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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合同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发包给乙方,合同工期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了施工。

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施工图纸和材料,导致乙方施工进度严重滞后。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20年6月,乙方以甲方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案件事实1. 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和材料。

2. 甲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施工图纸和材料,导致乙方施工进度严重滞后。

3. 乙方多次与甲方协商,要求甲方履行合同义务,但甲方一直未予理会。

4.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施工图纸进行了修改,并向甲方进行了汇报。

5. 由于甲方违约,乙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导致工期延误。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甲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施工图纸和材料,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 甲方应立即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和材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甲方违约而产生的停工损失。

2. 甲方应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XX万元。

3.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工期延误而产生的其他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如下:1. 违约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施工图纸和材料,导致乙方施工进度严重滞后,构成违约。

法律案例合同分析报告(3篇)

法律案例合同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合同纠纷,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由被告乙公司向原告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供货,导致甲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基本情况(一)原告甲公司基本情况原告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

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原告甲公司在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信誉良好。

(二)被告乙公司基本情况被告乙公司成立于1998年,主要从事货物批发业务。

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被告乙公司在业内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但近年来经营状况不佳。

(三)合同内容1. 合同签订日期:2019年4月1日2. 合同标的:一批货物,共计1000吨3. 合同价格:每吨1000元,总价100万元4. 交货时间:2019年4月15日5. 付款方式:货到付款6. 违约责任: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三、合同履行情况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乙公司应在2019年4月15日前将货物交付原告甲公司。

然而,截至2019年4月30日,被告乙公司仍未履行交货义务。

原告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履行合同,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四、法院判决(一)判决结果1. 被告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甲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

2. 被告乙公司赔偿原告甲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二)判决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对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案例分析(一)合同效力本案中,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供应合同合法有效。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标的、价格、交货时间、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合同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合同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某项目工程发包给乙方,乙方负责施工,工程总造价为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了施工任务,但双方在工程结算时产生了纠纷。

乙方认为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要求甲方支付剩余工程款。

甲方则认为乙方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工程款。

双方协商无果,乙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方是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剩余工程款?2. 乙方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甲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三、案例分析1. 甲方是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剩余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了工程总造价、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内容。

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了施工任务,符合合同约定的义务。

因此,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剩余工程款。

2. 乙方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甲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和设计要求。

”在本案中,乙方完成施工任务后,甲方对工程质量提出了异议。

为查明事实,法院委托了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工程进行了质量检测。

检测结果如下:(1)部分墙体裂缝宽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2)部分地面平整度不符合设计要求;(3)部分门窗安装不符合规范。

根据检测结果,乙方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剩余工程款。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方存在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但考虑到乙方已完成大部分施工任务,且双方已签订合同,法院判决甲方在扣除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后,支付乙方剩余工程款。

合同法法律实际案例分析(3篇)

合同法法律实际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市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还约定了货物的交付时间、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货款,但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

甲公司多次催促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但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事实1. 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2. 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货款,但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

3. 甲公司多次催促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但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4. 甲公司认为丙公司构成违约,要求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争议焦点1. 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如果丙公司构成违约,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案例分析1. 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合同中约定了货物的交付时间、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条款,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

2. 如果丙公司构成违约,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甲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要求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标准交付货物。

合同法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合同法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后10日内,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全部款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了乙公司。

然而,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未果,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了乙公司。

3. 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4.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未果,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三、法律分析1. 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2. 乙公司拒绝支付货款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货物质量问题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说明中未明确指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因此乙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缺乏法律依据。

4.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合同的效力案例分析(3篇)

法律合同的效力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合同效力的认定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

本案例分析将以一个典型的法律合同效力纠纷案件为例,探讨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和相关法律问题。

案件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设备,总价款为人民币5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支付了50%的预付款,但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设备。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交付设备,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甲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交付设备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乙双方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是否有效?2. 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设备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3. 如果乙公司构成违约,甲公司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三、案例分析1. 合同效力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成立并生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均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因此,甲乙双方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有效。

2. 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设备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设备,已经构成违约。

3. 甲公司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1)要求乙公司交付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

(2)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案例合同分析报告(3篇)

法律案例合同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案件名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案案号:(2021)XX民初XX号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案件概述:本案中,开发商与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但在工程验收过程中,开发商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双方就工程质量及违约责任产生了争议,遂诉至法院。

二、合同主要内容1. 合同主体:开发商与建筑公司。

2. 合同标的: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

3. 合同内容:(1)工程质量:合同约定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2)工期:合同约定工程总工期为18个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3)工程款支付:合同约定工程款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比例及时间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4)违约责任:若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三、争议焦点1. 工程质量问题:开发商认为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安全隐患。

2. 违约责任:双方对违约责任的认定及承担存在争议。

四、法院判决1. 工程质量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建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故驳回开发商关于工程质量问题的诉讼请求。

2. 违约责任:法院认为,建筑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建筑公司应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开发商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案例分析1. 合同签订的重要性:本案中,开发商与建筑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工程质量、工期、工程款支付等关键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2. 工程质量的重要性: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线,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3. 违约责任的承担: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双方应严格遵守,一旦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的法律效力案例分析(3篇)

合同的法律效力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于2019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建甲方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建筑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2亿元,工期为24个月。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甲方也按照约定支付了工程款。

然而,在工程验收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乙方认为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甲方则认为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具体包括:1. 合同是否有效成立;2. 合同中是否存在无效条款;3. 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合同有效成立法院经审理查明,甲方与乙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因此,法院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成立。

2. 合同无效条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质量问题产生争议。

经鉴定,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法院认为,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合同中关于工程质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3. 合同履行完毕法院认为,尽管合同中存在无效条款,但乙方已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甲方也按照约定支付了工程款。

因此,法院认定合同履行完毕。

四、法院判决结果法院判决: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成立,但合同中关于工程质量条款无效;2. 乙方已完成施工任务,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3. 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以下对本案进行分析:1. 合同有效成立是合同效力的基础。

本案中,甲方与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故合同有效成立。

2. 合同中存在无效条款,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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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案例分析一、无权处分导致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案情]甲乙为兄弟关系,父母早亡,另无兄弟姐妹,均未结婚。

甲外出经商,托乙照看房屋,乙因赌博欠债,无力还款,竟以自己名义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5月9日一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5月5日甲因他事回家,知晓此事,未表示反对,但因心脏病突然发作,不治而亡。

5月6日,丙因另外购买了便宜的房屋,欲不履行与乙的买卖合同,提出该房屋不属于乙所有,故买卖合同无效。

遂与乙发生争议。

[问题]1.在甲死亡以前,乙与丙所签订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及解析]1.乙以自己名义与丙所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也就是说,无处分权人在未取得处分权时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该合同如果权利人本人予以拒绝,则为无效合同;如果权利人本人事后予以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则该合同为有效合同。

本案中,乙并非房屋所有人而以自己名义将甲的房屋出售与丙,因此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甲知此事以后,未表示反对,后甲因心脏病发作突然死亡,乙因继承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该合同可视为有效合同。

2.丙应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乙因继承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乙与丙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由于甲死亡,其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其遗产应由作为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的兄弟乙继承,乙因继承而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因而具有了处分权,其与丙所签订的合同,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为有效合同。

据此,丙应当依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合同,否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无权代理导致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案情]甲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建材销售,一次,其业务员张某外出到乙公司采购一批装饰用的花岗岩时,发现乙公司恰好有一批铝材要出售,张某见价格合适,就与乙公司协商:虽然此次并没有得到购买铝材的授权,但相信公司也很需要这批材料,愿与乙公司先签订买卖合同,等回公司后再确认。

乙公司表示同意。

双方签订了铝材买卖合同。

张某回公司后未及将此事报告公司,又被派出签订另外的合同。

乙公司等候两天后,发现没有回复,遂特快信函催告甲公司于收到信函后5日内追认并履行该合同。

该信函由于邮局传递的原因未能如期到达。

第八日,甲公司收到该信函,因此时铝材因市场原因价格上涨,遂马上电告乙公司,表示追认该买卖合同。

乙公司却告知,这批铝材已经于第六日出卖给了丙公司,并已经交货付款完毕。

由于甲公司过期不予追认该合同,该合同已经失效。

甲公司则认为,邮局传递迟延的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因此,合同因追认而生效。

双方遂发生争议。

[问题]1.在甲公司追认之前,张某代理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铝材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本案中,法院应支持谁的观点?为什么?[答案及解析]1.效力未定。

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

依《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也就是说,对于无权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应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但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赋予被代理人追认权。

本案中,张某并无购买铝材的代理权,却代理甲公司签订购买铝材的合同,属于越权代理,该合同应经过被代理人甲公司的追认,才对甲公司发生效力。

2。

应支持甲公司的观点。

意思表示经由传达机关传递时,因传达机关的原因未能按时传达给受领意思表示的相对人时,应由表意人承担不能传达的风险。

依民法原理,意思表示可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

本案中,乙公司催告甲公司追认该合同效力的意思表示应于到达甲公司时发生效力,甲公司只要在乙公司确认的追认期限内予以追认,该追认即为有效追认。

因邮局的原因未能及时传达乙公司催告甲公司追认合同的意思表示,应为传达人的错误,因传达人的错误导致的损失应由表意人承担。

乙公司即为本案中的表意人,即由乙公司承受不能及时传达的风险,故甲公司仍可在受领后合理期间内追认该合同。

甲公司追认了,故应支持甲公司的观点,该合同仍为有效合同。

三、胁迫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案情]原告赵某于1990年取得驾驶执照后,于1992年调入被告某厂从事驾驶工作。

2000年,赵某递交书面申请欲调离被告单位。

被告单位告知原告须支付人民币5000元作为被告培训新驾驶员及其他接替工作所需支出费用后,方同意原告办理调离单位的有关手续。

经多次协商未有结果,原告于2000年5月8日支付被告人民币5000元,被告开具了收款单据。

办理调离手续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其所交款项,均遭到被告的拒绝。

2001年8月3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该笔款项。

[问题]1.本案中,被告收取原告款项的行为是否构成胁迫?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及解析]1.构成。

被告以不办理原告调离手续为由迫使原告作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行为,构成胁迫。

依《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其本人或者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相要挟,以使表意人产生恐惧而为意思表示,表意人受胁迫产生恐惧,并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的,构成胁迫。

构成胁迫所应具备的要件是:(1)须胁迫人有胁迫行为;(2)胁迫人须有胁迫故意;(3)胁迫的本质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志进行干预,胁迫行为具有违法性;(4)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5)相对人受胁迫而为违背自己真意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被告某厂以不给办理离厂手续为要挟,迫使原告赵某在违背自己真意的情况下交纳5000元,使其财产受到损失,构成胁迫。

2.被告应返还原告所收款项。

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成立时起即无效。

民事行为被宣告无效后,从对方取得的财产应该返还给当事人。

依《合同法》第52、54条规定,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若不损害国家利益,则为可撤销的合同。

受胁迫一方当事人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所订立合同,否则,撤销权消灭,合同继续有效。

但本案中,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而是单方法律行为,依《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因胁迫从事的民事行为为无效的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依《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原告可否依不当得利规定请求被告返还所收款项?应认为可以,即在本案中,不当得利请求权与无效行为确认请求权处于竞合状态,原告可选择适用。

但不当得利请求权存在普通时效期间的限制,而无效民事行为确认请求权则不存在此种限制。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案情]甲乙订立合同,将甲所有的平房两间出售给乙,价款为58万元。

为了少缴税费等原因,双方协商一致:在签订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印制的《房屋买卖契约》时,将上述房屋的买卖价格定为30万元。

随后,双方另外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契约》,明确两间平房的买卖价格为58万元,乙应向甲预付购房款30万元,甲收到预付款后2日内向乙交付房屋钥匙,其余28万元房款在一年内付清。

该契约还载明:交至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房价为30万元的买卖契约只是为了应付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之用,不作为双方买卖房屋的正式契约,无任何法律效力。

乙在付清预付款后,拿到了房间钥匙,余款经数次给付后,尚有15万元没有付清。

甲多次催讨不得,遂诉至法院,要求乙付清余款。

乙则主张,双方之间存在的价格为58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未获得房产部门的批准,为无效合同。

甲多收的13万元款项为不当得利,要求甲如数返还。

[问题]1.甲乙之间签订的价格为30万元的房屋买卖契约效力如何?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及解析]1.无效。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依《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所说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相互勾结串通而实施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是:(1)当事人双方在实施民事行为时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故意;(2)行为人双方在实施行为时有串通一气,相互勾结的行为;(3)该行为的履行结果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本案中,甲乙双方为逃避国家税收,相互勾结,串通一气,将58万元的成交价只报30万元,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故意,甲乙的该行为是典型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2.甲乙应按照第二份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

乙应补齐15万元的房款,甲乙并须到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按照有效合同补缴税费。

甲乙双方第二份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为该合同为有效合同。

乙应按照该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

但甲乙双方因存在少交税费的问题,应依照法律规定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补缴税费。

五、违法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案情]侯大文一家原在县城工作,1971年全家下放李村,李村按当时政策规定给侯大文一家盖了三间瓦房,外加庭院占地面积200平米。

1983年,侯大文一家按政策回城,其在李村的房屋封存。

1995年的一天,该房屋失火被焚。

李村属江南水乡,人多地少,村民的宅基地均按政策分配。

村民赵青想开店,但苦于没有合适的位置,经与侯大文商量,侯大文将自己的宅基地转让给赵青,赵青向侯大文付款1万元。

赵青购得宅基地后,因家中妻子得心脏病四处求医治病,积蓄花光,盖房开店暂且搁下。

因赵青无力支付宅基地款,侯大文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

[问题]侯大文与赵青买卖宅基地的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答案及解析]无效。

违法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依《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依《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

本案中,侯大文与赵青私自买卖宅基地,是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为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侯大文无权要求赵青支付1万元的宅基地款,对于侯大文的宅基地使用权,因其回城,应由李村收回。

六、因重大误解而从事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案情]甲继承其父遗留的一幅唐伯虎字画,误认为其是赝品,遂以500元价格出售于乙。

乙购得此画后,即以1000元价格转卖于知情的丙。

一年后,甲经回家探亲的叔叔谈起,方知该画系真迹,价值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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