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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案例

效力待定合同案例某公司与一名员工签订了一份效力待定合同,双方约定员工在试用期结束后,如果表现良好,将会转为正式员工。
然而,试用期结束后,公司却以员工表现不佳为由,拒绝转正。
员工因此感到不满,提起了劳动仲裁。
本文将围绕这一案例展开讨论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和解决途径。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效力待定合同的性质和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为了核实劳动者是否符合用人单位规定的条件,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工作,双方是否适应等目的而约定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试用期内,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
试用期满后,如果劳动者继续从事用人单位的工作,劳动合同即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试用期结束后,员工应当依法享有转为正式员工的权利。
然而,对于效力待定合同,法律并未对其具体规定。
因此,员工在面对公司拒绝转正的情况时,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仲裁是一种便捷、低成本的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员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来申请仲裁,由仲裁委员会依法对争议进行调解或者作出裁决。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员工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以及公司拒绝转正的原因是否合理。
而公司则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员工的表现不佳,以及公司拒绝转正的合法性。
劳动仲裁委员会将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如果公司拒绝转正的理由不合理,劳动仲裁委员会可能会裁定公司应当依法转正员工,并赔偿员工相应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效力待定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形式,员工在试用期结束后,有权依法转为正式员工。
如果公司拒绝转正,员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双方需要提供相关证据,依法进行调解或裁决。
希望本文能够对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和解决途径有所帮助。
效力待定合同案例

效力待定合同案例合同范本专家。
效力待定合同案例。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与乙方就______________(合同内容)一事达成协议,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目的。
甲方与乙方就______________(合同内容)一事签订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第二条合同内容。
1. 甲方应______________(具体责任或义务)。
2. 乙方应______________(具体责任或义务)。
3.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起始日期)起生效,至______________(终止日期)止。
第四条合同效力。
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 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并及时通知对方。
3. 本合同的效力待定,待______________(具体条件或事件)发生后生效。
第五条合同变更。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需要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第六条合同解除。
1. 本合同在约定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
2. 若一方违约,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对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解决。
第八条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合同范本专家,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效力待定合同的案例简单描述

效力待定合同的案例简单描述协议方信息采购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供应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议目的1.1 本协议旨在明确采购方与供应方之间的采购关系,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以确保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1.2 采购方希望从供应方处购买相关物品,供应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提供相应的产品。
合同背景2.1 采购项目的背景包括项目的名称、目标及其必要性。
采购方有意采购符合项目要求的物品,以支持项目的实施。
2.2 供应方具备提供所需物品的资质和能力,同意根据协议条款进行供货。
合同有效期3.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之日止。
3.2 若需续约或延长有效期,应提前____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采购内容4.1 采购方计划采购的物品包括:4.1.1 物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1.2 规格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1.3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1.4 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1.5 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2 物品应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供应方应提供详细的技术规格说明。
交货及验收5.1 交货地点应由采购方指定,供应方应按时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
5.2 交货时间应符合双方协商确定的计划,供应方应及时通知采购方预定的交货日期。
5.3 货物到达后,采购方将进行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数量、规格、质量等。
如发现货物不符合要求,采购方有权要求供应方进行更换或退货。
支付条款6.1.1 首付款:在合同签署后,采购方应支付总金额的____%作为首付款。
6.1.2 尾款:在验收合格后,采购方应支付剩余____%的款项。
效力待定合同的案例简单描述

效力待定合同的案例简单描述
那我给你讲个效力待定合同的案例哈。
就说小明啊,他才12岁,是个机灵鬼儿。
有一天,他看到邻居家有个超酷的限量版滑板,那喜欢得不得了。
于是呢,他就跟邻居说:“叔叔,我把我那新买的平板电脑给你,你把滑板卖给我呗。
”邻居一听,这平板电脑也挺不错的,就答应了,还和小明写了个简单的小合同。
可你想啊,小明才12岁,还是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他做的这个交易合同呢,就是效力待定的。
为啥呢?因为他还没有足够的能力去做这么大的决定。
这时候啊,小明的爸妈知道了这件事儿。
要是他爸妈觉得这个交易还行,同意把平板电脑换滑板,那这个合同就有效了,大家都得按照合同来办事儿。
但要是他爸妈觉得不行,说:“我们不同意,这平板电脑可比滑板贵多了。
”那这个合同就无效了,邻居就得把平板电脑还给小明,小明也不能要那个滑板了。
还有一种情况呢,比如说小张,他没有得到公司的授权,但是他代表公司和别人签了一个采购合同。
对方以为小张有权力签这个合同呢。
这时候这个合同也是效力待定的。
如果小张的公司后来认可了小张的行为,说:“行,这个合同我们认了。
”那合同就有效。
要是公司说:“我们可没让他签,这不算数。
”那这个合同就无效啦。
这就像一场游戏,得看有权力的人最后点头还是摇头。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某,男,30岁,汉族,某市某区人,个体工商户。
被告李某某,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人,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8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张某某承包被告李某某所在建筑公司的一项建筑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1000万元,工期为12个月,付款方式为分阶段支付,具体支付比例及时间由双方另行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张某某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但被告李某某在支付工程款方面存在拖延。
2019年6月,原告张某某完成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并向被告李某某提交了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
被告李某某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
原告张某某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进度款及违约金。
被告李某某在答辩中承认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但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效力待定。
二、争议焦点1.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否有效?2. 被告李某某是否有权要求认定合同效力待定?三、法院判决1. 关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效力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2. 关于合同效力待定的认定法院认为,被告李某某在答辩中承认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因质量不合格被认定为无效的,应当由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李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张某某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故其要求认定合同效力待定的主张缺乏依据。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某某应支付原告张某某工程进度款人民币500万元。
2. 被告李某某应支付原告张某某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同效力待定的问题,主要涉及以下法律知识点:1. 合同效力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
代理效力待定的合同

代理效力待定的合同一、合同主体。
1. 甲方(被代理人):甲方姓名:[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甲方身份证号],联系地址:[甲方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甲方电话]。
甲方是一个超级有趣又靠谱的小伙伴哦,在这个合同里可是有着重要的角色呢。
2. 乙方(代理人):乙方姓名:[乙方姓名],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联系地址:[乙方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乙方电话]。
乙方就像是甲方的小助手,不过这个小助手的权力目前还待定呢,是不是很神秘呀。
二、代理事项。
乙方代理甲方进行[具体代理事项]的相关活动。
比如说,可能是代理甲方去谈一笔超酷的生意,或者是代理甲方去处理一些生活中的小麻烦事。
这里面的事儿可多啦,咱们可得好好说清楚。
三、代理权限。
1. 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的权限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呀,现在乙方还不能完全像有确定代理权的人那样去行事呢。
2. 甲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在[具体期限]内对乙方的代理权限进行追认或者否认。
就像甲方手里拿着一个魔法棒,在这个时间里可以决定乙方到底能不能真正成为那个拥有完全权力的代理人。
如果甲方追认了,那乙方就可以撒欢儿地去做代理的事儿啦;要是甲方否认了,那乙方就得乖乖停下来哦。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的权利。
甲方有权利了解乙方为代理事项所进行的所有活动。
甲方就像一个大老板,得知道自己手下的小助手都干了些啥。
而且甲方还有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决定乙方代理权限的最终状态,这可是甲方的大权力呢。
2. 甲方的义务。
甲方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乙方的代理权限作出明确的追认或者否认。
不能让乙方一直悬着心呀,就像玩游戏得遵守规则一样。
如果甲方故意拖延,导致乙方或者第三方产生损失,甲方可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呢。
3. 乙方的权利。
在甲方追认其代理权限后,乙方有权按照约定获取相应的报酬或者补偿。
毕竟付出了劳动,就应该得到回报嘛。
而且乙方在代理过程中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支持,这就像打仗的时候,小兵也需要后方的粮草供应呀。
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但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存在以下情况: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某在签订合同时,未获得公司董事会授权,乙某的签字亦非乙某本人所签。
甲公司据此认为,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请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二、案情分析1. 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定义效力未定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在成立时,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需经过其他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来确定其效力的法律行为。
2.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乙某未获得公司董事会授权,且签字并非本人所签,构成欺诈行为。
3.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某的行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乙某的行为构成欺诈,导致甲公司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因此,甲公司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某未获得公司董事会授权,且签字并非本人所签,构成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公司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乙公司应返还甲公司货款100万元,并赔偿甲公司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1. 合同当事人应当认真审查对方主体资格,确保合同主体合法、有效。
2. 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合同,避免因合同瑕疵导致合同无效。
法律效力待定合同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拟在某市新建一住宅小区,为此,开发商决定聘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
双方于2019年6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约定,施工方负责该住宅小区的土建、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工期为两年。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10亿元。
合同签订后,施工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
二、合同争议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市场行情波动,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
施工方提出,因材料价格上涨,要求调整合同价款。
开发商认为,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材料价格调整机制,且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充分了解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不同意调整合同价款。
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三、合同效力待定原因1. 合同内容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约定合同条款,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本案中,合同中关于材料价格调整的条款存在争议,双方对该条款的理解存在分歧,可能导致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合同签订程序不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本案中,开发商与施工方在签订合同时,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谈判地位不平等的情况,导致合同签订程序不规范。
3. 合同签订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在本案中,若开发商或施工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民事行为能力不足的情况,可能导致合同签订主体资格存在瑕疵。
四、案件审理过程1. 开发商与施工方就合同争议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3.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对合同内容、签订程序、签订主体资格等方面进行审查。
4. 法院认为,合同中关于材料价格调整的条款存在争议,且双方对该条款的理解存在分歧,可能导致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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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的案例
2006年3月6日,原告与某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由原告租赁某单位7个房间,年租金20000元,约定租期2年,自2006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由某单位在现条件下将设施查点无误交与原告,由原告与前承租人处理搬迁事务。
原告依约交纳了租金20000元,但双方并未清点财物。
2006年6月20日,被告人某单位欠前承租人款未还,同意前承租人使用房屋为由占用房屋15间。
导致原告与某单位合同无法履行。
原告诉与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每天54.79元,并负担诉讼费。
被告(前承租人)辩称:原告起诉主体错误,应当依法驳回。
原告违法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且第三人未将房屋交给原告使用,与答辩人不存在任何关系,纯属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且案外人马某与第三人的租赁关系到2006年6月20日到期,在合同到期前三天,第三人因欠我们的钱,某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我接用马某租赁的房屋,我与原告没有关系,原告与第三人所签租赁合同在他人的合同有效期间,原告所诉房屋并未依法租出,没有合法使用要件,没有在房地产部门做租赁登记,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法律不应保护。
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案外人某单位所签房屋租赁合同,在某单位与马某的合同有效期内,且原合同并未解除,某单位与原告的合同显然侵犯了他人的利益,且原告所签合同,某单位并未履行,原告并未取得争议房屋的使用权,被告占用房屋,原告无权主张权利。
故原告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2)项、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六十条之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案虽以侵权起诉,但此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告与某单位之间的合同之间的合同效力问题。
对此,一直存在有不同的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与某单位的合同为有效合同。
该合同的签订是原告与工业总公司的共同意思表示。
且无违法及违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行为。
合同虽然涉及马某未到期合同,当时原告与某单位并未在签订合同后立即履行。
在合同到期后,马某应当知道马某原租赁房屋已租赁与他人。
而马某不出面主张权利,显然已默许原告与第三人的合同,放弃了自己的权利,所以该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为无效合同。
因该合同在他人合同有效期内,且按照法律规定,租赁房屋在到期后,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该合同显然侵犯了第三人马某的利益,
且双方所签合同并未履行,原告并未取得争议房屋的使用权利。
被告占用房屋,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权利,只能向某单位主张解除合同,或赔偿损失。
第三种观点认为:原告与某单位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已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的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根据这一规定,无权处分发生效力,必须要经过本人追认或行为人取得处分权。
(所谓无处分权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
该行为可能会损害真正权利人的利益。
)
本案中,原告与某单位签订合同时,马某与某单位的合同并未终止,也未有任何证据表明合同已经解除。
在此期间,某单位无权处分某单位与马某在合同租赁期内的财产。
所以,本案中,原告与某单位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与
马某与某单位签订的合同相冲突部分,6月20日前,其(原告与某单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效力须待马某追认才能确定。
但6月20日后,马某也未出面主张权利,但也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权利,所以此时原告与某单位的合同应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租赁合同到期后,根据法律规定,马某尚有优先租赁权。
但此项权利是相对权利,在合同到期的同时产生,在新的合同签订之时,归于消灭。
马某应当明确表示其(马某)是否主张优先租赁权,否则视为其(马某)放弃此项权利。
此时某单位应视为已取得了租赁房屋的完全处分权。
原告与某单位的合同应当产生效力。
所以,此案中,原告作为承租人,在合同因意外原因履行不能的情形下,有权对侵权人提起诉讼。
在目前证据情形下,被告的侵权行为事实清楚,应推定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而不应简单的驳回诉讼请求。
笔者基本同意第三种观点。
另外,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应当向原被告双方要求对马某的态度进行举证,这样更有利于查清事实,以便作出有理有据的判决。
此外,原告与某单位并未清点财物,此时因意外原因导致履行不能,法院应行驶释明权,告知原告也可以选择主张与某单位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