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44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9年9月27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和05040021。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白羽肉鸡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如下:一、调查程序(一)立案。
2009年8月14日,调查机关收到中国畜牧业协会代表国内白羽肉鸡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9月27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立案通知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美国驻华大使馆,并向其提供了申请书公开文本。
商务部对美白羽肉鸡产品征收5年反补贴税

出 高质 量 的 防控 政 策 建议 出席 会 议 的 各 位 院士 、 家 交 流 专
了 最新 科 研 进 展 . 析 了兽 医科 技 发 分
发 展 趋 势 和 努 力 方 向 他 寄 语 主 办方 进 一 步 创 新 办会 方 式 .努 力 做 大做 精 . 展 览 会 真 正 成 为 国 内外 畜 牧 行 使 业 最具 影 响 力 的 品牌 会 议
害之 间存 在 因果 关 系 国务 院 关税 税 则委 员 会 根 据 商 务 部 的 建 议 作 出 决
定 . 21 自 0 0年 8 月 3 日起 . 原 产 0 对
于 美 国的 进 口 白羽 肉 鸡 产 品 征 收 反
畜 牧 总 站 党委 书 记 、 站 长 、 国饲 副 中
料 工 业 协 会 副 秘 书 长 何 新 天 . 国 畜 全
断 创 新 疫 病 防 控 体 制 机 制 从 畜 牧 业
作 司 司 长 王 鹰 . 国兽 医 药 品监 察 所 中 所 长 冯 忠 武 .全 国畜 牧 总 站 站 长 、 中
国饲料 工 业 协会 秘 书 长 谷 继 承 . 国 全
品 存 在 补 贴 . 国 国 内白 羽 肉鸡 产 业 中
受到 了 实质 损 害 . 而且 补 贴 与 实质 损
发 展 趋 势 看 . 应 现 代 畜 牧 业 生 产 方 适
式 . 须 依 靠科 技 , 断提 升 疫 病 防 必 不
控 能 力 从 经 济社 会 发展 情 况 看 . 动 物 疫 病 防控 涉及 面 逐 步 扩 大 . 必须 依
财
经
畜牧展 览会 在北 京召 开
商 务 部 对 美 白 羽 肉鸡
2l O O年 9月 6 -8 日 . 全 国 畜 由 牧 总 站 主 办 .北 京 太 克 会 展 中 心 和
中国首起农产品反补贴案例法律评析

对农业提供巨额补贴仍然是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农业政策的基本出发点。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农业仍面临着较为不利的国际补贴环境。
因此,应积极稳妥实施反补贴措施,改善国际农产品贸易环境,维护我国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010年4月28日,我国商务部发布了《关于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调查初裁的公告》。
此案是中国首例对外国进口农产品实施的反补贴案例,对维护我国农业基础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一、案例基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规定,商务部应国内产业代表中国畜牧业协会的申请,于2009年9月27日发布公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涉案金额超过7亿美元;产品范围界定为白羽肉鸡产品,从美国进口的白羽肉鸡产品数量占我国总进口量的70%以上。
立案后,美国政府、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以及35家美国白羽肉鸡生产商、出口商登记应诉。
2010年4月28日,我国商务部发布了《关于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调查初裁的公告》。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白羽肉鸡产业造成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作出初裁认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补贴,中国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美国应诉公司被裁定3.8%至11.2%不等的从价补贴率,未应诉公司从价补贴率为31.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本公告列明之日起,采用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的形式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
二、首例农产品反补贴案件的构成要素分析农产品补贴通常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的农业产品生产商或者经营者提供资金或财政上的支持,包括现金补贴、价格支持或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农业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上与未受补贴的同类产品相比获得竞争优势。
中美贸易战

就这起案子而言,美方借新能源发难,自有其经济考 虑,毕竟新能源是美国重点推出的战略产业,“山姆 大叔”(美国)企图借重点发展的战略产业夺取和巩 固全球经济体系制高点,在反危机后分量更重。实事 求是地说,在新能源领域,美国起步早,占有研发等 方面优势;中国起步晚,虽然投资力度强大,产能增 长迅猛,某些新能源产品产能已经是世界最大,但好 些新能源产品中国缺乏核心技术,主要企业基本上还 是进口美欧日的核心元件然后组装,中美在这个领域 虽然是对手,但还不是全面竞争的对手。可是,为了 尽可能把竞争对手扼杀在襁褓之中,“山姆大叔”还 是有必要及早动手。
自奥巴马就职以来,美国对“中国 制造”频繁开刀,涉及金额超过20 亿美元
轮胎特保案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09年6月229日提 出建议,对中国输美乘用车与轻型卡车轮胎连续三年分别 加征55%、45%和35%的从价特别关税。根据程序,2009年9 月11日,奥巴马决定对中国轮胎特保案实施限制关税为期 三年。2010年12月13日,WTO驳回中国提出的美国对其销美 轮胎征收反倾销惩罚性关税的申诉,仲裁小组表示美国在 2009年9月对中国销美轮胎采取“过渡性质保护措施”征收 惩罚性关税未违反WTO规定。2011年9月5日,世界贸易组织 (WTO)裁定中国败诉。
贸易战又称“商战”,由于一些国家通 过高筑贸易壁垒,限制别国商品进入本 国市场,同时又通过倾销和外汇贬值等 措施争夺国外市场,由此引发的一系列 报复和反报复,称为贸易战。如果贸易 战争的武器仅限于相互提高关税税率, 对此称为“关税战”。
贸易壁垒又称贸易障碍。对国外国 间商品劳务交换所设置的人为限制, 主要是指一国对外国商品劳务进口 所实行的各种限制措施。一般分关 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两类。
关税配额:指对一定数量(配额量)内的进 口产品使用较低的税率,对超过该配额 量的进口产品则使用较高的税率。
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加强对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税管理的紧急通知-税管传[201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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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加强对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税管理的紧急通知正文:---------------------------------------------------------------------------------------------------------------------------------------------------- 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加强对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税管理的紧急通知(2011年4月22日税管传〔2011〕87号)各直属海关:2010年2月13日和4月30日,总署先后发布2010年第12号和第29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又称冻鸡)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和临时反补贴措施。
同年8月27日和9月26日,根据我国对该产品“双反”调查的最终裁定,总署发布2010年第58号和第64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冻鸡分别征收4%-30.3%的反补贴税和50.3%-105.4%的反倾销税,实施期限均为5年。
近期,广州海关发现并反映自2010年2月以来进口冻鸡出现异常情况,一些企业通过伪瞒报原产地或提供虚假证书等手段来规避“双反”的风险较大,海关在执行上述政策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难点:一是合法的原产地签证机构难以确定;二是对各种版本的原产地证书真伪难以作出准确判断;三是通过实际查验确定货物原产地存在困难;四是对外认证核查耗时较长且缺乏可靠渠道等。
综上情况,为加强对进口冻鸡的征税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关要对冻鸡进口的原产地瞒骗风险高度重视,加大对进口冻鸡原产地的验核力度,重点验核原产地证明、原厂商发票、封箱标签等真伪。
根据掌握的实际情况,对于可能涉嫌伪瞒报原产地的企业,可在提交税款担保的情况下先予放行货物。
二、请各关关税部门牵头对2010年2月以来已经进口的冻鸡开展事后专项复查,认真对比分析进口冻鸡数量、金额、税收、原产地等情况的异常变化,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反倾销案例

典型反倾销案例杜敏物升091班 200987005一、中国被反倾销案例分析1、中国虾产品遭美国反倾销2003年12月31日,美国南方8州虾民组成南方虾业联盟,向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递交诉状,指控泰国、中国、越南等6国向美倾销虾类制品。
美方对6国起诉的反倾销税率为30%至267%不等,中国被指控倾销税率幅度最高,达119%至267%,第二位巴西是40%至230%。
但是与以往主动放弃应诉的情况不同,这次反倾销官司还未立案,中国企业就积极应对,准备与美国南方虾业联盟对簿公堂。
接到美方的起诉后,1月6日下午,舟山市外经贸局和市出口水产协会紧急召集该市的输美虾出口企业开会,商讨应对措施。
水产协会为请好律师做准备,为了争取庭外调解,不立案或推迟立案,协会专门集资3万美元资助美国消费者联盟进行游说,组织反倾销知识培训,并邀请北京、杭州有关专家和律师到舟山开讲座。
同时,他们还聘请法律顾问,与国内有经验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接触。
目前他们已通过招标与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合作意向,为一旦进入诉讼程序而作准备。
“小龙虾”援助“舟山虾”,4年前曾打赢美国小龙虾反倾销官司的宁波南联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在得知美国南方虾业联盟要求美国政府对中国虾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消息后表示,如果有必要,他们愿义务为反倾销出力,再与美国打一场官司。
结果却是美商务部的极不公平的裁决。
2004年11月30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终裁结果后,在规定的纠正期内,中方企业已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了对终裁的书面质疑,我们强烈要求美国商务部认真考虑中方企业的意见和要求,修正不公正的裁决。
2005年2月1日,美国商务部对已作出的终裁结果进行了修改,2005年3月29日,汕头经济特区旭皓速冻品厂有限公司等11家获得普遍税率(112.81%)的中国企业向美国国际贸易法庭提交申请,对美国商务部修改后的终裁结果表示不满。
经协商,2006年8月17日,美国商务部第二次修改终裁结果,决定给予上述11家企业53.68%的单独税率。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2010年9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0年度第5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自2010年9月27日起5年。
2013年8月,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56号公告,依法认定相关公司更名事宜。
2014年7月,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44号公告,公布对该反倾销措施的再调查裁定,调整了反倾销税率。
2015年9月25日,应中国白羽肉鸡产业申请,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倾销和对中国白羽肉鸡产业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复审裁定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白羽肉鸡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调查机关的建议做出决定,自2016年9月27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本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被调查产品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0年第51号公告和2014年第44号公告中公布的产品范围一致。
具体如下:被调查产品名称:白羽肉鸡产品(英文名称:Broiler Products or Chicken Products)。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活体白羽肉鸡屠宰加工后的肉鸡产品,包括整鸡、整鸡的分割部位、肉鸡的副产品,不论是鲜的、冷的或冻的。
活鸡、以罐头和其他类似方式包装或保藏的肉鸡产品、鸡肉香肠及类似产品、熟食肉鸡产品均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美国鸡肉或冲击中国 商务部已展开双反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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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 兔 的经济效 益 和社会 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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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44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再调查的公告【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44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4.07.08【实施日期】2014.07.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44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再调查的公告为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关于美国诉中国白羽肉鸡产品双反措施专家组报告的裁决和建议(以下称DS427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反补贴条例》)以及商务部《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以下称《执行争端裁决暂行规则》)的规定,2013年12月25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8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进行再调查。
白羽肉鸡产品(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和05040021。
在案件原审和再调查中各利害关系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调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根据专家组的建议,调查机关对原反倾销措施和原反补贴措施所依据的部分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再调查。
根据再调查结果并依据《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执行争端裁决暂行规则》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再调查裁定(见附件1)。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再调查裁定经再调查,商务部裁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中国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调查范围及被调查产品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
本案再调查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被调查产品名称:白羽肉鸡产品。
英文名称:Broiler Products or Chicken Products。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活体白羽肉鸡屠宰加工后的肉鸡产品,包括整鸡、整鸡的分割部位、肉鸡的副产品,不论是鲜的、冷的或冻的。
活鸡、以罐头和其他类似方式包装或保藏的肉鸡产品、鸡肉香肠及类似产品、熟食肉鸡产品均不在本次申请调查进口产品范围之内。
主要用途:白羽肉鸡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基本用途是用于人的食用,一般通过农贸市场、超市等批发或零售方式以及餐饮等渠道直接或间接面向消费者。
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和05040021。
三、调整反倾销税税率根据《反倾销条例》和《执行争端裁决暂行规则》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调整反倾销税税率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4年7月9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在本公告附件2中列明。
自2014年7月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时,应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调整反补贴税税率根据《反补贴条例》和《执行争端裁决暂行规则》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调整反补贴税税率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4年7月9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征收反补贴税。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补贴税税率在本公告附件3中列明。
自2014年7月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时,应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补贴税。
反补贴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补贴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补贴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补贴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本案再调查裁决及调整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和《反补贴条例》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公告自2014年7月9日起执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再调查的裁定2.各公司反倾销税税率列表3.各公司反补贴税税率列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4年7月8日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再调查的裁定2010年8月29日和9月26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52号和第51号公告,裁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补贴和倾销,中国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补贴、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宣布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措施实施期限为期5年。
2011年9月20日,美国就白羽肉鸡产品“双反”案(以下称DS427案)最终措施启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
2013年9月25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DS427案专家组报告。
本案执行期为9个月零14天,自争端裁决报告通过之日起至2014年7月9日。
为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关于DS427案专家组报告的裁决和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反补贴条例》)以及商务部《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以下称《执行争端裁决暂行规则》)规定,调查机关于2013年12月25日发布年度第8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进行再调查。
白羽肉鸡产品(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和05040021。
本案再调查的调查期与原审调查所确定的调查期一致,即倾销调查期为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补贴调查期为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调查机关在原审获得和收集的证据材料基础上,根据专家组的建议,依据《执行争端裁决暂行规则》的规定,通过发放问卷等方式对原审调查中的部分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了再调查。
根据再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以及《执行争端裁决暂行规则》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裁定如下:一、调查程序(一)启动再调查公告。
2013年12月25日,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8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进行再调查。
同日,调查机关就再调查相关事宜通知了美国驻华大使馆和本案的相关利害关系方,公告在商务部官方网站上公布,并将相关材料送至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利害关系方查阅。
(二)申请书公开版的重新递交和审查。
2014年5月4日,调查机关致函国内产业,要求其重新递交本案申请书的公开版本。
申请人按照调查机关的要求,重新递交了申请书的公开版。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公开版的内容进行了审查。
2014年5月7日,调查机关将申请书公开版提供给美国政府和三家抽样应诉公司,给予其10天的评论期。
同日,调查机关将申请书公开版送至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
2014年5月13日,美国驻华使馆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美国政府就新修改的调查申请书之评论的延期申请》。
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美国政府适当的延期。
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对申请人重新递交的申请书公开版本提交评论意见。
(三)倾销和补贴部分再调查。
1.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1)倾销部分调查。
2014年1月7日,调查机关向泰森食品有限公司、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发放了《关于执行白羽肉鸡“双反”措施争端解决案倾销部分再调查问卷》。
在答卷规定的时限内,泰森食品有限公司于1月14日和1月17日两次向调查机关提出延期递交答卷的申请。
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该公司适当的延期。
2014年1月27日,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倾销部分再调查原始答卷。
但在规定的时限内,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未向调查机关提交答卷。
2014年2月21日,调查机关向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发放了《关于执行白羽肉鸡“双反”措施争端解决案倾销部分再调查补充问卷》。
在补充答卷规定时限内,泰森食品有限公司于2月24日和2月29日两次向调查机关提出延期递交补充答卷的申请。
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该公司适当的延期。
2014年3月3日,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倾销部分再调查第一次补充答卷。
2014年3月3日,调查机关向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发放了《关于执行白羽肉鸡“双反”措施争端解决案倾销部分再调查第二次补充问卷》。
在第二次补充答卷规定的时限内,泰森食品有限公司于3月10日和3月13日两次向调查机关提出延期递交第二次补充答卷的申请。
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该公司适当的延期。
2014年3月14日,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倾销部分再调查第二次补充答卷。
2014年3月18日,调查机关向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发放了《关于执行白羽肉鸡“双反”措施争端解决案倾销部分再调查第三次补充问卷》。
2014年3月21日,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倾销部分再调查第三次补充答卷。
2014年4月30日,调查机关向申请人发放了《关于白羽肉鸡产品免费品调查问卷的函》。
2014年5月6日,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白羽肉鸡产品“双反”措施再调查案关于白羽肉鸡产品免费品调查问卷的答复》。
(2)补贴部分调查。
2014年1月7日,调查机关向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和美国皮尔格林公司发放了《关于执行白羽肉鸡“双反”措施争端解决案补贴部分再调查问卷》。
在答卷规定时限内,美国皮尔格林公司和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分别于1月13日和1月14日向调查机关提出延期递交答卷申请;1月17日,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再次申请延期递交答卷。
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这两家公司适当的延期。
2014年1月23日,美国皮尔格林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补贴部分再调查原始答卷;1月27日,泰森食品有限公司提交了其补贴部分再调查原始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