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国拆迁年度报告
拆迁政策2015标准

拆迁政策2015标准拆迁政策是指国家对房屋拆迁的管理政策,是为了保障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城市建设和改造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2015年,我国对拆迁政策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和完善,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更好地保护拆迁对象的利益。
本文将对2015年的拆迁政策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2015年的拆迁政策对于拆迁补偿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拆迁补偿方面,政府会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面积、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此外,对于无房或只有一处住房的农村居民,政府还会提供相应的安置补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其次,在拆迁过程中,政府也对拆迁程序进行了严格规范。
在拆迁前,政府会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听取拆迁对象的意见,并依法进行公示。
拆迁过程中,政府会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保障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过程的公平公正。
此外,2015年的拆迁政策还对于拆迁后的安置进行了明确规定。
政府会根据拆迁对象的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安置方案,确保他们有合适的住所和生活条件。
对于因拆迁而失去土地的农民,政府也会提供相应的土地补偿和转移安置方案,以保障他们的生计和生活。
最后,2015年的拆迁政策还对于拆迁过程中的监督和维权进行了加强。
政府会建立健全的拆迁监督机制,加强对拆迁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合规。
同时,政府也会加强对拆迁对象的法律援助和维权保障,帮助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2015年的拆迁政策在拆迁补偿标准、拆迁程序、安置方案以及监督维权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和加强,以保障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顺利进行。
希望各地区各部门能够严格执行相关政策,确保拆迁工作的公平公正,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015年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2015年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作者:暂无来源:《农家之友》 2015年第9期2015 年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拆迁房屋其他补偿项目以及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补偿又是什么呢?一、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1.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 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 价格补贴)× 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2.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1)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2)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在乡( 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3)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 价格补贴)× 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其原则应当是使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
二、拆迁房屋其他补偿项目除了以上几种补偿,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拆迁非居民房屋的补偿1. 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 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济南市拆补偿标准2015

济南市拆补偿标准2015
济南市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改造、扩建等过程中,对于需要拆迁的居民或单位进行合理的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定。
2015年,济南市出台了新的拆迁补偿标准,以更好地保障被拆迁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
首先,根据新的标准,济南市对于被拆迁的居民和单位给予了更加合理和充分的经济补偿。
针对不同类型的房屋和土地,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以确保被拆迁者能够得到公平的补偿。
此外,对于因拆迁而导致的临时生活困难,也给予了相应的临时补助,以缓解被拆迁者的生活压力。
其次,新的拆迁补偿标准还规定了对于被拆迁者的社会保障政策。
对于因拆迁而失去稳定工作的居民,将给予一定的就业帮扶和职业培训,以帮助他们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
对于因拆迁而失去住房的居民,将给予相应的安置补助和住房保障,以保障他们的基本居住权益。
此外,新的标准还规定了对于被拆迁者的精神抚慰和心理疏导政策。
在拆迁过程中,政府将加强对被拆迁者的心理疏导和精神抚慰工作,以减少因拆迁而导致的心理困扰和精神压力。
同时,也将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因拆迁而导致的社会关系和人际关系问题,给予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总的来说,2015年济南市出台的新的拆迁补偿标准,更加注重对被拆迁者的全面保障,不仅在经济补偿方面给予合理的补偿,还在社会保障、心理疏导等方面给予了相应的政策规定。
这将有助于提高城市拆迁工作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顺利进行。
同时,也将有助于减少因拆迁而导致的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2015年山东省拆迁补偿条例

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法规→法律法规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发布时间:2015-03-25来源: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统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教育、民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七条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测绘、预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上海拆扦房屋赔偿标准2015

上海拆扦房屋赔偿标准2015上海市是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拆迁工作也日益频繁。
而在拆迁过程中,拆迁补偿标准成为了广大市民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上海市政府于2015年颁布了《上海市拆迁补偿与安置办法》,其中包括了上海拆扦房屋赔偿标准。
本文将对上海拆扦房屋赔偿标准2015进行详细解读,希望能够帮助市民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
首先,根据《上海市拆迁补偿与安置办法》,对于被拆迁的房屋,赔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补助和安置补助三个方面。
房屋补偿是指对于被拆迁的房屋,按照其建筑面积和所在地段的市场价值进行赔偿。
过渡补助是指在拆迁后,对于暂时无法安置的居民进行的一定期限的生活补助。
安置补助则是指对于被拆迁的居民,提供相应的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助。
其次,根据《上海市拆迁补偿与安置办法》规定,对于房屋补偿标准的确定,主要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所在地段的市场价值来进行计算。
在确定市场价值时,需要综合考虑房屋所在地段的土地市场价格、房屋建筑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
此外,对于不同类型的房屋,其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比如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城中村房屋等,都有相应的补偿标准。
再次,对于过渡补助和安置补助的发放,根据《上海市拆迁补偿与安置办法》,需要根据被拆迁居民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和发放。
对于暂时无法安置的居民,需要提供相应的生活补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而对于已经安置的居民,则需要提供相应的安置补助,以帮助他们尽快融入新的生活环境。
最后,需要提醒市民,在拆迁过程中,一定要保留好相关的房屋证明文件和合同,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同时,如果在拆迁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上海拆扦房屋赔偿标准2015的颁布,为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希望市民能够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依法维护自己的利益。
同时,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拆迁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08.26•【文号】财综[2015]57号•【施行日期】2015.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近期,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5〕37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大力推进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2015年全国城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已确定为540万套,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完成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
对于已经签订合同并实施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合同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财政资金,确保项目资金需要;对于尚未签订合同或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房屋征收、拆迁以及补偿安置等工作。
二、科学编制2016-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做好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同时,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当地城市棚户区居民住房状况和需求情况进行摸底统计,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科学制定2016年、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包括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计划。
在此基础上,各级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2016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财政资金预算编制工作,按规定渠道筹集和安排资金。
三、主动参与研究制定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摸清本地区存量商品住房底数,根据本地区房地产市场状况,主动参与研究制定本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因地制宜确定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1.05•【分类】工作报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2024年11月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报告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请审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严格公正司法,不断提升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切实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行政审判一头连着行政机关,一头连着人民群众,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信心。
新时代行政审判工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引,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支持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为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一、2016年以来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及成效现行行政诉讼法制定于1989年,后经2014年、2017年两次修改。
征地拆迁工作汇报范文(精选8篇)
征地拆迁工作汇报范文(精选8篇)征地拆迁工作汇报范文(精选8篇)在日常学习、工作生活中,汇报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汇报通常是对工作的总结报告,看取得了哪些成绩,存在哪些缺点和不足,总结了哪些经验,说了那么多,你会写汇报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征地拆迁工作汇报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征地拆迁工作汇报篇1石蒙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在省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关心、支持下,在州委、州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沿线县市、乡镇党委、政府,特别是各级征迁工作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各项工作进展基本顺利,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一、工程概况及建设模式(一)工程概况石林至蒙自高速公路是国道主干线二连浩特至河口公路云南境内昆明至河口中的一段,是连接各省区域中心城市、重要港口及对外口岸的“五纵七横”国道主干线公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份,它是我国外接越南及东南亚的主要国际大通道,也是云南省滇东南的主要经济干线,更是红河州的经济大动脉、“生命线”。
石林至蒙自高速公路全长186.5公里,其中昆明市境内26.5公里,红河州境内160公里。
全线采用六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6米。
桥涵设计汽车荷载采用公路-ⅰ级,其余技术指标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执行。
石林至蒙自高速公路分两段建设,石林至锁龙寺为一段,全长107.482公里。
其中,红河州境内81公里,昆明市境内26.5公里;锁龙寺至蒙自为一段,全长78.943公里。
工程总投资91.5亿元,其中,石林至锁龙寺49.81亿元,锁龙寺至蒙自41.69亿元。
工程于11月28日开工建设,计划于20xx年11月底建成通车,总工期三年。
(二)建设模式石林至蒙自高速公路,是云南省交通厅按照省政府“既积极引资建设,又全额争取国家支持”的总体要求,于在广州泛珠9+2经洽会上与云南久保投资有限公司、深圳九策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合资建设项目。
6月、8月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分别组建石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锁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汇报
三一文库()〔工程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汇报〕*篇一:2015年高速项目建设情况汇报高速项目建设情况专题汇报一、项目概况该项目起自园区南侧,接高速公路,止于路互通式立交,接至高速公路,全长79.757公里,工程概算总投资79.85亿元。
其中,起点至互通式立交段62.32公里为新建,互通式立交至终点段17.437公里利用既有二级公路改扩建。
全线新建8处互通式立交,改建2处互通式立交。
全线采用六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33.5米。
互通连接线均采用一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3米。
全线共有路基土石方3335万方;底基层共308.57万平方米;基层共287.92万平方米;下面层共262.43万平方米;中面层共301.33万平方米;上面层共307.14万平方米。
全线共设臵特大桥2座、大桥30座、中桥16座、小桥4座、涵洞165道、长隧道1452.5m/1座、短隧道420.0m/1座、互通立交10处、分离式立交11处、通道14道、天桥8座、服务区及养护工区3处、收费站10处。
同步建设的立交连接线为二级公路,路线长7.945Km,全线设臵涵洞22道、大桥1座,批复施工图预算1.07亿元。
本项目岩土地质(盐渍土处理多)复杂,存在采空区治理工程(跨越2km采空区)也有一定的桥隧比例,项目建设涵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全部技术要素。
本项目地处市郊,沿线涉及众多军事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区,征拆矛盾点多,民生诉求广,环保人文要求高,是综合管理难度较大的项目。
本项目是国家高速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2001—2020年公路网规划中提出的“三横两纵两环八通道”网络中1“环一”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项目顺利建成通车对贯彻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部署,完善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自治区干线公路网,改善市交通条件,缓解交通压力和提升首府形象,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保障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最高院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2018
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目录1.王风俊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案2.孙德兴诉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3.王江超等3人诉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紧急避险决定案4.陆继尧诉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5.吉林省永吉县龙达物资经销处诉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案6.焦吉顺诉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管理案7.王艳影诉辽宁省沈阳市浑南现代商贸区管理委员会履行补偿职责案8.谷玉梁、孟巧林诉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一、王风俊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案(一)基本案情2010年,北京市房山区因轨道交通房山线东羊庄站项目建设需要对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拆迁,王风俊所居住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
该户院宅在册人口共7人,包括王风俊的儿媳和孙女。
因第三人房山区土储分中心与王风俊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三人遂向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区住建委)申请裁决。
2014年3月6日,房山区住建委作出被诉行政裁决,以王风俊儿媳、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不符合此次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中确认安置人口的规定为由,将王风俊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
王风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相应的行政裁决。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风俊儿媳与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被诉的行政裁决对在册人口为5人的认定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王风俊的诉讼请求。
王风俊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入户、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的规定,王风俊儿媳因婚姻原因入户,其孙女因出生原因入户,不属于上述条款中规定的暂停办理入户和分户的范围,不属于因擅自办理入户而在拆迁时不予认定的范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5中国拆迁年度报告(2016-02-28 19:59:18)标签:拆迁年度报告 2015 血拆才良律师事务所房产分类:拆迁研究2015中国拆迁年度报告发布单位中国城乡建设管理与房地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执笔王才亮支持单位(排名不分先后):《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法律与生活》杂志社经济参考报中国青年报新京报南方都市报南方周末京华时报财新网财经网中国法律评论法网传媒中国律师网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博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润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圣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前言这是我们发布的第6个《中国拆迁年度报告》。
本报告意在向社会介绍2015年度中国拆迁的实际情况以及我们的分析。
中国的大规模拆迁从1991年第一个拆迁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算起,已经是第25个年头。
从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代拆迁条例至今也是第五个年头。
作为土地财政和政府经营城市的主要手段,拆迁矛盾一直处于社会矛盾的领先地位。
2013年10月27日,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社会数据中心发布调查数据称,有16%的样本家庭经历过家庭承包地、宅基地被征用或房屋拆迁。
承包地被征后,获得补偿款的比例为79.5%,就业安置的则仅有3.9%;而房屋被拆后,拿到补偿款的为94.2%,获得就业安置的仅为1.8%。
据此测算,全国约有6430万家庭在最近一波城镇化过程中,遭遇过征地、拆迁。
又有两年过去了,这个数据还应增长。
十分遗憾的是,拆迁这个公共关心的话题,其数据缺乏正常的透明度。
我们一直努力想从官方获得数据,以更全面地撰写我们的报告。
但是,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省级人民政府,25年来没有向社会公开每年具体的拆迁数量,学者们只有通过网上碎片般的信息来拼凑出一幅很不完整的中国拆迁的图画。
至于“血拆”事件更是信息封锁的重点,绝大部分“血拆”事件的处理都成为了“烂尾楼”,众多的应被问责的人员逍遥法外,这也是“血拆”不止的重要原因。
据最高人民法院近日披露的数据,近五年来人民法院所受理的80余万件行政纠纷案件中,围绕拆迁引起的案件占40%以上。
在此同期的国家信访局的统计数据还应当高于法院,因为2015年5月1日前,大量的拆迁行政案件被挡在了法院门外。
拆迁如果仅仅是引起诉讼或一般财产性纠纷而不激化,也不值得我们如此关注。
让我们揪心的是近20年来,因为拆迁引起的流血事件太多太多。
201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为已施行一年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征收条例》)发布了第一份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曾经给社会带来了减少血拆的希望。
因为2011年1月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征收条例》取消了“行政强拆”,规定政府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未明确执行主体;最新的这份解释明确了“一般”由政府组织实施,将裁、执分离,并提供了裁定依据。
虽然,法院与同级政府的食指与拇指的关系,使法院难以按《征收条例》的设计制衡政府,公正裁判的压力巨大,但毕竟程序上设立了关卡,让地方政府在启动强拆上有所忌惮。
于是,一些地方巧立名目避开司法审查,径直组织行政强拆或是借助黑社会势力进行暴力拆迁,从而导致近年来“血拆”仍然有增无减。
2015年,虽然媒体对于拆迁问题的报道有所减少,但自媒体对此的揭露较之前则在增加。
种种现象表明,《征收条例》在许多地方已被架空,公民的房屋土地权利的保护更加艰难。
即使是《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实施后,违法拆迁的势头仍然没有得到控制。
作为从事拆迁法律的研究者与专业律师,我们关心这个制度的走向是因为它与大多数国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与中国社会的文明与法治进程密切相关。
我们希望,我们尽可能的客观报告与分析能给社会以参考,继而有益于中国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目录一、2015年拆迁活动的特点............................................................................. . (1)(一)拆迁行政案件“立案难”基本解决,但审判公正有待努力。
(1)(二)拆迁矛盾化解乏力,“血拆”手段更加血腥。
(5)(三)土地财政日趋疲软,补偿标准继续缩水 (9)(四)农村建设继续进行,旧村拆迁尚须规范。
(13)(五)棚户区改造发生分化,真假“美猴王”困扰社会。
(20)二、2016,我们的建议与期待............................................................................. (22)(一)正确认识土地财政的危害性。
(22)(二)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刻不容缓。
(24)(三)解决土地财政要法治先行。
(25)(四)县域经济发展要善于运用法律纠正错误。
(28)三、2015年十大拆迁典型案件............................................................................. .. (29)(一)湖北汉川十五岁“学生军”参与强拆,被致重伤 (29)(二)山东平邑“9•14”强拆恶性事件 (30)(三)范木根二审宣判,获刑八年 (31)(四)北京拆迁员闯民宅挨刀,被法院判非法侵入住宅罪 (32)(五)陕西西安一被拆迁户寻仇六年,当街砍死拆迁负责人 (33)(六)山东平度“3•21”纵火案宣判,一人死刑二人无期 (34)(七)湖南长沙被“棚改”的公务员小区 (34)(八)河北燕郊“11•9”砍人案 (35)(九)广西北海3名村民自焚抗拆迁,2名官员亦被烧伤 (36)(十)河南郑州拆迁仍是乱局 (37)2015:中国拆迁年度报告(正文)2015年是我国拆迁制度的最大热点事件是5月1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的实施。
曾经给我们带来了无数困扰的拆迁行政案件立案难得到初步解决。
但是行政诉讼环境的变化,并没有推动拆迁领域发生根本变化。
在过去的2015年,这个法律没有发挥应有规范行政机关依法拆迁的作用,依法治国的要求与违法拆迁活动猖獗并存的现实得不到解决。
为此,防止“血拆”仍然是我们在撰写和发表这个报告时的巨大的精神压力与着力点。
如何让每个房屋被征收(拆迁)人感受公平正义,感受到人文关怀将是我们在较长一段时间内认真思考的话题。
一、2015年拆迁活动的特点2015年初,学习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和《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准备,曾经给社会带来对于扼制违法拆迁行为的巨大希望。
然而,这一年我们国家的拆迁活动继续并有所发展了2014年的特点即:依法治国的口号与违法拆迁的现实激烈碰撞,关注民生的理想与野蛮执法乱象并存,历史遗留矛盾与新生矛盾交织。
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拆迁行政案件“立案难”基本解决,但审判公正有待努力。
2015年初,各地政府、法院开展了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5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实施,为行政审判工作发展创造了历史性机遇。
最高人民法院认真做好实施准备工作,及时制定出台司法解释,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妥善应对新法实施以及立案登记制改革对行政诉讼带来的影响,对依法应该受理的行政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努力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立案难”问题,为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敞开大门。
2015年1—9月,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各类行政案件40万件,同比上升47.6%,仅5月份一个月就受理2.6万件,同比上升221%。
在这些上升的案件数量中超过一半以上是过去在“服务大局”口号被堵在法院门外的房屋征收拆迁引起的案件。
应当说,过去确实难以立案的房屋拆迁案件自“立案登记制”实行后已经不太难,一定程度上缓和了许多可能激化的拆迁矛盾。
半年多过去了,我们发现主要矛盾已经从“立案难”转变为“公正审判难”。
法院系统内以帮助行政机关胜诉为已任的人不是一个两个。
从首席大法官说的“行政机关败诉5.9万件,败诉率为9.1%”和上海法院公开的“行政机关零败诉率”都不能证明地方政府的依法行政水平提高了,反而充分地证明人民法院公正司法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2015年,我们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拆迁案件中,几乎所有的原告败诉的案件都存在重大争议。
超期未判是常见现象;有些案件一审枉法裁判,通过二审才能得到纠正;有的行政机关明显违法的案件,地方两级法院联手虽然立案但找程序上的借口驳回起诉而拒不进行实体上的审判,迫使当事人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我们分析其中的主要原因是:1.案件大量增加,而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人手不足。
据介绍,目前,全国从事行政审判的法官共8878人,高级、中级和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数量平均分别仅为10.8人、4.4人、2.3人,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一人庭”“二人庭”现象十分普遍。
具有10年以上行政审判工作经验的法官仅占全部行政审判法官的22.3%。
从其他庭调整不仅有业务素质问题还遇上司法改革“员额制”的限制,这个问题将会存在一段时间。
例如我们所律师代理的长沙市岳麓区靳江村722户村民诉区政府拆迁补偿标准案于2015年1月25日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至今未见判决。
经我们了解,主要原因是该院积压行政案件太多所致。
当然该案难判也是主要原因。
该拆迁项目中,政府以建世界上最大的“医院”公益事业为由,压低补偿标准强制拆迁。
拆迁后建造的是商业楼盘,说好的“医院”不见踪影,法院若是公正司法,只有判政府败诉。
2.法院长期以来配合政府拆迁的理念没有认真反思和纠正,许多法院负责人、行政审判人员仍然习惯于甘当行政机关配角,没有适应新的《行政诉讼法》要求的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角色转换。
一段时间,法院系统甚至认为“由于打行政官司成本低,一些当事人不能理性维权,随意提起诉讼,有的甚至变换不同地方重复起诉,耗费了大量的行政审判资源。
在少数地区和特定案件上,个别当事人长期缠访闹访,扰乱法庭秩序,严重影响行政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完全混淆了行政审判工作中的主次要矛盾。
例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在多半案件中未得到落实。
最典型的是河北省唐山市中级法院审理的路北区系列违法拆迁案中法院与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表现。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全国人大通过了《行政诉讼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
11月,河北省政府和省高院联合发文推动落实,但唐山市对此无动于衷。
据长城网唐山12月4日电,“12月4日下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举办了公众开放日活动。
省市人大部分代表、国有大企业代表近40人参加了本次开放日活动。
人大代表和群众代表们在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陪同下,参观了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大审判庭、诉讼文化长廊、数字化法庭、廉政教育展厅,通过大屏幕观展了法律文书、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