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违约金、定金与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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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关系

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关系

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关系在我们处理某些事情的时候为了保证事情的顺利进行,一般是会约定违约责任的,因此如果你是当事人的话就需要对这一方面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才行。

那么下面我为你整理了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关系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一、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关系1、损害赔偿金与违约金的关系(1)损害赔偿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2)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表明违约金金额的确定是以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参考标准的,违约金属于对损害赔偿总额的预定。

故针对同一违约事实是不能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2、损害赔偿金与定金的适用关系(1)损害赔偿金与定金可以同时适用:(2)可见,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并非基于同一原因产生。

而损益相抵原则要求赔偿权利人所获利益与遭受的损失基于同一原因产生。

(3)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这表明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并用时不能超过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定金和违约金能否同时适用我与张某签订了一份萝卜买卖合同,合同里约定了我从张某那购买20万公斤萝卜,货款40万元。

当时,我交了4万元的定金,同时我们在合同中还约定如果任何一方违约就支付违约金6万元。

后张某把本应卖给我的萝卜卖给了别人,而不履行我们签订的合同。

请问,我可否要求张某双倍返还我的4万元定金,同时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你不可以既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又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三金”的适用关系

“三金”的适用关系

“三⾦”的适⽤关系“三⾦”的适⽤关系1、违约⾦与定⾦选择适⽤2、违约⾦与法定损害赔偿⾦,有违约⾦条款的优先适⽤3、定⾦与损害赔偿⾦可以并⽤,但不能超过合同⾦额总额4、违约⾦、损害赔偿⾦、定⾦并存:先根据违、损⼤⼩确定违数额,再从违、定中选出有利于⾮违约⽅的定⾦与违约⾦的适⽤关系。

由于我国的定⾦在性质上属违约定⾦,具有预付违约⾦的性质,因此它与违约⾦在⽬的、性质、功能等⽅⾯相同,两者是不可并罚的。

合同法第⼀百⼀⼗六条规定了当合同既约定定⾦,⼜约定违约⾦的,可以且也只能由⾮违约⽅选择⼀种对其最有利的责任形式。

应当注意:这条规定是针对同⼀违约⾏为同时存在违约⾦和定⾦责任的情形。

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和定⾦是针对不同的违约⾏为,且两者在数额上的总和也不太⾼,在⼀⽅同时实施不同的违约⾏为形态时,两种责任形式是可以并⽤的。

违约⾦与损害赔偿的适⽤关系。

⼀般来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额的预先确定,因⽽违约⾦与约定损害赔偿是不可以并存的。

违约⾦与法定损害赔偿是否并存,牵涉到违约责任的适⽤是否以发⽣实际损害为要件以及国家对违约⾦的⼲预问题。

原则上可以说违约⾦的运⽤并不以实际损害发⽣为前提,不管是否发⽣了损害,当事⼈都应⽀付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百⼀⼗四条第⼆款规定:违约⾦低于损失的,可请求适当增加。

据此,虽然违约⾦的适⽤不以实际损害发⽣为要件,但最终违约⾦⾦额⼤⼩的确定与实际损失额密切相关: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违约⾦⾦额的调整是以实际损失额为参照标准的。

对违约⾦和法定损害赔偿的适⽤关系可以概括为:①原则上不并存;②就⾼不就低;③优先适⽤违约⾦责任条款。

定⾦与损害赔偿的适⽤关系。

定⾦具有⾮补偿性的特点,其适⽤不以实际损害的发⽣为前提,因⽽是独⽴于损害赔偿责任的。

但也不能认为它与损害赔偿⾦毫⽆关系,定⾦与损害赔偿责任的联系表现在定⾦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并⽤不能超过全部货款的总值。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货物运输中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货物运输中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货物运输中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违约情况或货物损害的情况。

为了保护双方的权益,合同中通常会包含有关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的规定。

本文将以一般的货物运输合同为例,探讨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1.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违约金通常是合同中约定的一种经济惩罚,用于补偿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

其计算方法可以根据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1.1 固定金额的违约金有些合同中会约定固定金额的违约金。

在这种情况下,违约一方需要支付约定的固定金额作为违约金。

例如,合同规定违约方需支付合同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

1.2 按比例计算的违约金另一种常见的计算方法是按照违约方未履行的合同义务的程度来计算违约金的金额。

例如,合同规定违约方需支付未履行合同义务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

1.3 损失的违约金还有一种计算违约金的方法是根据受害方因违约而产生的损失来确定违约金的金额。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方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其损失,并根据损失的大小来计算违约金的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违约金时,双方应根据合同中的约定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计算。

此外,还有可能存在双倍违约金或按日计算违约金的情况,具体的计算方法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或丢失时,受害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2.1 实际损失的赔偿在某些情况下,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可以直接根据货物的实际损失来确定。

受害方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其损失,并根据实际损失的程度来确定赔偿金额。

2.2 按照市场价值计算的赔偿在一些情况下,货物的实际损失可能难以确定,或者货物的价值高于其实际损失。

此时,可以采用按照货物在市场上的价值计算赔偿金额。

2.3 修复或补偿的赔偿修复或补偿的赔偿通常适用于货物损坏的情况。

当货物可以通过修复或补偿来恢复原有的价值时,受害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修复或补偿的费用。

定金违约金赔偿标准

定金违约金赔偿标准

定金违约金赔偿标准在商业交易中,定金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签订前,为确认交易意向和保证交易完成,由买方向卖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的款项。

然而,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就会产生违约问题。

此时,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以弥补其因买方违约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本文将以《定金违约金赔偿标准》为主题,探讨定金违约金赔偿标准的相关问题。

一、定金和违约金的区别定金和违约金是商业交易中常用的两个概念,但两者的性质和作用不同。

1. 定金定金是指在签订合同前,买方向卖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的款项。

定金的作用是确认交易意向和保证交易完成,同时也是对卖方的一种保证金。

如果交易完成,定金将计入货款中,如果交易未完成,定金将退还给买方。

2. 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在合同中规定的,买方在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应向卖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的经济赔偿金。

违约金的作用是弥补卖方因买方违约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同时也是对买方违约行为的一种惩罚。

二、定金违约金的法律依据定金和违约金在商业交易中的作用和意义不言而喻,但对于其法律地位和违约金的赔偿标准,却存在不同的观点和解释。

1. 定金的法律地位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金是一种保证金,是买卖双方之间的一种约定。

如果买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但卖方不能单方面根据买方的违约行为,将定金据为己有。

2. 违约金的赔偿标准违约金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双方的实际损失情况来确定。

如果卖方因买方违约而遭受了经济损失,可以要求买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但如果卖方未能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实际损失低于违约金的金额,那么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退还多余的违约金。

三、定金违约金的赔偿标准定金和违约金在商业交易中的作用和意义不言而喻,但对于其具体的赔偿标准,却存在不同的观点和解释。

下面就定金违约金的赔偿标准进行详细的探讨。

1. 定金的赔偿标准定金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买卖双方的约定来确定。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定金的用途和退还条件,那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来执行。

浅议违约金的性质和适用

浅议违约金的性质和适用

浅议违约金性质和适用内容提要本文在综合考察两大法系及中国违约金历史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和现实状况,提出惩罚性违约金在当代存在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在分别探明惩罚性违约金与赔偿性违约金不同功能和性质的前提下,指出两类违约金不同的构成要件和规制方法。

最后,本文结合有关立法政策及法学理论,就如何适用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提出了自己不成熟的意见。

关键词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违约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对于合同履行风险的防范以及发生风险后的救济,关系到合同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合同的正常秩序以及法律正义的实现和交易安全。

各国都采取了措施来预防违约并对违约进行救济,违约金就是其中最古老和最广泛地被采用的措施之一。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就违约金做了专门规定,但由于立法过于简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违约金的性质争论不休,直接影响到该条款的适用。

本文拟在违约金历史考察的基础上,详细区分违约金的性质与功能,并给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辨析,最后对实务中如何完善违约金制度提出一孔之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违约金的历史考察(一)大陆法系的违约金大陆法系的违约金制度可以追溯到罗马法。

在早期罗马法中,法律所保护的合同类型十分有限。

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合同利益得到保护,便利用一种要式口约程式,即约定一方当事人不按约履行时,要向对方支付一定的款项作为代价。

这样,有些不受法律保护的主债务由于与程式中的从债务相关联而获得了法律上的执行力。

以后,这种要式口约便逐渐成为要式书约。

随着罗马法的发展,利用这种关联关系为合同获得执行力的做法日渐减少,取而代之的是担保与损害赔偿预定的功能。

[1]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约定违约金就主要是为了避免繁重的举证责任和加强合同的效力。

一旦对方当事人违约,按照罗马法协议优先的原则,违约金责任就会得到优先适用。

[2]中世纪,罗马法的违约金制度也被教会法继承下来。

随着罗马法的复兴,前注释法学派对罗马法违约金的性质产生了不同的看法。

三金各自及相互适用规则体系

三金各自及相互适用规则体系

阻却适用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违约
须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即合同条款之一
法律特征
其适用以一方违约为前提
其为对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故不同于履行合同义务的条款
低于实际损失的,可要求增加
调整
高于实际损失的,不可要求减少
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可要求减少
性质:其由法律直接法定
以补偿性损害赔偿金为原则 以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为例外
三金各自及相互适用规则体系
三金各自及相互适用规则体系
各自适用规则 相互适用规则
违约定金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限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
予以返还 折抵价款
定金罚则
给付方违约的,无权要求返还 收受方违约的,双倍返还
一方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
适用情形
一方不完全履行的,按比例适用
因第三人致违约的,适用后可追偿
完全赔偿原则:既赔现有财产损失,又赔可得利益损失
确定损害赔偿金应遵循的原则
合理预见原则
本原则是对完全赔偿原则的限制 以订立时所能预见的损害为限
减轻损失原则:非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适用违约金,但是可以损害赔偿金作为参照物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违约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可并用,但是两者之和不能超过实际损失

合同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是什么

合同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是什么

合同定⾦与违约⾦的区别是什么签合同已经是现在⽣活中每个⼈都会遇见的事情了,不管是⼯作或者买房买车等等都会要签⼀份合同。

那么你知道在合同条款中合同定⾦与违约⾦的有什么样的区别吗?下⾯就让店铺的⼩编跟⼤家⼀起分享⼀下,⼩编为⼤家归纳的合同定⾦与违约⾦的区别是什么。

合同定⾦与违约⾦的区别是什么1.性质不同虽然从理论上讲,定⾦和违约⾦都有担保主债权实现的功能,⼤陆法国家也都把这两者规定为债的担保⽅式。

但在我国⽴法中,违约⾦只是民事责任的形式,并未将其作为独⽴的担保形式看待。

⽽且,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违约⾦是以制裁性为原则,以赔偿性为补充。

其担保效⼒远⽐定⾦担保的效⼒要弱。

⽽定⾦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的,是作为⼀种担保形式被民法典加以明确规定。

违约⾦的根本⽬的是制裁违约⾏为,为民事责任的承担⽅式。

也正因为如此,有关定⾦的约定为独⽴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关于违约⾦的约定,为合同内容的⼀部分。

2.作⽤不同定⾦具有证约和预先给付的作⽤。

⽽违约⾦没有上述作⽤。

3.产⽣⽅式不同定⾦只能依当事⼈之间的约定⽽发⽣。

⽽违约⾦既可基于当事⼈的约定⽽发⽣,也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

4.交付时间不同定⾦是在合同履⾏前交付的。

⽽违约⾦是在发⽣违约⾏为后交付的。

5.法律后果不同依照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条的规定,定⾦具有解约功能,即不履⾏约定债务的,⽀付定⾦的⼀⽅⽆权要求返还定⾦;接受定⾦的⼀⽅必须双倍返还定⾦。

定⾦的⽀付,⼀⽅⾯意味着主合同的解除,违约⼀⽅不再承担对主债的继续履⾏义务;另⼀⽅⾯它可以作为预定赔偿额,受害⼈对于超出定⾦数额的损失,不得另外提出赔偿。

⽽违约⾦的⽀付并不导致合同的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五条规定:“当事⼈就迟延履⾏约定违约⾦的,违约⽅⽀付违约⾦后,还应当履⾏债务”。

以上这些就是店铺的⼩编为⼤家简单介绍的关于合同定⾦与违约⾦的区别的全部内容,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或者是其他关于合同定⾦与违约⾦的区别的相关问题,欢迎您登录店铺了解。

合同中的“三金”(定金、赔偿金、违约金)适用规则辨析定金赔偿金

合同中的“三金”(定金、赔偿金、违约金)适用规则辨析定金赔偿金

合同中的“三金”(定金、赔偿金、违约金)适用规则辨析定金赔偿金合同中的“三金”(定金、赔偿金、违约金)适用规则辨析当事人为促使对方积极履行合同,保障自身的利益,可在合同中约定“三金”——定金、赔偿金或者违约金。

在实务中,也经常会出现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又同时约定违约金、赔偿金等情形。

那么,是不是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三金”最有利于保障自己的利益呢?——并非如此。

如果不掌握“三金”的适用规则,合同约定并不一定能得到裁判机构的支持,这样,约定也只相当于一纸空文。

何谓“三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

法律性质:金钱担保。

通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交付一定数量的金钱,债务的履行与否与该笔款额的得失挂钩,从而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债务,发挥担保作用。

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造成损害,从而要求违约方赔偿与损害结果相当的金钱或财物。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给付。

其中又可以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对于违约所约定的一种私的制裁,债权人除了得请求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债务履行或不履行所生的损害赔偿。

赔偿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又称为损害赔偿额的预定。

这种违约金,如相当于履行之替代,那么请求这种违约金后,就不能够再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三金”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三金”的适用规则定金VS违约金——二者不能同时适用。

※《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VS赔偿金——二者可以同时适用。

※《买卖合同解释》第28条: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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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预先设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

违约金具有补偿性特点,并兼有一定的惩罚性。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因此,主张违约金时,可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作为要求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的法定依据。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向对方预先给付的金钱。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由收受方退回或抵作价款。

给付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可以看出,定金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规定,目的在于督促双方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的义务。

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法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为原则,但以惩罚性为例外。

根据等价交换原则,任何民事主体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以同等的财产予以赔偿。

因此,一方违约后,必须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但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又作出例外规定,经营者在有欺诈行为时,应按消费者的要求以其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增加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该条是我国法律中惟一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在实际工作中对三者的适用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违约金与定金能否并用,在《合同法》颁布之前,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认识。

第一种观点,违约金属于民事责任的方式,而定金为合同的担保形式,两者在性质、功能方面不同,因而两者可以并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就采取了这种观点,即:“定金与违约金的性质不同。

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而违约金是对违约的一种制裁和补偿手段。

所以合同的一方可以在对方违约时既要求对方偿付违约金,又要求按定金罚则处理定金问题,只要法律和法规没有相反规定,就应当予以保护,但并用的结果应以不超过合同标的价金总额为限。

”第二种观点认为,违约金与定金能否并用,不能一概而言,应具体分析。

违约金与定金能否并罚,取决于定金的种类和性质,也受制于违约金的性质和完全赔偿原则。

就违约定金来说,由于违约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这种定金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方面相同,两者不能并罚。

但定金与违约金所适用的条件不同,它们的目的和功能也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可以并罚。

例如,合同中约定,一方不履行时应支付定金,迟延履行时应适用定金罚则。

在这种情况下,违约金和定
金的适用范围各不相同,可以并罚;就解约定金、证约定金和成约定金来说,它们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和功能方面均有不同,且适用范围也不一样,因此可以并罚。

在《合同法》颁布后,违约金与定金能否并罚,也存在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在合同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即对方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二者不能并用;另一种观点认为,支付赔偿性违约金与履行定金罚则可以并用,支付惩罚性违约金与履行定金罚则不能并用。

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定金是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且两者在数额上的总和也不太高,在一方同时实施不同的违约行为形态时,两种责任形式是可以并用的。

二、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

一般来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因而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是不可以并存的。

违约金与法定损害赔偿是否并存,牵涉到违约责任的适用是否以发生实际损害为要件以及国家对违约金的干预问题。

原则上可以说违约金的运用并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当事人都应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可请求适当增加。

据此,虽然违约金的适用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要件,但最终违约金金额大小的确定与实际损失额密切相关: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违约金金额的调整是以实际损失额为参照标准的。

对违约金和法定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可以概括为:原则上不并存;就高不就低;优先适用违约金责任条款。

总之,在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并存时三者的适用原则应为1.定金责任只存乎于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违约情况以及其他根本违约的情况;2.迟延履行、瑕疵履行仍然是对合同的履行。

对于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的违约行为,不存在适用定金罚则的可能性;同样,也不适用不履行的违约金;3.在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况下,定金不能与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同时适用,即:不能同时主张定金罚和全部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4.定金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的,超出定金数额部分的损失,可以损害赔偿金补充;5.或因性质相同,或因作用相互矛盾,无论何种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都不能并用;如果认为可以“并用”,也只是对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可以由损害赔偿金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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