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使投资人权益
天使投资人估值的六大算法

天使投资人估值的六大算法天使投资是创业者在初创阶段获得资金的重要途径,而投资人在参与天使投资时,需要对创业公司进行估值。
天使投资人在估值时,可以采用不同的算法和方法,下面介绍六大常见的算法。
1.权益法:权益法是根据创业公司的股权价值来进行估值。
投资人需要考虑公司的未来盈利能力、成长潜力、市场竞争等因素,从而评估公司的股权价值。
权益法常用于有盈利记录的公司。
2.盈利法:盈利法是根据公司的预期盈利来进行估值。
投资人可以根据公司的商业模式、市场规模、竞争态势等因素,预测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并根据盈利水平来评估公司的估值。
盈利法常用于没有盈利记录的初创公司。
3.收入法:收入法是根据公司的预期收入来进行估值。
投资人可以参考公司的市场规模、用户数量、销售渠道等因素,预测公司未来的收入水平,并根据收入水平来评估公司的估值。
收入法常用于有明确销售模式和用户渠道的公司。
4.市盈率法:市盈率法是根据相似公司的市盈率来进行估值。
投资人可以参考同行业或相似业务的公司的市盈率,并将其应用到创业公司的估值中。
市盈率法常用于有上市公司可参考的情况下。
5.综合法:综合法是将多种算法和方法综合考虑,通过权衡不同因素来进行估值。
投资人可以综合权益法、盈利法、收入法、市盈率法等多种方法,评估公司的估值。
综合法常用于有多种信息可以参考的情况下。
6.达成共识法:达成共识法是投资人和创业者共同商讨、达成一致的方式进行估值。
双方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公司的成长潜力、投资人对公司的价值认知等因素,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公司的估值。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估值算法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和公司类型。
投资人在进行估值时,需要综合考虑公司的财务状况、市场情况、竞争力等多个因素,并与创业者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以达到一个合理的估值结果。
在天使投资的过程中,估值是一个关键的环节。
投资人和创业者需要密切合作,共同确定一个合理的估值,为双方带来利益最大化的结果。
通过以上六大估值算法,可以帮助投资人更准确地评估创业公司的价值,为投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天使投资人合同范本

天使投资人合同范本第一条定义1. 天使投资人:指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创业企业提供投资资金的个人或机构。
2. 创业企业:指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接受天使投资人投资的企业。
3. 投资:指天使投资人向创业企业提供的资金,用于创业企业的业务发展。
4. 股权:指天使投资人在创业企业中所拥有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表决权、利润分配权等。
第二条投资金额及方式1. 天使投资人同意向创业企业投资[X]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X]元整),投资方式为[现金/实物出资等]。
2. 天使投资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X]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款项一次性支付至创业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三条股权比例及价格1. 天使投资人本次投资完成后,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将根据投资金额及创业企业的估值确定。
2. 本次投资的每股价格将根据创业企业的估值确定。
第四条投资条件2. 创业企业应向天使投资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业计划书、财务报表等资料,以便天使投资人进行投资决策。
第五条投资后的权利和义务1. 天使投资人享有按照其出资比例参与创业企业决策、分红等权利。
2. 天使投资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并对创业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和建议。
3. 创业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障天使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定期向天使投资人报告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六条股权退出机制1.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天使投资人可以通过股权转让、IPO 等方式退出其所持有的股权。
2. 创业企业如发生合并、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天使投资人有权按照其出资比例参与决策。
第七条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及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 本条款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八条违约责任1. 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如因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解决或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
天使投资人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规范天使投资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创新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天使投资人,是指以个人或机构名义,以自有资金对初创企业进行投资,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资源对接、管理咨询等服务的投资者。
第三条天使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二)公平原则;(三)诚信原则;(四)合法合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天使投资活动,为天使投资人提供必要的政策扶持和服务。
第二章投资主体第五条天使投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三)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和能力;(四)具有合法的投资资金来源。
第六条天使投资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设立:(一)个人投资;(二)设立天使投资企业;(三)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四)其他合法形式。
第七条天使投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投资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四)有专业的投资团队。
第八条天使投资基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二)投资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四)有专业的投资团队。
第三章投资行为第九条天使投资人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投资前,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调查和风险评估;(二)投资时,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三)投资后,积极参与企业管理,为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四)投资结束后,按照约定方式退出投资。
第十条天使投资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利用投资关系谋取不正当利益;(二)泄露投资项目的商业秘密;(三)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天使投资人在投资过程中,应当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投资监管第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天使投资监管制度,对天使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天使投资人的股权分配方案

天使投资人的股权分配方案天使投资人的股权分配方案一、引言天使投资人在创业公司的早期阶段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他们的资金和资源支持帮助创业者实现他们的愿景,推动初创公司的成长。
然而,股权分配一直是一个敏感的问题,因为它涉及到各方的权益和利益平衡。
本文将探讨天使投资人的股权分配方案,让创业团队和投资者都能获得公正和有利可图的结果。
二、股权分配目标股权分配方案的目标是确保激励创业者和天使投资人,使他们都能在公司成功时获得回报。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股权分配目标:1. 创业者激励:创业者应该受到足够的激励来全情投入并为公司创造价值。
2. 天使投资人回报:天使投资人在公司成功时应该获得相应的回报。
3. 人员招聘:股权分配方案应该能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人才。
4. 同股不同权:不同的创业者和投资者可能对公司有不同的贡献,因此他们的股权应该基于他们的贡献来确定。
三、股权分配原则在制定股权分配方案时,应遵循一些原则,以确保公正和可持续发展。
1. 初创公司的未来派发股权:由于初创公司的价值可能会大幅上涨,因此创业者和投资者应该重点关注未来的增量股权分配,而不是当前市值。
2. 股权分配应该与投资额和风险挂钩:投资额越大,承担的风险也越大,因此投资者应该获得相应的回报。
3. 长期激励:股权分配方案应该鼓励创业者和天使投资人长期投入,并持有股权,以确保他们的利益与公司的长期成功挂钩。
4. 激励创新:创新对初创公司的成功至关重要,因此股权分配方案应该激励并奖励创新。
四、股权分配模型在考虑股权分配的具体细节时,可以采用不同的模型。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模型:1. 比例分配模型:根据投资额的比例分配股权。
例如,一位投资者投资了10%的资金,因此获得10%的股权。
2. 阶段分配模型:根据不同阶段的投资计划分配股权。
创业者在每个阶段都有自己的目标和计划,而每个投资者参与的阶段可能会有所不同。
3. 股权期权模型:以股权期权的形式激励和奖励创业者和投资者。
天使投资人是怎么投资的?

也许是媒体的宣传给人造成一种天使投资人总是在坑创业者的印象。
事实上有风投以来的几十年,太多的天使投资人也被创业者坑过,但被坑了好意思出来说么?为什么投资的时候要签厚厚一本投资合同,那都是血泪史的印记啊。
最近流行所谓一页纸的term sheet,都是唬人的。
投资合同上的条款一条都不会少!先回答题主关于天使投资人如何监管的问题。
这属于投资之后的事情。
创业者方面的道德风险主要有以下:(1)转移企业资产。
当天使投资者将资金注入企业后,财产所有权转移。
创业者在管理公司中如若私自转移资产,则将对企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导致破产。
(2)融资稀释。
当天使投资者以股权入股后,随着企业发展的需要增资扩股,如若限制天使投资者的优先购买权,可能导致其股权被稀释,影响在企业的控制权。
(3)竞业禁止。
天使投资者在初期进行项目选择时,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欣赏创业者及其团队的能力,故天使投资者不希望创业者离职或者为所投项目相竞争的其他企业服务。
没有合同保护会是很可怕的事情。
设想一下,天使投资者在第一轮投资时持有的股份通常占到公司股份50%以下,如果其他股东联合起来,可以控制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有可能会出现下面一些极端的事情:创始人将公司以1元价格卖给其亲属,将优先股股东扫地出门;创始人以1亿元价格将部分股份卖给公司,立刻过上优哉日子;发行巨量股份给创始人,将优先股比例稀释成接近零。
为了避免类似的事件,即来自创业者的道德风险,是无法完全用法律条款进行规定的。
天使投资者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利用合同来规避道德风险,例如一票否决权。
常见的保护性条款包括:(一)一般条款A.知情权。
指知悉并可获取信息的权利。
A1.知情权条款。
优先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纳税申报,但需事先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及董事会。
在具有合理理由的情形下,优先股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及董事会认为优先股股东的行为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良影响的,在收到优先股股东书面请求X 日内作出书面不同意的答复。
天使投资的特点

天使投资的特点天使投资(angel investment),是权益资本投资的一种形式,是指富有的个人出资协助具有专门技术或独特概念的原创项目或小型初创企业,进行一次性的前期投资。
而“天使投资人(angels)”通常是指投资于非常年轻的公司以帮助这些公司迅速启动的投资人。
在风险投资领域,“天使”这个词指的是企业家的第一批投资人,这些投资人在公司产品和业务成型之前就把资金投入进来。
天使投资人通常是创业企业家的朋友、亲戚或商业伙伴,由于他们对该企业家的能力和创意深信不疑,因而愿意在业务远未开展进来之前就向该企业家投入大笔资金,一笔典型的天使投资往往只是区区几十万美元,是风险资本家随后可能投入资金的零头。
通常天使投资对投资回报的期望值并不是很高,但10至20倍的投资回报才足够多迎合他们,这是因为,他们同意下手投资时,往往在一个行业同时投资10个项目,最终只有一两个项目可能将获得成功,只有用这种方式,天使投资人就可以分摊风险。
其特征如下:1:天使投资的金额通常较小,而且就是一次性资金投入,它对风险企业的审查也并不严苛。
它更多地就是基于投资人的主观推论或者就是由个人的褒贬所同意的。
通常天使投资就是由一个人投资,并且就是见好就收。
就是个体或者小型的商业行为。
2:很多天使投资人本身是企业家,了解创业者面对的难处。
天使投资人是起步公司的最佳融资对象。
3:他们不一定就是百万富翁或低总收入人士。
天使投资人可能将就是您的邻居们、家庭成员、朋友、公司伙伴、供货商或任何愿投资公司的人士。
4:天使投资人不但可以带来资金,同时也带来联系网络。
如果他们是知名人士,也可提高公司的信誉。
天使投资往往就是一种参与性投资,也被称作变现型投资。
投资后,天使投资家往往积极参与被投企业战略决策和战略设计;为被投企业提供更多咨询服务;协助被投企业招录管理人员;帮助公关;设计选择退出渠道和非政府企业选择退出;等等。
然而,相同的天使投资家对与都投资后管理的态度相同。
什么是天使投资?

什么是天使投资?王宏哲主任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股权法律研究中心微信号:law515)【什么是天使投资】天使投资(Angel Investment),是一种权益资本投资,是指富有的个人或非正式风险投资机构出资协助具有专门技术或独特概念的原创项目或小型初创企业,进行一次性的前期投资。
天使投资是一种非组织化的创业投资形式,其资金来源大多是民间资本,而非专业的风险投资商。
天使投资实际上是风险投资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对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初创企业的第一笔投资。
一般来说,一个公司从初创到稳定成长期,需要三轮投资,第一轮投资大多是来自个人的天使投资作为公司的启动资金;第二轮投资往往会有风险投资机构进入为产品的市场化注入资金;而最后一轮则基本是上市前的融资,来自于大型风险投资机构或私募基金。
可以这么说,风险投资一般对尚未诞生或嗷嗷待哺的“婴儿”项目或公司兴趣不大。
对刚刚起步的创业者来说,既吃不了银行贷款的“大米饭”,又沾不了风险投资“维生素”的光,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靠天使投资的“婴儿奶粉”来吸收营养并茁壮成长。
【天使投资种类】根据国外经验,天使投资一般分为以下种类,包括:1.支票天使——他们相对缺乏企业经验,仅仅是出资,而且投资额较小,每个投资案约1-2.5万美元;2.另一种是增值天使——他们较有经验并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运作,投资额也较大,约5-25万美元;3.再一种是超级天使——他们往往是具有成功经验的企业家,对新企业提供独到的支持,每个案的投资额相对较大,在10万美元以上。
天使投资人也可以分为如下几种类型:富有的个体投资者、家族型投资者、天使投资联合体、合伙人投资者。
从天使投资人的背景来划分,天使投资人可以分为如下几类:管理型投资者、辅助型投资者、获利型投资者。
【国内有哪些个人天使】目前已经有投资案例的国内著名天使有这些:蔡文胜、朱敏、邓锋、庞小伟、张醒生,李凌,刘晓松,钱永强,李镇樟,刘晓人,雷军、杨宁、沈南鹏、张向宁、周鸿祎、蒋锡培、薛蛮子、龚善斌、梁武、郑晓军、麦刚、唐俊华、李开复,张保国,陈磊,任熙等等,以及活跃在上海的一批南方几省的所谓的“富二代”投资人,也就是用父辈的财富积累直接从事各种投资或投机活动的年轻一代,一般为80后,代表性的有中国创业投资协会秘书长:张培英、释羽然、戴寅、陈豪、朱舜、张烨等等。
天使投资股权分配方案

天使投资股权分配方案天使投资是创业者在创业初期阶段常常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这个阶段,创业者需要吸引天使投资来支持他们的初创企业,并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股权分配方案。
本文将介绍一种常见的天使投资股权分配方案,并讨论其中的一些重要考虑因素。
一、解释天使投资股权分配方案的重要性天使投资股权分配方案是一种为天使投资者和创业者双方提供股权分配的框架。
合理的股权分配方案可以帮助创业者吸引天使投资,同时保护创业者的利益并确保投资者获得可持续的回报。
二、天使投资股权分配方案的常见模式1.全额平摊模式全额平摊模式是一种最简单且常见的天使投资股权分配方案。
在这种模式下,创业者和投资者将根据各自投资的金额来确定其所占有的股权比例。
例如,如果创业者投资10万元人民币,而投资者投资10万元人民币,则创业者和投资者各自拥有50%的股权。
2.按需分配模式按需分配模式是一种更灵活的股权分配方案。
在这种模式下,创业者和投资者可以根据其对公司的贡献程度来决定股权分配比例。
例如,如果创业者为公司提供了关键技术和市场资源,而投资者只提供了资金支持,则创业者可能会获得更高比例的股权。
三、影响天使投资股权分配方案的重要因素1.创业者的初始投资额创业者的初始投资额通常是天使投资股权分配方案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创业者投资的金额越大,他们通常会获得更高比例的股权。
2.创业者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创业者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对于创业公司的成功至关重要。
如果创业者具备独特的专业知识和技术,他们通常可以获得更高比例的股权。
3.创业者和投资者的期望回报创业者和投资者对于投资的期望回报通常是天使投资股权分配的一个关键因素。
创业者通常希望保留足够的股权来激励他们持续努力,而投资者则希望获得可持续的回报。
4.创业公司的市场前景和潜力创业公司的市场前景和潜力也会影响天使投资股权分配方案。
如果创业公司在一个具有巨大潜力的市场中有竞争优势,投资者可能更愿意给予创业者更高的股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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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投资人权益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A.知情权。
指知悉并可获取信息的权利。
A1.知情权条款。
优先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纳税申报,但需事先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及董事会。
在具有合理理由的情形下,优先股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及董事会认为优先股股东的行为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良影响的,在收到优先股股东书面请求 X 日内作出书面不同意的答复。
否则,优先股股东有权直接查阅、复制相关文件。
优先股股东认为不同意答复不合理的,可提议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请求法院许可。
董事会负有向优先股股东定时报告(季度报告)与随时报告的义务。
对于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优先股股东有保密的义务。
知情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也是预防道德风险的前提,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方法。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对股东查阅权进行了规定,但对优先股股东的查阅、复制的方式以及权利被侵害的救济或缺乏细化或没有规定。
故合同中应明确采用的形式及救济手段,以最大化维护天使投资者的知情权。
A2.检查权条款。
优先股股东在不干扰公司正常运营前提下,有权对公司的资产、财务账簿,公司事务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应积极配合,但没有提供商业秘密的义务。
《公司法》并没有赋予股东检查权的权利。
当优先股股东对公司信息产生怀疑时,通过行使检查权可验证信息是否合法合理。
检查权有利于掌握公司资产的流向及财务账簿的真实情况。
对可能出现的创业者转让、抽逃资金的现象及时作出反应,保证资金得到合理使用。
B.管理参与权。
指优先股股东有权管理公司并参与公司的运营。
B1.优先股股东表决权条款。
优先股股东拥有同普通股相同的表决权,但以下除外:(一)优先股享有的选任优先股董事的;(二)目的性条款规定的事由;(三)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普通股是公司的基本股,每一股都拥有相同的表决权,并不享有特别权利。
优先股在股息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上享有优于普通股的权利,但一般不享有表决权。
由于天使投资者本身的特殊性,为保证其在公司的话语权,赋予一定的表决权,有利于避免可能的风险。
B2.特别事项表决权条款(类别股表决权)。
董事会对特别事项进行表决时,优先股股东拥有表决的权利。
特别事项是指:(一)对章程及条款的修改及废止;(二)变更股本的;(三)增加或减少董事会人数的;(四)创立优于优先股权利的;(五)股权回购及清算破产的;(六)企业转让、重组及合并等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的;(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法》并没有赋予股东表决权是基于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要求,由董事或董事会负责公司的运行管理。
天使投资者一般采用分阶段投资,在投资初期,由于所占份额较少,作为小股东的天使投资者在公司的话语权相对较弱,给予特殊事项的表决权,有利于防止其利益受到大股东和创业者的侵害。
B3.董事会席位安排条款。
优先股股东有权按照所持股份与普通股股东按比例享有董事会相对应席位,或按照协议享有固定席位,并有权自行决定该席位的代表。
优先股股东认为该代表有违背或侵犯自己利益时,可进行更换。
天使投资者一般不参与企业的管理,即使参与经营的,在时间、精力及经验上也难以与创业者相抗衡。
为保证天使投资者在公司的控制权,便可通过董事会席位人数影响董事会的决策。
C.监督质询权。
指享有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的及提出质询并要求答复的权利。
C1.监督权条款。
优先股股东有权对(一)公司董事、高管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人员有提出罢免的建议;(二)对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有要求纠正的权利;(三)对公司资产、财务进行监督的权利。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为维护自身利益,应对受托人的行为及公司运营状况进行监督指导。
合理的监督并给予适当的指导有利于控制权力的滥用,充分发挥董事、高管的积极性,防止因追逐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投资者权益。
因此,赋予投资者监督权,可有效避免董事、高管的不作为及侵权行为。
C2.质询建议权条款。
优先股股东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并要求答复。
对公司出现的异常经营情况,可以进行调查。
董事、高管、控制股东在合理范围内应积极配合。
公司每年应定期会见天使投资者,听取咨询和意见。
《公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监事具有质询权和调查权,但并没有赋予股东质询调查的权利。
优先股股东作为出资人,有权对公司内部的运营情况质询,必要时可通过调查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而相关法律并未规定,故在合同中增加此条尤为必要。
C3.观察员权条款。
持有公司股份 X%的,且已持续 Y 月的股东,可以申请作为观察员参加董事会会议,但没有相应的发言权和表决权,不能参与实质性讨论。
观察员可以获得董事会会议的所有资料,并可在会后以书面形式提出正式的建议。
董事会应在 Z 天内以书面形式进行答复。
该股东应对所获非公开信息保密,并签署保密协议。
国际上观察员形式已存在很久,本条款的观察员权侧重在赋予作为小股东的天使投资者现场监督董事会决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观察员权是监督权的延续,观察员在认为董事会决议程序、内容有违反规定,或者侵犯了公司、投资者的权益时,可以提出建议并要求作出解释。
D.退出权条款。
允许投资者在适当的时候以合理的方式退出公司,包括:D1.股票首次公开上市。
当公司以募集新股等方式进入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时,投资者可以收回资金以退出公司;D2.股份转让。
投资者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自由转让符合规定的股份份额。
包括股份的回购、股份出售和企业并购三种方式。
(一)股份回购:根据合同规定,在投资 X 年后,被投资企业无法上市、无法转让或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的,由企业按照规定的条件回购天使投资者所拥有的股份。
(二)企业并购:由第三方企业完全或部分的兼并或收购被投资企业的股份。
D3.清算或破产。
当公司陷入无法协商一致的困境或未来收益不良的情形时,投资者有权单方终止继续投资,并可要求公司进行清算或申请破产。
股票公开上市是公司获得外部资金最好的方式之一,也是投资者投资获利最理想状态。
公司上市,天使投资者可以获得巨额回报、实现资本流动,从而退出公司。
股份转让是投资者最常用的方法。
企业并购可以使天使投资者立即收回资金,避免潜在的风险。
股份回购有利于将风险降到可接受的程度,从而实现资本的退出。
不是所有的投资都能获利的,当公司出现经济危机或濒临破产时,投资者认为公司已无法继续生存,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应该尽力收回资金,以达到最小化的损失。
赋予投资者退出权的选择,有利于投资者针对公司的运营情况,公司的盈利亏损状况作出选择,避免亏损的扩大。
(二)特别条款E.反稀释条款。
公司应保证投资者的股份份额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被减少,否则对减少投资者股份做出的决定自始无效。
反稀释条款是投资者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条款之一,又称为反股权摊薄协议,是指被投资公司在后期的项目融资与定向增发的过程中,投资者为避免自己的股份贬值及份额被过分的稀释而采取的措施。
反稀释条款有助于被投资公司以更高的价格进行融资,间接要求创业者应对投资者负责。
同时,随着公司不断强大,持股比例决定了在公司的话语权与控制权。
投资者只有避免股权被稀释,才有可能在随后的融资与退出战略中保有主动性与控制性。
F.优先购买权条款。
投资者在其他股东转让股权、公司增资扩股中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优先购买权又称为先买权,是股东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股份的权利。
优先购买权的设计,有助于投资者保持一定的持股比例,保证在公司的话语权及控制权。
该条与反稀释条款相呼应,都是为了保证投资者在公司的地位而进行一定的限制。
G.共同出售条款。
创业者转让股份时,投资者有权要求购买者在同等条件下收购其股份。
否则,创业者不得转让股份。
已经转让的,应属无效。
共同出售权将投资者和创业者的利益绑在一起。
当投资者认为创业者转让股份的行为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及竞争优势产生不良影响时,或者可能导致公司清算甚至破产,投资者有权决定是否与创业者共同出售股份,以控制创业者的转让行为。
因为天使投资的公司一般由创业者运营,创业者对公司的熟知程度远高于投资者。
当公司运营不善时,创业者意图通过转让股份中途退出套取现金,而共同出售条款,有助于促使创业者对公司、对投资者负责任,同时避免投资者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损失。
(三)其他条款H.竞业禁止、兼职禁止条款。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劳动关系终止后 X 月/年的期间内,禁止创业者及董事、高管、控制股东从事与本公司具有竞争的业务,也不得在该类公司任职。
因竞业禁止而受到损失的人员,可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公司的董事、高管,未经董事会和优先股股东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或经济组织兼职。
竞业禁止条款要求创业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同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
竞业禁止是诚信原则的体现。
在日趋激烈的竞争中,竞业禁止要求创业者必须为被投资公司负责,同时也有利于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防止创业者因被投资公司经营不善而转移资产另设公司。
兼职禁止有助于董事、高管全身心投入到公司的运营中。
I.借贷、担保限制条款。
禁止创业者未经投资者的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该条款的设计,有利于投资者的资金能够充分的用在生产经营中,防止创业者与第三人串通欺诈投资者的资金。
J.自我交易禁止条款。
禁止创业者未经投资者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