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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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纠纷案例子分析报告(3篇)

法律纠纷案例子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合同纠纷引起的法律诉讼。

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一批原材料,甲公司支付乙公司相应的货款。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未能按约提供原材料,导致甲公司生产受到影响。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但乙公司始终未履行合同义务。

无奈之下,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案情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成立并生效。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约提供原材料,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3.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的违约行为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

乙公司未能按约提供原材料,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甲公司的损失,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公司因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1. 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任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甲公司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此案例表明,合同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损害赔偿的计算在损害赔偿的计算方面,法院根据甲公司的实际损失,判决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

合同的效力的案例分析

合同的效力的案例分析

合同的效力的案例分析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在法律上所具有的约束力和法律效力。

合同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对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重要的约束作用。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探讨合同效力的相关问题。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一定的购房款,并约定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交房手续。

然而,在规定时间内,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

甲方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在这个案例中,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违背了合同的约定。

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购房款。

这个案例说明了合同的有效性和效力。

尽管甲方已经支付了购房款,但是由于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约定失效,甲方有权要求返还购房款。

另一个案例是: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乙方在公司任职,并享受一定的工资待遇。

然而,在一段时间后,公司经营困难,无法继续支付乙方的工资。

乙方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的工资,违背了合同的约定。

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这个案例再次说明了合同的有效性和效力。

尽管公司经营困难,但是合同依然具有约束力。

乙方有权要求公司履行合同,并支付相应的工资。

合同的效力不仅适用于民事合同,也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合同,如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

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当事人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违背了合同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可能会受到限制或削弱。

比如,当合同的内容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背公共利益时,合同的效力可能会受到限制或无效。

此外,在一些特定的法律规定下,当事人也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解除合同,如合同中的解除条款或者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

这些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可能会受到影响。

合同效力案例分析报告

合同效力案例分析报告

合同效力案例分析一、无权处分导致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案情]甲乙为兄弟关系,父母早亡,另无兄弟姐妹,均未结婚。

甲外出经商,托乙照看房屋,乙因赌博欠债,无力还款,竟以自己名义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5月9日一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5月5日甲因他事回家,知晓此事,未表示反对,但因心脏病突然发作,不治而亡。

5月6日,丙因另外购买了便宜的房屋,欲不履行与乙的买卖合同,提出该房屋不属于乙所有,故买卖合同无效。

遂与乙发生争议。

[问题]1.在甲死亡以前,乙与丙所签订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及解析]1.乙以自己名义与丙所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也就是说,无处分权人在未取得处分权时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该合同如果权利人本人予以拒绝,则为无效合同;如果权利人本人事后予以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则该合同为有效合同。

本案中,乙并非房屋所有人而以自己名义将甲的房屋出售与丙,因此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甲知此事以后,未表示反对,后甲因心脏病发作突然死亡,乙因继承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该合同可视为有效合同。

2.丙应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乙因继承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乙与丙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由于甲死亡,其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其遗产应由作为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的兄弟乙继承,乙因继承而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因而具有了处分权,其与丙所签订的合同,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为有效合同。

据此,丙应当依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合同,否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无权代理导致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案情]甲公司的经营围为建材销售,一次,其业务员某外出到乙公司采购一批装饰用的花岗岩时,发现乙公司恰好有一批铝材要出售,某见价格合适,就与乙公司协商:虽然此次并没有得到购买铝材的授权,但相信公司也很需要这批材料,愿与乙公司先签订买卖合同,等回公司后再确认。

法律案例合同分析报告(3篇)

法律案例合同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合同纠纷,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由被告乙公司向原告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供货,导致甲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基本情况(一)原告甲公司基本情况原告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

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原告甲公司在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信誉良好。

(二)被告乙公司基本情况被告乙公司成立于1998年,主要从事货物批发业务。

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被告乙公司在业内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但近年来经营状况不佳。

(三)合同内容1. 合同签订日期:2019年4月1日2. 合同标的:一批货物,共计1000吨3. 合同价格:每吨1000元,总价100万元4. 交货时间:2019年4月15日5. 付款方式:货到付款6. 违约责任: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三、合同履行情况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乙公司应在2019年4月15日前将货物交付原告甲公司。

然而,截至2019年4月30日,被告乙公司仍未履行交货义务。

原告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履行合同,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四、法院判决(一)判决结果1. 被告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甲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

2. 被告乙公司赔偿原告甲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二)判决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对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案例分析(一)合同效力本案中,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供应合同合法有效。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标的、价格、交货时间、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生死合同”案例分析6篇

“生死合同”案例分析6篇

“生死合同”案例分析6篇篇1甲方:[甲方名称](合同委托方)地址:[甲方地址]联系方式:[甲方电话]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甲方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甲方代表身份证号码]乙方:[乙方名称](合同受托方)地址:[乙方地址]联系方式:[乙方电话]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乙方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乙方代表身份证号码]鉴于甲方与乙方就某项业务合作达成意向,双方基于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对合作中的风险事项达成如下共识与约定。

针对最近引起社会关注的“生死合同”问题,特此进行案例分析并制定相关合同协议。

一、背景介绍甲乙双方基于共同利益及合作需求,进行某项业务合作。

在合作过程中,考虑到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双方对风险承担达成以下协议。

合同中涉及到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事故、意外伤害等情形。

在参考了多起“生死合同”案例后,双方认识到合同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并决定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二、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对于合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的责任承担方式,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

合同并非单纯的生死合同,而是基于公平自愿的原则,共同应对合作中的风险问题。

三、合同条款1. 双方明确,本合同所涉及的“生死合同”相关内容仅为风险承担问题,不涉及任何一方的人身权利限制或不当利益追求。

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要求。

2. 合同详细约定了风险承担的范围和方式,明确了责任界限和赔偿标准。

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风险损失,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具体的风险承担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

赔偿方式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3. 合同强调了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诚实守信、等价交换。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对方利益。

如发现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4. 合同明确了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范文1. 引言本次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旨在对某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以便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本文将从案件背景、争议焦点、法律问题、案件分析和结论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2. 案件背景该案件涉及由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一份销售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特定商品,并乙方应按约定价格支付购买款项。

然而,在交付商品后,乙方未及时支付购买款项,导致双方产生纠纷。

3. 争议焦点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 乙方是否存在支付购买款项的违约行为? - 甲方在商品交付方面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 是否满足合同解除的条件?4. 法律问题基于上述争议焦点,我们将对以下法律问题进行评估: 1. 乙方是否存在支付购买款项的违约行为? 2. 甲方是否在商品交付方面存在违约行为? 3. 是否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5. 案件分析5.1 乙方支付款项违约行为分析根据相关合同条款,乙方应按约定的时间支付购买款项。

鉴于现实情况,乙方未能按时支付款项,因此可以判断乙方存在支付款项违约行为。

5.2 甲方商品交付违约行为分析在本案中,甲方将合同约定的商品交付给了乙方,但乙方认为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交付。

通过核查合同条款和相关证据,我们发现甲方在商品交付方面并未违约。

5.3 合同解除的条件分析根据相关合同条款,为解除合同,一方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经过书面通知; - 发生了严重违约行为; - 给予违约方一定的违约通知期限。

在本案中,甲方事先向乙方发出了书面通知,并提供了违约通知期限。

另外,从乙方未支付购买款项的行为上看,可以认为乙方存在严重违约行为。

因此,我们可以认定合同已达到解除的条件。

6. 结论综上所述,该合同纠纷案件中,乙方存在支付购买款项违约行为,而甲方在商品交付方面并无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建议甲方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的正式通知,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小三赠与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小三赠与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小三赠与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范文一、案例背景。

在这个有趣又复杂的故事里,男主张三是个有家室的人。

他在外面和年轻漂亮的李四搞起了婚外情,这李四就是咱们俗称的“小三”。

张三呢,在和李四交往期间,出手那叫一个大方,又是送房子,又是送车子,还有各种名牌包包和珠宝首饰,这些赠送的价值加起来可不小呢。

张三的老婆王五发现这事儿后,那可不能忍啊,就像火山爆发一样,决定要把这些财产都要回来,于是就引发了这个赠与合同纠纷。

二、法律分析。

# (一)赠与合同的效力。

1. 违背公序良俗。

从道德和法律的角度看,张三对李四的赠与行为是有很大问题的。

他这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把夫妻共同财产送给小三。

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就像是社会的行为准则底线,大家都得遵守。

像这种破坏家庭关系,把钱送给不应该送的人的行为,在法律眼里是不被认可的。

按照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所以张三和李四之间关于这些大额财产的赠与合同,很可能是无效的。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

张三送给李四的这些财产,大部分都是他和王五的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对共同财产是有平等的处理权的。

张三一个人私自把这些财产送给李四,这就相当于侵犯了王五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

他这种赠送行为没有经过王五的同意,就像你未经你室友同意,把你们俩共同买的电视送给了别人一样,这是不合理的。

# (二)财产的返还。

1. 不当得利。

如果法院认定赠与合同无效,那么李四就属于不当得利了。

不当得利简单说就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了不当利益。

李四平白无故得到了张三送的这些房子、车子和珠宝,而这些东西本来是属于张三和王五的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法律规定,不当得利的人应该把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所以李四就应该把张三送的这些东西还给张三和王五。

2. 善意取得的排除。

有人可能会说,李四不知道这些财产是张三的夫妻共同财产,她是善意取得。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李四是作为小三接受赠与的,她本身的身份就比较特殊,她应该知道这种赠与行为是违背道德和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的。

法律案例及分析范文(3篇)

法律案例及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0年,某市居民张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住宅,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11年6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张某。

然而,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导致张某无法按时入住。

张某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张某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

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张某逾期交房违约金,并赔偿张某因逾期交房造成的损失。

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合同违约责任。

以下是针对本案的详细分析:1. 合同效力张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合法有效。

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3. 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本案中,张某与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了逾期交房违约金,法院应予以支持。

4. 赔偿损失除了支付违约金外,开发商还应赔偿张某因逾期交房造成的损失。

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张某因无法按时入住而产生的精神损失、租房费用等。

5. 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本案中,张某在发现开发商违约后,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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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案例分析一、无权处分导致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案情]甲乙为兄弟关系,父母早亡,另无兄弟姐妹,均未结婚。

甲外出经商,托乙照看房屋,乙因赌博欠债,无力还款,竟以自己名义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5月9日一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5月5日甲因他事回家,知晓此事,未表示反对,但因心脏病突然发作,不治而亡。

5月6日,丙因另外购买了便宜的房屋,欲不履行与乙的买卖合同,提出该房屋不属于乙所有,故买卖合同无效。

遂与乙发生争议。

[问题]1.在甲死亡以前,乙与丙所签订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及解析]1.乙以自己名义与丙所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也就是说,无处分权人在未取得处分权时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该合同如果权利人本人予以拒绝,则为无效合同;如果权利人本人事后予以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则该合同为有效合同。

本案中,乙并非房屋所有人而以自己名义将甲的房屋出售与丙,因此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甲知此事以后,未表示反对,后甲因心脏病发作突然死亡,乙因继承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该合同可视为有效合同。

2.丙应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乙因继承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乙与丙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由于甲死亡,其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其遗产应由作为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的兄弟乙继承,乙因继承而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因而具有了处分权,其与丙所签订的合同,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为有效合同。

据此,丙应当依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合同,否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无权代理导致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案情]甲公司的经营围为建材销售,一次,其业务员某外出到乙公司采购一批装饰用的花岗岩时,发现乙公司恰好有一批铝材要出售,某见价格合适,就与乙公司协商:虽然此次并没有得到购买铝材的授权,但相信公司也很需要这批材料,愿与乙公司先签订买卖合同,等回公司后再确认。

乙公司表示同意。

双方签订了铝材买卖合同。

某回公司后未及将此事报告公司,又被派出签订另外的合同。

乙公司等候两天后,发现没有回复,遂特快信函催告甲公司于收到信函后5日追认并履行该合同。

该信函由于邮局传递的原因未能如期到达。

第八日,甲公司收到该信函,因此时铝材因市场原因价格上涨,遂马上电告乙公司,表示追认该买卖合同。

乙公司却告知,这批铝材已经于第六日出卖给了丙公司,并已经交货付款完毕。

由于甲公司过期不予追认该合同,该合同已经失效。

甲公司则认为,邮局传递迟延的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因此,合同因追认而生效。

双方遂发生争议。

[问题]1.在甲公司追认之前,某代理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铝材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本案中,法院应支持谁的观点?为什么?[答案及解析]1.效力未定。

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

依《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也就是说,对于无权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应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但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赋予被代理人追认权。

本案中,某并无购买铝材的代理权,却代理甲公司签订购买铝材的合同,属于越权代理,该合同应经过被代理人甲公司的追认,才对甲公司发生效力。

2。

应支持甲公司的观点。

意思表示经由传达机关传递时,因传达机关的原因未能按时传达给受领意思表示的相对人时,应由表意人承担不能传达的风险。

依民法原理,意思表示可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

本案中,乙公司催告甲公司追认该合同效力的意思表示应于到达甲公司时发生效力,甲公司只要在乙公司确认的追认期限予以追认,该追认即为有效追认。

因邮局的原因未能及时传达乙公司催告甲公司追认合同的意思表示,应为传达人的错误,因传达人的错误导致的损失应由表意人承担。

乙公司即为本案中的表意人,即由乙公司承受不能及时传达的风险,故甲公司仍可在受领后合理期间追认该合同。

甲公司追认了,故应支持甲公司的观点,该合同仍为有效合同。

三、胁迫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案情]原告某于1990年取得驾驶执照后,于1992年调入被告某厂从事驾驶工作。

2000年,某递交书面申请欲调离被告单位。

被告单位告知原告须支付人民币5000元作为被告培训新驾驶员及其他接替工作所需支出费用后,方同意原告办理调离单位的有关手续。

经多次协商未有结果,原告于2000年5月8日支付被告人民币5000元,被告开具了收款单据。

办理调离手续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其所交款项,均遭到被告的拒绝。

2001年8月3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该笔款项。

[问题]1.本案中,被告收取原告款项的行为是否构成胁迫?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及解析]1.构成。

被告以不办理原告调离手续为由迫使原告作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行为,构成胁迫。

依《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其本人或者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相要挟,以使表意人产生恐惧而为意思表示,表意人受胁迫产生恐惧,并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的,构成胁迫。

构成胁迫所应具备的要件是:(1)须胁迫人有胁迫行为;(2)胁迫人须有胁迫故意;(3)胁迫的本质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志进行干预,胁迫行为具有性;(4)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5)相对人受胁迫而为违背自己真意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被告某厂以不给办理离厂手续为要挟,迫使原告某在违背自己真意的情况下交纳5000元,使其财产受到损失,构成胁迫。

2.被告应返还原告所收款项。

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成立时起即无效。

民事行为被宣告无效后,从对方取得的财产应该返还给当事人。

依《合同法》第52、54条规定,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若不损害国家利益,则为可撤销的合同。

受胁迫一方当事人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所订立合同,否则,撤销权消灭,合同继续有效。

但本案中,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而是单方法律行为,依《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因胁迫从事的民事行为为无效的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依《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原告可否依不当得利规定请求被告返还所收款项?应认为可以,即在本案中,不当得利请求权与无效行为确认请求权处于竞合状态,原告可选择适用。

但不当得利请求权存在普通时效期间的限制,而无效民事行为确认请求权则不存在此种限制。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案情]甲乙订立合同,将甲所有的平房两间出售给乙,价款为58万元。

为了少缴税费等原因,双方协商一致:在签订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印制的《房屋买卖契约》时,将上述房屋的买卖价格定为30万元。

随后,双方另外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契约》,明确两间平房的买卖价格为58万元,乙应向甲预付购房款30万元,甲收到预付款后2日向乙交付房屋钥匙,其余28万元房款在一年付清。

该契约还载明:交至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房价为30万元的买卖契约只是为了应付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之用,不作为双方买卖房屋的正式契约,无任何法律效力。

乙在付清预付款后,拿到了房间钥匙,余款经数次给付后,尚有15万元没有付清。

甲多次催讨不得,遂诉至法院,要求乙付清余款。

乙则主,双方之间存在的价格为58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未获得房产部门的批准,为无效合同。

甲多收的13万元款项为不当得利,要求甲如数返还。

[问题]1.甲乙之间签订的价格为30万元的房屋买卖契约效力如何?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及解析]1.无效。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依《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所说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相互勾结串通而实施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是:(1)当事人双方在实施民事行为时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故意;(2)行为人双方在实施行为时有串通一气,相互勾结的行为;(3)该行为的履行结果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本案中,甲乙双方为逃避国家税收,相互勾结,串通一气,将58万元的成交价只报30万元,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故意,甲乙的该行为是典型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2.甲乙应按照第二份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

乙应补齐15万元的房款,甲乙并须到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按照有效合同补缴税费。

甲乙双方第二份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为该合同为有效合同。

乙应按照该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

但甲乙双方因存在少交税费的问题,应依照法律规定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补缴税费。

五、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案情]侯大文一家原在县城工作,1971年全家下放村,村按当时政策规定给侯大文一家盖了三间瓦房,外加庭院占地面积200平米。

1983年,侯大文一家按政策回城,其在村的房屋封存。

1995年的一天,该房屋失火被焚。

村属江南水乡,人多地少,村民的宅基地均按政策分配。

村民青想开店,但苦于没有合适的位置,经与侯大文商量,侯大文将自己的宅基地转让给青,青向侯大文付款1万元。

青购得宅基地后,因家中妻子得心脏病四处求医治病,积蓄花光,盖房开店暂且搁下。

因青无力支付宅基地款,侯大文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

[问题]侯大文与青买卖宅基地的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答案及解析]无效。

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依《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依《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

本案中,侯大文与青私自买卖宅基地,是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为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侯大文无权要求青支付1万元的宅基地款,对于侯大文的宅基地使用权,因其回城,应由村收回。

六、因重大误解而从事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案情]甲继承其父遗留的一幅唐伯虎字画,误认为其是赝品,遂以500元价格出售于乙。

乙购得此画后,即以1000元价格转卖于知情的丙。

一年后,甲经回家探亲的叔叔谈起,方知该画系真迹,价值50万元。

遂找到乙要求返还字画。

为此,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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