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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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2017年修正)

辽源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2017年修正)

辽源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26•【字号】辽源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施行日期】2017.09.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辽源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2013年5月8日辽源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公布2017年9月26日根据《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源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推进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构建和谐辽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1〕4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9〕3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实际出发,建立政府和个人共担责任,以政府补贴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筹资模式。

坚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全覆盖。

第三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规划、政策调研、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市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负责核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格和人数。

市社保部门负责向市财政部门申报列支政府应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登记、核算、发放、退还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协助市国土资源、农业部门核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宜府发〔2015〕26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5〕26号宜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以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各县市(含夷陵区,下同)为统筹单位,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机制,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三条本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下同)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的调查、确认工作,审核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和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对象,并按照职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其他相关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测算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以及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和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核定土地征用的合法性、被征地农民失地面积,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应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的对象。

农业(经管)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的界定、核实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及个人身份信息。

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和管理相关资金。

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城镇化建设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

审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二章保障范围和对象第四条本办法的保障范围和对象,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一)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二)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三)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四)被征地后家庭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不超过0.3亩;(五)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

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老保险问题2023-11-08•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状•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完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策建议•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未来发展目趋势•研究结论与展望录01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状参保人数及比例参保人数持续增长随着政策的推广和宣传力度的加大,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开始了解并参与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

参保比例逐步提高相较于过去,现在农民工的参保比例有了显著的提升,这得益于政策的不断完善以及社保意识的提高。

许多农民工都认识到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并愿意积极参保。

参保意愿强烈包括政策宣传、福利待遇、缴费方式等都会对农民工的参保意愿产生影响。

影响因素多样参保意愿及影响因素部分农民工在参保过程中发现缴费基数和比例与自身收入不匹配,导致缴费压力过大。

缴费便捷性不足现有的缴费方式对于一些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民工来说操作较为复杂,容易导致缴费不及时或漏缴的情况。

缴费基数和比例问题参保缴费情况及问题VS02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03政策待遇不公平部分地区在养老保险待遇方面存在城乡差异,导致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在享受社保福利方面存在不公平现象。

政策制度不完善01政策宣传不足许多农民工对参保流程、参保待遇等政策内容不了解,导致参保意愿不高。

02政策规定不灵活现行政策对农民工参保年龄、参保方式等规定较为严格,缺乏灵活性,难以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

缴费年限过长缴费年限计算复杂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缴费年限计算方法存在差异,导致农民工在计算缴费年限时容易产生困惑。

缴费年限与待遇不成正比部分农民工在长期缴费后,所获得的养老保险待遇并未达到预期水平,使得他们对于参保的积极性受到一定影响。

缴费年限要求高目前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缴费年限较长,农民工往往因无法长期在城镇工作而难以满足缴费年限要求。

缴费金额过高收入水平较低农民工的收入普遍较低,往往难以承受较高的社保缴费金额。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2.22•【文号】劳办发[1997]116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上海市、广东省、武汉市、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自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发布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陆续为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的建立,对于调动企业和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促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深化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在个人帐户管理工作中,存在着诸如个人帐户规模、记帐方法、转移及支付办法等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亟待改进完善。

今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发布,为统一规范个人帐户管理办法奠定了基础。

为此,我们制定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配合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工作,建好管好个人帐户。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反映。

附件: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略)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指标解释(略)3.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计算办法(月积数法)(略)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的建立和使用,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和视同缴费年限之和。
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
根底养老金的上下取决于两个条件: 1、缴费水平的上下: Z实指数的上下 2、缴费年限的长短: N实+同的长短
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
Z实指数的计算
Z实指数的计算公式为:〔Xn/Cn1+……+X1993/C1992
金;
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
〔4〕C平 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 工资〔保存两位小数〕;
〔5〕Z同指数为: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1; 〔6〕N同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实行个人缴费前符
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 〔7〕C平×Z实指数 为:按本人实际缴费工资指数
计算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8〕N实98 为:被保险人1998年6月30日前的实际
+X1992/C1991〕/N应缴费年度; 〔计算结果保存四位小数〕
Xn , ……,X1993,X1992为:被保险人退
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
计算Z实指数需要注意的问题
1、关于缴费起始点的问题 Z实指数是反映平均缴费水平上下的参数,全部
缴费基数都要参与计算。公式列出的是从1992年10 月开始的〔1992年10月是北京市实行个人缴费的起 始时间〕,在统筹范围内,有很多单位〔原行业等〕 和个人缴费的起始时间是不同的。涉及应缴费年限 〔N应缴〕的,统一以1992年10月作为应缴费年限的 起始时间;经有关部门批准,参加本市根本养老保 险时间晚于1992年10月的,以批准确定的参保时间 为应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
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
2、关于中断缴费的问题 被保险人有中断缴费的情形时,计算Z实指数要区分 两种情况处理: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Bravery never goes out of fashion.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一、适用范围。

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农民工参保相关事宜。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

二、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

单位缴费比例为12%;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并全部计入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

原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可按本办法调整缴费标准。

三、转移接续。

农民工离开就业地时,原则上不“退保”,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农民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由两地社保机构负责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未能继续参保的,由原就业地社保机构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时封存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封存期间其个人账户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

四、待遇计发。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由本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提出领取申请,社保机构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核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农民工达到待遇领取年龄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社保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入户籍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没有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比照城镇同类人员,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

五、经办服务。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批准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

农民工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其本人全国通用、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号码,农民工可在各地社保机构查询本人参保缴费等权益记录信息。

[教学]2008年以前和以后被征地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教学]2008年以前和以后被征地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渝劳社发〔2008〕16号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房管)局、财政局,市级各有关部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为了贯彻落实《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征地人员办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申报及资格确认程序(一)申报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原征地人员”)应填写《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详见附件1)、《重庆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委托书》(详见附件2),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4张等材料向其征地时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申报。

已参加重庆市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储蓄式养老保险的原征地人员,还应按重庆市已参加储蓄式养老保险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填报相关资料。

社会保障服务所和社区居委会应为原征地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审核社会保障服务所对原征地人员申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汇总并在社区的显著位置,对初审认定的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无异议的,汇总上报各区县(自治县)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工作小组”)。

国办发〔2009〕66号-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国办发〔2009〕66号-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9〕66号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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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一、背景介绍
随着我国城乡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养老权益,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办法,鼓励和引导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本文将详细介绍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和要求。

二、参加对象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在城市从事非农业户口的农民工。

农民工在劳动合同签订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三、参保条件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年满16周岁;
2.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
3.在城市非农业户口。

四、参保手续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手续如下:
1.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当前往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农民工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户口本、劳动合同、社保卡等。

3.申请时,农民工可以选择缴费基数和缴费期限,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4.社会保险机构在收到农民工的申请材料后,会审核并办理参保手续,发放参保证明。

五、缴费标准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如下:
1.缴费基数:农民工可以根据个人的意愿和经济能力选择缴费基数,但不能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

2.缴费比例:缴费比例由国家和地方共同确定,一般
为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

3.缴费期限:农民工可以根据个人的意愿选择缴费期
限,一般为5年、10年、15年或者20年。

注:具体的缴费标准和期限可能因地区而异,需要根据当地社保政策来具体操作。

六、权益保障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享受以下权益保障:
1.养老金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可以享受
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的发放根据个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来确定,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越高,养老金待遇越高。

2.灵活就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可以在退休
后继续从事劳动,享受灵活就业的权益。

3.医疗保障: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可以享受基
本医疗保险的待遇,包括门诊、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等。

七、相关政策和措施
为了鼓励和引导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国家还出台了
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措施,包括:
1.财政补贴:国家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可以
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提高其参保的积极性。

2.宣传教育:国家加大对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
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的知晓率和参保意识。

3.优惠政策:国家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可以
给予税收优惠等相关政策支持,提高其参保的经济效益。

八、总结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保障农民工养老权益的重要举措。

通过上述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和要求,包括参保对象、参保条件、参保手续、缴费标准、权益保障以及相关政策和措施等。

希望这些信息能够帮助农民工了解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为他们的养老生活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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