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土地管理法规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1994年)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1994年)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第12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第四章国家建设用地第五章乡(镇)村建设用地第六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继承和抵押第一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继承和抵押第三节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第七章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出租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1994年6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18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依法经营、保护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海南经济特区的土地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限期使用制度。
地下资源、埋藏物、隐藏物、原有公用设施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农业生产,也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自办企业,或者作为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的条件,用于非农业建设。
第三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者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六条省、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省农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垦区内国有土地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在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以及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1988土地管理法

1988土地管理法1988年土地管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一部法律,也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法规。
下面本人将阐述这部法律的主要内容。
该法律全文分为11章,共计101条,包括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多个方面的规定。
第一章定义了土地和土地利用。
其中,土地包括地壳、土石体、水域、草地、沼泽及其他土地和地物,土地利用则包括种植、养殖、林业、矿产、水利、房屋建设、公路、铁路、机场、港口、堤防等领域。
第二章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
所有权包括国有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个人土地所有权。
国有土地所有权属于全民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个人土地所有权属于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
第三章规定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流转权。
自1983年以来,在中国农村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该法律也对其进行了规范和补充。
该章节表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分配土地承包经营权,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成员可以租用或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四章规定了土地利用计划。
土地利用计划是指政府制定的土地利用的指导性计划,其目的在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该法规定了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和审核程序。
第五章规定了土地利用方式。
土地利用方式包括农业用地、林业用地、建设用地、水域和其他用地。
其规定了各种用途下对土地的要求和限制,以及土地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方式。
第六章规定了土地的抵押和赠与。
该章节明确了土地抵押和赠与的程序和限制条件,并强调了土地的公益属性,土地的抵押和赠与不得损害国家或集体以及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规定了土地出让和收回。
该章节明确了土地出让程序和标准,并规定了出让土地后对其使用的监督管理方式。
同时,该章节也规定了土地收回程序和标准,以保障国家同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规定了国有土地的使用与管理。
国有土地和国有建设用地由政府统一管理,在审批、出租和收回方面拥有专有权力。
土地法全文

2013 最新土地法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土地的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然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地方批准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管理活动。
第三条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应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土地保护第四条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应依法划为保护区域,明确保护范围和保护目标。
第五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非法狩猎、采伐、开矿、排污等。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制定土地保护计划,定期开展生态状况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土地利用第七条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利用应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严格限制与保护目标不一致的土地利用活动。
第八条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可以适度开展科研、教育、旅游等公益性活动。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生态修复和环境改善项目。
第四章土地管理第十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土地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土地登记、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等。
第十一条建立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土地资源的动态监测和管理。
第十二条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管理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自然保护区土地资源破坏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示例,实际的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应由相关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的政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律程序批准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1.07.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二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第三条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布局,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土地权属以及变化情况;(二)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变化情况;(三)土地条件。
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基本内容

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基本内容中国土地管理法是为了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律。
为了更好地落实和实施土地管理法,政府还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本文将概述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基本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明确了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目的和原则。
其中,适用范围包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土地,目的是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原则包括合法、公平、公正、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等。
第二章:土地征收和补偿第二章主要内容是土地征收和补偿。
根据实施细则,政府采取征收前征询、公告和听证等方式,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对于征收的土地,政府应当根据农民的意愿以及土地的市场价值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章:土地转让和租赁第三章主要内容是土地转让和租赁。
政府鼓励土地的流转和集约化利用,但必须遵循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自愿原则,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对于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及其转让第四章主要内容是土地使用权及其转让。
政府制定了土地使用权的各项规定,包括土地出让、建设用地、红线划定等。
此外,政府还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程序和方式,保障土地流转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第五章:土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五章主要内容是土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政府支持和鼓励农民个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参与土地经营,推行以农民为主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府还规定了其管理和运营的各项规定。
第六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第六章主要内容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政府规定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程序和要求,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体的合法利益。
第七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七章主要内容是土地承包经营权。
政府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各项规定,包括他用和他借、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高标准农田建设等。
第八章:土地利用审批和监管第八章主要内容是土地利用审批和监管。
政府规定了土地利用审批的流程和要求,以及对土地利用的监管措施。
国家土地权力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土地权力,是指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开发权、收益权等权利的行使。
第三条国家土地权力行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土地公有制原则,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二)坚持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三)坚持依法行政原则,严格规范土地权力行使;(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土地权属的稳定。
第四条国家设立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法规体系,加强土地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土地管理水平。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土地管理活动。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第七条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八条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九条国家土地所有权属于全民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第十条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全体成员行使。
第十一条土地所有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土地所有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占有、使用土地;(二)收益;(三)处分土地;(四)依法获得补偿。
第十三条土地所有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二)依法缴纳土地税费;(三)不得非法占用、破坏土地;(四)不得侵犯他人土地权益。
第三章土地使用权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出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201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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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2)土地供需分析; (3)土地适宜性评价; (4)确定规划目标和方针; (5)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的调整; (6)土地利用分区规划; (7)制定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2)提高土地利用率; (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 的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出现,或者由于国家的 一些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致使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不能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 的土地用途的行为。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修改时,必须经原批准 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 土地用途。
查处情况:2009年4月,乐昌市国土资源局 对李某非法占用集体山地的行为进行立案 查处,并于5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李 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 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搅拌站,恢复土地原 状。2009年8月,乐城街道办事处组织行动 对李某所建的搅拌站实施强制拆除。目前 该地已恢复原状。
张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建水泥砖厂案件
6、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
●土地所有权的确认 ●土地使用权的确认
三、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1、土地利用和保护的相关制度
(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2)土地调查制度; (3)土地统计制度; (4)土地监察制度; (5)土地利用状况动态监测制度。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和具体要求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3)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概念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主要内容 -基本农田数量保护 -基本农田的质量保护 -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管理 -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处罚
四、建设用地
1、建设用地的概念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按性质不同可分为农用建设用地、非农用建设用地 按土地属权、建设内容不同可分为国家建设用地、乡(镇) 建设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的供应存量和增量两部分 存量部分 主要通过现有土地使用者之间的交易的供应,即 所谓的“二级市场”; 增量部分 主要通过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供应,即所谓 “一级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院4发布);
●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1997年10月); ●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 ● 《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1996年9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 。 这些法律、法规的颁行,使我国的土地管理纳入了法制轨 道。
2、国家征用土地 ●土地征用的特征 ●国家征用土地的程序 ●国家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3、国有建设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的范围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4、乡村建设用地 ●乡村建设用地的范围 ●乡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原则
5、临时建设用地
5、临时建设用地
五、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责任和处理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会城市、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 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 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自治州人民 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3、立法目的 、
●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加强土地管理 ●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切实保护耕地 ●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一)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的概念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概念
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所谓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依法对其所 有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是指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其以外的土地使用者 依法对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在 限定范围内依法处分的权利,可以同土地的所有权分离而独立 存在。
思考题
谈谈你对土地管理法规的认识。 谈谈你对土地管理法规的认识。
4、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民集体依法对土地进行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农村或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 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客体范围(见课本P50) ●特征(见课本P50)
基本情况:张某未经批准,于2008年8月擅自 租用南雄某街道某村委集体土地建设水泥 砖厂。经查实,上述土地原为耕地,不符 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查处情况:2009年6月,南雄市国土资源局对 张某非法占地建厂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并 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 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 非法占地20元/平方米,共计人民币26930.2 元的罚款。张某逾期不履行,2009年10月, 南雄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一、土地管理法规概述
1、基本概念 、
土地的概念 土地是地球陆地表面由地貌、土 壤、岩石、水文、气候和植被等要素组成的自然 历史综合体,它包括人类过去和现在的种种活动 结果。 土地管理的概念土地管理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 利用和保护土地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2、立法现状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人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 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第1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修订;根 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11次会议第2次修正)
3、耕地保护
(1)耕地保护的概念; (2)耕地保护的制度; (3)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1)耕地保护的概念 耕地保护 是指人们为保证耕地的永续利用和可持续发 展提供基本保障的措施。
(2)耕地保护的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 ●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 ●土地税费制度 ●耕地保护法律责任制度
1、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责任 土地违法的种类 : 行政违法 民事违法 犯罪 土地违法的行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责任
2、违法案件的处理 ●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机关和处理范围 ●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程序 ●土地违法案件处理的回避制度
案例分析
李某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厂案 基本情况:2008年2月,李某未经依法批 准,擅自占用乐昌市乐城街道办事处河南 塔头村委会塔头村小组集体山地10.1亩建设 混泥土搅拌站,该项目用地不符合乐昌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和具体要求
我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 县级和乡镇级,共五个层次,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 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 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 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总量不减少。
第三章 土地管理法规
主要内容
一、授课内容 二、案例分析 三、思考题
授课内容
一、土地管理法规概述 二、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三、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四、建设用地 五、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责任和处理
为什么要掌握土地管理法规政策? 为什么要掌握土地管理法规政策?
两个令人深思的悲剧: 两个令人深思的悲剧: ——山东省某市区委书记,违法批准占用200多 亩耕地建职工宿舍,受到了党纪处分。在去省 城接受谈话的路上车翻人亡…… ——陕西省某市区长,违法批准占用13亩基本农 田,办乡镇企业,受到行政处分,免去区长职 务。郁闷之中离家出走数月,患严重的抑郁 症……
2、土地所有权的特征
●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特定性 ●土地所有权客体的特殊性 ●交易的禁止性 ●权属的稳定性
3、国家土地所有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对其所有土地进 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客体范围(见课本P49) ●特征 ⑴主体具有唯一性和统一性; ⑵客体广泛; ⑶在取得方式上带有国家强制性; ⑷在所有权确认方面,直接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不进行国有土地 所有权的登记; ⑸国家土地所有权流转的单向性。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是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 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 理和保护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 的依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相适应,一般为15年。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 土地用途,实质上是确定土地的农用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的 使用权。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这两种土地使用权在 土地使用者之间分配。
5、土地所有权的取得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取得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取得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⑴继承 ⑵没收 ⑶国有化 ⑷征用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消灭