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文件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学生对外交流管理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学生对外交流管理办法外经贸国商院外字〔2016〕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落实学校的国际化工程总体目标,实现国际商学院学生对外交流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规范化管理,保证学生顺利完成海外学习和实习任务,根据学校与学院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国际商学院正式注册报到并在学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包括中国籍学生和具有对外经贸大学正式学籍的留学生)。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对外交流”是指我院学生赴国外与港澳台参加短期交流项目、学位项目、暑期项目、访学项目、实习项目等对外交流活动。
第四条对外交流的开展必须以促进学生国际视野的开拓,增强学生对国际事务的了解,参与国际商务活动,增加海外实习经历为中心,并有利于促进对外合作与友谊,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维护学校及学院声誉。
我院学生赴外交流期间不得从事危害国家主权与民族尊严、损害学校与学院声誉等相关行为。
第二章对外交流项目第五条学院针对学生的对外交流项目包括校际和学院范围的短期交流项目、学位项目、暑期项目、访学项目、实习项目和其他项目。
第六条短期交流项目、学位项目、暑期项目、访学项目、实习项目等的申请与管理将遵守学校和学院相关管理规定,所有对外交流项目的学生申请和选拔由学院和学校相关部门本着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基础上统筹安排,严格把关,保证派出能体现我院国际化特点的高素质、高水平学生。
第七条学院依据学校的国际化行动方案,进行创新性的探索,制定学生对外交流总体规划,进一步落实学生海外学习实习方面的国际化工作。
第八条在做好学生对外交流派出工作的同时,认真落实接收国外友好院校交换至我院的交换生选课学习等细化工作,在交换生的数量和质量上严格把关,提升我院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
第三章经费与补助第九条学院鼓励学生赴国外或港澳台进行短期交流项目、学位项目、暑期项目、访学项目、实习项目和其他项目学习、实习并提供资助。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办法外经贸学人字[2010]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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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文件外经贸学人字[2010]096号徐子健签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及师资队伍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及全国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后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两年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
第三条我校博士后工作建设的目标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稳步扩大规模,注重提高质量,造就创新人才,优化科研产出,全面提升学校学科建设水平。
第二章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职责第四条我校博士后工作实行学校统一领导,校、院(所)两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设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全面主持流动站工作,成员由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组长)、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主任(人事处长)及相关学院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包括:审定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管理机构设臵及人员配备,招收规模,经费预算等;协调各职能部门在管理工作中的运转;指导院(所)博士后管理及其他应当由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在人事处设立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后办”),由人事处长兼任主任,另配专职管理人员一名。
博后办是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流动站对外联络及交流,以流动站名义向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工作;负责流动站日常管理,科研经费管理;组织拟订招收计划,实施招收宣传,办理进、出站手续;监督院(所)博士后招收、中期考核及进出站考核评审工作;负责与企业、社会组织及博士后签订有关协议;其他当由博后办行使的职能。
第七条符合招收条件的院(所)可在本单位学科范围内组织招收博士后,对于学科跨院(所)招收的博士后,应确定唯一院(所)作为博士后管理的隶属单位。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考场纪律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文件外经贸学教务字[2008]134号刘亚签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考场纪律1989年校长办公会通过制订1995年5月校长办公会通过修订2000年9月校长办公会通过修订2002年9月校长办公会通过修订2003年10月校长办公会通过修订2005年8月校长办公会通过修订2008年9月校长办公会通过修订为了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树立良好的学风,保证学校教学质量,体现公平、公正的考试原则,学校特颁布考试纪律如下:第一条按时进入考场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考生迟到超过预定考试开始时间15分钟,不准进入考场,以旷考论。
第二条携带身份证件(一)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考生进入考场必须携带学生证,并将证件放在考桌右上角,以备查验;(二)考试开始后无学生证或学校认可的证明材料(如学院出具的照片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者,考试无效,按旷考处理;(三)学校承办或协办的国家考试、社会考试,考生必须按相关考试要求携带证件(如身份证、准考证等)并将证件置于指定位置;(四)凡伪造、改动、借用他人证件改为本人证件者,没收其证件,取消考试资格,按旷考处理,并按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第三条保持考场肃穆(一)考生衣冠不整不得进入考场;(二)考生进入考场后须服从监考人员安排,前后对齐、隔列就座,保持安静;(三)考试开始前,考生必须配合监考人员检查、清理座位周围的物品,检查桌面是否写有与考试有关的文字,如发现周围存在不允许带入考场的物品或桌面写有与考试有关的文字,无论其是否属于自己所有或属于自己所为,必须在发卷前报告监考人员;(四)考试开始后,未经监考人员同意,考生不得离座走动。
第四条试卷及考试用纸(一)考生的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严禁考生自带纸张(包括空白纸张);(二)考试过程中,严禁考生传递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如确需更换、增加考试用纸,应向监考人员提出,由监考人员根据情况处理。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委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举办骨干教师培训班的函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委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举办骨
干教师培训班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
•【公布日期】2006.09.06
•【文号】教高司函[2006]168号
•【施行日期】2006.09.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委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举办骨干教师
培训班的函
(教高司函[2006]168号)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为进一步提高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骨干教师的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经研究,我司委托你校举办全国高等学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骨干教师培训班。
参加培训的学员将颁发“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培训证书”。
请你校认真做好准备,确保办班质量。
培训班的具体事宜由你校通知有关高等学校。
培训班结束后,请将办班总结报告和参加培训的学员名单报我司财经政法与管理教育处。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二〇〇六年九月六日。
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文件外经贸学教务字[2010]214号刘亚签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12010年10月12日修订为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对高等学校改革人才培养方式的要求,我校依据《高等教育法》及其它教育法规,对《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进行了必要的修订,确定如下:第一章学分第一条学分是用于表示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的计量单位,学生必须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方可被认定为达到学业基本要求。
第二条学生必须完成听课、自习、作业等教学环节并通过考核方可取得学分。
学校以每门课程每学期最低教学课时要求为基本依据确定学分。
教学课时是指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学习时间或其它教学环节按此标准折算出的课堂学习时间,每课时的学习时间为四十五分钟。
第三条学分积点是评价学生已取得学分课程的学习状况的计量单位。
学分积点的高低取决于学分数和学分积点系数。
学分积点系数与学生的课程学习成绩相对应,按学习成绩的优劣从高到低排列。
学生取得的学分数和学分积点是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各专业学生在学习期限内应取得所属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学分。
第五条我校培养方案所列的课程按课程结构分为公共基础课(要求修满和取得必修学分)、学科基础课(要求修满和取得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专业方向课(要求取得必修课学分)三类;按课程修读要求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按课程对培养目标的重要程度分为主要课程和普通课程两类;学生进入专业所需修读的最低限度课程为专业入门课程。
(一)必修学分是指学生在公共基础课所列的课程组中必须完成的最低选1 1985年制订并经校长办公会通过,1993年、1995年、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5年、2008年9月修订并经校长办公会通过。
修学分,以课程组为选修范围。
(二)必修课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其中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课中的政治理论思想品德必修课、专业入门课、学科基础必修课、专业方向课。
学生必须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并取得必修课学分。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办法1990年制订1999年9月修订2002年9月修订2003年10月修订一、我校为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文件精神,每年可以推荐一定数量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推荐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研究生部和学生工作部配合进行。
二、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应届毕业生人数按每年教育部下发文件确定的比例,落实到各院系。
三、我校各招收硕士研究生专业接受各方面推荐的人数(包括本校推荐给本校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不能超过研究生计划招收人数的30%,接收研究生入学的专业都应留有一定数量的名额公开招考。
四、推荐工作应贯彻德、智、体全面衡量,保证质量的原则。
推荐的名单由各院系提出,广泛听取学生意见,交教务处汇总后提交由主管校长参加的校一级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在有关会议上讨论通过,由校长签名后张榜公布。
五、被推荐的应届本科应届毕业生,应该是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推荐单位要特别注意对被推荐人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考核。
在推荐标准的掌握上既要看学生历年的学习成绩和一贯表现,又要注重对学生的实际技能、创新精神、科研素质以及在业务上是否有培养前途等方面的考察。
具体条件是: (一)德育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品德良好,遵守国家法令、社会公德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政治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并具有作为研究生培养的良好素质。
2.在学业成绩相同的条件下,关心社会,积极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并得到社会认可的学生,多次被授予涉及道德评价的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称号的学生应优先获得推荐。
3.操行不端、声誉不好或受过纪律处分者,一般不予推荐。
(二)智育方面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考查课程成绩均合格;考试课程成绩均及格,平均分数(按算术平均数计算)在80分以上;主要课程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总平均成绩在本班、本年级名列前茅。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分制管理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2日修订为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对高等学校改革人才培养方式的要求,我校依据《高等教育法》及其它教育法规,对《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进行了必要的修订,确定如下:第一章学分第一条学分是用于表示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的计量单位,学生必须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方可被认定为达到学业基本要求。
第二条学生必须完成听课、自习、作业等教学环节并通过考核方可取得学分。
学校以每门课程每学期最低教学课时要求为基本依据确定学分。
教学课时是指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学习时间或其它教学环节按此标准折算出的课堂学习时间,每课时的学习时间为四十五分钟。
第三条学分积点是评价学生已取得学分课程的学习状况的计量单位。
学分积点的高低取决于学分数和学分积点系数。
学分积点系数与学生的课程学习成绩相对应,按学习成绩的优劣从高到低排列。
学生取得的学分数和学分积点是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各专业学生在学习期限内应取得所属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学分。
第五条我校培养方案所列的课程按课程结构分为公共基础课(要求修满和取得必修学分)、学科基础课(要求修满和取得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专业方向课(要求取得必修课学分)三类;按课程修读要求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按课程对培养目标的重要程度分为主要课程和普通课程两类;学生进入专业所需修读的最低限度课程为专业入门课程。
(一)必修学分是指学生在公共基础课所列的课程组中必须完成的最低选修学分,以课程组为选修范围。
(二)必修课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其中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课中的政治理论思想品德必修课、专业入门课、学科基础必修课、专业方向课。
学生必须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并取得必修课学分。
1 1985年制订并经校长办公会通过,1993年、1995年、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5年、2008年9月修订并经校长办公会通过。
(三)选修课是指学生可以选择修读的课程,其中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课中除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以外的全部课程、学科基础选修课程。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机动车管理规定-对外经贸大学保卫处

外经贸学保卫字〔2015〕269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印发《机动车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学院、处(部)级单位:为贯彻落实依法治校精神,切实维护校园交通秩序,根据北京市发改委相关文件规定,广泛征求交通联络员、在职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家属区代表意见,经学校教代会常任主席团会议审议,对《关于调整机动车出入证办理范围、办证收费标准和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外经贸学保卫字 [2012]002号)文件进行修订和完善,形成新的管理规定。
现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机动车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5年12月15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机动车管理规定(试行)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依法治校精神,维护学校正常交通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工作及生活环境,调控机动车进出校园数量和滞留时间,减少交通安全隐患,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首都交通科学发展加大力度缓解交通拥堵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0]42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机动车管理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交通安全委员会领导下,由校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执行,办公室设在保卫处。
第三条学校与具有停车管理经营资质的专业公司合作,经北京市朝阳区市政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统一规划停车位、道路交通标牌、标线,使用税务专用发票,并进行收费管理。
第四条机动车收费依据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2002]194号)、北京市发改委《关于调整本市非居住区停车场白天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0]2222号)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机动车是指除摩托车外,使用燃油动力、电动力、混合动力驱动,由交通管理部门允许挂牌上路行驶的四轮及以上机动车。
机动车管理基本规则第六条一般情况下,除出租车、大型客车、大型工程车外,机动车允许驶入校园。
经车牌识别后,已经办理电子通行证的车辆不缴费驶出校园,社会车辆缴费后驶出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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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文件
外经贸学人字[2009]208号
徐子健签发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关于教职工攻读学位、培训及进修的规定
(2009年10月修订)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教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改善教职工的学历结构,提高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适应学校不断发展与创新的需要,同时进一步规范教职工攻读学位、培训及进修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报考国内培养的硕士生、博士生
(一)报考条件
1.专职教师和科研人员报考在职研究生,一般需入校工作满一年,专职辅导员和教辅、管理人员报考在职研究生,一般需入校工作满二年。
2.符合国家关于报考研究生的政治、业务、身体和年龄等条件。
3.政治思想表现好,工作认真负责,能较好地履行本岗位职责。
4.所申请报考的学校和专业,必须是教育部承认的。
5.学校要求的其他条件。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批准报考:
(1)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上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人员;
(2)近三年内出现教学事故;
(3)近三年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4)其他不允许报考的人员。
(二)报考类型
1.专职教师和科研人员原则上只可报考在职培养的研究生;报考国家统分研究生的须调离学校,未满服务期的须缴纳违约金。
2.专职辅导员、教辅和管理人员原则上只可报考与从事岗位相关的专业,若报考本校研究生,须服从所在部门和研究生部统筹安排,并且不得占用本校计划内招生指标。
(三)学习期间的管理
1.在职培养的研究生要承担学校分配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等任务,参加学校、学院等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活动等。
2.在职学习的研究生,每年应以学年总结的形式向所在单位汇报自己的学习情况及成绩。
3.学习期间不得随意变更学习专业和学习院校。
4.在学习期间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5.在职在岗培养的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可享受工资、岗位津贴,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发放绩效津贴;在职脱产(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在脱产学习期间停发工资和岗位津贴,待回岗工作后补发工资,岗位津贴不予补发,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发放绩效津贴。
(四)培养经费和服务期
1.我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凡经学校批准,经研究生考试合格,被录取为博士研究生,学费由学校承担50%,个人承担50%,最多可报销人民币50,000元;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学费由学校承担30%,个人承担70%,学校最多可报销人民币20,000元。
2.录取时,先由个人交付学费,在毕业取得相应学位后,凭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学费收据和人事处批准备案表等由学校按比例返还。
3.在职攻读研究生课程班、本科及本科以下学历的人员,费用全部自理。
4.财务独立核算的部门,其职工发生的上述学费由本部门和职工本人参照上述比例自行承担。
5. 由学校或部门报销经费的研究生,毕业后须延长在学校的服务期,在取得硕士学位后应在学校服务满三年,取得博士学位后应在学校服务满五年;未满服务期调离、辞职等,须向学校返还学校已经承担的学费和相关费用。
(五)报考程序
1.报考人员到人事处网站下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职工报考研究生申请表》(一式二份)。
2.所在部门领导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职工报考研究生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盖章。
3.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职工报考研究生申请表》报人事处签署意见,未经人事处签署意见的,不予报销相关学费。
4.凭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签订培养合同。
二、进博士后流动站
根据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博士后入站条件的相关规定,我校在编在岗的专职教师申请入博士后流动站工作,原则上须将人事关系调离学校,未满服务期的,须缴纳违约金。
三、国内非学历培训
1.为提高教职工在某领域的专业技能,学校组织该领域的人员参加非学历培训。
2.各部门、个人的非学历培训计划要符合学校的总体思路和统一安排,要有详细的培训方案、内容、日程安排等,每年年底前各部门将下一年度的非学历培训计划报人事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正式列入学校职工培训年度计划后方可组织实施。
3.经学校批准的培训计划由学校支付培训经费,为合理安排我校职工培训经费开支,各部门培训经费报销的比例由人事处实行总量控制。
4.各类国家规定的岗位资格培训(教师资格除外)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培训,其培训经费一律由个人自行承担。
5.未经学校批准的部门、个人的培训经费由本部门或个人支付。
6.财务独立核算的部门,其部门或职工发生的上述培训经费由本部门自行解决。
四、公派出国进修
1.我校教职工公派出国进修的遴选工作由人事处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开展。
2.出国人员的政治审查、派遣、逾期处理等工作由人事处负责;各学院、其他处室和个人不得擅自派遣人员出国进修,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3.出国进修人员回国后一周内凭学习期满证明文件等有关书面文件到人事处报到,在回国后一个月内要写出进修报告,交学院(所)审查备案。
4.出国进修三个月以上的人员,停发国内工资,按期回国后予以补发。
在国外进修期间,停发岗位酬金和校内其他薪酬,回国后不予补发。
5.公派出国进修人员,须持学校批件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协议。
6.出国进修人员延长在学校的服务期:在外进修满六个月者,须自回国报到之日起在校服务满一年;在外进修满一年者,须自回国报到之日起在校服务满两年;在外进修一年以上者,须自回国报到之日起在校服务满三年。
7.出国进修逾期不归人员按照学校(96)外经贸学人字第052号及相关文件按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
五、国外学历教育
国外学历教育的费用,除了与学校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否则由本人负担,学校不负责报销。
六、自费留学
自费出国人员原则上应与学校脱离工作关系,调离学校,未满服务期的须缴纳违约金;待学成回国后根据本人意愿和学校发展需要,双向选择,重新就业。
具体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附则
1.此规定不包括中层干部和党员非学历培训。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在本规定公布之前已经攻读或攻读完相关学位的人员按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教职工攻读学位、培训及进修的规定>>(外经贸学人字(2007)057号)文件执行。
3.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