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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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三局项目管理办法(22个doc)54

中建三局项目管理办法(22个doc)54

中建三局项目管理办法(22个doc)54灵敏、可靠,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第二十条机械设备旁应悬挂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责任人标牌。

第二十一条主要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持当地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其他机械操作人员也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并建立人员花名册(附表十)。

第二十二条开展机械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1)对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及上岗安全交底;(2)坚持机械设备定期安全检查制度(要求每周至少一次);(3)有检查整改通知书及整改结果;(4)均应做好记录,履行签字手续。

第二十三条发生机械设备事故应及时报告,并保护现场。

第五章机械设备的成本核算第二十四条随时掌握了解机械设备完成单位产量、所需动力、配件消耗及运杂费用开支等情况,及时分析设备使用效能。

做好资金预测,以利随时调整施工机械用量,减少费用开支。

第二十五条对运转台班、台时、完成产量、燃油电力消耗等,做好基础资料收集,施工项目按月汇总、按月租计费结算,填写机械设备月租赁结算单(附表四),并对其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分析。

第二十六条采取技术、经济、组织、合同措施保证施工机械设备合理使用,提高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效率,用养结合,降低项目的机械使用成本。

第二十七条应提前做好准备,及时组织设备进、出场,做到进场即用,用完早退,减少闲置占用时间。

第六章奖罚第二十八条奖励(一)对于机械设备保养好,且在季度被评为红旗设备的操作人员,每次应予以100-300元的奖励。

(二)对于项目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好,在公司级以上检查时,机械设备管理单项得分在90分(百分制)及以上的,每次对项目机械管理员应予以300-500元的奖励。

(三)分公司机械部门、采用技术革新,优化方案等措施,为项目节省开支、降低成本,项目应对分公司机械部门人员进行奖励。

第二十九条处罚(一)对于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差,在公司级以上检查时,设备管理单项得分在60分(百分制)及以下的,每次对项目机械管理员应处以300-500元的罚款,对存在问题多的机械设备的机械操作人员处以100-300元的罚款。

中建三局项目组织管理办法(doc 20页)

中建三局项目组织管理办法(doc 20页)

中建三局项目组织管理办法(doc 20页)第四条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兼任一项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条局直接经营项目、局级重点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部,经局项目管理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核后由局审批;其他项目经理部,经公司(分公司)项目管理办公室、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由公司(分公司)审批。

第六条各公司(分公司)应按照附件《中建三局项目经理部审批表》的要求填报审批资料,并按照上一条的要求报批。

第七条发生以下情况时,公司(分公司)应解除项目经理职务,另行选聘项目经理:项目发生四级以上重大事故;项目因管理问题造成工期严重拖延或成本失控;项目在国家、地方政府组织的检查中被评定为不合格;项目在局项目管理综合或专项检查中被评定为不合格;项目引起业主投诉且经上级管理部门协调后仍不能满足要求;项目经理发生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章项目经理部的编制第八条项目经理部一般应设置以下管理岗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生产副经理、综合工长、现场设计师、专业工长、施工员、计划统计员、内业技术员、机械设备管理员、材料员、预算员、安全员、质监员、成本员、试验员、劳资员、测量员、文书等。

第九条项目经理部岗位人员配备既要做到精干高效,又要满足项目各项业务系统管理的要求。

第十条劳务分包方式为主的项目经理部定员标准:特大型项目为30-45人;大型项目为20-30人;中型项目为12-20人;小型项目为5-12人;特小型项目3-5人。

第十一条工程分包方式为主的项目经理部必须有项目经理、质安人员、财务人员等,定员标准控制在3-10人。

第十二条单独安装、装饰工程项目经理部定员标准:特大型项目为15-25人;大、中型项目为6-10人;小型以下项目3-5人。

第十三条对特大型项目,在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和其它专业分包工程项目经理部上面还有总承包管理项目部的定员标准50-80人。

第五章项目经理部岗位职责第十四条项目经理岗位职责1、受企业委托,代表企业实施施工项目管理。

中建三局项目管理办法(22个doc)58

中建三局项目管理办法(22个doc)58

中建三局项目管理办法(22个doc)58一、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局、公司有关安全制度和规定;二、主持制定受监项目的《安全监理计划》;三、主持安全监理小组的日常工作,明确各成员分工,搞好综合协调,保证《安全监理计划》的实施;四、按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参与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主持调查、处理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般安全事故,统计事故损失并上报处理意见;五、监督检查安全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有权要求停工整改;六、建立和完善监理小组动态管理模式,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提交项目安全动态报告,加强信息传递;七、参与对所管辖单位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等级进行评定;八、审核并签署相应的安全监理报告,主持编写安全监理小组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质量监理员的职责一、认真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及局、公司有关质量制度和规定;二、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制定受监项目的质量监理工作实施细则,做好受监项目质量监理检查记录(监理日志),定期向质量安全总监提交监理报告和工程质量动态报告;三、监督项目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组织施工生产,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四、督促、指导项目完善质量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及措施,检查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五、参与执行监理旁站,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现场采取不同的旁站监理方式(全过程旁站、施工前旁站、施工后验收旁站、定时旁站、巡回旁站、监督旁站等),及时发现和处理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六、根据施工的进度,有责任向施工人员提出当前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中应注意的质量问题,并提出预防措施;七、检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八、检查验收所监督管理项目的检验批质量,并参与所管理项目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九、协助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十、做好与业主、地方质量监督站、监理单位的互相联络,协助项目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中建三局项目管理办法(22个doc)1

中建三局项目管理办法(22个doc)1

中建三局项目管理办法(22个doc)1分成。

第二十条应建立材料使用台帐,记录使用和节超状况。

材料管理人员应对材料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做到工完、料清、场清;建立监督记录;每月按时对材料使用情况进行盘点和料具租赁费的结算,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分析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废料处理1 废料由项目整理集中后,必须经过材料部门同意或委托项目经理部方可进行处理。

2 废料处理所得收必须按实交财务部门冲销项目成本。

3 任何人不得私自将废料处理所得收入截留使用,否则按贪污公款处理。

第五章统计与核算第二十二条项目材料组自项目开工到竣工交付验收,应做好各种资料收集整理,装订成册,按月做好统计核算工作。

1 项目承包工程材料消耗表2 项目承包工程主材预算与消耗对比表3 项目承包周转料具租赁结算表4 项目承包周转材料(非租赁)摊销情况表5、建立材料耗用情况数据库。

第六章奖罚办法第二十三条项目工程价差降低率按与项目签订横向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公司(分公司)物资部门负责核算。

第二十四条项目经理应同项目材料负责人签订工程目标责任状确保三材节约目标:钢材2%;木材3%;水泥0.56%。

第二十五条每月由分公司物资部门对各项目进行“项目法施工项目分项检查考核”,对于检查达不到95分的,应要求限期整改,并给予批评和罚款。

第二十六条局、公司每年对分公司及项目材料管理进行检查考核,将对做的较好的单位或项目给予表扬,对达不到要求的单位或项目将限期整改,并给予批评和罚款。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2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地方,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局工程部负责解释。

中建三局项目管理办法(22个doc)6

中建三局项目管理办法(22个doc)6

中建三局项目管理办法(22个doc)6根据“本量利”原理测算当月保本点。

第十四条项目成本控制应按如下基本要求进行:1、人工费的控制:原则上应采取招投标办法,主要通过总量控制、单价控制、定额控制和工资含量控制。

2、材料费的控制:实行“量价分离”原则,即采购环节应严格实行招投标制,使用环节应严格执行限额领料制度;对于没有消耗定额的材料应实行计划管理,按指标进行控制;对零星材料的采购应实行货比三家;应尽量减少材料采进场二次搬运与损耗。

另外,现场材料应有收、发、领、退等帐簿记录,并定期盘点、与成本员核对。

3、机械费的控制:机械设备的使用一律采用内部租赁。

因生产急需,内部租赁无法满足生产,可以通过公司向外单位租赁或购置设备,但必须确定合理的租赁台班定额和购买价格。

项目应加强机械设备使用台班的计划管理,减少闲置,提高使用效率。

同时,应加强对机械设备维修与保养,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4、间接费用的控制:项目应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和费用开支范围与标准,做到有计划,有考核。

各项费用实行包干,节约有奖,超支罚款。

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计划和开支权限。

对现场管理人员工资、补贴应严格遵守局工资标准及国家工资含量政策有关规定;发放奖金必须先报奖金发放申报表,经公司(分公司)批准后方可发放。

5、其他费用的控制:控制材料转运次数,减少材料二次或多次搬运费;合理安排施工,确保冬雨季施工不受影响;注重节约能源,控制施工水、电的使用。

第十五条项目成本控制必须认真贯彻增收节支、全员控制、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应成立成本控制跟踪小组,全面负责项目成本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建立定期成本管理汇报制度。

第十七条在成本控制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成本、质量、安全、现场文明施工等之间的关系,力争做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两不误。

第三章项目成本核算第十八条项目成本核算应严格按照《施工企业会计制度》、《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所规定的内容,逐月进行成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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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三局项目管理办法(22个doc)61第四条操作层人员按完成产品的质量和数量,根据劳动定额(或预算定额)实行全额计件工资制。

按工程量计价,包工、包质量、包工期、包现场文明施工。

工资分配实行多劳多得,“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政策。

第五条操作层人员可实行直接计件工资制。

综合人工单价应分工种、劳动定额等级水平,并综合考虑生产性津贴后确定。

人工费单价由公司(或分公司)制定。

第六条操作层人员也可实行计件超额工资制。

可以采用每人月完成21个定额工日,照发基本工资,超过规定的定额工日发超额工资的办法;超额工资单价(日工资单价)应与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材料消耗等因素挂钩。

第七条操作层人员也可实行其他工资发放办法,如工程实物量单价计件定额记分制、“死分活值”等。

第八条实行定额计件工资要严格控制计时用工,凡定额包括的工作内容,不得另开计时工;必要的计时用工,应控制在自有职工用工总额的10%以内,并在人工费计划内控制开支。

第五章辅助生产工人和服务人员第九条凡不能单独实行定额计件的辅助生产工人及服务人员,可按当地劳动力市场价确定月度包干工资,或实行操作人员岗位工资加超定额台班(工日)奖励的制度,但必须建立定岗、定责、定额考核计算的具体办法。

第十条辅助生产工人及服务人员实行月度包干工资制,要结合本人月度工作业绩和出勤考核计发。

月度包干工资参考标准见附表2。

第十一条辅助生产工人及服务人员实行月度包干工资是在正常工作条件下的应付工资,对发生待岗等情况,按单位的有关待遇执行。

第六章其他工资的规定。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根据合同规定单独奖励的工期奖,原则上可按以下标准处理:即50%-70%部分用于奖励职工(实发奖金中单列,不计入工资含量);30%-50%部分上缴公司(分公司)。

奖励职工部分可按项目承包兑现奖发放办法分配。

第十三条各项津贴、补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及局规定,项目无权自定,已经纳入综合计件单价的不得重复发放。

对于实行岗薪制、包干工资制、计件工资制的原则上不发工资性津补贴。

中建三局项目管理办法(22个doc)4

中建三局项目组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项目经理部的基本管理原则、项目规模的划分标准、项目经理部的组建、考核和分配原则、项目经理部的解体以及项目经理的资信和绩效管理等内容。

第二条项目经理部是施工项目现场管理的一次性组织机构,负责从工程开工到竣工的全过程施工生产管理工作,在项目竣工结算后解体。

第三条小型及小型以上施工项目,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经理部,特小型项目可由公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一个项目经理部兼管,但不得削弱管理。

第四条项目经理部的设置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目的性原则;2、精干高效的原则;3、业务系统化管理原则;4、弹性原则;5、一次性原则。

第五条公司(分公司)应建立管理和技术人才数据库,根据项目的要求,做好人才储备、培训、调配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

第二章项目规模的划分第七条根据施工项目的规模和特点,一般划分为五个等级: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和特小型。

其划分标准如下:1、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为特大型项目⑴40层以上房屋建筑工程;⑵高度24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⑶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⑷单项合同额1.5亿元以上的工程;⑸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安装、装饰工程。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达不到特大型标准者为大型项目⑴25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⑵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⑶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⑷单跨跨度30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⑸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⑹单项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工程;⑺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安装、装饰工程。

3、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达不到大型以上标准者为中型项目⑴12层以上房屋建筑工程;⑵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⑶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⑷单跨跨度21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⑸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⑹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⑺单项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安装、装饰工程。

中建三局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中建三局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企业的治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健全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实行全额承包的工程项目,必须在竣工结算后,通过审计认定,方可按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兑现。

关于停工达一年以上的项目,可进行事中审计,依照中间结算情形和成本操尽情形进行预兑现。

第三条工程项目审计应以国家审计法规和财经政策为依据,以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为要紧内容,对工程项目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和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规定的承包范畴、承包方式、承包内容、奖罚方法等内容进行监督和作出客观、公平的评判。

第四条本方法适用于局属各单位所有实行全额承包的工程项目。

第二章审计的组织与实施第五条工程项目审计实行局、公司和分公司三级治理、三级审计的方法。

局重点工程项目、单位造价在一亿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局直管项目,由局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审计或托付公司进行审计,其他项目由公司、分公司内审机构依照本方法自行审计,局内审机构视情形抽查。

第六条审计项目由各单位分管项目全额承包或审计工作的行政领导确定,由各单位内审机构或审计人员(含专职和兼职)负责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完成。

第七条工程项目审计依照需要能够采取事中、事后两种方式。

事中审计应在工程项目达到某一操纵点后进行,其目的在于及时总结体会,发觉咨询题,纠正偏差,以利后期改善治理和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事后审计一样应在工程办完竣工结算后,对整个工程的全额责任承包书的签订及执行情形作出审计认定,提出承包兑现奖罚意见。

第三章审计的要紧内容第八条工程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的签订情形(一)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必须经承发包双方签字,未经双方签字的视为无效;(二)标价是否分离,确定的承包基数是否科学、合理,上交比例是否明确;(三)项目承包负责人是否明确,是否符合全额承包治理要求;(四)承发包双方是否按工程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的规定享受权益和履行义务。

第九条工程项目治理与核算的执行情形(一)企业财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形;(二)国家财经法纪和企业有关制度的遵守情形、财产物资治理情形;(三)内部操纵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形;(四)项目成本核算责任制和成本治理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形;(五)项目责任成本表的编制情形及打算成本的执行情形;(六)项目劳务队伍的选用是否按照规定执行,工程分包是否签订分包合同,合同条款内容及分包工程款的决确实是否合规,与分包单位的工程款清算情形和往来帐项的核对情形;(七)材料物资的采购是否按规定执行;(八)成本分析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情形及其成效。

中建三局项目管理检查与考核办法

中建三局项目管理检查与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局项目管理工作,促进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推动施工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建三局施工项目管理条例》及其系列管理办法制订,适用于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及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施工项目管理检查与考核的管理职责、对象、内容、评分方法,并附检查与考核评分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原则上,局每年度组织一次项目管理综合检查,局派出机构(含局属区域性公司)每季度对所在地区的局属单位或项目组织一次项目管理综合检查,局属各单位每半年组织一次项目管理综合检查,分公司或片区经理部对项目每月组织一次项目管理综合检查。

第五条项目管理检查考核工作应在本单位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项目管理办公室(简称“项管办”)负责具体实施。

检查考核小组应由单位主管领导带队,成员一般由有关职能部门(包括工程、人力资源、财务、市场商务、科技和监察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也可按专业组织单项检查。

第六条局、公司或分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下属单位或项目的检查、指导,要把日常的业务管理工作同专业检查工作结合起来,要把平时的抽查结果与定期检查考核的结果结合起来,综合检查考评结果应作为公司、分公司和项目年终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检查分类及评分第七条单位(集体)的检查考核:依据单位(集体)管理体系、工作职责及管理制度的情况,从以下十一个方面采取百分制累计记分方式进行。

第八条施工项目的检查考核:以项目的“四控制、三管理、一协调”为主要内容,从以下十一个方面,采取百分制累计记分方式进行。

第九条项目管理检查、考核的具体程序项目管理检查、考核的具体程序是一听、二查、三看、四评议。

(一)听:检查考核小组听取公司(分公司)主管领导(或项目经理)汇报公司(分公司)(或在建工程项目)综合情况及项目法施工情况;(二)查:检查考核小组根据汇报情况,按专业分工、部门对口分别查阅公司(分公司)(或在建工程项目)管理依据、文件、资料等;(三)看:检查考核小组到施工现场,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及有关专业管理在项目的落实情况(对在建工程项目);(四)评议:检查考核小组综合分析检查情况,与受检单位(或受检项目)交换意见,提出各项工作的改进措施,下发整改通知单,并对检查考核综合考评在95分以上的公司(分公司)(或90分以上的在建工程项目)给予奖励,对检查考核综合考评在70分以下的公司(分公司)(或在建工程项目)给予惩处。

工程项目审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审计管理,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保障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投资、融资和各类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审计活动。

第三条工程项目审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审计原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

(二)客观公正原则: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客观、公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

(三)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原则:审计内容应真实、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四)保密原则: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工程项目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审计范围与内容第四条工程项目审计范围包括:(一)工程项目投资决策、设计、施工、竣工等全过程审计。

(二)工程项目的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审计。

(三)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等情况审计。

(四)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等情况审计。

(五)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情况审计。

第五条工程项目审计内容主要包括:(一)工程项目的投资决策是否合法、合规。

(二)工程项目的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是否合规、有效。

(三)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合同履行是否公正、公平。

(四)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五)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资源利用是否合理、合规。

第三章审计程序第六条工程项目审计程序分为以下阶段:(一)审计计划阶段:审计机关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审计计划。

(二)审计实施阶段:审计机关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审计。

(三)审计报告阶段: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报告。

(四)审计整改阶段: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

第四章审计人员第七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四)通过国家审计人员资格考试。

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进行审计,独立行使审计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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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三局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健全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实行全额承包的工程项目,必须在竣工结算后,经过审计认定,方可按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兑现。

对于停工达一年以上的项目,可进行事中审计,根据中间结算情况和成本控制情况进行预兑现。

第三条工程项目审计应以国家审计法规和财经政策为依据,以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为主要内容,对工程项目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和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规定的承包范围、承包方式、承包内容、奖罚办法等内容进行监督和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单位所有实行全额承包的工程项目。

第二章审计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工程项目审计实行局、公司和分公司三级管理、三级审计的办法。

局重点工程项目、单位造价在一亿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局直管项目,由局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审计或委托公司进行审计,其他项目由公司、分公司内审机构依照本办法自行审计,局内审机构视情况抽查。

第六条审计项目由各单位分管项目全额承包或审计工作的行政领导确定,由各单位内审机构或审计人员(含专职和兼职)负责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完成。

第七条工程项目审计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事中、事后两种方式。

事中审计应在工程项目达到某一控制点后进行,其目的在于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纠正偏差,以利后期改善管理和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事后审计一般应在工程办完竣工结算后,对整个工程的全额责任承包书的签订及执行情况作出审计认定,提出承包兑现奖罚意见。

第三章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工程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的签订情况
(一)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必须经承发包双方签字,未经双方签字的视为无效;
(二)标价是否分离,确定的承包基数是否科学、合理,上交比例是否明确;
(三)项目承包负责人是否明确,是否符合全额承包管理要求;
(四)承发包双方是否按工程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的规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九条工程项目管理与核算的执行情况
(一)企业财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国家财经法纪和企业有关制度的遵守情况、财产物资管理情况;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项目成本核算责任制和成本管理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项目责任成本表的编制情况及计划成本的执行情况;
(六)项目劳务队伍的选用是否按照规定执行,工程分包是否签订分包合同,合同条款内容及分包工程款的决算是否合规,与分包单位的工程款清算情况和往来帐项的核对情况;
(七)材料物资的采购是否按规定执行;
(八)成本分析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第十条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一)工程结算收入和上交费用的真实性、帐务处理的合规性,与业主各项经济往来的清算情况及往来帐项的核对情况;
(二)工程实际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收支情况;
(三)所有往来单位经济业务清算情况、往来帐项的核对情况;
(四)工程款的收取及上交款项完成情况(含各项税款);
(五)帐面资产的真实性和稳健性;
(六)利润和其他经济指标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一)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CI形象等是否达到合同要求;
(二)工程档案资料及其它技术资料是否完整,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三)与业主的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及遗留问题。

第四章审计的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一个月内,或停工达一年时,项目经理部应向上一级提出书面的审计申请,其中局重点工程项目、单位造价在一亿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局直管项目,应向局提出申请。

在工程竣工结算后两个月内或停工后15个月内,内部审计机构应组织审计。

第十三条若项目经理部或下级单位未根据上一条规定的时间期限提出审计申请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了解情况,可要求其提出审计申请或直接下达审计通知。

第十四条内审机构根据确定的审计项目,了解被审计项目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确定审计重点。

第十五条成立审计组,拟定审计工作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内审机构向被审工程项目经理部或其所在单位下达书面《审计通知书》,被审工程项目经理部接到通知后,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及其附件;
(二)与建设单位及分包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或劳务合同)和有关补充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
(三)与建设单位及分包单位审定的工程结算书、财务结算书及其他经济方面的结算书;
(四)租赁等经济方面的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
(五)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银行对帐单和调节表、往来帐项的对帐单等;
(六)项目编制的标准成本表、成本分析表;
(七)统计、材料、动力、劳资等业务核算资料和年度材料物资盘点表、机械设备盘点表;
(八)工程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执行情况和财经纪律遵守情况的自查报告;
(九)项目经理的述职报告;
(十)审计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审计组审阅第十六条所列资料,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规章制度及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采取访问、座谈、抽查实物等方法取得书面资料以外的证明材料,由提供者签字确认,并注明日期。

第十九条审计组对审计过程中所搜集的资料及证明材料进行分析、整理、综合、鉴定,写出审计报告,提出奖罚意见。

第二十条审计组上报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项目部的意见,被审计项目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

第二十一条单位行政主管领导和项目法施工领导小组听取审计组汇报审计情况,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结论和决定,下达给工程项目部和其所在单位执行,同时报上一级内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项,交由本单位纪委监察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项目审计结束后,所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文件、函件等资料,应及时搜集齐全,整理立卷,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和企业档案管理办法办理。

第五章审计人员的主要职权和责任
第二十四条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审查工程项目部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电子帐务处理系统,取得审计证据。

第二十五条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纪律,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第二十六条对阻挠和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有关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提出改进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人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对在审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对因审计人员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泄露秘密、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带来不良影响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六章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2日起实施,原《中建三局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若与上级或国家有关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或国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局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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