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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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侵犯姓名权纠纷案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侵犯姓名权纠纷案

案例:侵犯姓名权纠纷案事实经过:甲公司发布了一篇关于乙公司创始人某某的报道,报道中对某某的个人经历、家庭背景进行了详细披露,并对他进行了贬低、诋毁的言论。

乙公司认为该报道严重侵犯了某某的姓名权,对其名誉造成了损害,因此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32条的规定,个人享有姓名权,个人姓名的使用需要得到个人的同意。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经乙公司创始人某某的同意,便将其个人信息进行披露并发表了贬低、诋毁的言论,属于侵犯了某某的姓名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89条的规定,受姓名权侵害的个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建议:乙公司可以首先向甲公司发出书面的侵权警示信,要求其立即停止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并公开道歉。

如果甲公司不予理睬或拒绝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乙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甲公司侵权行为进行制止、赔礼道歉和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案例:消费合同纠纷案事实经过:甲先生在乙商城上购买了一台电视,并支付了全部款项。

然而,乙商城未按约定的时间将商品送达,并以各种理由推脱。

甲先生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商城履行合同并赔偿相应的违约金。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乙商城未按照约定时间将商品送达,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甲先生有权要求乙商城履行合同,并可以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建议:甲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乙商城履行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同时,甲先生可以要求法院判决乙商城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案例:工伤赔偿案事实经过:甲是乙公司的员工,因工作原因导致工伤,经医院诊断为4级伤残。

乙公司未向甲支付相应的工伤赔偿金,并拒绝为甲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甲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工伤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孩子姓名权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孩子姓名权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孩子姓名权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9号“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7年11月15日发布)关键词:行政/公安行政登记/姓名权/公序良俗/正当理由基本案情原告“北雁云依”法定代理人吕晓峰诉称:其妻张瑞峥在医院产下一女取名“北雁云依”,并办理了出生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新生儿落户备查登记。

为女儿办理户口登记时,被告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以下简称“燕山派出所”)不予上户口。

理由是孩子姓氏必须随父姓或母姓,即姓“吕”或姓“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关于姓名权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被告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的行为违法。

被告燕山派出所辩称:依据法律和上级文件的规定不按“北雁云依”进行户口登记的行为是正确的。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但没有具体规定。

而200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关于夫妻离异后子女更改姓氏问题的答复中称,《婚姻法》第二十二条是我国法律对子女姓氏问题作出的专门规定,该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没有规定可以随第三姓。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行政机关就不能实施,原告和行政机关都无权对法律作出扩大化解释,这就意味着子女只有随父姓或者随母姓两种选择。

从另一个角度讲,法律确认姓名权是为了使公民能以文字符号即姓名明确区别于他人,实现自己的人格和权利。

姓名权和其他权利一样,受到法律的限制而不可滥用。

新生婴儿随父姓、随母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这种习俗标志着血缘关系,随父姓或者随母姓,都是有血缘关系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近亲结婚,但是姓第三姓,则与这种传统习俗、与姓的本意相违背。

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在执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子女姓氏的问题上,标准都是一致的,即子女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

教育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教育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教育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维护教育公平、保障师生权益,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

本文将结合一起具体的教育法律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案例介绍案例一:张某某与某中学侵犯姓名权纠纷案张某某,男,15岁,系某中学初一年级学生。

2018年10月,某中学未经张某某同意,将其姓名、照片及考试成绩等信息发布在学校网站上,用于宣传学校的教育成果。

张某某认为,某中学未经其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遂将某中学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中学未经张某某同意,将其姓名、照片及考试成绩等信息发布在学校网站上,是否侵犯了张某某的姓名权?(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三)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某中学未经张某某同意,将其姓名、照片及考试成绩等信息发布在学校网站上,侵犯了张某某的姓名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某中学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学校网站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四、案例分析(一)姓名权的法律性质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与自己的姓名不可分离的人格权利。

姓名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 专属性:姓名权只能由本人享有,他人无权侵犯。

2. 不可转让性:姓名权不能转让、赠与或继承。

3. 不可侵犯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二)教育机构在行使姓名权时的注意事项1. 尊重学生个人隐私:教育机构在处理学生个人信息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学生个人隐私。

2. 事先征得学生同意:在涉及学生姓名、照片等个人信息时,教育机构应事先征得学生同意,不得擅自使用。

3. 合理使用学生信息:教育机构在合理使用学生信息时,应确保不侵犯学生姓名权等合法权益。

侵犯姓名权案例

侵犯姓名权案例

侵犯姓名权案例在当今社会,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上的侵权事件层出不穷,其中不乏侵犯姓名权的案例。

侵犯姓名权,是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行为。

下面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探讨侵犯姓名权的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某市一家餐馆因为经营不善,导致了食品安全问题,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质疑。

在这个过程中,有网友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篇名为“某市著名餐馆老板涉嫌食品安全问题”的文章,其中点名批评了该餐馆的老板张三。

文章中指责张三对食品安全问题漠不关心,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此举导致张三的声誉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对其个人名誉造成了严重影响。

在这个案例中,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张三的姓名权受到了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利用他人姓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网友未经张三同意,擅自在社交媒体上使用了张三的姓名,并且发布了侵害其名誉的言论,这显然已经构成了对张三姓名权的侵犯。

其次,对于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的姓名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受到侵害的公民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张三可以依法要求网友删除侵权言论,公开赔礼道歉,并要求赔偿损失。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在网络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都远远超出了传统媒体。

因此,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往往会给当事人带来更严重的后果。

对于公民而言,保护自己的姓名权,不仅仅是维护个人名誉和权益的问题,更是在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对于网络用户而言,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肆意侵犯他人的姓名权,应当自觉遵守法律,不得利用网络传播信息侵犯他人的姓名权。

综上所述,侵犯姓名权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对于受害者来说,需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侵权行为人来说,需要自觉遵守法律,不得以言论自由为借口侵犯他人的姓名权。

改姓的法律案件(3篇)

改姓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姓名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关系到个人的身份识别和社会交往。

然而,由于历史、文化、个人意愿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部分公民在成年后可能会申请更改自己的姓氏。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起到了规范和保护的作用。

本文将以李某某的改姓案件为例,探讨改姓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二、案件经过李某某,男,1985年出生,原姓张。

李某某从小生活在单亲家庭,母亲再婚后,改姓为李。

随着年龄的增长,李某某逐渐意识到自己与生父姓氏不同,心理上产生了一定的困扰。

他认为,改回生父的姓氏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同时也是对自己身世的尊重。

于是,李某某在成年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了改姓申请。

然而,在办理改姓过程中,李某某遇到了重重阻力。

首先,公安机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由,拒绝了他的申请。

该条例规定:“公民的姓名,经户口登记机关登记后,不得随意更改。

”公安机关认为,李某某的改姓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李某某的母亲也反对他改姓,认为这样会破坏家庭和谐。

面对这种情况,李某某决定寻求法律帮助。

他咨询了律师,并收集了大量关于姓名权的法律法规和案例。

在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后,李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改姓。

三、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李某某的诉讼,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重点审查了以下问题:1. 李某某是否具备改姓的法定条件;2. 李某某的改姓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 李某某的改姓行为是否会对家庭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对于第一个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姓名。

李某某作为成年人,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姓氏,具备改姓的法定条件。

对于第二个问题,法院认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公民的姓名不得随意更改,但该规定并非绝对禁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有权申请变更自己的姓名。

因此,李某某的改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一审

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一审

受社会关注的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在被中止5年后,24日在山东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北雁云依”要求办理户口登记的诉讼请求。

2009年,济南市民吕某给女儿起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诗意名字——北雁云依。

在办理户口登记时,被当地燕山派出所以姓名“北雁云依”不符合办理户口登记条件为由而拒绝。

为此,吕某于2009年12月17日以被监护人“北雁云依”的名义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成为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

此案经两次公开开庭,因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于2010年3月11日裁定中止审理。

2015年4月21日,历下区法院根据有权机关对“姓名权”作出的司法解释,决定恢复审理。

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司法解释,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原告法定代理人吕某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上述第(三)项规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项规定设定了在父母姓氏之外选取其他姓氏的两个必备要件:一是不违反公序良俗,二是存在其他正当理由。

原告“北雁云依”的父母自创“北雁”为姓氏、选取“北雁云依”为姓名给女儿办理户口登记的理由是“我女儿姓名…北雁云依‟四字,取自四首著名的中国古典诗词,寓意父母对女儿的美好祝愿”。

此理由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并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既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的良性管控。

历下区法院依法决定,驳回原告“北雁云依”要求确认被告燕山派出所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对于网民普遍关心的原告吕某女儿目前有没有落户,以及落户时是否还叫“北雁云依”这一问题,办案法官表示,吕某一家人已迁至南方某城市工作,在电话里明确答复女儿至今仍未落户。

侵犯姓名权的案例

侵犯姓名权的案例
侵犯姓名权是指未经当事人同意,他人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

侵犯姓名权的案例屡见不鲜,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和经济损失。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侵犯姓名权的案例。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明星侵犯姓名权的案例。

某明星因为在一档综艺节目中表现出格,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明星的名字和形象进行非法牟利的行为。

他们在明星名字的基础上进行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给明星的名誉和形象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这种行为不仅是对明星本人的侵犯,也是对广大消费者的欺骗。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普通公民侵犯姓名权的案例。

某个普通市民的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盗用,用于进行各种欺诈活动。

这些不法分子以该市民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骗取了大量的财物,给该市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另外,不法分子还利用该市民的名字进行非法活动,给其名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导致该市民的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企业侵犯姓名权的案例。

某企业为了提高自身的知名度,未经许可使用了某知名企业家的名字进行广告宣传。

这种行为不仅是对企业家个人的侵犯,也是对消费者的欺骗。

企业为了谋取暴利,不惜侵犯他人的姓名权,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给企业家和消费者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综上所述,侵犯姓名权的案例屡见不鲜,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和经济损失。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们应当加强对姓名权的保护意识,同时也应当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希望通过对侵犯姓名权案例的深入分析,能够引起更多人对侵权行为的重视,共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给孩子取名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给孩子取名已成为家长们关注的焦点。

然而,取名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争议,甚至引发法律纠纷。

本篇将以一起孩子取名法律案件为例,探讨取名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

二、案件概述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邻居,两人育有子女,分别为李某之子小杰和张某之子小华。

两人在取名问题上产生分歧,李某认为张某给小华取名为“小华”侵犯了其儿子的姓名权,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小华的姓名,并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失费。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姓名权的法律属性2. 取名过程中的侵权认定3. 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四、法律分析1. 姓名权的法律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

自然人依法享有使用、变更、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的权利。

”姓名权是自然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姓名的使用权、变更权和许可权。

在本案中,李某要求撤销小华的姓名,实际上是对小华姓名权的侵犯。

2. 取名过程中的侵权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姓名权。

”在本案中,张某给小华取名为“小华”,与李某之子小杰同名,可能导致公众混淆,影响李某之子小杰的姓名权。

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对李某之子姓名权的侵犯。

3. 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侵犯他人姓名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侵犯了李某之子小杰的姓名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对李某之子小杰的姓名权造成了一定影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综合考虑,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失费5000元。

侵犯姓名权的案例

侵犯姓名权的案例在当今社会,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人们的个人信息也更容易被公开和传播。

在这种情况下,侵犯姓名权的案例时有发生,给受害者造成了不小的困扰和伤害。

下面就让我们来看一些关于侵犯姓名权的案例。

首先,有一位名叫张三的大学生,他在一家知名公司实习。

因为在工作中表现出色,公司决定对他进行表彰,并在公司网站上发布了一篇关于他的荣誉称号。

然而,由于公司的疏忽,张三的姓名被误写成了“张四”,导致他在同事和朋友面前出现了尴尬和误解。

这种侵犯姓名权的错误,给张三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和困扰。

其次,还有一位名叫李华的市民,他在一家餐厅就餐时,因为服务员的失误,他的姓名被错误地写在了别人的账单上。

结果导致他被误认为是餐厅欠款不还,给他带来了不必要的尴尬和困扰。

这种侵犯姓名权的错误,给李华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再者,还有一位名叫王五的作家,他在出版一本新书时,因为印刷厂的疏忽,书籍封面上的作者姓名被写错了。

结果导致他的读者们对他的作品产生了误解和质疑,给他的声誉和形象造成了不小的影响。

这种侵犯姓名权的错误,给王五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最后,还有一位名叫赵六的企业家,他在进行商业合作时,因为对方公司的失误,他的姓名被错误地列入了一份不良信用名单。

结果导致他在银行贷款和合作伙伴的信任方面遇到了不小的困难。

这种侵犯姓名权的错误,给赵六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综上所述,侵犯姓名权的案例时有发生,给受害者造成了不小的困扰和伤害。

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不仅要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也要对他人的姓名和个人信息给予更多的尊重和关注,避免因为疏忽而给他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侵犯姓名权行为的监管和处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于姓名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姓名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格权之一,受到法律的保护。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姓名权纠纷案件时有发生。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因姓名权引发的纠纷展开,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男,1980年出生,原籍某省某市。

2000年,甲在部队服役期间,因一次意外事故导致面部严重烧伤,留下了终身疤痕。

为了治疗烧伤,甲在部队医院进行了多次手术,花费了大量费用。

在治疗过程中,甲了解到一种名为“美容修复”的技术,可以帮助他改善面部疤痕。

然而,由于家庭经济条件有限,甲无法承担这笔高昂的治疗费用。

2005年,甲结识了被告乙,乙是一名整形美容医生。

乙了解到甲的遭遇后,表示愿意为甲免费进行美容修复手术。

甲感激不已,于是将乙介绍给了自己的亲朋好友,并称乙是自己的“救命恩人”。

此后,甲与乙之间建立了良好的友谊。

2010年,甲因工作需要,将户口从原籍地迁至某市。

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甲发现户口簿上的姓名与自己的身份证不符。

经查询,甲得知乙在甲的户口簿上将自己的姓名改为了乙的女儿丙的姓名。

甲认为乙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遂将乙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 乙是否侵犯了甲的姓名权?2. 如果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

姓名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公民的姓名权包括姓名的选择权、使用权和变更权。

在本案中,乙未经甲的同意,擅自将甲的姓名改为乙的女儿丙的姓名,侵犯了甲的姓名权。

关于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侵犯他人姓名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鉴于乙的行为给甲造成了不良影响,法院判决乙立即停止侵害甲的姓名权,消除影响,并在甲所在社区张贴公告,向甲赔礼道歉。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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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纠纷案例
2007年7月,公务员赵某申请住房贷款,被告知其名下已有20万元逾期还贷的不良记录。

赵某从未向银行贷过款,后经调查发现,其在五年前现金购买单身宿舍时,曾将身份证复印件留存于房主胡某处以办理过户手续,胡某暗地再次予以复印。

2002年,胡某利用赵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与某银行工作人员江某勾结,利用江某职权之便,冒用赵某的名义从银行贷得住房款20万元投资股市。

其后胡某、江某陆续归还贷款,但2006年上半年,由于炒股亏损,胡某、江某丧失还款能力,到期未能归还剩余的10万元贷款。

得知情况后,赵某与银行交涉,要求银行消除其不良信用记录,但银行只对工作人员江某进行了处罚,拒绝赵某请求。

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银行立即消除他在银行的不良信用记录;判令胡某、江某和银行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

肖像权纠纷案例
1992年9月3日,原告甲、乙将一卷拍摄了两原告(甲和乙)婚礼活动的富士牌彩色胶卷交给丙彩色扩印服务部冲印,并预交了冲印费18元。

该部给甲开了冲印单一张。

第二天,甲到服务部去取件,被告告知曰,胶卷暂时找不到,可能被他人误领,让原告等等再来。

后甲数度催要,均无结果。

原告于1992年10月8日向被告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索赔5000元。

被告只愿按南京市摄影行为协会的规定(南京摄影行业协会服协字(92)142号第3条:“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同类同号胶卷。

”)赔偿胶卷和退还预收冲印费。

甲和乙遂于1993年4月4日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以被告遗失其胶卷为由,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相应的损害和精神损害共5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的胶卷确定是由其遗失的,愿意向被告赔礼道歉;愿赔一卷胶卷和18元的预收冲印费,但是精神赔偿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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