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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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的认识

对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的认识

对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的认识效力待定合同和无效合同这两者,乍一看,似乎没啥差别,实际上可大有讲究。

咱们就像在市场上挑水果,表面看都不错,细一瞧,味道可就不同了。

你想啊,效力待定合同就像是个水灵灵的桃子,外表诱人,但还得等个几天才能成熟。

你签了个合同,事情就得拖一段时间,看看是否符合条件,最后才能决定是不是有效。

如果一切都妥妥的,那这个合同就算是真材实料了,大家可以放心享受。

但如果不巧,条件没满足,那就得告别这份期待,真是有点儿令人失望。

而无效合同,那就有点儿像买了一堆坏水果,直接让你大失所望。

想想看,你一心想着要吃个鲜美的苹果,结果打开一看,哎呀,全是烂的!这时候你就明白,这合同根本就不成立。

无效合同是从一开始就没法律效力,大家干脆就别想了。

就算再怎么纠缠,法律上也不会承认你们之间的约定。

那种感觉,简直就像是想参加派对,结果发现没收到邀请,站在门口干着急。

大家可能会问,效力待定的合同到底是啥呢?其实啊,就是合同的成立是有条件的,必须等到某些条件满足后,才能发挥作用。

这就像在打游戏,有些关卡你得先过才能开启下一个。

合同里可能涉及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一方未满18岁,或者某些条款不符合规定。

这些都是“条件”,得等这些条件都达成,合同才能真正有效。

反过来,无效合同就没这种事。

它可能是因为一开始就违反了法律规定,比如合同的内容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就像你签了个“我要隐形”的合同,哎,光这点就让它无效了。

这种情况就好比是踩雷了,后果可想而知。

无效合同的坏处,真是让人哭笑不得,浪费时间不说,可能还会让你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再说说这些合同的法律效果,效力待定的合同有个“如果”的未来,可能一旦条件成熟,大家就能愉快地交易。

而无效合同呢?简直就是一场梦,醒来后啥都没有,跟你说的美好全是泡影。

人家从来没想过要让这合同成立,没必要再去挽回,反正就是个不靠谱的存在。

你看看,等效力待定合同生效了,双方都得诚心诚意地执行,哪怕当初有点小波折,最终还是朝着美好的方向发展。

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

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

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我们都知道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受法律保护,但并不是所有的合同双方签完字之后就会生效的,这要根据合同的性质来决定的,因为有一些合同就是那种效力待定合同,那么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下面就由我为你介绍相关内容。

一、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特性是什么1. 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2.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3. 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

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4. 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特殊。

效力待定的合同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有所不同,涉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其中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人称为相对人(即第三人),相对人主观上并不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他是善意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无权代理人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权为处分行为的对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同意或承认,在被代理人追认或行为人取得处分权后合同有效。

三、哪些属于效力待定合同1、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后果由行为人承担;3、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

效力待定合同概念是什么

效力待定合同概念是什么

效力待定合同概念是什么一、效力待定合同概念是什么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不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而有待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首先应是已成立的合同。

其次是其效力状况不确定,不确定的原因是在于该合同不符合有关合同生产要件的规定。

因此,其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状态,即可能转变为有效合同,也可能转变为无效合同。

而决定效力未定的合同归于有效亦或无效则取决第三人的行为,该第三人称为承认权人。

如果有承认权人的承认该合同,合同即为有效,而若拒绝承认,合同则归于无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是有区别的。

对于无效合同而言,其不发生效力,自始已经确定,并不因其他行为而使之再生效力;而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而要待承认权人的行为使之确定。

对可撤销合同而言,其未被撤销之前,应被认定为有效,只是撤销权人先例撤销权撤销该合同,而使之归于无效;而效力待定合同,其效力发生与否尚未处于悬而未决状态,需待承认权人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是否产生效力。

二、哪些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情况:(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由此可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犯者签定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非纯获利益的合同,因为行为人缺乏缔约能力,在其法定代理人未追认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二)无权代理签定的合同。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此类合同因为行为人没有代订合同的资格,在被代理人未追认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代理效力待定的合同

代理效力待定的合同

代理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协议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代理处理某些事务,乙方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双方根据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关于代理效力待定的合同协议: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代理事务上的合作关系,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在执行代理事务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和法律后果承担。

二、代理事务内容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就____________事务提供代理服务。

具体代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咨询、谈判、签约、执行等。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尽职尽责地完成代理事务。

1. 本合同的代理效力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具体的代理事项需经甲方进一步确认并书面通知乙方后,方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

2. 在代理效力待定期间,乙方可根据甲方的需求提供初步的服务和建议,但不产生正式的代理法律关系。

在此期间产生的所有责任与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3. 甲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对代理事项进行确认,如未及时确认,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代理服务。

2. 甲方应按时支付乙方的代理费用。

3. 甲方应提供与代理事务相关的真实、完整的信息和资料。

4. 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建议和意见进行审慎考虑,并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决定。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代理服务,并尽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 乙方应就代理事务的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报告。

3.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谨慎处理代理事务,并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

4.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和资料保持保密。

六、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的代理费用。

2. 代理费用的具体数额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七、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时支付代理费用,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民法典合同效力待定的五种情形

民法典合同效力待定的五种情形

民法典合同效力待定的五种情形一、立法未明确规定在民法典施行前,某些合同类型的效力可能存在待定情形,这主要源于立法未对特定合同类型进行明确规定。

例如,在新兴经济领域,诸如数字资产交易或者虚拟财产使用权方面的合同,立法可能尚未明确这些合同的法律效力。

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受到法律认可的程度不一,可能需要法院依据一般的民法原则或司法解释来判断其效力。

二、合同条款不明确或者不完整合同的效力待定还可能因为合同条款本身存在模糊不清或者不完整的情况。

例如,某些合同未明确约定重要的条款,如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导致合同在法律上的效力难以明确。

法律常常要求解释合同的意图,并结合事实情况来判断合同的效力及其具体约束力。

三、双方意图存在争议合同效力待定还可能源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时意图存在争议。

例如,在口头约定的合同中,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可能存在歧义或者不一致,从而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审查合同的具体表达和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图,来决定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合同涉及公共利益或者第三方权益涉及公共利益或者第三方权益的合同,其效力待定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例如,涉及环境保护、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等领域的合同,其效力可能受到公共政策、法律法规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常常要求综合考量公共利益和第三方权益,来判断合同的效力及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五、合同内容涉及非法性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内容涉及非法性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也会导致合同的效力待定。

例如,某些合同涉及违法活动或者社会伦理所不能容忍的行为,其效力常常会受到法律的否定或者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依法判断合同是否违法或者违背公序良俗,进而决定其效力及相关法律后果。

民法典下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可以涵盖立法不明确、合同条款不完整、双方意图争议、公共利益或第三方权益受损、合同内容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等多个方面。

在实际应用中,法院在解决这些情形时,往往需要综合运用法律原则、司法解释及具体事实,来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符合法律的基本要求和公正原则。

代理效力待定的合同3篇

代理效力待定的合同3篇

代理效力待定的合同3篇篇1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就某项事务进行代理处理,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代理效力待定的合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明确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人,在特定事项上代表甲方进行活动,以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代理事项乙方代理甲方处理以下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代理权限乙方在代理期限内,有权代表甲方进行以下活动:1. 代表甲方进行谈判、签署合同及协议;2. 代表甲方处理相关事务,包括但不限于起诉、应诉、调解等;3. 享有甲方授权的其他权利。

四、代理期限本合同的代理期限为______年/月,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五、甲方的义务1. 甲方应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和材料;2. 甲方应对乙方的代理活动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支持;3. 甲方应按约定支付代理费用。

六、乙方的义务1. 乙方应依法履行代理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2. 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3.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代理事项的进展和结果。

七、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代理费用为人民币______元,支付方式为______(如: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

八、违约责任如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九、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本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有效力待定合同(Conditional Contract)是一种不完全成立的契约,其存续的前提
是未来发生某项特定事件。

有效力待定合同是协议存续的形式有可能性,而未来发生的事
又可以是一定的,也可以是不一定的。

有效力待定合同是比一般契约要松散的契约,不需要必须的共同意识。

但这也会带来
一些风险——因为有效力待定合同具有不确定性,双方可以在特定事件发生之前毫无理由
取消本协议,且没有违约的责任。

而有效力待定合同的一大优点是在于,它可以帮助双方满足其中有些情况下无法在当
前市场满足的目标。

比如投资者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投资具有不确定性,或者未来可能
出现有利条件的情况下,需要头寸尽快调整,那么使用有效力待定合同就能达到这个目的。

此外,无法预测未来状况的特殊情况,也正是有效力待定合同发挥它的优势之处。

比如,夹在上下游客户之间的供应商,买方的订单从来都不会完全一致,所以他们希望以有
效力待定合同的形式,以可调节的形式,在给定的期限内调整订单,以满足上下游的客户
的要求。

考虑到上述提到的有效力待定合同的特殊性,应该特别注意协议内容的明确性。

在签
署有效力待定合同时,双方应当清楚约定:发生何种事件后才可以视同有效;哪方有资格
根据事件将协议转换为有效协议;哪些事件是不可抗力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的特殊情
况等。

效力待定合同的原因

效力待定合同的原因

效力待定合同的原因
效力待定合同的原因可以有以下几点:
1. 条件未满足:一方或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可能存在一些条件还未满足,如贷款未批准、审批未通过等等。

在条件未满足之前,合同的效力会待定。

2. 权力争议: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可能存在对于某些权力的争议,如合同中涉及的权益分配问题,一方或双方可能存在异议。

此时,合同的效力也会处于待定状态,直到争议解决。

3. 法律规定:有些合同的效力可能会受到法律的限制或规定,如合同需要获得特定批准或许可证,合同中涉及的事项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等等。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效力也会待定,直到满足法律的要求。

总之,效力待定合同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条件未满足、权力争议或法律规定等。

在这些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将会处于待定状态,直到问题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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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效力待定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根据法律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是有效的:1、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2、纯获利益的合同,如赠与合同;3、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1、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2、无权代理人代订合同行为有效的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只有在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时,才属无效。

当事人订立合同处分财产时,应当享有财产处分权,否则合同无效。

但是,法律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的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合同效力状态的分类,除有效、无效、可撤消之外,还有效力待定,而效力待定乂有狭义与广义之分,本文就狭义待定合同作一初步探讨。

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其因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条件的规定,合同尚处于未生效状态,其生效与否取决于有权人是否表示承认。

新合同法第三章规定,有四种: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的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

一般来说,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除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以外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许或事后承认才能生效。

我国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

在民法通则中,这类主体所为行为被列为无效民事行为,合同法对此作了补正,将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合同确定为。

无权代理指欠缺代理权的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根本无代理权;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关于无代理权人所订之合同,新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明确将其规定为。

无权代理行为可能由于行为完成后发生的某种法律事实而完全不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应区别于表见代理,表见代理行为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代理权;而前者则不存在这一情况。

判断表见代理的构成关键在于区分善意相对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的效果相对人可直接请求本人负责。

而对于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如果本人不追认,则不负责任。

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

依新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是否取得处分权。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中,法律赋予有关民事主体以追认权、拒绝权,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撤销权。

当不发生法律效力即无效时,如何维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

下列规则体现了对善意相对人利益的保护。

1、制度赋予相对人催告权和撤消权两项权利,以维护善意相对人的权益。

2、无处分权人所订合同,不影响善意买受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所取得的权利。

由于权利人拒绝承认,合同被宣告无效,财产已交付的,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动产,则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如交付的是不动产,因不动产所有权变动应实行登记,故不发生善意取得的问题。

3、无权代理人所订合同,如本人不予追认的,对本人不发生代理人行为带来的后果,但如果该无权代理行为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那么该代理行为仍将产生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并由该无权代理人自己作为当事人承担其法律后果。

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

依新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是否取得处分权。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中,法律赋予有关民事主体以追认权、拒绝权,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撤销权。

当不发生法律效力即无效时,如何维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

下列规则体现了对善意相对人利益的保护1、制度赋予相对人催告权和撤消权两项权利,以维护善意相对人的权益。

2、无处分权人所订合同,不影响善意买受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所取得的权利。

由于权利人拒绝承认,合同被宣告无效,财产已交付的,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动产,则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如交付的是不动产,因不动产所有权变动应实行登记,故不发生善意取得的问题。

3、无权代理人所订合同,如本人不予追认的,对本人不发生代理人行为带来的后果,但如果该无权代理行为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那么该代理行为仍将产生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并由该无权代理人自己作为当事人承担其法律后果。

可撤销合同,就是指因合同订立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它与的主要区别有:首先,合同的效力不同。

在未被有关权利人追认前,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而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则是有效合同。

其次,合同瑕疵不同。

的瑕疵是行为人缺乏缔约能力或处分能力,这类瑕疵并非不可补救。

而可撤销合同的瑕疵在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如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

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

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的主体特殊。

效力待定的合同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有所不同,涉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其中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人称为相对人,相对人主观上并不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他是善意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无权代理人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权为处分行为的对方是中的第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的效力取决于第三人同意或承认,在第三人追认或行为人取得处分权后合同有效。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无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

处于此阶段中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意味着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而是处于不确定状态。

设立这一不确定状态,目的是使当事人有机会补正能够补正的瑕疵,使原本不能生效的合同尽快生效,以实践合同法尽虽成就交易、鼓励交易的基本原则。

当然,从加速社会财富流转、促使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快确定和稳定的原则出发,合同效力待定的时间不可能很长,效力待定也不可能是合同效力的最后状态。

无论如何,效力待定的合同最后要么归于有效,要么归于无效,没有第三种状态。

民法通则已经规定了效力待定的行为。

合同法对此予以了继承和发展,形成了的法律制度。

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51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均属效力待定,其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权利人可依法追认,善意的相对人也可依法撤销。

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权利人没有依法追认,善意的相对人也没有依法撤销的,合同无效。

法律规定当事人为民事行为时要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代理时要有代理权,处分财产时要有权处分,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行为人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但考虑到社会生活的复杂性,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一律作无效处理有时不仅不能实现前述目的,反而会徒增当事人和社会的麻烦。

合同法设立追认制度有利于在保证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加速财产流转;规定相对人有权催告、撤销,能使相对人的利益得到平衡。

本制度能大幅降低无效合同的发生频率,使法律更好地调整各种纷繁复杂的交易情况。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签订后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其确定的合同。

《合同法》将规定为三类: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承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承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

因此,将这类合同规定为,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合同法》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为:我国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实施。

但对于未成年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当然无效的行为,而只是一种效力待定的行为。

我国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这就确定了未成年人不能依法独立实施的行为是一种效力待定的行为。

主要是指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

纯获利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不必追认。

相对人可催告法定代理人1个月内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

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的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合同的效力问题,通行的理论基本是这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有二种情况,一种是可以实施的民事行为,如纯获利益的行为和处分零花钱的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这种行为是有效的,其它民事行为,依《民法通则》应由法定代理人自己代理,其自己不能实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依法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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