护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盗用应急广播设施的行为;供电部门负责为村级应急广播终端正常运行提供用电保障;各镇(区、街道)负责辖区内应急广播的日常管理、维修和安全播出。

应急广播管理制度

应急广播管理制度

应急广播管理制度应急广播是一种重要的传媒方式,它具有迅速、广泛、准确的特点,可以在紧急情况下迅速传达信息,提醒和引导公众采取必要的行动,以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运用应急广播,制定一套完善的应急广播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总则应急广播管理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应急广播的开展,提高广播传媒在突发事件中的应急处置能力。

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应急广播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本制度要遵循法律法规,注重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二、应急广播组织机构1. 领导小组成立应急广播领导小组,由相关政府部门、广播媒体、应急管理部门等组成,负责制定应急广播预案,协调应急广播工作的开展,保障应急广播的有效性和专业性。

2. 应急广播中心设立应急广播中心,配备专业人员和先进设备,负责应急广播的制作和发布工作。

应急广播中心根据预案,在紧急情况下及时启动广播系统,通过广播传送紧急信息,保障信息的准确性和即时性。

三、应急广播预案1. 应急广播预案的制定各级政府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制定应急广播预案。

应急广播预案应包括灾害类型、应急响应级别、启动条件、信息发布程序等内容,保障应急广播的有效性。

2. 应急广播预案的演练各级政府应定期组织应急广播预案的演练,提高相关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演练应包括应急广播的启动、信息发布、应急响应及处置等环节,模拟真实情况,提高应对紧急情况的应急能力。

四、应急广播工作流程1. 紧急情况发生后,应急广播中心根据预案启动广播系统,发布紧急信息。

2. 广播人员应及时准确地撰写和录制应急广播稿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应急广播中心应及时将录制好的应急广播稿件发送给各地广播媒体,确保信息能够迅速传播到各个角落。

4. 各地广播媒体收到应急广播稿件后,应及时制作广播节目,按照预案要求进行播出。

5. 各级政府应及时组织广播媒体开展宣传工作,加强公众对应急广播的了解,提高公众对应急广播的重视度和听从度。

江苏省广播电视局、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广播电视局、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广播电视局、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广播电视局,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1.11.16•【字号】苏广电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江苏省广播电视局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广电规〔2021〕3号各设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应急管理局,省广电网络公司:现将《江苏省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广播电视局江苏省应急管理厅2021年11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管理第三章播出管理第四章运维管理第五章附则江苏省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应急广播管理,保障信息发布,更好发挥应急广播作用,提升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依据《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应急广播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应急广播是指利用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信息传送渠道,能够面向公众或特定区域、特定人群发布应急信息的传送播出系统。

第三条应急广播坚持服务政策宣传、服务应急管理、服务社会治理、服务基层群众的宗旨,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负责、上下贯通、综合覆盖、安全可靠、因地制宜、精准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急管理行政部门加强对接,建立应急广播协作分工机制。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本级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广播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建立本级应急广播调度控制平台和效果监测评估体系,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广播播出情况。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制度,推动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与应急广播系统对接,促进应急广播在应急管理领域的应用。

应急广播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应急广播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应急广播系统的安全管理,确保系统在紧急情况下能够高效、准确、及时地发布应急信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应急广播系统建设与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应急广播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三、管理职责1. 应急广播系统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应急广播系统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工作,对应急广播系统的安全运行进行监督。

2. 应急广播系统运营单位负责应急广播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3. 应急广播系统使用单位负责接收、使用应急广播系统,按照规定要求进行信息发布和传播。

四、安全管理制度1. 应急广播系统硬件设施安全管理(1)应急广播系统硬件设施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确保系统安全可靠。

(2)应急广播系统硬件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3)应急广播系统硬件设施应采取防火、防盗、防雷、防电磁干扰等措施,防止设备损坏和事故发生。

2. 应急广播系统软件安全管理(1)应急广播系统软件应选用具有安全性能的软件产品,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2)应急广播系统软件应定期进行更新、升级,修复已知的漏洞,提高系统安全性。

(3)应急广播系统软件应采取访问控制、数据加密、安全审计等措施,防止非法访问和数据泄露。

3. 应急广播系统信息安全管理(1)应急广播系统信息发布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

(2)应急广播系统信息发布应实行分级审核制度,确保信息发布的合规性。

(3)应急广播系统信息发布应采取保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4. 应急广播系统运行安全管理(1)应急广播系统运行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2)应急广播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3)应急广播系统运行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奖惩措施1. 对在应急广播系统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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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区应急广播体系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全区应急广播体系正常有序运行,按照“战时应急,平时服务”总体要求,发挥其在重大自然灾害、灾难事故、公共卫生与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的指挥、协调、信息传递作用,提升政府应急管控和处置能力,确保信息发布和播出安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7〕7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广播体系,是指利用区、乡镇(街道、园区)、村居(社区)三级应急广播播控平台和广播终端,以制作、传送应急信息和日常广播为目的,构建的覆盖全区的应急播出和日常播出体系。

区级应急广播播控平台设在区融媒体中心;镇级应急广播播控平台设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村级应急广播播控平台设在各行政村居(社区)。

第三条全区应急广播体系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必须保证其信息发布的权威性,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管理。

全区应急广播体系是政府处理突发性事件和灾害预防、灾难救援等主要工具之一,必须保证其在关键时刻有效发挥作用。

全区应急广播体系信息发布遵循上级优于下级、下级服从上级,应急广播优先于日常广播原则。

第二章信息发布
第四条全区应急广播体系信息发布按照“灾时应急,平时服务”要求,坚持预防与处置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原则,信息发布分为日常播出、应急播出两种方式。

主要用于各级党委政府和基层组织政务信息发布、政策宣讲、进行安全防范、灾难避险、灾难自救等知识宣教和灾害预警、突发情况处置等权威信息发布及抢险救援指挥等。

第五条区应急办负责统一协调全区应急广播信息发布工作,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和各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会同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建立畅通、有序、高效的发布机制。

第六条区融媒体中心、乡镇(街道、园区)、村居(社区)负责本级日常信息发布工作,日常播出实行限时发布方式,自行明确播出内容、时段、时长以及播出频次。

第三章内容审核
第七条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发布的应急信息,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把关,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对外发布;以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名义发布的应急信息,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由区应急办统筹对外发布;以乡镇(街道、园区)名义发布的应急信息,由乡镇(街道、园区)分管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对外发布;以村居(社区)名义发布的应急信息,由村居(社区)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对外发布。

所有发布信息都必须存档备案。

第八条各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信息发布的标准、流程和审签制度,做好相应类别的信息审核、评估、备案、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各级应急广播信息发布人员对信息播发审批手续进行审核,确认手续齐全、信息无误后方可播出。

应急播出和日常播出均应建立播出日志。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条应急广播运行维护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全区应急广播体系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二)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区级应急广播工作,明确应急广播管理责任人,负责应急广播的日常管理。

(三)各乡镇(街道、园区)负责辖区内应急广播工作,明确应急广播管理责任人,负责应急广播的日常管理。

(四)各村居(社区)负责本村居(社区)应急广播工作,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辖区内应急广播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江苏有线淮安区分公司负责全区应急广播体系相关设备、网络、终端的运行维护保养及检修工作,保障系统应随时处于待机状态,确保信息能及时发送。

对区、乡镇(街道园区)、村居(社区)三级应急广播播控平台每季度例行巡检不少于一次;对全区应急广播终端通响每季度检测不低于两次,发现不能正常通响的,及时维护修理。

应急保障期应加强检测检修频率,确保通响率。

第十二条应急广播设备是专用设备,不得安装与应急广播无关的软件、游戏等;应保持设备线路畅通,按规程操作设备,随时监控信号和设备运行情况,了解设备的运行状态。

第十三条加强应急广播设备的防盗、防火、防霉、防潮、防尘、防风、防磁等保护,配备必要的安全、消防等措施,定期对室内外设备进行维护和维修。

应急广播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与江苏有线淮安区分公司联系解决,并做好设备故障维修记录。

管理人员调整时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做到手续清楚、责任明确。

第十四条各级应急广播播控平台要规范使用,每天按时、完整地转播上级播控平台传送的广播节目,不得随意中断、插播节目,不得插播任何广告。

应急广播播控中心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播控电脑禁止与互联网连接,禁止安装与广播系统无关的软件。

未经上级批准,严禁在应急广播设备上接挂其他信号源。

第十五条应急广播播控平台信息播出实行账号、密钥管理模式。

实行专人专用,所有涉及系统管理、授权播发的人员禁止将账号和密钥泄露、提供给他人。

(一)区应急广播播控中心账号和密钥、应急播出手机号码、APP账号和密码由区融媒体中心授权人员负责设置、管理。

(二)各乡镇(街道园区)应急广播播控平台账号和密钥、应急播出手机号码、APP账号和密码由区融媒体中心
负责分配、更新,账号、密钥等由镇(街)授权人员负责保管。

(三)各村居(社区)应急广播平台密钥由村居(社区)授权人员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各乡镇(街道园区)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协调基层供电单位解决辖区应急广播系统的取电、用电等问题,并自行承担应急广播系统建设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电费支出。

第十七条江苏有线淮安区分公司应建立健全应急广播体系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机房安全、运行维护工作管理,提高保障水平。

负责做好全区应急广播体系使用指导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督促江苏有线淮安区分公司对相关主设备进行备份,确保系统运行无故障。

第十九条各乡镇(街道园区)、村居(社区)、江苏有线淮安区分公司负责加强广播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宣传,保障广播设施、设备安全。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利用应急广播体系传播下列内容之一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配合江苏有线淮安区分公司做好损坏、毁坏广播设施行为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工作。

对违反广播电视法规、规章,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侵犯广播电视网络安全的行为,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二条破坏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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