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官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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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和个案情况,依据自己的理性判断和经验,对案件进行裁量和决定的权力。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权衡各种利益和因素,以达到公正和合理的判决结果。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非常重要的,但也容易受到一些争议。

本文将就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探讨。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遵守法律规定。

法官虽然在审理案件时拥有一定的裁量权,但这种权力是受到法律限制的。

法官在裁量时必须尊重法律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律的约束,也不能凭个人意志随意行使权力。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来处理,并确保裁量结果符合法律的要求。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

在审理案件时,法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案件进行全面综合的考虑和分析,从而做出合理的裁量决定。

法官需要考虑案件的事实、证据、当事人的陈述、相关法律规定等因素,综合权衡各方面的利益,最终做出适当的裁决。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注重公正和合理。

法官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坚持公正和合理的原则,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更不能受到其他非法因素的干扰。

法官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客观公正地做出裁决,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的尊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裁量权的相对性和灵活性,导致了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

同一案件在不同法官的审理下,可能会得出不同的裁判结果,这容易引起公众和当事人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法官个人的主观意识和审美观念可能会对裁决结果产生影响,这也会造成裁判的不一致性。

法官在行使裁量权时,可能存在个人偏好和人格特质的影响,这也容易导致裁判的主观性。

为了规范和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必要在以下方面进行相应的完善和规范。

需要建立更加健全的法律制度和程序规定,明确法官在裁量权行使过程中的范围和限制,确保法官行使裁量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应该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规范法官的行为和裁判标准,避免因个人因素影响裁量结果。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指的是法官依法自行决定案件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并在一定的法定框架内行使裁量权。

作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概念,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影响着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在本文中,我们将就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影响。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定义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依法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精神,依据法律规定在法定的范围内自行决定的权力。

法官在实际审理中,面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可能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或者法律条文不明确的情况,这时就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做出一个恰当的裁判。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主要表现在定案、酌情裁量和适用法律等方面。

1. 定案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首先需要做出的是定案。

定案是指确定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条文。

在案件事实不清晰或者法条不明确的情况下,法官就需要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做出定案决定。

在肆意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案件中,如果被告在法庭上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拒认或者模糊其事实的情况下,法官就需要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来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案件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

2. 酌情裁量酌情裁量是指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行为特征,对法律的适用程度和裁罚力度进行灵活的调整。

对于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法官可以根据被告的自白和态度诚恳度来对其刑罚进行减轻,这就需要法官在适用法律时行使自由裁量权。

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行为特征可能会有很大的差异,法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判决,这就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

3. 适用法律1. 保障案件公正2. 提高审判效率法官自由裁量权,可以提高审判效率。

在实际审理中,有些案件可能会因为具体情况比较特殊而无法一概而论,法官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裁判,这就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

法官对案件裁判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可以有效地提高审判效率,缩短案件审理的时间。

3. 促进司法改革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可以促进司法改革。

[裁量权,法官,我国]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化

[裁量权,法官,我国]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化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化一、我国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内涵自由裁量权主要是指,法官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通过诉讼人和辩护人叙述事情与根据法律条例这两者进行判断的基础上,为了还给当事人公平以及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从而发挥自己出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进行理性的处理,中肯的判断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

法官自身担负着法律托付的责任以及相应的裁量权,能够在某些情况下行使手中所掌握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要根据法律所规定的裁量权的范围来行使其权利,不可有越界之行为。

在法律的性质上,这是法律所赋予法官的司法选择的权利。

其主要特征主要如下:(一)自由裁量权首先要受理案件,最终行使对案件作出判决的权力。

(二)自由裁量权由一个审判组织组成,根据案件情况进行探讨商议,从而形成了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这三个主要部分。

(三)案件一经作出依法判决,便生成了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不可更改甚至撤销。

这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和国家法律的庄严性。

(四)法官行使公正合理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自身在行使权力时受到法律规定的约束力,必须在合理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力,应以符合社会的公平、公正为主要标准。

(五)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所赋予的司法选择权,同样具有权威性。

二、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一)法律存在的滞后性和历史发展性。

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法律也在一直变化发展,不断完善。

法律是对社会现状所做出的反应以及通过制度上指定的约束措施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是任何一个国家不可缺少的重要关键。

法律同时也对社会的变化发展从而产生的新的法律规范进行不断修改和调整,所以,给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这一措施,是对法律做了分工,同时为以后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创造了必备的条件,打下坚固的基础。

同时规范具体案件间的矛盾决定了法官审判案件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

(二)法官在自己的业务能力方面,以及自身的职业道德标准方面,从而导致对在同条法律条例上对其有着不同的见解,这就牵扯到各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是否能够公平正义合理地对案件进行审判。

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探讨

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探讨

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探讨自由裁量权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在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界限一直是法理学界和司法实践者们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围绕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限制进行探讨,并结合最新案例进行分析。

一、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畴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规定下,为了合理解决尚未完全规定和明确的法律事项所赋予由法官自行决定的权力。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界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在审判案件时,法官需要收集、审查、认定各种证据材料,并对其所具有的法律效力进行判断。

这一过程中,法官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证据的可信程度自行确定证明效力,以及对其中矛盾、不清晰的证据进行权衡和排除。

但是,在证据收集和认定方面,法官的权力并不是完全的自由裁量,他们必须依法进行,遵循法律程序以及证据规则的要求。

2. 刑事和民事案件的适用法律和量刑准则法官在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中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庭审和裁判,但是法律规定的具体适用其实是存在争议的。

这时候,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和裁断。

在刑事案件中,法官在确定罪名、确定刑期和刑罚执行方式方面享有自由裁量权;在民事案件中,法官在确定赔偿金额、解除合同、确定抚养子女等方面也有一定的裁量权。

3. 裁量量刑的合理性我国现行刑法对于一些罪名的量刑存在比较宽的裁量权。

法官在量刑时必须根据被告人的情况和案情,合理确定罪行和刑期,并且必须根据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裁判,以确保罪犯在司法程序中得到公正的对待。

二、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尽管我国法官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这种权利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的限制的。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官必须遵循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的要求在裁判过程中,法官必须遵循完备的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并且在案件裁判过程中必须采用相应的定量和定性方法,以保证裁判结果的合理性和客观性。

民商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民商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民商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为了对案件作出正义的裁判,发挥其主观能动性,选择适用法律、解释法律、创制法律的一种权能。

标签:民商事;裁量权一、自由裁量权概述1、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权力。

法官在诉讼外行使的权力不属于自由裁量权范畴,自由裁量权是法官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具体形式和体现。

2、自由裁量权行使主体是法官或者合议庭。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官或合议庭是民事案件事实的裁判者和法律运用者,审判委员会不直接参加案件的审理,也未明确审判委员会是审判组织。

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或合议庭是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主体。

法官独立审判是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前提条件。

3、自由裁量权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作出处分的权力。

自由裁量权的处分对象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或者诉讼权利,而法官行使的诉讼处分权、诉讼指挥权、释明权等与审判相关的权力不属于自由裁量权的处分范畴,因为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决定权。

4、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法律框架内行使的权力。

自由裁量权只能在法律对有关事项无明确规定或者法律对此无具体规定,只能适用法律原则裁判的情况下才能行使。

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弥补法律的滞后及空白,在法无明文时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对当事人的权利予以保护和救济。

5、价值取向性。

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一种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一定社会价值的载体。

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尊重人们的价值取向和人格尊严,必须坚持公平正义,以合宪合法为标准,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以促进司法的公正,保障法律的终极价值,社会正义的顺利实现。

二、自由裁量权的价值1、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填补法律漏洞。

社会现实的复杂性与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决定了立法永远滞后于社会现实,法律不可能是包罗万象、完美无缺的,不可避免的会出现空白地带。

在法律漏洞成为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不得拒绝裁判的法官无论如何有义务去解释法律,并且在法律有漏洞时有义务去补充它。

承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积极意义在于,可以借助于法官的能动性,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弥补法律的漏洞,使稳定的法律能够适应现实生活的变化,并在法律程序之外促进法律的进化。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界定的范围内,法官有权对案件作出裁决的自由。

在司法活动中,这个自由裁量权是法官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要遵守一些基本原则。

首先,法官必须尊重法律本质和精神,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其次,法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对当事人都要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不能倾向于特定一方。

最后,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该遵循诚信原则,据理力争、客观公正,不得为个人私利以及其他非法因素影响行使权力。

在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权衡各种利益,遵循公正、合法、公平的原则。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需要依法确定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

这是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前提和基础,因为法官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

其次,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该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法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权衡各个利益因素,以公正、合法、公平的原则作出裁决。

第三,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该考虑相关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法官需要平衡不同的权利,并在保护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作出裁决。

最后,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注意法律制度和制度价值。

法官应该尊重法律制度和制度的价值,帮助澄清法律意义和规则,促进法律制度的应用。

综上所述,在现代司法制度下,法官自由裁量权不是无限制的,而是在基本原则、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法律制度和制度价值的基础上行使的。

只有在遵循这些原则和规则的前提下,才能使裁判机构行使权力的公正、合法、公平和公正。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依据自己的职权和专业判断,对案件进行合理而灵活的判断和决策的权力。

作为司法机关的核心人员,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对维护司法公正和公平、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存在着一定的困境和问题,需要加以规范和限制。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能够体现法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在某些案件中,法律规定可能难以具体适用,无法涵盖所有复杂情况。

这时候,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和经验,根据案件的具体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裁决。

这种灵活性和适应性有助于尽量满足当事人的合理需要,缩小法律与实际需求之间的差距,增强司法公正性。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能够保障人权,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更具人性化和公平的判断和决策。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可能会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或不公平的待遇。

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则可以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权衡各种法律权益之间的关系,做出符合实际情况和人权要求的判断和决策。

这有助于实现司法的公正和人权的保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境。

由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主观随意性,导致裁判结果不确定和不可预测。

同样的案件,不同的法官可能会有不同的判断和决策,给当事人带来无法预料的影响和不公平的待遇。

这种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可能导致法律的不稳定性和司法的不公正性,对司法公信力产生负面影响。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于灵活和广泛,可能会导致滥用和任性行为。

一些法官可能会滥用自己的权力,根据个人意愿或偏见,对当事人进行不公正的对待。

这种滥用和任性行为可能使司法失去公正性和权威性,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造成损害,损害社会的公平和秩序。

为了避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任性行为,有必要对其行使加以规范和限制。

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规范,明确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限度,防止其行使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

浅析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浅析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浅析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刑事法官是执法与公正、人性与法理的结合体,他们承担着社会公正和法律秩序的责任。

而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刑事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这是刑事司法体制中最核心的概念之一。

那么,为什么刑事法官要有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和要求呢?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展开,对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深入的探析。

一、自由裁量权的内涵与意义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处理案件时,刑事法官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利,可以根据各种因素进行自主的裁决。

其内涵主要包括对适用法律、指定证据、定罪量刑等方面的裁量权利。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具有以下主要意义:1、促进司法公正。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可以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人情因素、行为动机、社会背景等多方面情况,使司法裁判的结论更能符合被告人的实际情况,从而提高司法公正性。

2、保证司法效率。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使得刑事法官可以更加灵活地处理案件,从而提高办案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为司法改革提供有力支持。

3、体现司法人性。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充分体现了刑事法官的人性化思考,可以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行为动机、心理状况等因素,使裁判更符合人性化的要求。

二、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同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刑事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遵守以下几点:1、法律框架下行使。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以法律为基础,不能脱离法律规范对案件做出裁决。

2、依据事实行使。

刑事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依据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裁判,不能偏离案件实际,一味满足个人意愿。

3、维护司法公正。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以维护司法公正为根本目标,不能偏离司法正义的方向,否则会导致司法错误。

4、遵循法定量刑。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应超越法定量刑,否则将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5、考虑人性因素。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要考虑人性因素,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心理状态、家庭背景等因素,不能仅仅以法律规定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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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官自由裁量权作者:姜英博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3期摘要自由裁量权一词系舶来品,在西方有着多种意义。

本文以为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法律的严格约束下,根据以往的判例而选择在其判决中适用何种法律原则的权利。

而且,国际私法中最重要的概念为冲突规范为准据法,那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国际私法上是指法官在审理涉外纠纷时,依照冲突规范或准据法的相关规定,选择一部较为科学、公平的法律或引用相关法律原则去解决涉外纠纷。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法官自由裁量权作为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应给予高度重视,从而得到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国际私法司法权作者简介:姜英博,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在读研究生,法律硕士(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122-02一、国际私法中自由裁量权的历史演进国际私法自从其产生以来,学术界就其来源问题一直争议不断,各派学者各持己见。

根据通说观点认为,国际私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据相关史书记载,国际私法起产生于古罗马,而且根据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质匮乏程度,国际私法的名称还并未确立,只是当时较有话语权的学派所主张的观点与现今国际私法不谋而合,即试图确立一种普遍的法则去解决在法律适用上如何权衡不同法律间的价值判断。

并根据所调整关系的不同分为,关于人的法则和关于所有物的法则,值得注意的是,这两种法则的契合点在于均否定法官在适用法律的时候可以享有独立的思考和价值判断。

后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类思想的进步,区分人和物应该建立不同法则的观点已在学术界不复存在,国际私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之前的形式已经无法满足国际私法的发展,需要通过一种极具说服力的方式去推进国家发展,以法律明文规定加以规范化便是最好的形式,因此,国际私法的立法者开始着手从严格规则主义出发进行立法活动,他们惯于追求冲突规范的简洁偏爱单边冲突规范。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受到严格约束,所谓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按照规则的规定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

战争对人的影响是巨大的,但是在伤痛过后,往往会激发人们的反思,武力并不是合理解决国家间冲突的合理手段,在和平的基础上发展逐渐成为国际间的共识,那么,寻求一种更好的方式去解决国家间的冲突便显得尤其重要,国际私法所倡导的理念因此得到了空前绝后的提倡与赞扬,各国的国际私法学者纷纷主张各国应加强合作,穷则思变。

作为资本主义变革佼佼者的美国率先开始关于国际法方面的改革,否定之前拒绝给予法官一定程度上自主选择的价值判断,以法律的明文规定的形式将自由裁量权赋予处理涉外纠纷的法官。

各国法律的发展往往是相互借鉴、取长补短的过程,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也吸取了美国的成功经验,纷纷开展以法律规定的形式给予解决涉外纠纷的法官在选择适用何种法律时的自主选择的权利。

颇具代表性的便是,奥地利在1979年颁布了《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瑞士则在1988年颁布了《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

我国走的是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也根据国际间发展的需要,以明文规定给予法官在处理涉外纠纷时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

二、国际私法中自由裁量权的特殊性“法律必须是稳定的,但不可一成不变”。

稳定是指法律是人们在判断自己行为时主要价值判断,法律一旦朝令夕改,便不具备被人遵守的强制力和可行性,而法律的滞后性又需要法律不能是一成不变的,需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程度而加以调整,正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那么,在稳定的基础上如何进行有效的价值判断,即如何构建国际私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是立法中至关重要的一个问题。

首先,国际私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一样,也以特定的社会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

一言以蔽之,各国在经济交往活动中建立的各种涉外民商事关系应划分到国际私法所调整的对象。

就如何认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这一问题上,学术界有着不同的观点。

我国学者大都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上加以分析,认为只要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与外国发生联系就构成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理所当然应成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其次,从现代意义上的自由裁量权产生时起,关于该制度是否应当存在的争论就未曾停息。

反对者以严格规则主义为代表,禁止法官对法典作任何解释,他们把法官比作成工匠或自动售货机式的职业。

法官的角色定位应稍逊于立法者,存在价值在于完成立法者精心设计一整套流程的工具,其存在意义便是执行。

与之相反,在抨击法官工具化的基础上,支持者们主张法官自由的选择和独立的价值判断是之所以设置法官的初衷所在,理应毋庸置疑的存在。

笔者认为,就当代社会的复杂性而言,要求法官吃进去的是法条,吐出来的是判决的思想早已被淘汰,在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否应当存在的问题上,无论人们所持何种观点,都不能否认其客观存在的必然性和固有价值。

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国际法院的法官应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将案件所涉及的众多国家的法律加以综合比较并就冲突部分根据之前判例进行行之有效的价值选择。

此时,法官需要如履薄冰地行使其自由裁量权,既要从协调各国法律冲突的角度来考虑,又要兼顾是否有利于国际民商事交往,其复杂性不言而喻。

试想,法官如果从比较狭隘的民族主义出发,滥用自由裁量权,不仅会影响到案件能否得到公平的判决,甚至会影响到国家之间的交往和人民之间的正常往来,导致国家之间的隔阂和矛盾。

与此对应,在审理国内案件时,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一般不会考虑到这些方面,仅顾忌自己在适用法律时能否做到严格的依据法律或公序良俗做到正确的行为判断。

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大致可分为两种: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成为直接调整方法,另外一种则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涉外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和支配,各国立法通常情况下,都相应地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然而,法官在处理非国际私法事务时,就实体法上的范畴可以享有自身独立的价值判断,通过在法律上如何规定和长期以来的公序良俗去对当事人的行为加以评价,以达到合理审判案件的目的。

因此,每个部门法在规定法官如何引用法律做出准确的行为评价时不尽相同,仅从国际私法角度,是极具特殊性的。

三、中国国际私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对中国而言,国际私法是舶来品。

1905年郭斌编著的《国际私法》一书,是迄今中国发现的最早的国际私法著作。

而后在清末修律活动中大臣们编写的关于民商事法律修改的草案中,首次提到了“国际私法”这一概念以及私法平等原则。

但随后的抗日战争及国内战争,使国际私法失去必要的发展环境。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意识形态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国际私法立法与研究起步即告中断。

直到1987年,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在筹备两年多后成立,先后举行了多次年会和研讨会,研讨的范围包括国际私法各个方面的重要问题,出版了论文集及《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经过多年准备,2000年还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

这两者是中国国际私法理论成就的集中体现,外国学者亦十分重视。

从这个角度看,中国国际私法不间断地前行仅仅是最近29年的事。

但是不得不提的是,我国在2010年通过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

”以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将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原则加以确定。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一般存于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之中,由于法律固有的滞后性和不同法律立法初衷的差异,法官需要在公平正义这一科学法治理念指导下,兼顾个案公平和法的价值,对于当事人的行为做出一个正确的评价。

一部法律的完善固然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然而良法之治的前提在于人的遵守和相关法律工作者们的严格执行,我们既然相信法律能够对人的行为给予正确的评价,那么法官在行使其独立的价值判断的同时,理应严格在法律的约束下去行使自己这项神圣的权利。

而且当前法治工作中所强调的也是讲法治,绝非人治。

这一点在法理上也是符合一定的价值所在。

出于很复杂的原因,即使我国法律在立法上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实施,并不能避免实践中时而出现问题。

法律需要人们的遵守,而在此基础上更需要严格地加以执行。

法律对于一个人行为合法性的如何评价正是法官的职权所在,所以法官在法律的运行过程中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司法实践,中国国际私法的研究者和实践者往往终身只在各自的领域工作,缺乏交流的渠道,彼此隔膜,难以在交互影响的基础上共同提高。

比如,在一般情况下,法官和教师的职业很难互换,加之判例不公开,教师无法系统地了解实务状况;法官虽长于判案,但无法在理论上加以提升。

正因如此,赋予权利本身就是一个需要经过严格筛选的过程,权力滥用的根源就在于将权力赋予了并不具备相关素质的人之手,法官作为一项神圣的职业,其自身廉洁性自不必说,在具备相关法律知识的同时,树立一种崇高的价值观显得尤为重要。

孟母之所以三迁正是由于环境对人的影响很重要,而能否树立一种出淤泥而不染、君子和而不同的价值观在当前的法治环境下又显得尤为重要。

对于当事人的行为能够做出准确的法律评价是源于自身法律知识的厚积薄发,而能否不轻易的改变正确的价值判断则需要重视法官对于其职业能否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加强法官队伍的建设切入点应为其树立崇高的价值观、人生观。

鸟之所以能在天空翱翔,两翼缺一不可。

我们在强调法官队伍建设的同时,一个良好的监督模式也尤为重要。

良法之治需要法律工作者全员参与,而且法律运行本身就是一个系统化的过程,任何一个法律部门的懈怠或出现问题,都会使整个法律运行出现差错。

再者,对于法官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并不是对于其业务水平的不信任,而是真正防止在整个审判过程中任何干预因素的存在,真正做到个案公平。

赋予权利的同时理应接受监督的义务,这在法理学角度也是说得通的。

当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一个国家想要在经济上想要跻身强国行列,闭关锁国早已被历史所淘汰,只有加强与周边国家甚至是世界各国的合作,大胆拓展海外市场才能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这也就要求统一的国际法规则,以适应国际民事,商事关系的发展,因此,各国国际法出现了趋同的趋势。

我国在2010年也相应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其中大幅度引进了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等原则。

在某种程度在,深刻体现了在学习和借鉴他人的立法经验的同时,注重本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

但是,应当予以重视的是,法律的发展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一部法律的完善,需要多次修改,不断解决实践中所产生的新问题。

总之,正确行使裁量权是一项艰难的任务,需要理念、知识与经验的全面准备,需要经过专门训练的法律人来担当,这绝非一个“虚构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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